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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令


第 68 號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已經2024年1月11日工業和信息化部第1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佈,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部 長  金壯龍     

2024年1月18日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


為了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取消和調整一批罰款事項的決定》(國發〔2023〕20號),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工業和信息化部決定對2部規章部分條款予以修改。

一、將《電信設備進網管理辦法》(原信息産業部令第11號,根據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28號修改)第二十九條修改為:“違反本辦法規定,偽造、冒用、轉讓進網許可證,或者編造進網許可證編號的,由工業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辦法規定,粘貼偽造的進網許可標誌的,由工業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責令限期改正。”

二、將《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備案管理辦法》(原信息産業部令第33號)第十二條修改為:“省通信管理局在收到備案人提交的備案材料後,材料齊全的,應當在二十個工作日內予以備案,向其發放備案編號,並通過工業和信息化部備案管理系統向社會公佈有關備案信息;材料不齊全的,不予備案,在二十個工作日內通知備案人並説明理由。”

刪去第十三條第二款。

將第二十五條修改為:“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的規定,未在其備案編號下方鏈結工業和信息化部備案管理系統網址的,由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將第三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十三條至第十五條、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八條中的“信息産業部”修改為“工業和信息化部”。

將附錄中的“工商部門”修改為“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本決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電信設備進網管理辦法》、《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備案管理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