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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管總局關於個人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

試點與個人養老金銜接有關事項的通知


金規〔2023〕4號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上海、江蘇、福建、廈門監管局,中國銀行保險信息技術管理有限公司,個人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試點公司: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推動個人養老金髮展的意見》(國辦發〔2022〕7號)以及《個人養老金實施辦法》(人社部發〔2022〕70號)、《中國銀保監會關於保險公司開展個人養老金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銀保監規〔2022〕17號)等要求,促進個人養老金業務健康有序發展,經商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和稅務總局,金融監管總局決定開展個人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以下簡稱個稅遞延型養老保險)試點與個人養老金銜接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個稅遞延型養老保險試點公司(以下簡稱試點公司)應當堅持依法合規、積極主動、便利操作原則,做好政策宣傳,優化辦理流程,維護客戶合法權益,有序開展個稅遞延型養老保險試點業務與個人養老金銜接,原則上于2023年底前完成各項工作。

二、中國銀行保險信息技術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銀保信公司)應當加強個稅遞延型養老保險信息平臺、銀行保險行業個人養老金信息平臺(以下簡稱銀保行業平臺)等建設和運營管理,支持個稅遞延型養老保險試點與個人養老金銜接。

三、銀保信公司統籌做好個稅遞延型養老保險保單信息確認工作,自本通知印發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銀保信公司根據個稅遞延型養老保險信息平臺信息向各試點公司提供其個稅遞延型養老保險保單信息,包括投保人基本信息、交費信息等。自2023年9月1日起,銀保信公司關閉個稅遞延型養老保險信息平臺保險合同新單接口,停止個稅遞延型養老保險投保人(以下簡稱投保人)新開戶功能,停止向投保人出具個稅遞延型養老保險稅收扣除憑證。

四、試點公司將銀保信公司提供信息與本公司相關信息進行核對,對不一致信息應當與銀保信公司逐單確認。自本通知印發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試點公司應當確定個稅遞延型養老保險保單信息並反饋銀保信公司。自2023年9月1日起,試點公司停止向新客戶銷售個稅遞延型養老保險産品,支持將個稅遞延型養老保險保單變更為個人養老金個稅遞延型養老保險保單。

五、試點公司完成與銀保行業平臺系統對接後,向金融監管總局報送對接情況説明,金融監管總局將其已開展業務的個稅遞延型養老保險産品納入個人養老金保險産品名單。未開展個稅遞延型養老保險業務的試點公司的個稅遞延型養老保險産品不得納入個人養老金保險産品名單。

試點公司申請備案其他個人養老金保險産品的,應當符合保險公司開展個人養老金業務的條件要求。

六、試點公司應當支持尚未進入養老年金領取階段的投保人,在完成個人養老金賬戶開立及個人養老金資金賬戶開立或者指定後,提出的將個稅遞延型養老保險保單變更為個人養老金個稅遞延型養老保險保單的申請。

七、收到投保人保單變更申請後,試點公司應當提示其對2022年和2023年兩個年度的個稅遞延型養老保險交費和個人養老金資金賬戶交費進行核對,如當年上述兩項交費合計超過12000元的,投保人可以持相關交費證明申請退還個稅遞延型養老保險超額部分保費。試點公司應當取得投保人對是否需要向其退還部分保費的確認。

如投保人提出退還保費申請,試點公司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核實相關證明,退還超額部分保費,並取得投保人確認。

八、試點公司根據本通知第七條規定取得投保人確認後,按照以下流程辦理保單變更:

(一)對個稅遞延型養老保險保單進行投保人銀行賬號信息變更等保全處理,並通知投保人處理結果;

(二)將保全信息報送至個稅遞延型養老保險信息平臺;

(三)停止投保人個稅遞延型養老保險保單相關業務操作;

(四)將個稅遞延型養老保險保單基本信息、已交納個稅遞延型養老保險保費信息、賬戶價值信息等與銀保信公司核對後,報送至銀保行業平臺。

九、保單變更完成後,試點公司應當向投保人就以下事項做出提示,並取得投保人確認:

個稅遞延型養老保險保單已變更為個人養老金個稅遞延型養老保險保單,投保人後續通過個人養老金資金賬戶交納保費;投保人需核對本人個稅遞延型養老保險保單與個人養老金資金賬戶繳費的合計數額,根據每年12000元的繳納上限標準,在2023年剩餘時間內合理安排後續個人養老金資金賬戶繳費,超出限額標準的繳費不能在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

按照《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個人養老金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34號)規定,上海市、福建省、蘇州工業園區等已實施個稅遞延型養老保險試點的地區,自2022年1月1日起統一按照公告相關規定執行,即個人購買個稅遞延型養老保險的支出和向個人養老金資金賬戶的繳費支出,合計可在每年12000元的限額標準內,在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或經營所得中據實扣除。

十、如投保人申請,試點公司可以通過保單批單方式,對個人養老金個稅遞延型養老保險保單進行以下處理:

(一)在合同中增加一次性領取方式,領取金額為領取時産品賬戶價值;

(二)在合同中增加允許投保人退保的條款,但在新增退保情形下,前三個保單年度的現金價值不得低於賬戶價值的97%、98%和99%。

個人養老金個稅遞延型養老保險保單退保和領取相關資金往來應當符合個人養老金資金賬戶封閉管理要求。

十一、在個稅遞延型養老保險試點業務與個人養老金銜接過程中,銀保信公司應當按要求向稅務機關報送相關信息。

試點公司開展個人養老金個稅遞延型養老保險保單相關業務,應當按照規定向銀保行業平臺報送信息。銀保信公司應當按照規定向個人養老金信息管理服務平臺報送相關信息。

十二、試點公司不得支持已開始領取養老年金的投保人提出的保單變更申請。

十三、對已開始領取養老年金的投保人,試點公司可以根據其申請,通過保單批單的方式在個稅遞延型養老保險合同中增加一次性領取方式,領取金額為個稅遞延型養老保險産品積累期終止時的個人賬戶價值與已領取金額的差額。個人按規定領取時,由試點公司代扣代繳其應繳的個人所得稅。

十四、自本通知印發之日起,試點公司應當通過其官方網站進行為期三個月的公告,並依次採取電話、短信、書面三種方式的其中一種,對以下內容做出提示:

(一)試點公司開展個稅遞延型養老保險試點業務與個人養老金銜接工作的時間安排;

(二)尚未進入養老年金領取階段的投保人進行保單變更、退費的辦理要求和流程;

(三)已開始領取養老年金的投保人申請一次性領取的辦理要求和流程;

(四)個人養老金個稅遞延型養老保險保單變更的辦理要求和流程;

(五)個稅遞延型養老保險信息平臺停止服務情況;

(六)個人養老金資金賬戶封閉管理要求;

(七)個人養老金稅收優惠政策;

(八)其他與保護投保人權益相關的事項。

十五、自2024年1月1日起,個稅遞延型養老保險信息平臺停止為投保人提供賬戶管理、續期交費、信息查詢等其他服務。個稅遞延型養老保險試點與個人養老金銜接工作全面完成後,個稅遞延型養老保險信息平臺停止服務。試點公司應當做好未加入個人養老金制度的投保人的保單管理。

十六、自即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試點公司應當於每月結束後5個工作日內向銀保信公司報送個稅遞延型養老保險試點業務與個人養老金銜接工作進展情況。銀保信公司應當於每月結束後10個工作日內,匯總試點公司情況並向金融監管總局報送報告。

金融監管總局     

2023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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