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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資準入特別管理措施

(負面清單)(2024年版)

(2024年4月8日經國家發展改革委第10次委務會議審議通過和商務部審

簽,並經黨中央、國務院同意 2024年9月6日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令第23

號公佈 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説  明


一、《外商投資準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以下簡稱《外商投資準入負面清單》)統一列出股權要求、高管要求等外商投資準入方面的特別管理措施。《外商投資準入負面清單》之外的領域,按照內外資一致原則實施管理。境內外投資者統一適用《市場準入負面清單》的有關規定。

二、境外投資者不得作為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從事投資經營活動。

三、外商投資企業在中國境內投資,應符合《外商投資準入負面清單》的有關規定。

四、有關主管部門在依法履行職責過程中,對境外投資者擬投資《外商投資準入負面清單》內領域,但不符合《外商投資準入負面清單》規定的,不予辦理許可、企業登記註冊等相關事項;涉及固定資産投資項目核準的,不予辦理相關核準事項。投資有股權要求的領域,不得設立外商投資合夥企業。

五、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審核並報國務院批准,特定外商投資可以不適用《外商投資準入負面清單》中相關領域的規定。

六、從事《外商投資準入負面清單》禁止投資領域業務的境內企業到境外發行股份並上市交易的,應當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境外投資者不得參與企業經營管理,其持股比例參照境外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七、境內公司、企業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設立或控制的公司並購與其有關聯關係的境內公司,按照外商投資、境外投資、外匯管理等有關規定辦理。

八、《外商投資準入負面清單》中未列出的文化、金融等領域與行政審批、資質條件、國家安全等相關措施,按照現行規定執行。

九、《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及其後續協議、《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及其後續協議、《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及其後續協議、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對境外投資者準入待遇有更優惠規定的,可以按照相關規定執行。在自由貿易試驗區等特殊經濟區域對符合條件的投資者實施更優惠開放措施的,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十、《外商投資準入負面清單》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解釋。

十一、2021年12月27日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發佈的2021年版《外商投資準入負面清單》自2024年11月1日起廢止。



外商投資準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2024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