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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農業農村部關於印發

《耕地建設與利用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財農〔2023〕1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農業農村(農牧)廳(局、委),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政局、農業農村局,北大荒農墾集團有限公司、廣東省農墾總局:

為規範和加強耕地建設與利用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推動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強耕地建設與利用的決策部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和有關制度規定,財政部、農業農村部研究制定了《耕地建設與利用資金管理辦法》。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附件:耕地建設與利用資金管理辦法

財 政 部     

農業農村部     

2023年4月7日  



附件


耕地建設與利用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和加強耕地建設與利用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推動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強耕地建設與利用的決策部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和有關制度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耕地建設與利用資金是指中央財政支持各地耕地建設與利用的共同財政事權轉移支付資金。耕地建設與利用資金的分配、使用、績效管理和監督等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耕地建設與利用資金實施期限至2027年,屆時財政部會同農業農村部按照有關規定開展評估,並根據法律法規、國務院有關規定及評估結果確定是否繼續實施。

第四條 耕地建設與利用資金由財政部會同農業農村部管理。

財政部負責審核耕地建設與利用資金分配建議方案,組織開展耕地建設與利用資金年度預算編制,分配下達資金預算,組織、指導和實施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指導地方財政部門加強資金管理等相關工作。

農業農村部負責耕地建設與利用資金支持的相關規劃等編制和審核,根據黨中央、國務院有關決策部署,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支出方向和支持內容,研究提出年度具體任務和耕地建設與利用資金分配建議方案,對相關基礎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規範性負責,按規定開展預算績效管理工作,督促指導地方農業農村部門做好項目建設管理、資金使用管理等相關工作。

第五條 地方財政部門主要負責本地區耕地建設與利用資金的預算分解下達、資金審核撥付、資金使用監督以及組織開展本地區預算績效管理等工作。

地方農業農村部門主要負責本地區耕地建設與利用相關規劃或實施方案編制、項目審查篩選、項目組織實施和監督、項目竣工驗收等,研究提出本地區耕地建設與利用任務分解方案和耕地建設與利用資金安排建議方案,具體開展本地區績效目標管理、績效運行監控、績效評價和結果應用等工作,應當加強耕地建設與利用資金使用管理。

地方各級財政部門、農業農村部門應當對上報的可能影響耕地建設與利用資金分配結果的有關數據和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規範性負責。

第六條 地方可以通過耕地建設與利用資金,採取直接補助、以獎代補、貸款貼息、政府購買服務、資産折股量化等方式,支持和引導個人以及農業生産經營組織等承擔相關任務或籌資投勞參與相關項目建設,具體方式由省級財政部門商農業農村部門按程序研究確定。


第二章 資金使用範圍


第七條 耕地建設與利用資金用於補助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産建設兵團、中央直屬墾區等(以下統稱省)的耕地建設與利用,具體支出範圍包括:

(一)耕地地力保護補貼支出。主要用於發放耕地地力保護補貼,支持耕地地力保護。對非農徵(佔)用耕地、已作為畜牧養殖場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成片糧田轉為設施農業用地等已改變用途的耕地,以及拋荒地、佔補平衡中“補”的面積和質量達不到耕種條件的耕地等不予補貼。

(二)高標準農田建設支出。主要用於支持開展田塊整治、土壤改良、灌溉排水與節水設施、田間道路、農田防護及其生態環境保持、農田輸配電、自然損毀工程修復及農田建設相關的其他工程內容。

(三)鹽鹼地綜合利用試點支出。主要用於支持開展鹽鹼地綜合利用試點工作。

(四)黑土地保護支出。主要用於支持開展黑土地用養結合等綜合性農機農藝措施。

(五)耕地輪作休耕支出。主要用於支持開展耕地輪作休耕試點工作。

(六)耕地質量提升支出。主要用於支持開展退化耕地和生産障礙耕地治理、土壤普查、化肥減量增效示範等工作。

(七)耕地建設與利用其他重點任務支出。主要用於支持開展耕地建設與利用其他重點任務。

第八條 縣級按照從嚴從緊的原則,可以從耕地建設與利用資金高標準農田建設支出方向中列支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必需的勘測設計、項目評審、工程招標、工程監理、工程檢測、項目驗收等費用,單個項目財政投入資金1500萬元以下的按不高於3%據實列支;單個項目超過1500萬元的,其超過部分按不高於1%據實列支。省級財政部門應當會同農業農村部門,在符合上述要求的前提下,從嚴確定本地區從耕地建設與利用資金高標準農田建設支出方向中列支上述費用的上限。省、市兩級不得從耕地建設與利用資金高標準農田建設支出方向中列支上述費用。

耕地建設與利用資金不得用於單位基本支出、單位工作經費、興建樓堂館所、償還債務及其他和耕地建設與利用無關的支出。


第三章 資金測算分配


第九條 耕地建設與利用資金分配,遵循規範、公正、公開的原則,採用因素法和定額測算分配,並可根據糧食産量、績效評價結果、預算執行情況、資金使用管理監督情況等因素進行適當調節。對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的特定事項及試點任務等,實行定額補助。

(一)耕地地力保護補貼支出。根據基期年度資金規模(90%)、基礎資源(10%)等因素測算,其中基礎資源因素包括耕地面積、糧食産量等,並可根據各省資金結余情況等進行調節。

