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
https://www.gov.cn/

煤礦安全規程

(2025年7月7日經應急管理部第17次部務會議修訂通過 2025年7月24日

應急管理部令第17號公佈 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編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煤礦安全生産和從業人員的人身安全與健康,防止煤礦事故與職業病危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煤礦安全生産條例》和《安全生産許可證條例》等,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內從事煤炭生産和煤礦建設活動,必須遵守本規程。

第三條 煤礦企業進行生産,應當依照《安全生産許可證條例》等規定取得安全生産許可證。未取得安全生産許可證的,不得生産。

第四條 煤礦企業必須配備技術負責人,並根據煤礦的災害類型、災害程度、生産能力和規模等設置相應的安全生産管理機構,建立健全並落實安全技術管理體系。

煤礦必須配備符合要求的專職礦長、總工程師,分管安全、生産、機電的副礦長,設置專門機構負責煤礦安全生産與職業病危害防治管理工作,配備滿足工作需要的人員及裝備。

煤與瓦斯突出、高瓦斯、煤層容易自燃煤礦應當配備專職通風副總工程師,衝擊地壓煤礦應當配備專職防衝副總工程師,水文地質類型複雜和極複雜煤礦應當配備專職地測防治水副總工程師,以上煤礦還應當設立相應的專門防治機構和專業隊伍。

第五條 煤礦企業必須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産的法律、法規、規章、規程、標準和技術規範。

煤礦企業必須加強安全生産管理,建立健全全員安全生産責任制與職業病危害防治責任制。

煤礦企業應當建立安全生産責任制管理考核、安全目標管理、安全風險分級管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與報告、安全投入保障、事故報告與責任追究、主要災害預防管理、隱蔽致災因素普查、生産安全設備採購查驗、礦用設備器材使用管理、領導帶班下井(露天礦場)、安全檢查、安全生産獎懲、安全教育培訓、勞動用工管理、安全辦公會議、安全技術措施審批、安全操作規程管理、安全限員、安全監測、復工復産驗收、值班、事故應急救援、應急演練等制度。

除上述制度外,煤礦還應當建立健全“三違”管理、入井檢身、出入井人員清點、乘罐、測風、爆炸物品領退、井巷維修、敲幫問頂及圍岩觀測、“一炮三檢”和“三人連鎖爆破”、巡迴檢查、煤塵防治、設備設施檢查維修、安全避險設施管理和使用、停送電、雨季巡視、重大風險災害停産撤人等制度。此外,煤礦應當依法依規建立與災害類型相適應的管理制度。

煤礦必須制定作業規程和操作規程。

第六條 帶班礦領導應當對採煤、掘進等重點部位、關鍵環節,以及石門揭煤、探放水、巷道貫通、清理煤倉、強制放頂、火區密閉和啟封、動火以及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規定的其他危險作業等進行現場檢查巡視。

井下無人作業時,可以不實行礦領導帶班下井。

第七條 煤礦企業、煤礦必須向從業人員告知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及防範措施、事故應急措施、職業病危害及其後果、職業病危害防護措施等。

煤礦企業、煤礦必須支持工會等組織對煤礦安全生産與職業病危害防治工作的監督活動,發揮群眾的監督作用。

第八條 從業人員有權制止違章作業,拒絕違章指揮;當工作地點出現險情時,有權立即停止作業,撤到安全地點;當險情沒有得到處理不能保證人身安全時,有權拒絕作業。

從業人員有權了解煤礦安全生産與職業病危害防治工作,實行監督並提出建議。

從業人員必須遵守煤礦安全生産規章制度、作業規程和操作規程,嚴禁違章指揮、違章作業。

第九條 煤礦企業、煤礦必須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産教育和培訓。未經安全生産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産管理人員必須具備與煤礦生産經營活動相應的安全生産知識和管理能力,並經考核合格;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培訓合格,取得資格證書,方可上崗作業。

第十條 入井(露天礦場)人員必須佩戴安全帽等個體防護用品,穿帶有反光標識的工作服,嚴禁攜帶煙草和點火物品,入井(露天礦場)前嚴禁飲酒。

入井人員必須隨身攜帶自救器、標識卡和礦燈,嚴禁穿化纖衣服。

煤礦必須掌握入井(露天礦場)人員數量和井下人員實時位置信息。

第十一條 煤礦企業、煤礦應當積極推廣使用自動化、智慧化技術及設備,鼓勵和支持礦用産品研發和先進適用技術、工藝的應用。

涉及安全生産的新技術、新工藝試驗必須由煤礦企業進行方案論證、安全措施審批,並向屬地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和駐地礦山安全監察機構報告;新設備、新材料必須經過安全性能檢驗,取得産品工業性試驗安全標誌。

