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
https://www.gov.cn/

教育部 國家語委關於印發

《國家語言文字關鍵研究領域領航計劃

管理辦法》的通知


教語信〔2023〕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語委,新疆生産建設兵團教育局、語委,國家語委各委員單位,部屬各高等學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學校:

《國家語言文字關鍵研究領域領航計劃管理辦法》已經2023年第28次部黨組會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教 育 部       

國家語委       

2023年11月17日  



國家語言文字關鍵研究領域領航計劃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服務教育強國、科技強國、人才強國建設,落實新時代人才強國戰略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全面加強新時代語言文字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20〕30號)精神,建設高質量語言文字人才隊伍,支持人才産出引領性原創成果,特設立國家語言文字關鍵研究領域領航計劃(以下簡稱領航計劃)並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領航計劃是國家語委科學研究和人才隊伍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通過有組織科研和創新研究,培養造就一批居於國內前列、在國際學術界具有一定影響力的學術帶頭人和創新團隊,重點支持其圍繞事關語言文字事業發展的關鍵研究領域,集中解決相關重大理論和實踐問題,産出一批標誌性成果。

第三條 實施領航計劃堅持政治引領、需求導向,瞄準新時代語言文字事業發展的重大需求和薄弱環節精準發力,鼓勵人才主動擔負起時代賦予的使命責任,推動人才與事業深度融合、相互成就。堅持系統謀劃、合理佈局,立足現有條件,加強頂層設計,遵循客觀規律,力爭用10年左右時間實現對語言文字關鍵研究領域的全覆蓋。堅持質量為先、創新為要,以質量管理保證項目效果,以創新成果引領事業發展。


第二章 設立和申請


第四條 國家語委科研規劃領導小組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面向國家重大戰略和語言文字事業重大需求,結合新興領域和交叉學科,編制關鍵研究領域指南並定期發佈。領航計劃依據指南設立個人攻關項目和創新團隊攻關項目,項目申報面向高等學校和科研院所,採用“公開申報、公平競爭、專家評審、擇優支持”的方式遴選。

第五條 個人攻關項目申請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申請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堅持正確政治方向,擁護中國共産黨的領導,具有奉獻精神和服務事業發展的使命感、責任感,學風正派,品行端正。

(二)申請人年齡原則上不超過48周歲,身體健康。

(三)申請人具有良好的科研潛質和創新能力,已取得突出成績。

(四)申請人具有主持並完成省部級及以上研究項目經歷。

第六條 創新團隊攻關項目申請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團隊成員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堅持正確政治方向,擁護中國共産黨的領導,具有奉獻精神和服務事業發展的使命感、責任感,學風正派,品行端正。

(二)團隊研究方向穩定、與指南領域契合度高,有可行的項目計劃,具有持續創新能力和良好發展前景。團隊年齡結構合理,學科交叉性、專業多樣性、能力互補性好。依託單位的團隊成員數(包括團隊負責人)不少於5人。有合理的人才梯隊培養計劃,中青年成員(48周歲以下)不少於總人數一半。

(三)項目申請人年齡原則上不超過60周歲,身體健康,具有創新性的學術思想、較高的學術造詣和較強的組織協調能力,已取得高水平研究成果,服務語言文字事業發展成績突出。

(四)團隊具有良好的合作基礎,科研水平居研究領域前列,創新業績突出,團隊負責人或研究骨幹近3年內承擔過省部級及以上重大科研項目或國家重點工程、重點研發任務,取得標誌性成果並得到學界廣泛認可。

鼓勵融合不同專業、學科、領域、單位、地區的力量組建研究團隊。鼓勵與國外相關專家加強合作。

第七條 項目申請人應按照申報通知要求,填寫項目申請書,並通過依託單位提出申請。依託單位審核申請材料的真實性並統一提交國家語委科研規劃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國家語委科研辦)。


第三章 評審立項


第八條 國家語委科研辦負責項目的評審組織工作。評審程序包括初步審查、通訊評審、會議評審、國家語委科研規劃領導小組審定等環節。

第九條 國家語委科研辦依據申報條件對項目申請進行初步審查,決定是否受理。

第十條 對已受理的申請,國家語委科研辦根據申請材料和評審要求選擇專家進行通訊評審。

第十一條 國家語委科研辦根據專家通訊評審意見對項目申請進行排序和分類,確定進入會議評審的項目名單,形成會議評審方案,組建專家組進行評審。項目申請人參加答辯。評審專家組在充分考慮申請人答辯情況、通訊評審意見的基礎上,以無記名投票方式確定建議資助名單。

