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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管總局關於普惠信貸

盡職免責工作的通知


金規〔2024〕11號  

各金融監管局,各政策性銀行、大型銀行、股份制銀行、外資銀行、金融資産管理公司:

為貫徹落實中央金融工作會議精神和《國務院關於推進普惠金融高質量發展的實施意見》(國發〔2023〕15號)要求,進一步完善銀行業金融機構普惠信貸管理機制,推動普惠信貸持續健康發展,現就普惠信貸盡職免責工作通知如下:

一、總體要求

普惠信貸盡職免責工作是指銀行業金融機構在普惠信貸業務出現風險後,經過有關工作流程,認定相關人員盡職履行職責的,免除其全部或部分責任,包括內部考核扣減分、行政處分、經濟處罰等責任。

(一)適用對象

普惠信貸盡職免責適用於銀行業金融機構普惠信貸業務營銷、受理、貸前調查、審查審批、放款操作、貸後管理等環節中承擔管理職責和直接辦理業務的相關人員,包括分管普惠信貸業務的機構負責人、管理部門及經辦分支機構負責人、普惠信貸業務管理人員、普惠信貸業務經辦人員等。

本通知適用於單戶授信一千萬元及以下的小型微型企業貸款和小微企業主、個體工商戶經營性貸款,以及單戶授信五百萬元及以下的農戶經營性貸款。小型微型企業、小微企業主、個體工商戶和農戶的其他表內外經營性授信業務可參照執行。

(二)工作原則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按照鼓勵擔當、盡職免責、失職追責問責的原則,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普惠信貸服務政策,開展盡職免責工作。在落實普惠信貸盡職免責制度時,應避免只追求程序及形式合規,應注重人員履職實質,強化風險管控能力建設。

(三)責任認定標準

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盡職免責工作,應當以普惠信貸業務辦理時的法律法規、監管規定,以及銀行業金融機構內部管理制度等作為盡職認定的主要標準。

(四)合理確定不良容忍度

銀行業金融機構在落實普惠信貸不良容忍度監管政策的基礎上,可根據自身風險偏好、風險管理水平和各地經濟金融環境,對不同地區的分支機構設置差異化的普惠信貸不良容忍度目標。

二、免責情形與追責問責要求

(五)應免責情形

銀行業金融機構在責任認定時,對於無確切證據證明相關人員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監管規定和內部管理制度,失職或履職不到位的,原則上應免除全部責任。包括下列情形:

1.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直接導致形成不良,且相關人員在風險發生後及時揭示風險並採取措施。

2.信貸資産本金已還清、僅因少量欠息形成不良的,如相關人員無舞弊欺詐、違規違紀行為,並已按銀行業金融機構有關管理制度積極採取追索措施。

3.因工作調整等移交的存量信貸業務,移交前風險已暴露的,後續接管人員在風險化解及業務管理過程中無違規失職行為;移交前風險未暴露的,後續接管人員及時發現風險並採取有效風險控制措施。

4.參與集體決策的相關人員明確提出有合法依據的不同意見,經事實證明該意見正確,且該項決策與信貸業務風險存在直接關係。

5.在檔案或流程中有書面記錄,或有其他可採信的證據表明相關人員對不符合當時有關法律法規、監管規定和銀行業金融機構管理制度的業務曾明確提出反對意見,或對信貸資産風險有明確警示意見,但經決策後業務仍予辦理且形成不良。

6.對於標準化授信審批的貸款,相關人員按照銀行業金融機構內部規定的標準化操作要求完成相關操作。

7.有關法律法規、監管規定明確的其他應免責情形。

(六)可減責、免責情形

銀行業金融機構在責任認定時,對於未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監管規定,基本履行了崗位職責,僅存在輕微過失的,可對相關人員視情況減責、免責。包括下列情形:

1.自查自糾及時發現問題,積極採取補救措施,有效避免或減少損失。

2.經辦貸款的不良率未超過所在經營單位不良容忍度目標。

3.僅存在非主觀惡意的輕微過失,未造成較大損失。

4.有關法律法規、監管規定明確的其他可減責、免責情形。

(七)不得免責情形

相關人員存在以下失職或違規情節的,不得免責:

1.弄虛作假,與借款人、仲介等內外勾結,包裝偽造材料、隱瞞真實情況騙取授信。

2.明知借款人存在無實際經營、借款用途違規等重大問題,仍辦理貸款。

3.在信貸業務中存在重大失誤,未及時發現影響借款人還款能力的重大風險因素。

4.在授信過程中向借款人索取或接受借款人經濟利益。

5.存在主觀惡意損害銀行業金融機構或借款人利益的違法違規行為。

6.接受盡職評議時,故意隱瞞事實或提供虛假信息。

7.有關法律法規、監管規定明確的其他不得免責情形。

(八)特定情形下的免責與追責問責要求

普惠信貸業務風險狀況未超過所在經營單位不良容忍度目標的,在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監管規定的前提下,原則上對普惠信貸業務管理部門和經辦機構負責人及管理人員不追究領導或管理責任。

