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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 中央政法委 中央網信辦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國家發展改革委 教育部 公安部

財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住房城鄉建設部

交通運輸部 國家衛生健康委 廣電總局 國家統計局

國家醫保局 國家疾控局 國務院婦兒工委辦公室

共青團中央 全國婦聯 中國殘聯關於印發

《加強流動兒童關愛保護行動方案》的通知


民發〔2024〕3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黨委政法委、網信辦、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發展改革委、教育廳(教委)、公安廳(局)、財政廳(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住房城鄉建設廳(局)、交通運輸廳(局)、衛生健康委、廣電局、統計局、醫保局、疾控局、婦兒工委辦公室、團委、婦聯、殘聯;新疆生産建設兵團民政局、黨委政法委、網信辦、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産建設兵團分院,新疆生産建設兵團人民檢察院、發展改革委、教育局、公安局、財政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住房城鄉建設局、交通運輸局、衛生健康委、廣電局、統計局、醫保局、疾控局、婦兒工委辦公室、團委、婦聯、殘聯:

現將《加強流動兒童關愛保護行動方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民  政  部  中  央  政 法 委        

中 央 網 信 辦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國 家 發 展 改 革 委        

教  育  部  公    安    部        

財  政  部  人 力 資源社會保障部        

住房城鄉建設部  交  通  運 輸 部        

國家衛生健康委  廣    電   總  局        

國 家 統 計 局  國  家  醫 保 局        

國 家 疾 控 局  國務院婦兒工委辦公室        

共 青 團 中 央  全   國   婦   聯        

中 國 殘 聯                                

2024年8月16日    



加強流動兒童關愛保護行動方案


為深入學習貫徹黨的二十大和二十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兒童工作的決策部署,認真落實第七次全國婦女兒童工作會議要求,加強流動兒童關愛保護,促進流動兒童均等享有高質量權益保障和關愛服務,制定本方案。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兒童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加強流動兒童關愛保護為主題,以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為重點,開展摸底排查,完善保障措施,加強關愛服務,為流動兒童健康成長和全面發展創造良好環境。

(二)基本原則。

堅持兒童優先。在各項工作中充分考慮兒童的特殊利益,將兒童作為優先保障和服務的對象,堅持公共事業優先規劃、公共服務優先惠及、公共資源優先保障,將流動兒童作為服務重點,推動流動兒童全面發展,使流動兒童權益更有保障、人生更加出彩、生活更加幸福。

堅持統籌推進。充分發揮政府、學校、家庭、社區、社會各方作用,建立完善多部門工作協調機制,統籌使用各類資源推動工作落實,堅持邊摸底排查、邊建立臺賬、邊實踐探索、邊總結經驗,持續提升關愛保護質量。

堅持公平可及。完善流動兒童保障措施,加強關愛服務,持續縮小流動兒童與戶籍兒童在公共服務供給方面的差距,推動流動兒童在居住地享有更加公平、便利、優質的服務。

堅持著眼長遠。在切實解決流動兒童關愛保護重點難點問題的基礎上,繼續健全完善法律法規和政策文件,持續推進流動兒童平等享有公共服務政策,不斷推動流動兒童關愛保護工作高質量發展。

(三)工作目標。

到2026年,流動兒童相關政策制度更加優化健全,關愛服務工作更加精準有效,重點領域惠民措施更加平等均衡,兒童信息臺賬更加精準,基層基礎更加堅實牢固,流動兒童關愛保護整體水平得到明顯提高。到2035年,流動兒童關愛保護工作取得顯著成效,關愛保護體系全面健全,基本公共服務供給更加均等優質,流動兒童身心健康發展權益得到全面保障。

二、開展監測摸排建立信息臺賬

(四)精準監測摸排。各地要認真組織開展流動兒童監測摸排工作,將隨父母或其他監護人雙方或一方離開戶籍地,跨縣域異地居住或生活6個月以上、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納入流動兒童監測摸排範圍(城市中心城區的市轄區之間異地居住或生活的除外)。監測摸排工作以縣(市、區、旗)為基本單位,民政部門牽頭負責,教育、公安、衛生健康、醫保、疾控、殘聯等有關部門和單位共同參與,有條件的地方可以委託專業社會工作服務機構承擔具體摸排工作。民政部門要會同相關部門建立流動兒童定期監測摸排工作機制,至少每半年更新一次流動兒童信息。2024年9月底前,各地民政部門要完成數據採集工作,按規定時限錄入全國兒童福利信息系統。(民政部、教育部、公安部、國家衛生健康委、國家醫保局、國家疾控局、中國殘聯按照職責分工負責)