第十二條 國家語委科研規劃領導小組根據本辦法和專家評審意見,審核建議資助名單,決定予以資助的項目並公示。

第十三條 項目申請人對不予資助的決定有異議的,可以提出復審申請,國家語委科研辦組織專家進行審查。對評審專家學術判斷的不同意見,不得作為提出復審申請的理由。


第四章 實施管理


第十四條 依託單位組織項目負責人填寫《國家語言文字關鍵研究領域領航計劃任務書》(以下簡稱任務書)並審核把關。經國家語委科研辦核準後的任務書作為項目實施、經費撥付、檢查驗收的依據。

第十五條 項目負責人按照任務書開展工作。任務書內容確需變更的,項目負責人應及時提出申請,經依託單位審核同意後提交國家語委科研辦核查。

項目實施過程中,創新團隊攻關項目不允許變更依託單位和項目負責人,參與者應保持穩定。個人攻關項目負責人調入另一單位工作的,經現依託單位與原依託單位協商一致,由原依託單位提出變更依託單位的申請,報國家語委科研辦審核。協商不一致的,國家語委科研辦終止實施該項目。

第十六條 由於客觀原因不能按期完成項目計劃的,項目負責人可向國家語委科研辦提出1次延期申請,時間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項目負責人或依託單位因自身原因無法繼續實施項目的,項目負責人因組織安排、工作需要等特殊情況調離科研崗位的,以及其他由於不可抗力因素導致項目不能繼續實施的,及時報國家語委科研辦備案,終止項目並辦理相關手續。國家語委科研辦也可以直接作出終止項目實施的決定。

第十八條 如發現弄虛作假、嚴重違反學術道德等情形的,在項目申請環節的,取消申請人參評資格;項目已獲得資助並實施的,撤銷項目並追回已撥付經費,項目負責人5年內不得申請或者參與申請國家語委各類項目。

第十九條 個人攻關項目和創新團隊攻關項目的實施週期均為4年,國家語委每年提供經費支持。鼓勵依託單位結合實際給予配套經費支持。項目經費使用和管理,參照《國家語委科研項目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各依託單位負責經費使用的具體管理。

第二十條 項目形成的研究成果須標注“國家語言文字關鍵研究領域領航計劃資助”(Leading projects in key research fields of language funded by the National Language Commission)。


第五章 績效評價


第二十一條 國家語委科研辦採取中期檢查、項目驗收等方式對項目進行績效管理。

第二十二條 關於中期檢查。國家語委科研辦組織專家和有關部門負責人對項目進展、經費使用情況等進行檢查,並在此基礎上作出是否繼續資助的決定。

第二十三條 關於項目驗收。項目負責人填寫驗收申請材料,經依託單位審核後提交至國家語委科研辦。國家語委科研辦組織專家和有關部門負責人組成專家組對項目進行驗收。驗收專家組審查項目計劃執行情況,並向國家語委提供評價意見。

對個人攻關項目重點評估關鍵研究領域問題解決情況,代表性成果的政治立場、理論創新、學術貢獻和社會影響,以及經費使用、服務國家重大戰略和事業發展情況等。對創新團隊攻關項目除參照個人攻關項目的評估內容,同時評估代表性成果産出、人才培養、國際交流與合作、推動關鍵研究領域科研水平發展等情況。國家語委科研辦根據驗收專家組的意見形成驗收意見書,並反饋依託單位及項目負責人。

驗收合格的,予以結項;驗收不合格且經限期整改仍未達到要求的,撤銷項目並追回剩餘經費,項目負責人3年內不得申報國家語委各類項目。

第二十四條 對表現優秀、成績突出、培養潛力大的個人和創新團隊,國家語委可通過領航計劃給予連續支持。


第六章 保障支持


第二十五條 在支持做好科學研究基礎上,國家語委充分發揮項目的人才培養功能,拓展項目負責人、研究骨幹的成長空間。國家語委會同有關單位和部門為項目負責人、研究骨幹在學習研修、調查研究、挂職鍛鍊、國際學術交流、成果出版宣傳等方面創造條件。

第二十六條 國家語委相關重大工程建設項目、專項工作任務等優先考慮項目負責人、研究骨幹。項目負責人、研究骨幹申報國家語委科研項目,同等條件下優先立項。國家語委建立“傳幫帶”機制,推薦相關資深專家對項目負責人、研究骨幹加強指導。國家語委通過組織開展學術交流活動、打造資源共享平臺等方式,促進項目負責人、創新團隊間的交流與合作,加強協同創新。

第二十七條 鼓勵依託單位在科研條件、經費使用、考核激勵、培養鍛鍊等方面對項目負責人、研究骨幹給予重點支持。

第二十八條 對建設成效顯著的創新團隊,加大支持力度,優先考慮納入國家語委研究型基地建設計劃。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國家語委科研辦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