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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資源部令


第 11 號


《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管理辦法》已經2023年12月28日自然資源部第4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佈,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部 長  王廣華     

2024年1月24日    



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管理辦法

(2023年12月28日自然資源部第4次部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多規合一”改革精神,提升國土空間規劃編制的科學性,促進行業規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建立國土空間規劃體系,將主體功能區規劃、土地利用規劃、城鄉規劃等空間類規劃融合為統一的國土空間規劃。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國土空間規劃編制工作的單位,應當取得相應等級的城鄉規劃(國土空間規劃)編制單位資質,並在資質等級規定的範圍內承擔業務。

第三條 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城鄉規劃(國土空間規劃)編制單位資質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鄉規劃(國土空間規劃)編制單位資質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城鄉規劃(國土空間規劃)編制單位資質分為甲、乙兩級。

甲級資質由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審批,乙級資質由登記註冊所在地的省級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審批。

初次申請應當申請乙級資質;取得乙級資質證書滿兩年,可以申請甲級資質。

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建立全國城鄉規劃(國土空間規劃)編制單位管理信息系統,依託該系統開展資質申報、審核、核查及日常監管等工作,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

第五條 申請甲級資質,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法人資格。

(二)專業技術人員不少於40人。其中,具有城鄉規劃、土地規劃管理相關專業高級技術職稱的分別不少於1人,共不少於5人;具有道路交通、給水排水、建築、電力電信、燃氣熱力、地理、風景園林、生態環境、經濟、地理信息、海洋、測繪、林草、地質相關專業高級技術職稱的總人數不少於5人,且不少於4個專業類別。具有城鄉規劃、土地規劃管理相關專業中級技術職稱的分別不少於2人,共不少於10人;具有其他專業中級技術職稱的不少於15人,其中具有道路交通、給水排水、建築、電力電信、燃氣熱力、地理、風景園林、生態環境、經濟、地理信息、海洋、測繪、林草、地質相關專業中級技術職稱的總人數不少於10人。

(三)註冊城鄉規劃師不少於10人。

(四)有4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工作場所,以及完善的技術、質量、安全、保密、檔案、財務管理制度。

(五)在申請之日前5年內應當牽頭或者獨立承擔並完成相關空間類規劃項目不少於5項,且項目總經費不低於600萬元。成立不滿5年的,業績要求按已滿年度等比例計算。

第六條 申請乙級資質,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法人資格。

(二)專業技術人員不少於20人。其中具有城鄉規劃、土地規劃管理相關專業高級技術職稱的分別不少於1人;具有道路交通、給水排水、建築、電力電信、燃氣熱力、地理、風景園林、生態環境、經濟、地理信息、海洋、測繪、林草、地質相關專業高級技術職稱的總人數不少於2人。具有城鄉規劃、土地規劃管理相關專業中級技術職稱的分別不少於1人,共不少於5人;具有其他專業中級技術職稱的不少於10人,其中具有道路交通、給水排水、建築、電力電信、燃氣熱力、地理、風景園林、生態環境、經濟、地理信息、海洋、測繪、林草、地質相關專業中級技術職稱的總人數不少於5人。

(三)註冊城鄉規劃師不少於3人。

(四)有2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工作場所,以及完善的技術、質量、安全、保密、檔案、財務管理制度。

第七條 城鄉規劃(國土空間規劃)編制單位可以聘用70周歲以下的退休高級職稱技術人員或者註冊城鄉規劃師,甲級資質單位不超過2人,乙級資質單位不超過1人。

隸屬於高等院校的規劃編制單位,專職技術人員不得低於技術人員總數的70%;其他規劃編制單位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全部為本單位專職人員。

第八條 城鄉規劃(國土空間規劃)編制單位資質審批實行全流程網上辦理,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表;

(二)營業執照或者事業單位法人證書;

(三)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任職文件;

(四)主要技術負責人的身份證明、任職文件、學歷證書、職稱證書等;

(五)專業技術人員的身份證明、執業資格證明、學歷證書、職稱證書、勞動合同、申請前連續三個月在本單位繳納社會保險記錄、退休證等;

(六)工作場所證明材料。

除前款規定的條件外,申請甲級資質的,還應當按照本辦法要求提交牽頭承擔並完成的相關規劃業績情況;申請乙級資質的,根據實際提交相關業績情況。

第九條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收到申請後,應當根據下列情形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材料齊全並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決定受理並出具受理憑證;

(二)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在5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三)申請事項依法不屬於本機關職責範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並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第十條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並及時公告,根據需要可以組織專家對申請材料進行評審,必要時可以組織實地核查。

省級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自乙級資質審批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將審批情況錄入全國城鄉規劃(國土空間規劃)編制單位管理信息系統。

第十一條 城鄉規劃(國土空間規劃)編制單位資質證書有效期為5年。乙級資質的有效期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適當調整。

城鄉規劃(國土空間規劃)編制單位資質證書分為紙質證書和電子證書,電子證書和紙質證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紙質證書正本、副本各一份,由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統一印製,紙質證書遺失或者損毀的,不再補發。

第十二條 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需要延續的,規劃編制單位應當在有效期屆滿6個月前向原審批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按照本辦法第八條的要求提交申請材料。

規劃編制單位按要求提出延續申請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在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續的決定;逾期未作出決定的,視為准予延續。

