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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南京市國土空間總體規劃

(2021—2035年)》的批復


國函〔2024〕136號  

江蘇省人民政府、自然資源部:

你們關於報請批准《南京市國土空間總體規劃(2021—2035年)》的請示收悉。現批復如下:

一、原則同意自然資源部審查通過的《南京市國土空間總體規劃(2021—2035年)》(以下簡稱《規劃》)。《規劃》是南京市各類開發保護建設活動的基本依據,請認真組織實施。南京是江蘇省省會,東部地區重要的中心城市,國家歷史文化名城,國際性綜合交通樞紐城市。《規劃》實施要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二十大和二十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統籌發展和安全,促進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發揮全國先進製造業基地、東部産業創新中心和區域性科技創新高地、東部現代服務業中心、區域性航運物流中心等功能,融入長江經濟帶和長三角一體化發展戰略,奮力譜寫中國式現代化建設南京篇章。

二、築牢安全發展的空間基礎。到2035年,南京市耕地保有量不低於207.97萬畝,其中永久基本農田保護面積不低於186.00萬畝;生態保護紅線面積不低於496.64平方千米;城鎮開發邊界面積控制在1492.53平方千米以內;單位國內生産總值建設用地使用面積下降不少於40%;用水總量不超過上級下達指標,其中2025年不超過59.1億立方米。明確自然災害風險重點防控區域,劃定洪澇、地震等風險控制線以及綠地系統線、水體保護線、歷史文化保護線和基礎設施建設控制線,落實戰略性礦産資源等安全保障空間。

三、構建支撐新發展格局的國土空間體系。服務構建承東啟西的雙向開放樞紐,深化與上海、杭州、合肥等城市的協同聯動發展,加強南京都市圈國土空間開發保護利用的省際協同,促進形成主體功能明顯、優勢互補、高質量發展的國土空間開發保護新格局。

四、系統優化國土空間開發保護格局。加快構建區域協調、城鄉融合的城鎮體系,優化提升中心城區服務能級,強化江北新區區域輻射帶動作用。推動長江生態保護與綠色發展,嚴格長江及其洲島岸線的開發利用,加強秦淮河、紫金山、老山、石臼湖等自然生態保護與修復,保護好城鎮組團間生態隔離和生態廊道,築牢生態安全格局。保障現代都市農業空間需求,促進現代農業高質量發展。創造優良人居環境,完善城市功能結構和空間佈局,協調産業佈局、綜合交通、設施配置和土地使用,優先保障科技創新、先進製造業和現代服務業發展空間需求,提升産業科技創新的全球影響力,為推動傳統産業轉型升級提供土地政策保障。建設國際航空樞紐、國家鐵路樞紐和國家物流樞紐,優化港口集疏運體系結構,完善多向聯通、多式聯運的對外對內通道,做好重大基礎設施的空間預留,建設安全便捷、綠色低碳的城市綜合交通體系。統籌水利、能源、環境、通信、國防等基礎設施空間,積極穩步推進“平急兩用”公共基礎設施建設,優化防災減災救災設施區域佈局,提高國土空間安全韌性。統籌安排公共服務設施佈局,完善城鄉生活圈,促進職住平衡;系統佈局藍綠開放空間,營造更加宜業宜居宜樂宜遊的人民城市。嚴格開發強度管控,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統籌地上地下空間利用,有序實施城市有機更新和土地綜合整治。彰顯城鄉自然與文化特色,健全文化遺産與自然遺産空間保護機制,保護好歷史文化名城的歷史城區和歷史文化街區,加強歷代都城格局、明孝陵等世界文化遺産和紅色文化遺産保護,嚴格地下文物埋藏區空間管控,加強對城市建築高度、體量、色彩等空間要素的管控引導,構建文化資源、自然資源、景觀資源整體保護的空間體系,促進歷史文化、山水文化與城鄉發展相融合。

五、維護規劃嚴肅性權威性。《規劃》是對南京市國土空間作出的全局安排,是全市國土空間保護、開發、利用、修復的政策和總綱,必須嚴格執行,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隨意修改、違規變更。按照定期體檢和五年一評估的要求,健全各級各類國土空間規劃實施監測評估預警機制,將規劃評估結果作為規劃實施監督考核的重要依據。建立健全規劃監督、執法、問責聯動機制,實施規劃全生命週期管理。

六、做好規劃實施保障。江蘇省人民政府、自然資源部要指導督促南京市人民政府加強組織領導,明確責任分工,健全工作機制,完善配套政策措施,做好《規劃》印發和公開。南京市人民政府要依據經批准的總體規劃編制專項規劃和詳細規劃,依據詳細規劃核發規劃許可,加強城市設計方法運用,建立國土空間相關專項規劃統籌管理制度,強化對各專項規劃的指導約束;按照“統一底圖、統一標準、統一規劃、統一平臺”的要求,完善國土空間規劃“一張圖”系統和國土空間基礎信息平臺,建設國土空間規劃實施監測網絡;建立健全城市國土空間規劃委員會制度。自然資源部要會同有關方面根據職責分工,密切協調配合,加強指導、監督和評估,確保實現《規劃》確定的各項目標和任務。各有關部門要堅決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多規合一”改革的決策部署,不在國土空間規劃體系之外另設其他空間規劃。《規劃》實施中的重大事項要及時請示報告。

國 務 院           

2024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