煤礦使用的納入安全標誌管理的産品,必須取得煤礦礦用産品安全標誌。

煤礦應當建立安全設備臺賬,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並定期檢測,保證正常運轉,對安全設備購置、入庫、使用、維護、保養、檢測、維修、改造、報廢等進行全流程記錄並存檔。

嚴禁使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危及生産安全和可能産生職業病危害的技術、工藝、材料和設備。

第十二條 煤礦應當遵循露天開採優先的原則,生産佈局合理,採、掘(剝)、災害治理平衡。

第十三條 有突出危險煤層的新建礦井必須先抽後建,首採區內有突出危險且瓦斯壓力大於3MPa的煤層,必須進行地面鑽井預抽,將瓦斯壓力降至2MPa以下後,方可開工建設。

第十四條 煤礦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和職業病危害防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第十五條 煤礦企業在編制生産建設長遠發展規劃和年度生産建設計劃時,必須編制安全技術與職業病危害防治發展規劃和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安全技術措施與職業病危害防治所需費用、材料和設備等必須列入企業財務、供應計劃。

煤炭生産與煤礦建設的安全投入和職業病危害防治費用提取、使用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第十六條 煤礦應當根據生産計劃、區域地質條件、災害類型制定年度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由礦長組織實施,並根據具體情況及時修改。年度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應當與應急救援預案相銜接。

第十七條 井工煤礦必須按照規定填繪反映實際情況的下列圖紙:

(一)礦井地形地質圖和綜合水文地質圖。

(二)井上、下對照圖。

(三)巷道佈置圖。

(四)採掘工程平面圖。

(五)可採煤層底板等高線及資源儲量估算圖。

(六)通風系統圖。

(七)井下運輸系統圖。

(八)安全監控系統佈置圖和斷電控製圖、人員位置監測系統圖。

(九)壓風、供水、排水、防塵、防火注漿(注氮氣、二氧化碳)、抽採瓦斯等管路系統圖。

(十)井下通信系統圖。

(十一)井上、下配電系統圖和井下電氣設備佈置圖。

(十二)井下避災路線圖。

第十八條 露天煤礦必須按照規定填繪反映實際情況的下列圖紙:

(一)地形地質圖。

(二)工程地質平面圖、斷面圖。

(三)綜合水文地質圖。

(四)採剝、排土工程平面圖和運輸系統圖。

(五)供配電系統圖。

(六)通信系統圖。

(七)防排水系統圖。

(八)邊坡監測系統平面圖。

(九)井工採空區與露天礦平面對照圖。

第十九條 臨時停工停産的井工煤礦必須制定安全技術措施,保證礦井供電、通風、排水、通信、安全監控和人員位置監測系統正常運行,落實24小時值班制度。

復工復産前必須進行全面安全檢查。

第二十條 煤礦露天轉井工開採或者井工轉露天開採的,應當履行設計重大變更審查程序。

第二十一條 煤礦企業、煤礦必須建立應急救援組織,健全規章制度,編制應急救援預案,每年至少組織1次全員應急救援培訓,每半年至少組織1次應急演練,儲備應急救援物資、裝備並定期檢查補充。

煤礦必須建立礦井安全避險系統,對井下人員進行安全避險培訓。

第二十二條 煤礦應當有創傷急救機構為其服務。創傷急救機構應當配備救護車輛、急救器材、急救裝備和藥品等。

第二十三條 煤礦發生事故後,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和技術負責人必須立即採取措施組織搶救,礦長負責搶救指揮,並按照有關規定及時上報。

第二十四條 國家實行資質管理的,煤礦企業應當委託具有國家規定資質的機構為其提供鑒定、檢測、檢驗等服務,鑒定、檢測、檢驗機構對其作出的結果負責。

瓦斯等級、衝擊地壓、煤層自燃傾向性、煤塵爆炸性、露天煤礦滑坡危險性等煤礦災害等級鑒定應當納入安全檢測、檢驗範圍,鑒定機構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資質條件,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制定並組織實施。

第二十五條 關閉煤礦必須編制專項報告,並向省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和駐地礦山安全監察機構報告。

報告必須有完善的各種地質資料,在相應圖件上標注採空區、煤柱、井筒、巷道、火區、地面沉陷區等,情況不清的應當予以説明。


第二編 煤礦地質


第二十六條 煤礦企業應當建立完善的地質保障體系,健全地質工作管理機構或者崗位。煤礦應當設立地質測量(簡稱地測)工作部門,制定地測工作規章制度,配齊所需的相關專業技術人員和儀器設備,及時開展各項地質工作。

