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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關於印發《國家農産品加工技術
研發中心管理辦法》的通知


                                              農加發〔2016〕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農産品加工業管理部門,部屬有關單位:

為實施農産品加工業科技創新驅動戰略,加強國家農産品加工技術研發中心及專業分中心建設與運行管理,提高自主創新能力,根據《科學技術進步法》《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體制機制改革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若干意見》精神,從農産品加工業科技創新體系建設實際出發,近期,我部組織有關單位和專家進行認真調查研究,修訂完善了《國家農産品加工技術研發中心管理辦法》。現將修訂後的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農 業 部

                                                 2016年6月6日


國家農産品加工技術研發中心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實施農産品加工業科技創新驅動戰略,加強國家農産品加工技術研發中心及專業分中心建設與運行管理,提高自主創新能力,根據《科學技術進步法》《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體制機制改革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若干意見》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對國家農産品加工技術研發中心(包括國家中心及專業分中心)的申報、評估、認定及運行等管理行為。

第三條 農業部負責國家中心及專業分中心的認定工作,並對國家中心及專業分中心的運行進行指導。

第四條 國家中心及專業分中心的宗旨是以促進農産品加工業發展為出發點,通過建立以企業為主體,以科研院所和大專院校為依託,産學研相結合的農産品加工行業科技創新平臺,創新機制,形成一支農産品加工行業科技創新隊伍,加快科技成果轉化,推動農産品加工業技術進步和産業轉型升級。

第五條 國家中心及專業分中心的主要任務:

(一)開展農産品加工業科技發展戰略及相關政策研究;

(二)開展農産品加工基礎理論研究,應用技術研究,前沿技術和重大關鍵共性技術研究;

(三)為農産品加工業提供新技術、新裝備和新産品,並進行示範與推廣;

(四)為農産品加工業培養科技創新和技術管理人才;

(五)提供技術信息和諮詢服務。


第二章 職  責


第六條 國家中心的主要職責:

(一)協助農業部對專業分中心進行指導,並受農業部委託定期組織專業分中心開展技術交流活動;

(二)協助農業部組織開展全國性協同創新與産業關鍵共性技術研發;

(三)承擔農産品加工技術成果的示範推廣任務,為農産品加工行業提供技術研發及成果轉化的試驗、示範服務。

第七條 專業分中心的主要職責:

(一)承擔國家、地方農産品加工業行政管理部門和國家中心安排的相關任務;

(二)承擔農産品加工技術成果的示範推廣任務;

(三)不斷提高自主創新能力。


第三章 申報與認定


八條 農業部負責組織國家中心和專業分中心的認定、審核、評估等工作。

第九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農産品加工業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組織本地區專業分中心的申報,指導、協調專業分中心的建設和運行。

第十條 農業部根據有關規劃和計劃,適時發佈申報指南,明確專業分中心建設重點和申報時限等事項。

第十一條 國家農産品加工技術研發中心設在中國農業科學院農産品加工研究所。

第十二條 申報專業分中心的企業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技術研發組織體系完整,有明確的發展目標和規劃,技術創新成效顯著;

(二)有技術水平高、實踐經驗豐富的技術帶頭人,在同行業中具有較強的創新人才優勢;

(三)具有較完善的技術研發和試驗條件,有較強的技術創新能力及較高的研發投入,技術創新能力在同行業中處於領先地位;

(四)具有較強的經濟實力和較好的經濟效益,在同行業中具有明顯的規模優勢和競爭優勢;

(五)企業負責人重視技術創新,並具有較強的創新意識,能為專業分中心建設與運行創造良好的條件;

(六)積極開展産學研合作,並取得明顯成效。

第十三條 申報專業分中心的科研院所、大專院校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較強的研究基礎和雄厚的科研實力,組織或參與完成過國家或省級(部級)重點科技項目,科研能力在同行業中處於領先地位;

(二)有科研水平高、實踐經驗豐富的學科帶頭人,科技創新隊伍結構合理;

(三)具有將科技成果産業化的條件和能力,科研經費有保障;

(四)具有對科技成果通過市場機制實現示範推廣,並能形成良性循環的自我發展能力;

(五)積極開展産學研合作,並取得明顯成效。

第十四條 農業部組織專家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評估及現場考察,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進行認定。

第十五條 農業部對專業分中心認定結果並進行公示,自受理申請之日起,90個工作日之內予以公佈。


第四章 運行與管理


第十六條 成立工作委員會和專業委員會,加強國家中心及專業分中心的運行管理。

第十七條 農業部組織成立工作委員會,工作委員會由相關司局、國家中心、專業分中心代表組成,負責國家中心和專業分中心建設與運行等重大問題決策。

第十八條 專業委員會由同領域專業分中心代表組成,在工作委員會領導下開展工作,負責同領域專業分中心的日常管理工作。專業委員會實行主任單位輪值制度,每一任期為2年。

第十九條 國家中心及專業分中心應加強機制創新,積極探索有效的運行管理模式,促進自身建設和發展。

第二十條 農業部每2年對專業分中心的運行情況及績效進行評價,實行優勝劣汰的動態管理機制,對運行高效並取得突出成績的專業分中心,給予表彰;對評價較差的專業分中心,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對考評不合格的專業分中心,取消其專業分中心資格,並予以公佈。

第二十一條 專業委員會對專業分中心進行年度工作考核,對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分中心給予警告,年度考核情況將作為農業部對專業分中心考評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二條 國家行業科技項目優先考慮支持專業分中心建設。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根據《國家農産品加工技術研發中心及專業分中心管理暫行辦法》(農辦發〔2007〕3號)文件進行修訂,自頒布之日起實施,原辦法同時廢止。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農業部農産品加工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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