(五)建立工作臺賬。對監測摸排發現存在家庭生活困難、自身殘疾、監護缺失、流浪、心理和行為異常的流動兒童,以及主動提出救助幫扶需求的跨鄉鎮(街道)的流動兒童,要建立重點關愛服務對象信息臺賬,定期走訪探視,加強關愛保護,保障兒童合法權益。有條件的地方可以建立重點關愛服務對象檔案,加強檔案管理,確保信息安全。選取全國實施“兩綱”示範縣(區)、國家兒童友好試點建設城市開展流動兒童關愛保護工作動態監測。(中央政法委、民政部、教育部、公安部、國家醫保局、國務院婦兒工委辦公室按照職責分工負責)

(六)構建大數據平臺。民政部門與相關部門加強數據比對共享,推動實現流動兒童和留守兒童數據分析應用功能,逐步實現流動兒童等數據動態監測,及時掌握流動兒童情況,及時跟進提供服務。有條件的地方要運用大數據功能,實現流動兒童數據在居住地與戶籍地間信息推送、比對分析等功能,探索建立流動兒童綜合服務平臺,提升流動兒童關愛保護工作數字化、智慧化水平。(民政部、教育部、公安部、國家統計局、國家醫保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

三、完善制度措施提升保障水平

(七)優化落實教育保障政策。各地教育部門推動建立與常住人口變化相協調的基本公共教育服務供給機制,按實際服務人口規模配置教育資源。優化普惠性學前教育資源供給,落實公辦園生均公用經費標準和普惠性民辦園補助標準,促進流動兒童就近在普惠性幼兒園入園。進一步落實義務教育階段“兩為主、兩納入,以居住證為主要依據”的就學政策,在優化義務教育資源佈局、推進義務教育優質均衡發展、資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等工作中,充分考慮流動兒童特殊困難。加大公辦學校學位供給力度,穩步提高流動兒童就讀公辦學校或享受政府購買學位(服務)比例,保障其平等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進一步完善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在當地參加中高考政策。(教育部負責)

(八)推進完善衛生醫療保障措施。各地衛生健康部門要在制定和組織實施推進衛生健康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和公共衛生資源向基層延伸等政策措施時,充分考慮流動兒童實際需求,協同當地疾控部門持續做好適齡兒童國家免疫規劃疫苗接種服務工作;結合衛生應急進社區、進企業、進學校、進農村、進家庭工作,幫助流動兒童及其家庭掌握急救等基本衛生常識和技能,提高衛生應急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推動發展普惠托育服務體系,促進流動兒童就近就便獲得普惠托育服務。各地醫保部門要持續推動流動兒童持居住證在居住地參加居民醫保工作,落實異地就醫結算,確保參保兒童醫療保障權益。各地殘聯要保障流動殘疾兒童在居住地申請和享受康復救助。(國家衛生健康委、國家醫保局、國家疾控局、中國殘聯按照職責分工負責)

(九)織密織牢基本生活保障網。兒童居住地民政部門要分類加強流動兒童生活保障,對於符合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兒童條件的,協調戶籍地民政部門按照相關政策認定資格,及時納入保障,建立健全基本生活保障標準動態調整機制,大力推進“跨省通辦”,提供便民服務;依託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兒童福利機構為符合條件的流動兒童提供臨時監護、長期監護保障;在急難發生地為符合條件的流動兒童提供臨時救助;協調戶籍地民政部門及時為符合條件的殘疾兒童辦理殘疾人兩項補貼。各地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對於符合當地住房保障條件的流動兒童家庭,通過實物配租公共租賃住房或者發放租賃補貼等方式,保障流動兒童家庭住房權益。各地交通運輸部門要在公交線路佈局、學生公交卡辦理等方面,為流動兒童提供便利。鼓勵支持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以捐贈財産、設立項目、提供服務等方式,自願開展流動兒童慈善幫扶,重點對家庭生活有困難的流動兒童給予幫助。(民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中國殘聯按照職責分工負責)

四、加強關愛服務促進健康成長

(十)提升家庭教育指導水平。各地婦聯、教育等部門和單位要積極對流動兒童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開展家庭教育指導,督促指導流動兒童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落實家庭教育主體責任。村(居)民委員會發現流動兒童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依法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犯兒童合法權益的要予以勸誡、制止,情節嚴重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公安機關接到報告或者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辦理案件過程中發現流動兒童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存在上述情形的,應當予以訓誡,並可以責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教育部、公安部、全國婦聯按照職責分工負責)

(十一)提供心理健康關愛服務。各地要充分發揮學校教師、醫生、兒童督導員、兒童主任、網格員、社會工作者、心理諮詢師、志願者等作用,為有需求的流動兒童分類提供心理輔導、情緒疏導、心理慰藉等服務,切實預防未成年人違法犯罪,在工作中發現有心理、行為異常的流動兒童,要積極配合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採取干預措施,符合條件的應當納入精神障礙社區康復服務範圍。各地教育、民政、衛生健康、團委等部門和單位要加強配合,暢通家庭、學校、社區、12355青少年服務台、社會心理服務機構等與醫療衛生機構之間預防轉介干預就醫通道。(中央政法委、教育部、民政部、國家衛生健康委、共青團中央按照職責分工負責)

