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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令


第 115 號


《財政部關於修改〈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辦法〉的決定》已經2024年1月12日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部 長  藍佛安   

2024年1月23日    



財政部關於修改《註冊會計師

全國統一考試辦法》的決定


財政部部務會議決定,對《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辦法》作出修改:

一、將第十二條第三款修改為:“考生對考試成績有異議的,可向報名地的地方考辦提出成績復核申請,由財政部考辦統一組織成績復核。復核後的成績為最終成績。”

二、將第十五條修改為:“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啟用前的試題、參考答案和評分標準按照國家秘密管理。命審題工作及參與人員的有關情況、試題試卷命制工作方案、題庫、案例庫,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啟用後的試題、參考答案、評分標準,評卷人信息,經評閱的考生答卷,未公佈的應考人員考試成績及其他有關情況和數據等,按照工作秘密管理。”

本決定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佈。



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辦法

(2009年3月19日財政部部務會議審議通過,2009年3月23日中華人民

共和國財政部令第55號公佈並施行。根據2014年4月2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財

政部令第75號《財政部關於修改〈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辦法〉的決定》第

一次修改。根據2024年1月12日《財政部關於修改〈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

試辦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改)


第一條 為規範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會計師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財政部成立註冊會計師考試委員會(以下簡稱財政部考委會),組織領導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工作。財政部考委會設立註冊會計師考試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財政部考辦),組織實施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工作。財政部考辦設在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成立地方註冊會計師考試委員會(以下簡稱地方考委會),組織領導本地區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工作。地方考委會設立地方註冊會計師考試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地方考辦),組織實施本地區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工作。地方考辦設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註冊會計師協會。

第三條 財政部考委會確定考試組織工作原則,制定考試工作方針、政策,審定考試大綱,確定考試命題原則,處理考試組織工作的重大問題,指導地方考委會工作。

地方考委會貫徹、實施財政部考委會的決定,處理本地區考試組織工作的重大問題。

第四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中國公民,可以報名參加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具有高等專科以上學校畢業學歷、或者具有會計或者相關專業中級以上技術職稱。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得報名參加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

(一)被吊銷註冊會計師證書自處罰決定之日起至報名截止日止不滿5年者;

(二)參加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違規受到停考處理,期限未滿者。

第六條 考試劃分為專業階段考試和綜合階段考試。考生在通過專業階段考試的全部科目後,才能參加綜合階段考試。

專業階段考試設會計、審計、財務成本管理、公司戰略與風險管理、經濟法、稅法6個科目;綜合階段考試設職業能力綜合測試1個科目。

每科目考試的具體時間,在各年度財政部考委會發佈的報名簡章中明確。

考試範圍在各年度財政部考委會發佈的考試大綱中確定。

第七條 考試為閉卷,採用計算機化考試方式或者紙筆考試方式。

第八條 報名參加考試的人員報名時需要交納考試報名費。報名費標準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制定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 報名的具體時間在各年度財政部考委會發佈的報名簡章中規定,地方考委會應當據此確定本地區具體報名日期,並向社會公告。

第十條 報名人員可以在一次考試中同時報考專業階段考試6個科目,也可以選擇報考部分科目。

第十一條 具有會計或者相關專業高級技術職稱的人員,可以申請免予專業階段考試1個專長科目的考試。

第十二條 應考人員答卷由財政部考辦集中組織評閱,考試成績由財政部考委會負責認定,由財政部考辦發佈。

每科考試均實行百分制,60分為成績合格分數線。

考生對考試成績有異議的,可向報名地的地方考辦提出成績復核申請,由財政部考辦統一組織成績復核。復核後的成績為最終成績。

第十三條 專業階段考試的單科考試合格成績5年內有效。對在連續5個年度考試中取得專業階段考試全部科目考試合格成績的考生,財政部考委會頒發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專業階段考試合格證書。

對取得綜合階段考試科目考試合格成績的考生,財政部考委會頒發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全科考試合格證書。

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專業階段考試合格證書由考生向參加專業階段考試最後一科考試所在地的地方考辦領取。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全科考試合格證書由考生向參加職業能力綜合測試科目考試所在地的地方考辦領取。

第十四條 參加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的人員及組織考試相關人員,必須遵守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的相關規則、守則等,違者按照《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違規行為處理辦法》予以處理。

第十五條 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啟用前的試題、參考答案和評分標準按照國家秘密管理。

命審題工作及參與人員的有關情況、試題試卷命制工作方案、題庫、案例庫,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啟用後的試題、參考答案、評分標準,評卷人信息,經評閱的考生答卷,未公佈的應考人員考試成績及其他有關情況和數據等,按照工作秘密管理。

第十六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居民及外國人參加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辦法,由財政部另行規定。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2001年8月1日財政部發佈的《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辦法》(財會〔2001〕1053號)同時廢止。

本辦法公佈前,已經參加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並取得2005年度至2008年度任一考試科目合格成績的考生,以及已經獲准免試或者豁免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部分考試科目的考生,參加2009年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的辦法,由財政部另行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