上級管理人員或所在機構負責人指使、教唆或命令經辦人員故意隱瞞事實或違規辦理普惠信貸業務的,應承擔全部或主要責任,予以嚴肅追責問責。經辦人員明確提出異議的,可酌情對其免責或減責。

三、規範盡職免責工作機制和流程

(九)建立健全工作機制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在開展風險責任認定工作的各級機構成立普惠信貸盡職免責工作領導小組,或指定現有的相關工作委員會承擔領導小組職責,統籌負責盡職免責工作,定期聽取盡職免責工作彙報。領導小組應根據業務管理權限,指定具體部門牽頭成立盡職評議工作組,負責盡職調查、評議等工作。領導小組或其授權的具體部門負責責任認定工作。開展盡職免責工作,應嚴格落實回避要求,確保結果客觀公正。

(十)規範工作流程

普惠信貸盡職免責工作流程主要包括調查、評議、責任認定、申訴等環節。

普惠信貸業務發生風險後,對相關人員的追責問責,應當經過盡職免責工作流程,在完成全部流程前不得提前對被評議人追責問責,不得以合規檢查、信貸檢查、專項檢查等檢查結論替代盡職免責工作流程。執行盡職免責後,如有證據證明相關人員存在故意隱瞞行為或不得免責情形的,應當對其追加責任認定。

(十一)嚴格調查程序

盡職免責調查應調閱、審核相關業務資料,並開展必要的談話、核實。調查結束後,應製作事實認證材料,送被評議人簽字確認。被評議人不予簽字確認且未在規定期限內提出書面異議的,盡職評議工作組應註明原因和送達時間,並作出書面説明。被評議人在規定期限內提出書面異議的,盡職評議工作組應對其意見及證明材料進行審核;不予採納的,應作出書面説明。

(十二)完善評議程序

盡職評議工作組應當形成相應的盡職評議報告,作出被評議人是否盡職的評議結論。評議結論可分為盡職、基本盡職、不盡職等三類,銀行業金融機構可依據自身實際,進一步細分評議結論類別。對於貸款金額較小、責任劃分清楚的信貸業務,銀行業金融機構可批量出具盡職評議報告。

(十三)規範責任認定程序

責任認定應以事實認證材料、書面説明材料和盡職評議結論為參考。認定為盡職的,應免除責任;認定為基本盡職的,可視情況減責、免責;認定為不盡職的,應啟動責任追究程序。責任認定結果應在內部公示,並以書面形式告知被評議人及其所在部門。

(十四)明確申訴程序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建立明確的申訴渠道,責任認定結果下達後,被評議人對認定結果不服的,可在規定期限內提出書面申訴。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認真做好申訴工作,並在規定期限內核實,不得因被評議人申訴而加重其責任認定結果。

(十五)提高盡職免責效率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結合實際確定盡職免責工作時限,及時啟動盡職免責工作。盡職免責工作啟動後,原則上應在一年內完成。對於不可抗力等因素直接導致不良的業務、貸款金額較小的業務,應提高工作效率,進一步壓縮時間。

(十六)加強檔案管理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對普惠信貸業務及盡職免責工作文檔加強管理,客觀、全面記錄調查、評議、責任認定、申訴過程和結果,並將相關材料存檔。

四、抓好細化落實和監管督導

(十七)完善內部制度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按照本通知要求,結合自身實際,完善內部普惠信貸盡職免責制度,統籌考慮履職過程、履職結果和損失程度等因素,明確普惠信貸業務不同崗位、不同類型産品的盡職認定標準,細化免責情形,提升可操作性。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完善內部風險責任認定制度,與普惠信貸盡職免責工作做好銜接。

(十八)強化政策落實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定期開展普惠信貸盡職免責工作效果評價,每年在內部通報盡職免責工作總體情況和典型免責事例,培育盡職免責文化氛圍。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在向監管部門定期報送的普惠信貸報告中體現盡職免責工作開展情況。各級監管部門應加強對銀行業金融機構普惠信貸盡職免責工作的引導和督促。

自本通知印發之日起,《中國銀監會關於進一步加強商業銀行小微企業授信盡職免責工作的通知》(銀監發〔2016〕56號)同時廢止。

金融監管總局        

2024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