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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密碼局關於印發《商用密碼領域違法線索

投訴舉報處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國密局字〔2024〕12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密碼管理部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密碼管理部門:

現將《商用密碼領域違法線索投訴舉報處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工作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國家密碼局       

2024年4月12日   



商用密碼領域違法線索投訴舉報

處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了規範商用密碼領域違法線索的投訴舉報處理工作,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密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商用密碼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密碼管理部門處理商用密碼領域違法線索的投訴舉報,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投訴舉報,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密碼管理部門反映各類涉嫌違反商用密碼領域法律、法規、規章或者行政規範性文件線索的行為。

第四條 國家密碼管理局主管全國投訴舉報處理工作,指導並監督地方各級密碼管理部門的投訴舉報處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密碼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投訴舉報處理工作。

第五條 密碼管理部門處理投訴舉報,應當遵循依法、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則,依法保護投訴舉報人合法權益。

第六條 向密碼管理部門提出投訴舉報的,應當通過密碼管理部門公開的接收投訴舉報的渠道進行。

密碼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公開商用密碼領域法律、法規、規章和行政規範性文件,公開接收投訴舉報的電話、傳真、電子郵箱、郵寄地址等渠道。

第七條 向密碼管理部門提出投訴舉報的,應當提供下列信息,並確保真實、準確、完整:

(一)投訴舉報人姓名(名稱)、身份證號碼(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聯絡電話、通訊地址;

(二)被投訴舉報人姓名(名稱)、地址;

(三)具體的投訴舉報請求;

(四)事情起因、爭議經過、進展情況等具體事實、證據或者線索材料。

採取非書面方式投訴舉報的,密碼管理部門工作人員應當記錄前款規定的信息。

第八條 委託他人代為投訴舉報的,除提供本辦法第七條第一款規定的信息外,還應當提供授權委託書原件以及受託人身份證明。

授權委託書應當載明委託事項、權限和期限,由委託人簽名(蓋章)。

第九條 投訴舉報由被投訴舉報行為發生地的密碼管理部門管轄。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兩個以上密碼管理部門都有管轄權的,由最先受理的密碼管理部門管轄。密碼管理部門發現收到的投訴舉報屬於密碼管理部門職責但不屬於本部門管轄的,應當告知投訴舉報人選擇向有管轄權的密碼管理部門投訴舉報或者選擇由本部門移送有管轄權的密碼管理部門,受移送的密碼管理部門應當接收,不得再次移送。

對管轄權發生爭議的,應當自發生爭議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應當報請共同的上一級密碼管理部門指定管轄。

上級密碼管理部門認為有必要的,可以處理下級密碼管理部門收到的投訴舉報,也可以將下級密碼管理部門有管轄權的投訴舉報指定給其他下級密碼管理部門處理。下級密碼管理部門認為需要由上級密碼管理部門處理本部門收到的投訴舉報的,可以報請上級密碼管理部門決定。

第十條 投訴舉報人就同一事項以不同事實、理由和請求對同一對象多次提出投訴舉報的,可以合併處理。

兩名以上投訴舉報人基於同一事由投訴舉報同一對象的,可以按共同投訴舉報合併處理。

第十一條 密碼管理部門自收到投訴舉報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對投訴舉報進行審查,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材料內容齊全、符合規定形式的,應當作出受理投訴舉報的決定並告知投訴舉報人。

(二)申請材料內容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形式的,應噹噹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投訴舉報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投訴舉報人應當自收到告知之日起15日內補交有關材料,受理審查期限自密碼管理部門收到完整材料之日起計算。投訴舉報人逾期未補交的,視為放棄投訴舉報。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作出不予受理投訴舉報的決定,告知投訴舉報人並説明理由:

1.投訴舉報事項不屬於密碼管理部門職責,或者密碼管理部門不具有處理權限的;

2.投訴舉報事項已依法處理,在無新證據或者新線索的情況下就同一事實或者理由重復投訴舉報的;

3.人民法院、仲裁機構、其他行政機關或者依法成立的調解組織已經受理或者處理過該投訴舉報的;

4.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被投訴舉報行為發生之日起超過2年的;

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條 密碼管理部門因移送管轄、指定管轄等導致難以在受理審查期限內作出是否受理決定的,經密碼管理部門負責人或者其授權的相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受理審查期限,延長期限不得超過5個工作日。延長受理審查期限的,應當告知投訴舉報人並説明理由。

第十三條 投訴舉報應當基於事實,依法進行。以投訴舉報為名誣告陷害他人,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依法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第十四條 密碼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對受理的投訴舉報進行調查核實。

投訴舉報當事人及有關人員應當如實回答密碼管理部門的詢問,並配合調查核實工作。

第十五條 密碼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對其處理投訴舉報工作中知悉的商業秘密、個人隱私、投訴舉報人信息嚴格保密,不得洩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十六條 密碼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90日內辦結投訴舉報。投訴舉報情況複雜,難以在90日內辦結的,經密碼管理部門負責人或者其授權的相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辦理期限,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延長辦理期限的,應當告知投訴舉報人並説明理由。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投訴舉報適用本辦法第十條合併處理的,辦理期限自密碼管理部門最後一次受理的時間開始計算。

投訴舉報辦理過程中,檢測、鑒定、技術評審以及涉及相關部門協助調查所需時間,不計算在辦理期限內。

第十七條 密碼管理部門在投訴舉報辦理過程中,發現有關違法情形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按照行政處罰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十八條 投訴舉報辦結後,密碼管理部門應當將相關辦理結果告知投訴舉報人。

第十九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密碼管理部門應當於每年1月31日前向國家密碼管理局報送上一年度本地區投訴舉報處理工作開展情況。

第二十條 密碼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在投訴舉報處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洩露、非法向他人提供在履行職責中知悉的商業秘密、個人隱私、投訴舉報人信息的,依法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 以投訴舉報形式進行諮詢、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行政復議申請、信訪、紀檢監察檢舉控告等活動的,不適用本辦法,密碼管理部門可以告知通過相應途徑提出。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