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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令


2024 年 第 1 號


《跨境服務貿易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2024年版)和《自由貿易試驗區跨境服務貿易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2024年版)已經2024年2月19日商務部第8次部務會審議通過,並經黨中央、國務院同意,現予公佈,自2024年4月21日起施行。

部 長  王文濤    

2024年3月22日   



跨境服務貿易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

(2024年版)


説  明


一、《跨境服務貿易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以下簡稱《跨境服務貿易負面清單》)統一列出國民待遇、市場準入、當地存在、金融服務跨境貿易等方面對於境外服務提供者以跨境方式提供服務(通過跨境交付、境外消費、自然人移動模式)的特別管理措施。《跨境服務貿易負面清單》之外的領域,按照境內外服務及服務提供者待遇一致原則實施管理。

二、境外服務提供者以商業存在模式提供服務的,適用《外商投資準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的有關規定。對境內外服務提供者的一致性管理措施,適用《市場準入負面清單》的有關規定。

三、境外服務提供者不得以跨境方式提供《跨境服務貿易負面清單》中禁止的服務;以跨境方式提供《跨境服務貿易負面清單》之內的非禁止性領域服務,按相應規定管理。

四、《跨境服務貿易負面清單》未列出的與國家安全、公共秩序、金融審慎、社會服務、生物資源、人文社科研發、文化新業態、文物保護、航空業務權、移民和就業措施以及政府行使職能等相關措施,按照現行規定執行。

五、與港澳臺就境外服務提供者開展跨境服務貿易有更優惠安排的,中國締結或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對境外服務提供者開展跨境服務貿易有更優惠規定的,可以按照相應規定執行。國家在自由貿易試驗區、海南自由貿易港等特殊經濟區域對符合條件的境外服務提供者開展跨境服務貿易實施更優惠開放措施的,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六、《跨境服務貿易負面清單》由商務部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解釋。



跨境服務貿易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

(2024年版)



自由貿易試驗區跨境服務貿易特別管理措施

(負面清單)

(2024年版)


説  明


一、《自由貿易試驗區跨境服務貿易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以下簡稱《自貿試驗區跨境服貿負面清單》)統一列出國民待遇、市場準入、當地存在、金融服務跨境貿易等方面對於境外服務提供者以跨境方式提供服務(通過跨境交付、境外消費、自然人移動模式)的特別管理措施,適用於各自由貿易試驗區。未作特別説明的,僅適用於境外服務提供者向自由貿易試驗區內的經營主體及個人提供服務。《自貿試驗區跨境服貿負面清單》之外的領域,在自由貿易試驗區內按照境內外服務及服務提供者待遇一致原則實施管理。

二、境外服務提供者以商業存在模式提供服務的,適用《自由貿易試驗區外商投資準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的有關規定。對境內外服務提供者的一致性管理措施,適用《市場準入負面清單》的有關規定。

三、境外服務提供者不得以跨境方式提供《自貿試驗區跨境服貿負面清單》中禁止的服務;以跨境方式提供《自貿試驗區跨境服貿負面清單》之內的非禁止性領域服務,按相應規定管理。

四、《自貿試驗區跨境服貿負面清單》未列出的與國家安全、公共秩序、金融審慎、社會服務、生物資源、人文社科研發、文化新業態、文物保護、航空業務權、移民和就業措施以及政府行使職能等相關措施,按照現行規定執行。

五、與港澳臺就境外服務提供者開展跨境服務貿易有更優惠安排的,中國締結或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對境外服務提供者開展跨境服務貿易有更優惠規定的,可以按照相應規定執行。

六、《自貿試驗區跨境服貿負面清單》由商務部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解釋。



自由貿易試驗區跨境服務貿易特別管理措施

(負面清單)

(2024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