第十三條 資質證書有效期內,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等發生變更的,應當在辦理相關變更手續後30日內向原審批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手續。

第十四條 申請資質證書變更,應當符合相應的資質等級條件,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資質證書變更申請;

(二)變更後的營業執照或者事業單位法人證書;

(三)其他與資質變更事項有關的證明材料。

第十五條 規劃編制單位合併的,合併後存續或者新設立的編制單位可以承繼合併前各單位中較高的資質等級,但應當符合相應的資質等級條件,並按照本辦法重新核定。

規劃編制單位分立的,分立後的單位資質等級,根據實際達到的資質條件,按照本辦法重新核定。

規劃編制單位改制,改制後不再符合原資質條件的,應當按照其實際達到的資質條件重新核定其資質等級;資質等級未發生變化的,按照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 規劃編制單位設立的分支機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申請資質證書。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不得以分支機構名義承擔規劃編制業務。

第十七條 甲級城鄉規劃(國土空間規劃)編制單位承擔國土空間規劃編制業務的範圍不受限制。

乙級城鄉規劃(國土空間規劃)編制單位可以在全國範圍內承擔下列業務:

(一)城區常住人口20萬以下市縣國土空間總體規劃、鄉鎮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的編制;

(二)鄉鎮、登記註冊所在地城市和城區常住人口100萬以下城市,法律法規對於規劃編制單位資質有特定要求的有關專項規劃的編制;

(三)詳細規劃的編制;

(四)建設項目規劃選址和用地預審階段相關論證報告的編制。

國土空間規劃編制組織機關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規劃編制單位承擔具體規劃編制業務。涉及軍事、軍工、國家安全要害部門、關鍵位置的涉密項目委託,國土空間規劃編制組織機關應當強化保密管理。

第十八條 規劃編制單位提交的國土空間規劃編製成果,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符合有關標準、規範和上級國土空間規劃的強制性內容。

規劃編制單位應當在規劃編製成果文本扉頁註明牽頭單位資質等級和證書編號。規劃編制單位及其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對規劃編製成果是否符合上述要求終身負責。

兩個及以上規劃編制單位合作編制國土空間規劃,由牽頭單位對編製成果質量負總責,其他單位按照合同約定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九條 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建立城鄉規劃(國土空間規劃)編制單位信用記錄,並向社會公開規劃編制單位基本信息、接受行政處罰等情況。

規劃編制單位應當及時更新全國城鄉規劃(國土空間規劃)編制單位管理信息系統中的單位基本情況、人員信息、業績、合同履約、接受行政處罰等情況,並向有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信用信息。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充分運用大數據等技術手段,加強對規劃編制單位的風險預警和信用監管,提升監管精準化、智慧化水平。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依法對規劃編制單位進行檢查,應當有2名以上監督檢查人員參加,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資質證書,有關人員的職稱證書、註冊證書、學歷證書、社會保險證明等,有關國土空間規劃編製成果以及有關技術管理、質量管理、保密管理、檔案管理、財務管理、安全管理等企業內部管理制度文件;

(二)進入被檢查單位進行檢查,查閱相關資料;

(三)糾正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以及有關規範、標準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 對規劃編制單位實施監督檢查,不得妨礙被檢查單位正常的生産經營活動,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財物,不得謀取其他利益。有關單位和個人對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應當協助與配合。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將監督檢查情況和處理結果予以記錄,由監督檢查人員簽字後歸檔,並將違法事實、處理結果或者處理建議及時告知批准該規劃編制單位資質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審批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或者其上級機關,根據利害關係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依照《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撤銷規劃編制單位的資質:

(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同意批准資質的;

(二)超越法定職權審批資質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審批資質的;

(四)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同意批准資質的;

(五)依法可以撤銷資質證書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依照《行政許可法》第七十條的規定登出規劃編制單位的資質,並公告其資質證書作廢:

(一)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未申請延續的;

(二)規劃編制單位依法終止的;

(三)資質依法被撤銷、吊銷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登出資質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條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發現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資質的,不予受理申請或者不予同意資質審批,並給予警告,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資質。

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資質證書的,由原審批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吊銷其資質證書,並處10萬元罰款,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資質。

第二十六條 塗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資質證書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並處10萬元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涉嫌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規劃編制單位超越資質等級承擔國土空間規劃編制業務,或者違反國家有關標準編制國土空間規劃的,由所在地市、縣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以項目合同金額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由原審批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降低其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未取得資質或者以欺騙等手段取得資質的單位,違法承擔國土空間規劃編制業務的,依照前款規定處以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八條 規劃編制單位未按照本辦法要求及時更新全國城鄉規劃(國土空間規劃)編制單位管理信息系統相關信息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九條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採取措施,加強對規劃編制單位的批後監管。規劃編制單位取得資質後不再符合相應資質條件的,由原審批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整改到位前作為風險提示信息向社會公開;逾期不改正的,降低其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

第三十條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涉嫌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同意批准資質或者超越法定職權批准資質的;

(二)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不予同意資質審批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內作出同意審批決定的;

(三)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不予受理的;

(四)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五)不依法履行監督職責或者監督不力,造成嚴重後果的。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施行之前,取得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核發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證書的單位和列入土地規劃機構推薦名錄的土地規劃編制單位,2025年12月31日前可以按照相關要求承擔相關國土空間規劃編制業務。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