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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


第 10 號


《中央預算內投資項目監督管理辦法》已經2023年12月26日第7次委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主 任  鄭柵潔   

2023年12月29日  



中央預算內投資項目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中央預算內投資項目的監督管理,規範項目實施和資金使用,保障和提高中央預算內投資綜合效益,根據《政府投資條例》等有關法規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安排中央預算內投資支持的固定資産投資項目的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監督管理,是指各有關主體對中央預算內投資項目的建設實施,以及相應的中央預算內投資年度計劃(以下簡稱投資計劃)的下達、分解、資金安排和使用等開展的日常管理、監測調度、監督檢查和後評價等。

第三條 中央預算內投資項目(以下簡稱投資項目)監督管理應當貫徹投資項目全生命週期管理要求,堅持依法依規、權責一致、公開透明、務實高效的原則。

第四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指導和協調投資項目的監督管理工作,推動建立健全分工明確、各司其責、縱橫聯動、協同高效的監督管理體制機制,督促有關地方和部門、單位落實監督管理責任,推動投資項目有效實施、投資計劃規範執行,促進中央預算內投資更好發揮綜合效益。

第五條 作為投資項目批復或資金申請報告批復、相應的投資計劃下達對象,或者投資計劃聯合發文單位、會簽單位的國務院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對本行業或領域投資項目履行行業監督管理職責。

第六條 地方各級發展改革部門、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根據職責分工,對投資項目履行屬地監督管理責任,建立健全有關監督管理工作機制,組織實施對本地區投資項目的日常調度、在線監測和監督檢查等。

第七條 作為投資計劃直接下達對象的中央單位,對本單位及其所屬單位、直屬機構或各級分支機構承擔的投資項目負有主要監督管理責任,並重點對有關項目是否規範使用中央預算內投資、符合建設實施有關規定等承擔相應監督管理責任。

本辦法所稱中央單位是指中央部門及其派出機構、垂直管理單位、所屬事業單位,計劃單列企業集團和中央管理企業等。

第八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應當指導各有關監督管理部門、單位通過全國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庫)對投資項目進行全生命週期監督管理,並建立監督執法信息共享機制,加強監督檢查等工作的統籌協調,避免重復檢查,減輕基層負擔。

屬於涉密投資項目的,應當依託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庫(政務內網系統)加強監督管理。暫不具備條件的,使用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庫離線軟體填報,或在落實保密要求的基礎上採取適當方式加強日常監督管理。

第九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應當強化對投資項目監督管理的結果應用,建立健全中央預算內投資獎懲激勵機制。對於上一年度投資項目建設實施以及相應的投資計劃執行問題較多,或者審計提出問題較多,且有關問題嚴重的地方,應當視情況扣減中央預算內投資支持規模。對於上一年度投資項目建設管理及相應投資計劃執行良好的地方,應當通過督查激勵、通報表揚、加大中央預算內投資支持等方式予以激勵。


第二章 日常管理


第十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在項目審批或資金申請報告批復時,應當確定安排的中央預算內投資金額,並根據項目實施和資金安排情況,一次或者分次下達投資計劃。

投資計劃按下達方式分類,包括直接安排到具體項目的投資計劃和打捆切塊下達的投資計劃。投資計劃原則上應當按項目下達。

第十一條 對於直接安排到具體項目的投資計劃,國家發展改革委在下達時應當明確每一個項目的項目單位(法人)、日常監管責任單位,並對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有關行業主管部門、中央單位等監督管理工作提出明確要求。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應當在收文後10個工作日內轉發下達投資計劃。

第十二條 對於打捆切塊下達的投資計劃,國家發展改革委應當督促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或有關部門在收文後20個工作日內通過全國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庫)將投資計劃分解落實到具體項目,並落實項目單位(法人)主體責任,壓實行業部門和地方各級發展改革部門監管責任,推動投資項目規範有序實施。

第十三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應當通過全國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庫)加強對投資項目的督促檢查,並動態跟蹤相應的投資計劃轉發、分解和執行,推動項目規範有序建設,按期建成發揮效益。

第十四條 項目單位(法人)應當嚴格落實投資項目及其相應的投資計劃執行的日常管理主體責任,具體內容包括:

(一)項目單位應當如實申報項目建設進度,並按照規定的建設內容、規模、標準和工期等組織項目建設;

(二)對於投資項目概算或總投資出現大幅度縮減的,應當按程序及時報告,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或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根據有關規定,視情形對投資計劃有關內容進行調整,並同步研究對相應的項目或資金申請報告批復進行調整;其中,涉及對項目建設內容、建設規模等作較大變更的,應當依法履行項目變更手續;

(三)按照有關要求規範合理使用中央預算內投資,做到單獨核算、專款專用;

