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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4 號


《關於修改〈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與新能源汽車積分並行管理辦法〉的決定》已經2023年5月31日工業和信息化部第2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並經財政部、商務部、海關總署、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審議同意,現予公佈,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

工業和信息化部部長  金壯龍  財 政 部部長  劉 昆    

商 務 部 部 長  王文濤  海關總署署長  俞建華    

市 場 監管總局局長  羅 文                 

2023年6月29日  



關於修改《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

與新能源汽車積分並行管理辦法》的決定


為適應我國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産業發展和技術進步的需要,工業和信息化部等有關部門決定對《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與新能源汽車積分並行管理辦法》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十五條第三款修改為:“新能源乘用車車型積分按照《新能源乘用車車型積分計算方法》(見附件2)確定。工業和信息化部根據實際情況,可以對《新能源乘用車車型積分計算方法》作出調整,重新公佈。”

二、第二十一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財政部、商務部、海關總署、市場監管總局于每年6月30日前,按照《乘用車燃料消耗量評價方法及指標》規定的評價方法,對上一年度乘用車企業平均二氧化碳排放量進行核算,核算結果納入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與新能源汽車積分核算情況報告,一併發佈。”

三、將第二十二條第三款修改為:“乘用車企業有平均燃料消耗量負積分、新能源汽車負積分的,應當在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與新能源汽車積分核算情況報告發佈後90日內,向工業和信息化部提交其平均燃料消耗量負積分和新能源汽車負積分抵償報告(見附件4),並在核算情況報告發佈後120日內完成負積分抵償歸零。”

四、將第二十六條第三項修改為:“使用本企業産生、結轉的新能源汽車正積分”。

五、將第二十九條修改為:“乘用車企業購買的新能源汽車正積分,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結轉,不得再次交易。”

六、增加一章,作為第六章“新能源汽車積分池管理”,包括第三十一條至第三十四條。

七、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一條:“工業和信息化部建立新能源汽車積分池,用於乘用車企業儲存或者提取新能源汽車正積分。”

八、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二條:“工業和信息化部根據全國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與新能源汽車積分供需情況,于每年7月30日前決定是否開放積分池。決定開放的,同時確定積分池儲存比例或者提取比例以及相關實施方案,通過汽車燃料消耗量與新能源汽車積分管理平臺向社會公佈。”

九、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三條:“經核算,全國乘用車企業新能源汽車正積分,高於全國乘用車企業新能源汽車負積分與平均燃料消耗量負積分(扣減結轉和可受讓獲得的平均燃料消耗量正積分)之和的200%的,工業和信息化部開放積分池,允許乘用車企業在積分池中儲存新能源汽車正積分。

“乘用車企業可以在積分池開放之日起120日內儲存新能源汽車正積分。儲存的數量不超過乘用車企業上一年度新能源汽車正積分與儲存比例的乘積。

“儲存在積分池中的新能源汽車正積分不設結轉比例要求,儲存有效期5年。”

十、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四條:“經核算,全國乘用車企業新能源汽車正積分,未達到全國乘用車企業新能源汽車負積分與平均燃料消耗量負積分(扣減結轉和可受讓獲得的平均燃料消耗量正積分)之和的150%的,工業和信息化部開放積分池,允許乘用車企業提取儲存的新能源汽車正積分。

“提取的新能源汽車正積分數量,不超過乘用車企業儲存在積分池中的新能源汽車正積分與提取比例的乘積。

“提取的新能源汽車正積分,在年度積分交易結束後未使用的,應當返還到積分池。”

十一、將第三十七條修改為第四十一條,第一款修改為:“本辦法所稱核算年度是指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境內生産的乘用車以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的發證日期為準確定相應的年度;進口乘用車以獲得強制性産品認證車輛的海關報關單證放行日期為準確定相應的年度。”

十二、增加一條,作為第四十三條:“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商務部、海關總署、市場監管總局將根據産業發展情況和碳排放管理工作需要,適時研究建立本辦法規定的積分制度與其他碳減排體系的銜接機制。”

十三、將附件2《新能源乘用車車型積分計算方法》修改為:


新能源乘用車車型積分計算方法


車輛類型

標準車型積分

備註

純電動乘用車

0.0034×R+0.2

1R為電動汽車續駛里程(工況法),單位為km

2P為燃料電池系統額定功率,單位為kW

3)當R小于100時,標準車型積分為0分;100R150時,標準車型積分為0.6分。

4)純電動乘用車標準車型積分上限為2.3分,燃料電池乘用車標準車型積分上限為4分。

5)車型積分計算結果按四捨五入原則保留兩位小數。

插電式混合動力乘用車

1

燃料電池乘用車

0.05×P

1.純電動乘用車積分相關要求

純電動乘用車車型積分=標準車型積分×續駛里程調整系數×能量密度調整系數×電耗調整系數。

1)當100R150時,續駛里程調整系數為0.7;當150R200時,續駛里程調整系數為0.8;當200R300時,續駛里程調整系數為0.9;當300R時,續駛里程調整系數為1

2)當純電動乘用車動力電池系統的質量能量密度<90Wh/kg時,能量密度調整系數為0;當90Wh/kg點質量能量密度<105Wh/kg時,能量密度調整系數為0.7,當105Wh/kg點質量能量密度<125Wh/kg時,能量密度調整系數為0.8;當125Wh/kg點質量能量密度時,能量密度調整系數為1

3)純電動乘用車30分鐘最高車速不低於100km/h。按整備質量(mkg)不同,設定純電動乘用車電能消耗量目標值(Y)。車型電能消耗量(kW·h/100km,工況法)滿足電能消耗量目標值的,電耗調整系數(EC系數)為車型電能消耗量目標值除以電能消耗量實際值(計算結果按四捨五入原則保留兩位小數,上限為1.5倍);其餘車型EC系數按0.5倍計算,並且積分僅限本企業使用。

純電動乘用車電能消耗量目標值:m1000時,Y=0.0112×m+0.41000m1600,Y=0.0078×m+3.8m1600時,Y=0.0048×m+8.60

2.插電式混合動力乘用車應符合《插電式混合動力電動乘用車技術條件》(GB/T32694)要求。車型電量保持模式試驗的燃料消耗量與《乘用車燃料消耗量限值》(GB19578)中車型對應的燃料消耗量限值相比應當小于70%;其電量消耗模式試驗的電能消耗量應小于前款純電動乘用車電能消耗量目標值的135%。無法同時滿足以上兩項指標的車型按照標準車型積分的0.5倍計算,並且積分僅限本企業使用。

3.燃料電池乘用車純氫續駛里程不低於300km,當P不低於驅動電機額定功率的30%且不小于10kW時,車型積分按照標準車型積分的1倍計算;其餘車型積分按照標準車型積分的0.5倍計算,並且積分僅限本企業使用。


此外,對個別文字作相應修改。

本決定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與新能源汽車積分並行管理辦法》(工業和信息化部 財政部 商務部 海關總署 質檢總局令第44號)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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