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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遼寧省國土空間規劃

(2021—2035年)》的批復


國函〔2024〕49號  

遼寧省人民政府、自然資源部:

你們關於報請批准《遼寧省國土空間規劃(2021—2035年)》的請示收悉。現批復如下:

一、原則同意自然資源部審查通過的《遼寧省國土空間規劃(2021—2035年)》(以下簡稱《規劃》)。《規劃》是遼寧省空間發展的指南、可持續發展的空間藍圖,是各類開發保護建設活動的基本依據,請認真組織實施。遼寧省是我國重要的老工業基地,是新時代推動東北全面振興的重要地區。《規劃》實施要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統籌發展和安全,努力走出一條高質量發展、可持續振興的新路子,在新時代東北振興上展現更大擔當和作為,奮力譜寫中國式現代化遼寧篇章。

二、築牢安全發展的空間基礎。到2035年,遼寧省耕地保有量不低於7601.00萬畝,其中永久基本農田保護面積不低於6250.67萬畝;生態保護紅線面積不低於4.10萬平方千米,其中海洋生態保護紅線面積不低於1.07萬平方千米;城鎮開發邊界擴展倍數控制在基於2020年城鎮建設用地規模的1.3倍以內;單位國內生産總值建設用地使用面積下降不少於40%;大陸自然岸線保有率不低於國家下達任務,其中2025年不低於35%;用水總量不超過國家下達指標,其中2025年不超過140.0億立方米;除國家重大項目外,全面禁止圍填海;嚴格無居民海島管理。明確自然災害風險重點防控區域,劃定洪澇等風險控制線,落實戰略性礦産資源、歷史文化保護等安全保障空間,全面錨固高質量發展的空間底線。

三、構建支撐新發展格局的國土空間體系。深入實施區域協調發展戰略、區域重大戰略、主體功能區戰略、新型城鎮化戰略、鄉村振興戰略和海洋強國戰略,堅持陸海統籌,促進形成主體功能明顯、優勢互補、高質量發展的國土空間開發保護新格局。加強遼中南城市群與山東半島城市群、哈長城市群協調聯動,積極對接京津冀協同發展等區域重大戰略,發揮東北地區出海樞紐門戶作用,打造東北地區開放合作新高地。

四、系統優化國土空間開發保護格局。發揮區域比較優勢,優化主體功能定位,細化主體功能區劃分,完善差別化支持政策。全面加強黑土地保護,穩步提高耕地質量,鞏固遼河平原農業生産能力,拓展特色農産品生産空間,建設高標準現代化海洋牧場。落實東北森林帶、北方防沙帶、海岸帶重要生態系統保護和修復要求,築牢遼東山地丘陵、遼西低山丘陵生態屏障,加強山地、丘陵、濕地、河口、海灣、海島的生態系統保護修復,保護重要野生動物遷徙廊道和候鳥遷飛通道。嚴格河湖水域空間管控,加強自然岸線保護,綜合治理地下水超採區、採煤沉陷區。增強遼中南城市群的經濟和人口承載能力,提升瀋陽都市圈核心功能,推進錦州、鞍山、營口、丹東等區域性中心城市建設,保障戰略性新興産業、先進製造業等發展空間需求。完善城鄉生活圈,推動城鄉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一體化,分類優化鄉村空間佈局,提升城鄉人居環境品質。優化海洋開發保護格局,集約高效利用海域、海島、海岸線資源,優化港口功能佈局。統籌傳統和新型基礎設施空間佈局,構建現代化基礎設施網絡。優化防災減災救災設施區域佈局,提高國土空間安全韌性。健全文化遺産與自然遺産空間保護機制,強化文化遺産與自然遺産整體保護和系統活化利用,加強長城(遼寧段)、瀋陽故宮、清永陵、清福陵、清昭陵和高句麗王城、王陵及貴族墓葬(五女山城)等世界文化遺産保護,構建文化資源、自然資源、景觀資源整體保護的空間體系。

五、維護規劃嚴肅性權威性。《規劃》是對遼寧省國土空間作出的全局安排,是省域國土空間保護、開發、利用、修復的政策和總綱,必須嚴格執行,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隨意修改、違規變更。按照定期體檢和五年一評估的要求,健全各級各類國土空間規劃實施監測評估預警機制,將規劃評估結果作為規劃實施監督考核的重要依據。建立健全規劃監督、執法、問責聯動機制,實施規劃全生命週期管理。

六、做好規劃實施保障。遼寧省人民政府要加強組織領導,明確責任分工,健全工作機制,完善配套政策措施。做好《規劃》印發和公開,強化社會監督。組織完成地方各級國土空間總體規劃、詳細規劃、相關專項規劃編制工作,加快形成統一的國土空間規劃體系,統籌國土空間開發保護。強化對水利、交通、能源、農業、信息、市政等基礎設施以及公共服務設施、軍事設施、生態環境保護、文物保護、林業草原等專項規劃的指導約束,在國土空間規劃“一張圖”上協調解決矛盾問題,合理優化空間佈局。建立健全國土空間規劃委員會制度,發揮對國土空間規劃編制實施管理的統籌協調作用。按照“統一底圖、統一標準、統一規劃、統一平臺”的要求,完善國土空間規劃“一張圖”系統和國土空間基礎信息平臺,建設國土空間規劃實施監測網絡,提高空間治理數字化水平。自然資源部要會同有關方面根據職責分工,密切協調配合,加強指導、監督和評估,確保實現《規劃》確定的各項目標和任務。各有關部門要堅決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多規合一”改革的決策部署,不在國土空間規劃體系之外另設其他空間規劃。《規劃》實施中的重大事項要及時請示報告。

國 務 院           

2024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