(二)高標準農田建設支出。中央財政對地方開展高標準農田建設,按東、中、西部地區並考慮財政困難程度,給予差異化適當補助。高標準農田建設支出方向資金按照各省年度高標準農田建設任務(85%,包括新增建設和改造提升任務)、高效節水灌溉建設任務(5%)、上一年度省級財政通過一般公共預算支持高標準農田建設情況(10%)等因素測算分配。可對西藏自治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中央直屬墾區予以適當傾斜。適當切塊安排資金,可根據各省高標準農田建設成效、撬動社會資本投入高標準農田建設等情況實施獎補,獎補資金全部用於支持高標準農田建設。以當年耕地建設與利用資金高標準農田建設支出方向平均補助水平為基礎,可綜合考慮糧食主産省和東、中、西部地區等情況,對超過(或低於)平均補助水平一定幅度的地方適當調節。對高標準農田建設地方投入力度大、任務完成質量高、建後管護效果好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産建設兵團),通過定額補助予以激勵,激勵資金全部用於支持高標準農田建設。

各地應當通過一般公共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中的土地出讓收入等渠道,支持本地區高標準農田建設。省級財政應當承擔地方財政投入高標準農田建設的主要支出責任。地方各級財政應當合理保障高標準農田建後管護支出。

(三)鹽鹼地綜合利用試點支出。通過定額補助支持鹽鹼地綜合利用試點工作。

(四)黑土地保護支出。根據基礎資源因素(10%)、政策任務因素(90%)測算,基礎資源因素包括黑土地面積等,政策任務因素包括秸稈覆蓋免(少)耕播種面積、深松深翻面積、黑土地保護利用試點縣數等。

(五)耕地輪作休耕支出。根據耕地輪作休耕任務面積以及承擔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的特定試點任務的定額資金量測算。

(六)耕地質量提升支出。根據基礎資源(20%)、政策任務(75%)、脫貧地區(5%)等因素測算。其中基礎資源因素包括耕地面積、糧食産量等,政策任務因素包括退化耕地治理實施面積等,脫貧地區因素包括832個脫貧縣(原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和連片特困地區縣)糧食播種面積和所在省脫貧人口等。

(七)耕地建設與利用其他重點任務支出。根據重點任務具體情況測算。

第十條 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過渡期內,安排給832個脫貧縣和國家鄉村振興重點幫扶縣,用於高標準農田建設支出方向、耕地質量提升支出方向的耕地建設與利用資金,按照財政部等11部門《關於繼續支持脫貧縣統籌整合使用財政涉農資金工作的通知》(財農〔2021〕22號)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 預算下達


第十一條 財政部于每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批准預算後30日內,將當年耕地建設與利用資金預算下達省級財政部門;于每年10月31日前將下一年度耕地建設與利用資金預計數提前下達省級財政部門,相關轉移支付預算下達文件抄送農業農村部、省級農業農村部門和財政部當地監管局。耕地建設與利用資金分配結果在預算下達文件印發後20日內向社會公開。

農業農村部按要求設置績效目標並提交財政部。財政部在下達轉移支付預算時一併下達各省分區域耕地建設與利用資金績效目標。

第十二條 省級財政部門接到下達的耕地建設與利用資金預算後,會同省級農業農村部門,根據本地區耕地建設與利用實際情況,應當在30日內將預算分解下達至本行政區域縣級以上各級財政部門,同時將直達資金分配結果報財政部備案,抄送農業農村部、財政部當地監管局。

第十三條 地方財政部門應當按照相關財政規劃要求,做好轉移支付資金使用規劃,在安排本級相關資金時,加強與中央補助資金和有關工作任務的銜接。


第五章 預算執行、績效管理和監督


第十四條 耕地建設與利用資金的支付應當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執行,涉及政府採購的,應當按照政府採購法律法規和有關制度執行。

第十五條 財政部各地監管局應當按照工作職責和財政部有關要求,對耕地建設與利用資金進行監管。

地方各級財政部門、農業農村部門以及資金使用單位應當加強內部控制,依法合規使用管理耕地建設與利用資金,自覺依法接受審計監督和財政監督,防範和化解財政風險。

第十六條 耕地建設與利用資金實行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地方各級財政部門、農業農村部門要加強績效目標管理,按要求開展績效運行監控和績效自評,加強績效評價結果應用,按規定將績效評價結果作為耕地建設與利用資金分配、改進管理和完善政策的重要依據。省級財政部門、農業農村部門要按照“高標準農田原則上全部用於糧食生産”的要求,將高標準農田用於糧食生産情況作為耕地建設與利用資金高標準農田建設支出方向的重要績效目標。

第十七條 各級農業農村部門應當組織核實耕地建設與利用資金支出內容,督促檢查耕地建設與利用任務完成情況,為財政部門按規定分配、審核撥付資金提供依據。

對存在下列情形的項目,地方農業農村部門不得申請耕地建設與利用資金:一是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等有關規定;二是政策已到期;三是已從中央基建投資等其他渠道獲得性質類同的中央財政資金支持。

第十八條 地方各級財政部門、農業農村部門應當加快預算執行進度,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對於結轉結余資金,應當按照《國務院關於印發推進財政資金統籌使用方案的通知》(國發〔2015〕35號)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各級財政部門、農業農村部門、有關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資金分配、項目安排工作中,存在違反規定分配資金、向不符合條件的單位(或項目)分配資金或擅自超出規定的範圍或標準分配資金,弄虛作假或擠佔、挪用、滯留資金,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追究相應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省級財政部門會同農業農村部門根據本辦法,結合各地工作實際,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第二十一條 中央直屬墾區等中央單位耕地建設與利用資金使用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會同農業農村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3年4月7日起實施。《農田建設補助資金管理辦法》(財農〔2022〕5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