第二十七條 煤礦地質工作的主要任務是查明煤礦地層、地質構造、煤層、瓦斯、衝擊地壓、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特徵及其變化規律,查明影響煤礦安全生産的隱蔽致災因素,開展地質類型劃分等工作。

第二十八條 煤礦必須編制地質勘探報告、建井(礦)地質報告、生産地質報告、隱蔽致災因素普查報告等;編繪地層綜合柱狀圖、煤岩層對比圖、地形地質圖、可採煤層底板等高線及資源儲量估算圖、地質剖面圖、綜合水文地質圖、採掘(剝)工程平面圖、井上下對照圖等;建立地質信息數據庫,並及時動態更新。

生産地質報告、地質類型劃分報告每3年修編1次,當地質類型劃分未發生較大變化時可以合併編制,由煤礦企業技術負責人審批。煤礦發生突水、煤與瓦斯突出、衝擊地壓等較大以上事故或者影響煤礦地質類型劃分的地質條件發生較大變化時,煤礦應當在1年內重新進行地質類型劃分。

第二十九條 煤礦建設前,應當對勘探報告的地質構造、煤層、瓦斯地質、水文地質、工程地質及衝擊危險性等地質條件的查明程度進行系統分析;核實井田範圍內鑽孔資料、位置及封孔質量,採空區分佈情況;調查鄰近礦井生産情況和地質資料,施工井筒檢查孔,編制井筒檢查孔報告、主要井巷工程預想地質剖面圖及其説明書。當地質資料不能滿足要求時,不得進行煤礦設計和建設。

第三十條 煤礦建設期間,建設工程揭露的地層、煤層、構造、瓦斯地質、工程地質、水文地質、環境地質等條件與原地質勘探報告發生較大變化時,應當及時開展補充地質勘探工作。

第三十一條 井巷揭煤前,應當探明煤層厚度、地質構造、瓦斯地質、水文地質及頂底板等地質條件,編制揭煤地質説明書。

第三十二條 煤礦建設、生産期間,必須對揭露的岩層、煤層、褶曲、斷層、軟弱夾層、裂隙、岩漿岩體、陷落柱、含水層和礦井涌水量變化及主要出水點等進行觀測、描述和綜合分析,實施地質預測、預報。

第三十三條 煤礦建設竣工移交生産前,必須由建設單位編制建井(礦)地質報告,由煤礦企業技術負責人審批。

第三十四條 煤礦生産期間,應當根據採掘地質條件的變化,選擇有針對性的地面或者井下勘查技術,開展地質勘探,防止誤揭煤層、含水層、含(導)水斷層等事故的發生。露天煤礦應當查清邊坡地質條件,並開展滑坡危險性鑒定。

第三十五條 煤礦生産期間,應當加強水文地質條件及導水通道調查評價,預測、預報涌水量及其變化。當水文地質條件發生較大變化時應當開展專門水文地質補充勘探。

第三十六條 礦井生産期間,各採區應當及時開展瓦斯含量、壓力、涌出量及地質構造等瓦斯地質探測,為編制瓦斯地質圖、瓦斯防治提供基礎地質資料。

第三十七條 礦井生産期間,應當收集資料,掌握煤塵爆炸危險性、煤層自燃傾向性、煤岩層衝擊傾向性、地溫異常等開採技術條件。

第三十八條 礦井生産期間,應當開展地面塌陷、岩層移動、裂隙發育等監測工作,發現異常後應當及時採取預防措施防止誘發地質災害。

第三十九條 煤礦必須開展隱蔽致災因素普查,查明影響煤礦安全生産的斷層、陷落柱、地下含水體、井下火區等隱蔽致災因素,並編制隱蔽致災因素普查報告。

隱蔽致災因素普查報告由煤礦企業技術負責人組織審查,當地質條件發生較大變化時應當及時修編。

第四十條 巷道掘進和工作面回採前,應當根據隱蔽致災因素普查報告和重大災害治理情況,分析地質構造特徵、煤層及其頂底板岩性、遺留煤柱、岩漿岩體、含水體、陷落柱、瓦斯、採空區等的查明程度,對異常情況開展超前探測,並編制地質説明書。

第四十一條 煤礦新採區開拓或者水平延深前,應當分析現有地質資料的可靠程度;當各類地質條件的查明程度不能滿足新採區開拓或者水平延深需求時,應當及時開展補充地質勘探工作。補充勘探設計和地質勘探報告由煤礦企業技術負責人審批。

