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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令


第 264 號


《海關總署關於廢止部分規章的決定》已于2024年1月12日經海關總署署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佈,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署 長  俞建華   

2024年1月22日  



海關總署關於廢止部分規章的決定


根據工作實際,現決定廢止2004年11月30日海關總署令第120號公佈,根據2010年11月26日海關總署令第198號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辦理申訴案件暫行規定》;2001年12月13日海關總署令第90號公佈,根據2010年11月26日海關總署令第198號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於〈扶貧、慈善性捐贈物資免徵進口稅收暫行辦法〉的實施辦法》;2008年12月26日海關總署令第178號公佈,根據2011年10月19日海關總署令第203號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國政府自由貿易協定〉項下進出口貨物原産地管理辦法》;1994年8月29日海關總署令第49號公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稽查暫行規定》。

本決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