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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令


第 62 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頻率劃分規定》已經2023年4月26日工業和信息化部第1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部 長  金壯龍   

2023年5月23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頻率劃分規定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充分、合理、有效地利用無線電頻譜資源,保證無線電業務的正常運行,防止各種無線電業務、無線電臺站和系統之間的相互干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國際電信聯盟《無線電規則》(2020年版)和我國無線電業務發展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港澳臺地區除外)研製、生産、進口、銷售、試驗和設置使用各種無線電設備,應當遵守本規定,並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等規定辦理相應的手續。

第三條 在中國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內使用無線電頻率,應當分別遵守中國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有關無線電管理的規定。

本規定中列入的中國香港、澳門無線電頻率劃分表由中國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分別制定和執行,相關資料和規定以中國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法定文本為準。

本規定暫未列入中國台灣地區無線電頻率劃分表。

第四條 本規定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2018年2月7日公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頻率劃分規定》(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46號)同時廢止。


目  錄


第1章 無線電管理的術語與定義

 1.1 一般術語

 1.2 有關頻率管理的專用術語

 1.3 無線電業務

 1.4 無線電臺與系統

 1.5 操作術語

 1.6 發射與無線電設備的特性

 1.7 頻率共用

 1.8 空間技術術語

 1.9 無線電頻段和波段的命名

 1.10 常用字母代碼和業務頻段對應表

 1.11 國際電信聯盟(ITU)區域劃分

第2章 電臺的技術特性

第3章 無線電頻率劃分規定

 3.1 引言

 3.2 業務種類與劃分

 3.3 一般規定

 3.4 無線電頻率劃分表

 3.5 國際電信聯盟無線電頻率劃分註腳

 3.6 中國無線電頻率劃分註腳

附錄

附錄1 發射機頻率容限

附錄2 發射設備雜散域發射功率限值要求

 附件1 確定雜散域發射和帶外域發射界限的補充規定

 附件2 固定業務參考測量帶寬的規定值

 附件3 陸地移動業務參考測量帶寬的規定值

 附錄3 發射標識和必要帶寬


(以上具體內容略,詳情請登錄工業和信息化部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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