(十二)加強精神文化生活服務。各地網信部門要持續凈化兒童網絡空間,豐富兒童數字生活體驗,為兒童提供健康安全的網絡環境。各地教育部門要指導學校、幼兒園提供有益於流動兒童發展的校園文化活動,在開展社團活動、興趣小組、課外實踐活動時注重引導流動兒童共同參與。各地民政部門要組織動員社會組織等,有針對性地為流動兒童提供閱讀指導、書信陪伴、文娛活動等服務。各地廣電部門要組織創作、傳播有利於流動兒童成長的廣播電視和網絡視聽節目,豐富其精神文化生活。各地團委、婦聯要依託“童心港灣”、兒童活動中心、兒童之家等,組織開展多種形式的普惠性、公益性課外興趣培訓課程和流動兒童文化服務活動。(中央網信辦、教育部、民政部、廣電總局、共青團中央、全國婦聯按照職責分工負責)

(十三)開展城市融入服務。各地要動員企業、專業社會組織、社會工作者、志願者等,通過開展城市文化介紹、社區環境熟悉等活動,促進流動兒童融入城市生活。各地發展改革、婦兒工委辦等部門在開展兒童友好城市建設中,將流動兒童城市融入作為重要內容,促進流動兒童共享安全便捷舒適的空間、設施、環境和服務。各地團委、婦聯通過開展流動兒童與其他兒童共同參與的社區實踐活動,幫助流動兒童熟悉社區環境。各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不斷優化穩崗就業政策措施,有針對性地為流動兒童父母提供政策諮詢、職業介紹、職業培訓、創業指導等服務。(國家發展改革委、民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務院婦兒工委辦公室、共青團中央、全國婦聯按照職責分工負責)

五、工作要求

(十四)加強組織領導。各地要深刻認識做好流動兒童關愛保護工作的重要意義,加強統籌規劃,壓實屬地責任,將此項工作納入當地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年度經濟社會發展考核指標和民生實事項目重點部署。各地民政部門要會同相關部門制定具體實施方案,于2024年10月底前以省份為單位報民政部。各相關部門要將流動兒童關愛保護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列入本部門重點工作任務,加強對本系統指導監督,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推進方案落地落實。各級黨委政法委、發展改革、團委、婦聯等部門和單位要將流動兒童關愛保護工作納入平安中國建設、兒童友好城市建設、維護青少年權益崗創建等統籌推進。

(十五)建立服務清單。省級民政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研究分析本地區流動兒童基本服務需求,對照《流動兒童在居住地享有關愛服務基礎清單》(見附件),制定併發布本地區流動兒童享有關愛服務清單,明確具體服務對象、項目、內容等,覆蓋範圍和實現程度不得低於《流動兒童在居住地享有關愛服務基礎清單》要求,並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財政狀況等因素進行動態調整,及時修訂發佈。各地要採取多種形式加強對本地區流動兒童關愛服務清單的宣傳解讀,使流動兒童家庭能夠更充分了解具體內容,更好享受政策紅利。

(十六)夯實基層基礎。各地民政部門要建立以市縣級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鄉鎮(街道)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站為主陣地的流動兒童關愛保護基層工作網絡,著力推進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實體化運行;選優配強兒童督導員和兒童主任,實現專業培訓全覆蓋。各地發展改革、民政、婦兒工委辦、團委、婦聯等部門和單位要加強兒童公共服務設施建設謀劃佈局,在社區增加兒童服務場所和空間。各地人民檢察院、民政等部門要發揮各自職能優勢,加強基層工作力量的深度合作。各地財政部門要統籌使用中央和地方財政資金,根據本地區流動兒童數量和保障需求,通過現有資金渠道做好流動兒童工作相關經費保障。有條件的地方可適當加大對兒童主任的補助力度。各地加大支持社會組織開展流動兒童關愛服務的資助和購買服務力度,加強對相關社會組織開展流動兒童關愛保護工作的支持指導。

(十七)強化推進落實。民政部會同相關部門及時調度流動兒童關愛保護工作進展情況,2024年起每年牽頭召開一次推進會議,推動工作落實。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發現有關單位存在管理漏洞或履行職責不力的,及時發出司法建議或檢察建議。各地要明確任務分工,細化工作措施,壓緊壓實責任,將此項工作納入相關督導檢查、綜合評估和行政考核內容,對於工作成效明顯的,按照有關規定表彰和獎勵,確保各項政策落到實處,真正惠及廣大流動兒童。

附件:流動兒童在居住地享有關愛服務基礎清單(略,詳情請登錄民政部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