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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煙草局關於修訂印發

電子煙産品技術審評實施細則的通知


國煙法〔2024〕120號  

各省級煙草專賣局,中國煙草總公司鄭州煙草研究院,上海新型煙草製品研究院有限公司,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電子煙管理辦法》(國家煙草專賣局公告2022年第1號),規範電子煙産品技術審評工作,現將修訂後的《電子煙産品技術審評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國家煙草局           

2024年8月13日    



電子煙産品技術審評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電子煙産品技術審評管理,保障消費者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及《電子煙管理辦法》(國家煙草專賣局公告2022年第1號)等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的電子煙産品,應當通過技術審評。未通過技術審評的電子煙産品,不得上市銷售。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電子煙産品包括煙彈、煙具、一次性電子煙以及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在一個包裝單元內銷售的電子煙産品等。

第四條 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技術審評管理制度的制定、發佈、調整,以及技術審評實施的監督管理工作。

省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電子煙産品技術審評的申請受理,以及技術審評實施的監督管理工作。

技術審評工作由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專業機構(以下稱技術審評機構)實施。


第二章 申  請


第五條 電子煙産品技術審評申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應當通過電子煙産品技術審評管理系統(以下簡稱管理系統),向企業住所所在地省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提交技術審評申請。

第六條 申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二)為所申請電子煙産品的商標權人;

(三)符合國家電子煙産業政策要求;

(四)已有可銷規格數量應符合全國統一電子煙交易管理平臺的相關要求;

(五)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商標權人為境外企業的,應當委託其在境內設立的機構或代理商向屬地省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申請。

為境外品牌持有企業辦理申請的,應當符合前款第一、三、五項的條件。

第七條 申請人應當對所提交的材料的合法性、真實性、完整性、可溯源性作出承諾。

第八條 申請技術審評的電子煙産品,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電子煙》強制性國家標準;

(二)使用在中國核準註冊的商標;

(三)符合電子煙産品包裝標識和警語的相關規定;

(四)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在一個包裝單元內銷售的電子煙産品,其內含煙彈與煙具及其匹配組合應均為已通過技術審評的産品。

第九條 申請電子煙産品技術審評,應當提交下列資料:

(一)産品的基礎信息;

(二)産品的商標註冊證;

(三)産品包裝及外觀設計圖;

(四)産品説明書樣稿;

(五)産品描述報告;

(六)産品配方與原材料報告;

(七)與安全性有關的關鍵生産工藝説明;

(八)産品檢驗檢測報告及其他必要的檢驗檢測報告;

(九)産品安全性評估或論證報告;

(十)申請人對申請材料真實性負責的承諾書;

(十一)申請實物樣品;

(十二)其他相關資料。

在一個包裝單元內銷售的電子煙産品,僅需提交前款規定的(一)至(四)和(十一)項資料。

進口電子煙産品除前款規定資料外,還需提供所在國家(地區)的獲准生産或銷售的證明材料。

第十條 省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後8個工作日內組織完成對線上提交資料完整性、規範性的審查。符合條件的,出具紙質資料和實物樣品郵寄通知書。

第十一條 申請人收到郵寄通知書後,應當以郵寄方式向省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提交與申請資料相一致的技術審評紙質資料和實物樣品。


第三章 技術審評


第十二條 技術審評工作應當堅持科學、公正、高效的原則。

第十三條 技術審評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産品描述、配方與原材料報告的完整性、合理性;

(二)相關檢驗檢測報告的有效性、適用性;

(三)産品安全性評估與論證的科學性、可靠性和充分性;

(四)産品質量安全保障的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

(五)産品風味的符合性;

(六)其他需進行技術審評的內容。

第十四條 技術審評機構應當建立由相關專業領域專家構成的專家庫。

第十五條 技術審評機構負責對申請材料進行形式審查,合格後進行初審,提出審查意見,根據審評工作需要,從專家庫中遴選人員組成審評專家組,以會議形式作出技術審評結論。

第十六條 技術審評機構應當在形式審查合格後60個工作日內完成技術審評。

第十七條 技術審評過程中,技術審評機構可根據實際需要開展相關復核檢驗、現場核查或要求申請人進一步補充有關證據材料。

復核檢驗、現場核查、補充證據材料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審評時限內。

第十八條 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通過技術審評的産品納入交易管理平臺,並實施動態管理。

第十九條 企業註冊信息發生變化,或因法定事由導致企業主體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向原受理部門申請變更。

産品設計(包括外觀、結構、配方、原材料等)發生變化,需重新申請技術審評。

第二十條 上市銷售的電子煙産品與通過技術審評的産品信息應當保持一致。

第二十一條 存在以下情形的,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不予受理該申請人提交的技術審評申請:

(一)被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的,或企業經營主體依法終止的;

(二)被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取消或暫停電子煙內銷生産經營業務資格的;

(三)委託未獲得煙草專賣生産企業許可證的企業進行生産的;

(四)申請時提交虛假資料的,或以不正當手段通過技術審評的;

(五)因涉嫌違法經營電子煙相關業務等已被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或其他國家機關立案調查、尚未結案的;

(六)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電子煙相關生産企業應當建立完善的出口電子煙産品質量安全保證體系並確保運行有效。

第二十三條 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和技術審評機構的工作人員在技術審評及管理過程中存在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等行為的,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第二十四條 未經申請人同意,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和技術審評機構的工作人員不得披露申請人提交的商業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敏感商務信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涉及國家安全、重大社會公共利益的除外。

第二十五條 本細則由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2022年4月15日印發的《國家煙草專賣局印發關於促進電子煙産業法治化規範化的若干政策措施(試行)等四個文件的通知》(國煙辦〔2022〕43號)文件中的《電子煙産品技術審評實施細則》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