(四)按照有關規定通過全國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庫)及時、準確、完整地報送項目信息和進度數據;

(五)自覺接受有關監管部門(單位)的監督檢查和評估督導,對監管部門提出的問題認真按要求進行整改,並按照規定報送整改情況;

(六)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五條 項目日常監管責任單位原則上為投資項目的直接管理單位,即對項目單位(法人)的財務或人事行使管理職責的上一級單位。沒有項目直接管理單位的,由項目單位(法人)上級行業主管部門履行日常監管職責。

日常監管責任單位一經確定,原則上不予調整。確需調整的,應當報經項目匯總申報單位(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或者中央單位)同意後履行調整手續,同時通過全國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庫)更新相關信息。

第十六條 項目日常監管責任單位應當履行投資項目建設實施日常監管及其相應的投資計劃執行的直接責任,具體內容包括:

(一)制定日常監管工作方案,明確具體監管方式和要求,並建立動態管理監管臺賬;

(二)督促項目單位(法人)通過全國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庫)及時上報項目信息和進度數據,並對其真實性和完整性進行審核確認;

(三)圍繞項目建設實施主要環節,對項目單位(法人)開展定期或不定期的現場核查和監督檢查;

(四)對日常監管中發現的問題提出整改意見,並督促項目單位(法人)逐一整改落實;對發現的重大問題,及時向有關監管部門報告。

項目日常監管責任單位開展現場核查和監督檢查,原則上應當做到“三到現場”,即開工到現場、建設到現場、竣工驗收到現場。

第十七條 項目日常監管責任單位應當對項目單位(法人)以下有關投資項目情況開展現場核查和監督檢查:

(一)項目建設手續是否齊全規範;

(二)項目建設進度是否符合投資計劃要求;

(三)項目建設資金是否按規定期限到位,資金使用是否符合規定要求;

(四)項目建設地點、內容、規模、標準、資金來源等事項是否與批復內容相一致,根據實際需要確需調整變更的,是否已按規定辦理變更手續;

(五)項目總投資是否存在大幅度縮減問題,或者是否超出經核定的投資概算;

(六)項目信息和進度數據上報是否及時、準確、完整;

(七)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三章 監測調度


第十八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應當通過全國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庫)定期對投資項目建設實施情況、相應投資計劃執行情況等開展監測調度與分析,對未按時開工、建設進度滯後、資金支付率低、縮減投資規模、超期未完工等問題項目進行預警,督促有關項目匯總申報單位、項目日常監管責任單位和項目單位(法人)核查有關問題或情況,並推動整改落實。

第十九條 地方各級發展改革部門依託全國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庫)定期對本地區投資項目建設實施情況和投資計劃執行情況開展監測調度與分析,對有關問題項目及時組織現場核查,並督促整改。

第二十條 中央單位應當依託全國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庫)對本單位負責監督管理的投資項目及投資計劃開展監測調度與分析,發現問題及時推動整改,重大問題及整改情況按規定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

第二十一條 除涉密敏感項目外,根據本辦法第十八條至第二十條開展監測調度的各有關部門、單位,對於安排中央預算內投資3000萬元以上,具備實際條件且確有必要的單體項目,結合實際要求項目單位(法人)在控制性工點現場配備或者利用現有項目遠程可視化監控設備,探索通過全國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庫)進行實時監控。對於有條件的地方,可探索採取無人機航拍、衛星遙感等方式,定期核查項目建設進度。

開展監測調度的各有關部門、單位,可根據需要要求項目單位(法人)、項目日常監管責任單位、項目匯總申報單位等提供項目現場照片或視頻等。

前款規定的各有關監測調度部門、單位應當探索運用互聯網、大數據、雲計算等現代信息技術手段,加強對投資項目各類信息的分析研判,與監測調度數據進行交叉驗證,提高監測調度以及發現問題線索的能力。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二條 各級發展改革部門在開展監督檢查工作過程中,應當綜合考量項目性質、項目數量、區域分佈、自查情況、監測調度情況、大數據分析情況、有關問題線索等因素,科學合理選取被監督檢查項目。

第二十三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每年應當制定監督檢查計劃,選取若干中央預算內投資專項的投資項目及相應的投資計劃,通過現場核查、視頻監測等方式開展監督檢查。對於通過監測調度、大數據排查等方式發現問題比較突出的中央預算內投資專項,應加大監督檢查的頻次和力度。

國家發展改革委對地方發展改革委應重點檢查其是否按照規定履行有關監督管理職責,以及是否按照規定的支持領域、方向、標準等及時分解下達或轉發投資計劃等。

第二十四條 地方各級發展改革部門根據階段性重點工作需要,結合本地實際,有重點地開展本地區投資項目的監督檢查。

縣級發展改革部門每年應當對本縣區當年安排的投資項目至少進行一次現場核查和督促指導,推動項目單位(法人)規範有序加快建設、項目如期建成發揮效益,並將現場核查情況在全國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庫)上予以填報。

