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
https://www.gov.cn/

國家鐵路局關於印發《鐵路機車車輛

鳴笛噪聲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辦法》的通知


國鐵設備監規〔2023〕16號 

各鐵路運輸企業,局屬各單位,機關各部門:

現將《鐵路機車車輛鳴笛噪聲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貫徹執行。

國家鐵路局     

2023年6月6日  



鐵路機車車輛鳴笛噪聲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鐵路機車、動車組和軌道車、接觸網作業車、大型養路機械等鐵路機車車輛聯絡和報警産生的鳴笛(以下簡稱鐵路機車車輛鳴笛)噪聲污染防治監督管理,防範鐵路機車車輛鳴笛噪聲擾民問題發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鐵路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鐵路機車車輛鳴笛噪聲污染防治監督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鐵路機車車輛鳴笛噪聲污染防治監督管理應當堅持源頭防控、規範鳴笛、綜合防治的原則。

第四條 國家鐵路局和地區鐵路監督管理局(統稱鐵路監管部門)負責鐵路機車車輛鳴笛噪聲污染防治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鐵路運輸企業應當認真落實鐵路機車車輛鳴笛噪聲污染防治主體責任,會同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健全鐵路機車車輛鳴笛噪聲污染防治相關管理制度,開展鐵路機車車輛鳴笛噪聲污染綜合整治。


第二章 限制鳴笛區的管理


第六條 直轄市及地級市市區及沿線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段、普速鐵路線路全封閉區段、高速鐵路區段、動車組運用所、動車組存車場、客整所、機務整備場、貨場等應當納入鐵路機車車輛限制鳴笛區管理。

第七條 因鐵路機車車輛鳴笛噪聲造成嚴重污染的,鐵路運輸企業和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對噪聲污染情況進行調查,制定包括鐵路機車車輛限制鳴笛區管理等內容的噪聲污染綜合治理方案,減輕噪聲污染。

第八條 鐵路運輸企業應當根據鐵路沿線環境變化情況,會同地方人民政府研究制定鐵路機車車輛限制鳴笛區相關管理規定,以及限制鳴笛的技術性規定並動態調整。

第九條 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將確定的鐵路機車車輛限制鳴笛區在企業網站、鐵路沿線等醒目位置通過多種方式進行公告,並公佈投訴電話,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條 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對鐵路機車車輛限制鳴笛區加強管理,對鐵路機車車輛限制鳴笛區內具備條件的鐵路線路區段實行全封閉管理。


第三章 鳴笛噪聲污染的防治


第十一條 在鐵路機車車輛限制鳴笛區內,鐵路機車車輛駕駛人員遇司機鳴笛標時,裝備機車限鳴示警系統的應當開啟燈顯示警設備,除遇危及人身、行車安全等情況外,限制鳴笛。

第十二條 鐵路運輸企業應當盡可能採用無線通訊和燈顯示警設備等科技手段,科學優化鳴笛聯絡方式。鐵路機車、動車組和軌道車、接觸網作業車、大型養路機械等鐵路機車車輛作業中提示報警、相互聯絡等應當優先採用通信設備聯絡方式,遇聯絡不通或者危及人身、行車安全,以及惡劣天氣等特殊情況時,可採用鳴笛聯絡方式。

第十三條 有人看守鐵路道口和站內鐵路道口、人行過道兩端不設司機鳴笛標。

第十四條 鐵路運輸企業應當根據技術發展、標準變化、鐵路線路環境變化及封閉管理等情況,定期開展司機鳴笛標清理工作,及時撤除不符合要求的司機鳴笛標。

第十五條 鐵路運輸企業應當按照《機車車輛視聽警示裝置第3部分:電笛》等鐵道行業標準研究制定鐵路機車、動車組和軌道車、接觸網作業車、大型養路機械等鐵路機車車輛電笛加裝改造方案並加快組織實施,降低鳴笛噪聲。

第十六條 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逐步實現鐵路列車鳴笛數據實時採集,督促鐵路機車車輛駕駛人員嚴格落實限鳴措施。

第十七條 鼓勵鐵路運輸企業聯合噪聲污染防治科研機構,組織研究、推廣使用鐵路機車車輛鳴笛噪聲污染防治新技術。鼓勵通過中心城區的鐵路兩側設置封閉防護柵欄。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 鐵路監管部門應當加強鐵路機車車輛鳴笛噪聲污染防治工作監督檢查,督促鐵路運輸企業落實鐵路機車車輛鳴笛噪聲污染防治相關管理制度。

第十九條 鐵路監管部門應當協調地方人民政府加強鐵路沿線居民安全宣傳教育,增強鐵路沿線人民群眾自身安全意識,協調地方人民政府在用地、資金、施工保障等方面支持鐵路運輸企業實施鐵路線路封閉管理和“鐵路道口平改立”工作,落實鐵路運輸企業鐵路防護柵欄維護管理責任,減少因人民群眾在鐵路線路上行走、穿越行為造成的鐵路機車車輛鳴笛誘發因素。

第二十條 鐵路監管部門應當與轄區內地方人民政府、鐵路運輸企業建立鐵路機車車輛鳴笛噪聲污染防治工作機制,加強相關法規制度宣傳教育,大力整治破壞鐵路防護柵欄和隨意穿越鐵路線路的違法行為,依法查處鐵路運輸企業因未履行維護和保養義務、未保持鐵路機車車輛聲響裝置正常使用、未按照國家規定進行鐵路機車車輛鳴笛噪聲監測等導致噪聲嚴重污染,以及拒絕、阻撓監督檢查或者在接受監督檢查時弄虛作假的違法行為。

第二十一條 鐵路監管部門應當加強鐵路機車車輛鳴笛噪聲擾民投訴調查處理工作,定期分析鐵路機車車輛鳴笛噪聲擾民問題投訴情況。對因鐵路機車車輛鳴笛造成嚴重污染的問題實施掛牌督辦,督促鐵路運輸企業會同地方人民政府研究制定鐵路機車車輛鳴笛噪聲污染綜合治理方案並組織實施。

第二十二條 鐵路機車車輛運行時未按照規定使用聲響裝置的,由鐵路監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九條規定處理。

第二十三條 鐵路運輸企業未履行鐵路機車車輛聲響裝置維護和保養義務或者未保持減少振動、降低噪聲設施正常運行的,以及未按照國家規定進行鐵路機車車輛鳴笛噪聲監測或者未保存原始監測記錄的,由鐵路監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第八十條規定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3年6月15日起施行。

掃一掃在手機打開當前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