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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令


第 169 號


《關於廢止〈公安機關辦理行政復議案件程序規定〉的決定》已經2024年3月20日第1次公安部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佈,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部 長  王小洪    

2024年4月15日   



關於廢止《公安機關辦理

行政復議案件程序規定》的決定


公安部決定廢止2002年11月2日發佈的《公安機關辦理行政復議案件程序規定》(公安部令第65號)。

本決定自發佈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