第二十五條 各級發展改革部門對投資項目的真實性、合規性等開展監督檢查,主要檢查以下內容:

(一)項目申請材料是否與項目實際情況一致,有關材料和填報的信息是否真實、準確、完整,項目是否符合支持方向;

(二)項目是否按要求開工建設,項目建設進度是否符合規定要求;

(三)是否通過全國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庫)按照規定及時、準確、完整填報項目信息;

(四)中央預算內投資是否足額及時到位,是否存在閒置、轉移、侵佔、挪用等情況;

(五)項目總投資是否存在大幅度縮減問題,或者是否超出經核定的投資概算;

(六)是否規範履行竣工驗收程序;

(七)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其他內容。

各級發展改革部門對項目日常監管責任單位應重點檢查其是否按照規定履行“三到現場”等日常監管職責。

第二十六條 各級發展改革部門開展監督檢查可以採取以下方式:

(一)聽取項目單位(法人)、項目匯總申報單位、項目日常監管單位、項目參建單位(包括項目前期諮詢、招標代理、項目管理、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竣工驗收等單位)關於項目情況的彙報,與相關人員訪談等;

(二)查閱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報告、項目申請書,以及項目審批、核準或備案文件,項目報建相關文件及批復手續,招投標、施工、監理、會計憑證等過程管理文件,竣工驗收、決算相關文件等檔案資料;

(三)赴項目實地核查,或者通過視頻方式查看項目現場;

(四)向項目建成後的服務對象、涉及對象等訪談了解項目有關情況等;

(五)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七條 除配合各級發展改革部門開展監督檢查外,中央單位應當從行業或企業內控等角度開展監督檢查,並重點對項目建設及中央預算內投資使用的合規性等進行監督檢查,並將監督檢查情況在全國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庫)上予以填報。

第二十八條 各級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規定的職責分工,對本行業或領域的投資項目建設實施和投入運營是否符合有關建設目標、建設任務、進度要求、行業法規政策、技術標準等進行監督檢查,並通過全國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庫)實現監督檢查結果信息共享。


第五章 打捆切塊下達投資計劃項目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 對於打捆切塊下達投資計劃的,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或有關部門應當對分解後的具體項目,逐一落實項目單位(法人)、項目日常監管責任單位,明確相應監督管理要求,經項目日常監管責任單位確認後,向國家發展改革委報備。

第三十條 作為打捆切塊下達投資計劃聯合發文單位、會簽單位的地方各級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對有關投資項目履行以下監督管理職責:

(一)督促指導項目單位(法人)做好建設手續辦理、要素保障、徵地拆遷等工作,落實項目建設條件,推進項目儘早開工並規範有序實施;

(二)督促項目單位(法人)及時、準確填報項目建設進度等信息並同步上傳佐證材料,做好項目調度信息與項目資料的比對審核;

(三)項目建成後,應當督促項目單位(法人)切實做好項目運營管理,充分發揮投資效益;

(四)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三十一條 對於打捆切塊下達投資計劃的投資項目,國家發展改革委應當按照“省負總責、市縣抓落實”的總體要求,明確監督重點並加強對地方的指導,必要時採取“四不兩直”等方式,對投資項目開展靈活機動檢查。縣級發展改革部門每年對本縣區當年安排中央預算內投資的項目至少開展一次現場核查;省、市發展改革部門每年組織對本地區當年安排中央預算內投資的項目進行抽查,抽查比例原則上不得低於10%。

有關現場核查和抽查情況應當在全國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庫)上予以填報。

第三十二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應當重點加強對打捆切塊下達投資計劃有關專項的績效目標審核和績效跟蹤監控,通過重點績效評價等方式強化績效管理機制,將績效評價結果作為該專項及年度資金安排和調整的重要依據。對於經績效評價不適宜採取打捆切塊下達投資計劃的專項,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調整為採取直接安排到具體項目的方式下達投資計劃。


第六章 項目後評價


第三十三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每年初研究確定需要開展後評價的投資項目,制定項目後評價年度計劃,印送有關方面並組織實施。

中央單位和地方各級發展改革部門根據實際需要開展投資項目後評價工作。

本辦法所稱項目後評價是指各級發展改革部門定期選取部分有代表性的投資項目,在項目建設完成並投入使用或運營一定時間後組織開展項目後評價,將項目建成後所達到的實際效果與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含概算)文件及其審批文件的主要內容進行對比分析,找出差距及原因,總結經驗教訓,提出評估評價意見和對策建議。

