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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號


《中央儲備棉管理辦法》已經2023年12月26日國家發展改革委第7次委務會議審議通過和財政部審簽,現予公佈,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

國家發展改革委主任  鄭柵潔        

財 政 部 部 長  藍佛安        

2024年1月30日    



中 央 儲 備 棉 管 理 辦 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中央儲備棉管理,確保中央儲備棉數量真實、質量良好和儲存安全,有效發揮中央儲備棉在國家宏觀調控中的作用,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央儲備棉的管理、監督檢查等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中央儲備棉的輪換、收儲、動用(含銷售,下同)應當服從服務於棉花市場調控、應急保供、庫存更新等需要。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四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研究擬訂中央儲備棉規劃和總量計劃,會同相關部門提出中央儲備棉輪換、收儲、動用等調控措施意見,報國務院批准後組織實施。

第五條 國家糧食和儲備局負責中央儲備棉行政管理,會同相關部門下達中央儲備棉輪換、收儲、動用計劃,對中央儲備棉數量、儲存安全及計劃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六條 財政部負責研究制定中央儲備棉財政補貼財務政策,安排中央儲備棉財政補貼資金。

第七條 中國儲備糧管理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儲糧集團)負責具體實施中央儲備棉輪換、收儲、動用計劃,執行國家相關部門指令並接受監督指導,加強中央儲備棉出入庫和在庫管理,對中央儲備棉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負責。

第八條 中國農業發展銀行負責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中央儲備棉輪換、收儲、動用計劃,及時發放中央儲備棉貸款,並實施信貸監管。


第三章 輪換、收儲、動用管理


第九條 中央儲備棉的輪換、收儲、動用實行計劃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批准不得擅自動用,不得侵佔、破壞、挪用。

第十條 在庫時間達到5年左右的中央儲備棉原則上需要安排輪換。中央儲備棉年度輪換數量可根據供需形勢和市場調控需要等進行適當調整。

第十一條 中儲糧集團根據中央儲備棉入庫年限、保管質量、儲存安全等情況,提出中央儲備棉年度輪換計劃建議,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糧食和儲備局、財政部。

第十二條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啟動中央儲備棉收儲:

(一)國內棉花持續顯著供大於需,或棉花價格大幅快速下跌;

(二)中央儲備棉庫存明顯低於儲備規模;

(三)國務院認為需要收儲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條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動用中央儲備棉:

(一)國內棉花持續顯著供不足需,或棉花價格大幅快速上漲;

(二)應對重大自然災害或者其他突發事件、國防動員等需要動用中央儲備棉;

(三)國務院認為需要動用中央儲備棉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國家糧食和儲備局、財政部確定中央儲備棉輪換、收儲、動用的原則、方式、數量和時機等。國家糧食和儲備局、財政部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等向中儲糧集團下達輪換、收儲、動用計劃。

第十五條 中儲糧集團應當按月將中央儲備棉輪換、收儲、動用計劃執行情況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糧食和儲備局、財政部。因不可抗力等不能按時完成計劃的,中儲糧集團應當及時報告國家糧食和儲備局,由國家糧食和儲備局、財政部會同相關部門批准。

第十六條 中央儲備棉的輪換、收儲、動用通過公開競價交易和進口詢價採購方式進行,必要時經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相關部門同意,可採取邀標競價等方式進行。


第四章 儲存管理


第十七條 中央儲備棉以中儲糧集團直屬企業自儲為主,並逐步提高自儲比例。確有需要的,可由中儲糧集團租倉儲存或委託具備條件的其他企業代儲。中儲糧集團應當按月將直屬企業、租倉庫點和代儲企業(以下統稱承儲企業)的名單和儲存數量報告國家糧食和儲備局,並抄送中國農業發展銀行。

第十八條 中儲糧集團和承儲企業不得擅自變更中央儲備棉儲存庫點,不得虛報、瞞報中央儲備棉數量,不得擅自串換中央儲備棉品種,不得在中央儲備棉中摻雜摻假、以次充好,不得故意拖延中央儲備棉出入庫。

任何單位、企業、個人不得以中央儲備棉對外進行抵押、質押等擔保或者清償債務。

第十九條 中儲糧集團和承儲企業應當嚴格執行中央儲備棉管理相關規章制度、標準,健全完善內部管理制度和工作機制,嚴格倉儲管理,加強安全管理;對中央儲備棉儲存管理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及時排查風險隱患,妥善處理保管過程中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等問題。發現數量和儲存安全方面的重大風險隱患,中儲糧集團應及時報告國家糧食和儲備局。

