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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部關於印發《城市軌道交通運營險性

事件信息報告與分析管理辦法》的通知


交運規〔2024〕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運輸廳(委):

現將修訂後的《城市軌道交通運營險性事件信息報告與分析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交通運輸部          

2024年8月1日    



城市軌道交通運營險性事件

信息報告與分析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範城市軌道交通運營險性事件的信息報告與分析工作,提升運營安全管理水平,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生産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家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障城市軌道交通安全運行的意見》、《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管理規定》等法律、行政法規和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城市軌道交通運營險性事件的信息報告與分析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軌道交通運營險性事件是指在城市軌道交通運營過程中發生的,對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和服務造成較大影響的事件(主要運營險性事件清單見附件1)。

其中,城市軌道交通運營險性事件造成的人員傷亡、直接經濟損失達到國務院規定的生産安全事故等級的,還應按《生産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規定執行信息報告與分析管理等工作。

第四條 城市軌道交通所在地城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者城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以下統稱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負責監督管理本行政區域內城市軌道交通運營險性事件的報告與分析工作。

對跨城市運營的城市軌道交通線路,由線路所在城市的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協商確定運營險性事件報告與分析工作的分工和職責。

交通運輸部、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依照職責指導城市軌道交通運營險性事件的報告與分析工作。

第五條 發生運營險性事件的,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以下簡稱運營單位)應立即向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報告事件初步情況,並在事發1小時內進行書面快報,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應將信息上報至交通運輸部。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需在重大運營突發事件發生1小時內報告交通運輸部。

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和運營單位應建立健全運營險性事件信息報告機制,明確信息報告責任部門、責任崗位,崗位人員應熟悉信息報告流程和工作要求。

第六條 運營險性事件的書面快報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發生單位;

(二)發生的時間、地點、現場情況及簡要經過;

(三)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

(四)已經採取的措施;

(五)對運營造成的影響;

(六)初步原因分析;

(七)下一步措施和需要協調事項;

(八)其他應報告的情況。

對運營險性事件處置的新進展、新情況應及時續報。書面快報表格式見附件2。

第七條 運營單位應及時對事發現場關鍵信息進行記錄,重要崗位和重要區域的錄音、錄像和操作日誌,關鍵設備系統運行日誌、維護記錄等資料應進行封存並保存完好,為開展技術分析工作提供基礎條件。相關資料保存時間不少於90日。

第八條 運營單位應組織設備供應商以及相關責任單位對運營險性事件開展技術分析,並在運營險性事件發生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形成分析報告,事件複雜、技術分析難度大的,形成分析報告的期限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期限原則上最多不超過30個工作日。

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應參與技術分析工作,加強工作指導。結合運營險性事件性質、影響範圍、暴露出的技術缺陷等,交通運輸部、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成立專項工作組,組織開展技術分析工作。

技術分析工作可邀請專家或第三方專業機構共同參加,參與專家和專業機構不得擅自對外發佈技術分析有關情況。相關單位和個人應配合開展運營險性事件技術分析工作,按要求及時提供相關技術文件、數據和資料,並對所提供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九條 運營險性事件技術分析工作應堅持客觀公正的原則,真實還原事發經過,形成的運營險性事件技術分析報告應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一)發生單位概況;

(二)發生經過和處置情況,含現場救援、行車組織調整、乘客疏散等方面;

(三)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

(四)事件發生的原因分析,含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

(五)事件整改與防範措施;

(六)有關圖文、視頻、音頻、數據、文件等資料。

第十條 運營單位應在形成運營險性事件技術分析報告後5個工作日內,報送至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應在收到報告後逐級報送至交通運輸部,每級報送時限不超過10個工作日。

達到生産安全事故等級的,重大運營安全事故調查報告按規定程序經批復後,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在10個工作日內報送至交通運輸部;較大和一般運營安全事故調查報告批復後,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應逐級報送至交通運輸部,每級報送時限不超過10個工作日。

第十一條 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應督促運營單位吸取運營險性事件經驗教訓,制定相應整改措施消除隱患並監督落實,不斷改進提升運營安全水平。

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應督促運營單位及時對本單位發生的運營險性事件製作安全警示片等多種形式的安全警示材料,開展警示教育活動。安全警示片內容應包括運營險性事件基本情況、主要原因、造成後果、經驗教訓等。

第十二條 運營單位應按年度對本單位已完成技術分析的城市軌道交通運營險性事件的發生情況、發生原因、發展趨勢、變化規律,以及既往運營險性事件整改及防範措施實施效果等進行總結評估,形成書面報告並及時報送至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匯總分析後,形成本轄區運營險性事件分析報告,連同安全警示材料于次年1月底前逐級報送至交通運輸部。

第十三條 交通運輸部根據行業運營安全動態,不定期印發警示案例、情況通報、分析報告,持續記錄、動態跟蹤行業安全態勢,提出行業安全發展策略。

第十四條 交通運輸部總結行業出現的共性問題、新問題或可能帶來嚴重後果的問題,組織專題研討,並邀請行業專家參加,提出改進意見和措施,不斷提升行業安全管理水平。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交通運輸部關於印發〈城市軌道交通運營險性事件信息報告與分析管理辦法〉的通知》(交運規〔2019〕10號)同時廢止。

附件:1.城市軌道交通主要運營險性事件清單

   2.城市軌道交通運營險性事件快報表

(以上附件略,詳情請登錄交通運輸部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