第三十四條 各級發展改革部門開展項目後評價可以委託具備相應能力的工程諮詢機構承擔,但不得委託參加過同一項目前期工作和建設實施工作的工程諮詢機構承擔該項目的後評價任務。

國家發展改革委委託有關工程諮詢機構開展項目後評價工作的,應當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投資諮詢評估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 各級發展改革部門在開展投資項目後評價的過程中,應重視公眾參與,廣泛聽取各方面意見,並在後評價報告中予以客觀反映。

第三十六條 各級發展改革部門應當強化後評價成果運用,將後評價成果作為規劃制定、投資決策、項目管理的重要依據或參考,不斷提高投資決策科學化、法治化水平,促進提升中央預算內投資綜合效益。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項目單位(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級發展改革部門應當責令整改,明確整改期限,督促整改落實;情節嚴重的,予以通報,視情況停止撥付並收回已撥付的中央預算內投資,並可自處理之日起1-3年內暫停受理該項目單位(法人)中央預算內投資申請;涉嫌違紀違法的問題線索,按照規定移交紀檢監察部門、司法機關,依法依紀追究其行政或法律責任。

(一)弄虛作假騙取中央預算內投資的;

(二)轉移、侵佔、挪用中央預算內投資或擅自改變中央預算內投資使用方式的;

(三)無正當理由不按照投資項目管理及投資計劃要求推進資金支付,影響項目建設實施或造成資金沉澱、閒置等不利影響的;

(四)虛報項目投資概算或者總投資申請中央預算內投資,或者無正當理由出現投資項目概算或者總投資大幅縮減情形且不如實報告的;

(五)所報送材料或者通過全國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庫)填報信息故意弄虛作假的;

(六)監督檢查過程中擅自轉移、隱匿、篡改、毀棄項目有關文件資料的;

(七)拒絕、阻礙監管機構履行監管職責的;

(八)無正當理由在投資計劃下達一年內投資項目未開工建設或者超出批復的建設工期較多的;

(九)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發展改革委規定的行為。

第三十八條 項目日常監管責任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或項目匯總申報單位,採取通報、約談的方式對項目日常監管責任單位予以提醒;涉嫌違紀違法的問題線索,按照規定移交紀檢監察部門、司法機關,依法依紀追究其行政或法律責任。

(一)其負責監管的投資項目出現第三十七條規定情形的;

(二)監管失職失責,對其負責監管的投資項目出現第三十七條情形制止不力,甚至包庇縱容的;

(三)對項目單位(法人)錄入信息不及時、不準確、不完整等未盡到監管責任,影響對投資項目有關調度監測等監督管理工作的;

(四)對監管機構已經指出項目存在問題,督促整改不到位,導致問題長期未整改的;

(五)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發展改革委規定的行為。

第三十九條 項目匯總申報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發展改革委應當責令整改,明確整改期限,督促整改落實;情節嚴重的,約談項目匯總申報單位負責人,視情況予以通報,情節惡劣的抄送項目匯總申報單位同級黨委(黨組)、政府,並可視情況暫停有關地方(部門)出現問題專項的中央預算內投資申請;涉嫌違紀違法的問題線索,按照規定移交紀檢監察部門、司法機關,依法依紀追究其行政或法律責任。

(一)一年內被監督檢查或審計查出第三十七條所指投資項目問題較多的;

(二)不按照規定時限要求轉發或分解下達投資計劃,嚴重影響項目建設實施,或者造成資金大量沉澱、閒置等嚴重不利影響的;

(三)對切塊下達的投資計劃進行分解時,安排給不符合專項管理辦法(或工作方案)規定投資項目的;

(四)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發展改革委規定的行為。

第四十條 對於項目單位(法人)、項目日常監管責任單位、項目匯總申報單位等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但能夠積極配合調查、認真整改糾正、主動消除或者減輕危害後果的,可以酌情減輕處理或處罰。

第四十一條 各級發展改革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投資項目執法信息共享,通過全國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庫)登記、共享相關違法違規信息、監管結果信息,並將有關信息記入相關主體信用記錄,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並向社會公開公示,實施聯合懲戒。

第四十二條 各有關監督管理部門、單位的工作人員在開展監督管理過程中濫用職權、瀆職失職、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依法追究行政或者法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由國家發展改革委直接審批的中央預算內投資項目的監督管理活動,除遵守本辦法有關規定外,還應當執行《中央預算內直接投資項目管理辦法》和《中央預算內資本金注入項目管理辦法》有關規定。

第四十四條 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可以依據本辦法,制定本地區中央預算內投資項目監督管理的具體辦法或細則。

對中央預算內投資項目的監督管理,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專門規定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4年2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