第二十條 承儲企業應當在專門庫房內儲存中央儲備棉,並實行專人保管、專賬記載,保證中央儲備棉賬賬相符、賬實相符、儲存安全。

第二十一條 承儲企業應當對中央儲備棉進行棉權公示,在儲存中央儲備棉的庫房涂刷或懸挂標識標牌。

第二十二條 因不可抗力等因素需要安排中央儲備棉移庫的,中儲糧集團應當及時提出移庫計劃建議,經國家糧食和儲備局、財政部會同相關部門同意後具體實施。

第二十三條 中儲糧集團要加強中央儲備棉直屬庫建設,安排資金用於新建倉容和更新改造,提高自儲能力和管理水平;推動智慧棉庫建設,建立自主可控的信息化監管系統,嚴格保障數據安全,實現在線監管,提升穿透監管能力。中央預算內投資對中央儲備棉直屬庫建設予以適當支持。


第五章 財務管理


第二十四條 中央儲備棉收儲、輪入等所需資金通過中儲糧集團直屬中國儲備棉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儲棉公司)向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申請貸款解決,中央財政對中儲棉公司按規定利率予以貸款貼息。

第二十五條 中央儲備棉入儲成本由財政部核定,出庫盈利上交中央財政,出庫虧損經財政部批准後由中央財政負擔。中央財政安排虧損補貼前繼續佔用中國農業發展銀行貸款發生的佔貸利息,由中央財政負擔。

第二十六條 中央儲備棉在庫保管費實行定額包乾,與保管費相關的稅費由中央財政據實負擔。保管費標準由財政部結合中央儲備棉業務實際情況等確定和調整。

第二十七條 中央儲備棉財政補貼資金支付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執行。中儲棉公司應當按照部門預算管理要求對中央儲備棉財政補貼資金開展全過程績效管理,加強中央儲備棉資金使用管理。


第六章 質量管理


第二十八條 中央儲備棉質量執行公證檢驗制度,具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根據市場調控、應急保供等緊急需要,經相關部門同意,可適當調整公證檢驗程序和方式。

第二十九條 中儲糧集團應當保證入庫的中央儲備棉達到中央儲備棉輪換、收儲計劃規定的質量等級,並符合國家有關質量要求。


第七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條 國家糧食和儲備局、財政部按照各自職責,對中儲糧集團和承儲企業管理中央儲備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在監督檢查過程中,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進入承儲企業檢查中央儲備棉的數量和儲存安全;

(二)向有關單位和人員了解中央儲備棉輪換、收儲、動用等計劃執行和資金使用情況;

(三)調閱中央儲備棉有關資料、憑證;

(四)對違法行為,依法予以處理。

第三十一條 國家糧食和儲備局對中央儲備棉輪換、收儲、動用計劃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督促中儲糧集團和承儲企業落實計劃,並按規定查處有關案件。

第三十二條 中儲糧集團和承儲企業應當配合國家相關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三條 中儲糧集團應當加強對承儲企業管理中央儲備棉情況的內部管控,及時發現並解決問題。

第三十四條 中國農業發展銀行按照信貸政策和規定,加強對中央儲備棉貸款的信貸監管。中儲糧集團和承儲企業應當及時提供有關資料和情況。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等有關規定,給予相應處分:

(一)發現承儲企業存在不適於儲存中央儲備棉等情況不責令限期整改的;

(二)接到舉報、發現違法違規行為不及時查處的;

(三)有其他違反本辦法行為的。

第三十六條 中儲糧集團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國家相關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責任人和其他相關人員提出處理意見,按權限由相關部門或單位給予相應處分:

(一)拒不組織實施或者擅自改變中央儲備棉輪換、收儲、動用計劃的;

(二)選擇不符合儲存保管要求的企業承儲中央儲備棉的;

(三)發現中央儲備棉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等方面問題不及時採取措施處理並按照規定報告,造成重大損失的;

(四)有其他違反本辦法行為的。

第三十七條 承儲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除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行政處罰外,由國家相關部門責成中儲糧集團對其限期整改,給予警告,需退回財政補貼的由中儲棉公司及時收回並退回財政部,有違法所得的由中儲棉公司及時收回並上繳財政部,造成財産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對於中央儲備棉代儲企業,情節嚴重的,還應當及時解除承儲合同:

(一)拒不執行或者擅自改變中央儲備棉輪換、收儲、動用計劃的;

(二)擅自動用中央儲備棉的;

(三)以中央儲備棉對外進行擔保或者清償債務的;

(四)虛報、瞞報中央儲備棉數量的;

(五)在中央儲備棉中摻雜摻假、以次充好的;

(六)擅自串換中央儲備棉品種、變更中央儲備棉儲存庫點的;

(七)未在專門庫房內儲存中央儲備棉或未實行專人保管、專賬記載,中央儲備棉賬賬不符、賬實不符的;

(八)因管理不善等人為因素造成中央儲備棉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等方面出現問題,造成重大損失的;

(九)有其他違反本辦法行為的。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中央儲備棉的財務管理、輪換管理、倉儲管理具體事項按照《國家儲備棉財務管理辦法》、《中央儲備棉輪換管理暫行辦法》、《中央儲備棉倉儲管理辦法》執行。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