第四十二條 煤礦應當積極採用新技術、新方法、新設備,實施煤層、岩層、構造、瓦斯、水等各類地質體的協同勘查,逐步實現地質工作透明化、智慧化。


第三編 井工煤礦

第一章 設計及井巷佈置


第四十三條 礦井設計應當依據地質勘探報告和災害評估成果,綜合考慮井田地形地貌、地質條件、煤層賦存條件、開採技術條件、安全條件等因素選擇井口位置、開拓方式、井底車場形式與層位、主要大巷佈置形式與位置、採(盤)區佈置等。

具有煤與瓦斯突出、衝擊地壓危險的礦井,應當分區開拓、開採,避免不合理的集中佈置、生産。

第四十四條 礦井在設計前必須完成井田範圍內水、火、瓦斯、頂板、衝擊地壓、粉塵、熱害及其他災害評估工作,評估主要包含下列內容:

(一)礦井採掘工程可能揭露的所有平均厚度0.3m以上煤層的突出危險性。

(二)礦井和採掘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

(三)礦井水文地質類型及開採過程中發生突水的可能性。

(四)可採煤層的衝擊危險性、自燃傾向性和煤塵爆炸危險性。

第四十五條 新建及改擴建大中型礦井開採深度不應超過1200m,小型礦井開採深度不應超過600m,國家組織的煤炭深部安全開採試驗除外。

新建突出礦井設計生産能力不得低於0.9Mt/a。

礦井同時生産的水平不得超過2個。

第四十六條 礦井設計與開拓部署應當統籌考慮礦井服務年限內不同階段主要災害的特點及防治對策。

礦井各開採水平、區域的瓦斯或者衝擊危險性等級不一致時,礦井的生産系統和設備選型必須按照較高等級進行設計。

第四十七條 井筒位置應當儘量避開斷層破碎帶、採空區、煤與瓦斯突出煤層或者軟弱岩層,嚴禁穿過陷落柱、溶洞。

新建的井底車場巷道及主要硐室不得佈置在有煤與瓦斯突出危險或者強衝擊地壓危險的煤層中。

第四十八條 進風井口必須佈置在粉塵、有害和高溫氣體不能侵入的地點。已佈置在粉塵、有害和高溫氣體能侵入的地點的,應當制定安全措施。

第四十九條 突出及按照突出設計的礦井,採掘佈置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斜井和平硐,運輸和軌道大巷、總進(回)風巷等主要井巷應當佈置在岩層或者無突出危險煤層內。突出煤層的其他巷道優先佈置在被保護區域或者無突出危險區域內。

(二)應當減少井巷揭開(穿)突出煤層的次數,揭開(穿)突出煤層的地點應當合理避開地質構造帶。

第五十條 開拓巷道不得佈置在有煤與瓦斯突出危險、強衝擊地壓危險的煤層以及防水(砂)煤岩柱中,不應佈置在軟弱地層和富水性較強的地層中,應當避開構造應力集中區。

深部礦井或者高地應力礦井,開拓巷道應當結合水平主應力方向合理佈置;佈置在有衝擊地壓危險煤層中的開拓大巷,應當綜合分析、合理確定保護煤柱留設寬度,由煤礦企業技術負責人審批;佈置在自燃、容易自燃煤層中的開拓巷道,必須採取可靠的防滅火措施。

第五十一條 礦井採(盤)區劃分應當滿足開採工藝、通風、運輸和巷道維護等要求,充分考慮井田內較大斷層等構造因素,有利於煤與瓦斯突出、衝擊地壓、水害、火災等重大災害防治。

採(盤)區開採前必須按照生産佈局和資源回收合理的要求編制採(盤)區設計,並嚴格按照採(盤)區設計組織施工,情況發生變化時應當及時修改設計。

第五十二條 礦井必須至少有2個能行人的通達地面的安全出口,各出口間距不得小于30m。

新建、改擴建礦井的回風井嚴禁兼作提升和行人通道,緊急情況下可以作為安全出口。

井下每一個水平到上一個水平、各個採(盤)區都必須至少有2個便於行人的安全出口,並與通達地面的安全出口相連。未建成2個安全出口的水平或者採(盤)區嚴禁回採。

第五十三條 礦井同時回採的採煤工作面個數原則上不得超過3個,煤(半煤岩)巷掘進工作面個數原則上不得超過9個。嚴禁以掘代採。

按照“一井一面”、“一井兩面”核準的礦井,原則上不再增加同時回採的採煤工作面。如果開採煤層厚度變薄,可以適當增加採煤工作面數量。

薄煤層或者長壁充填開採需增加採掘工作面個數時,中央企業應當向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報告,其他企業應當向省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和駐地礦山安全監察機構報告。

第五十四條 有煤與瓦斯突出或者衝擊地壓危險的煤層,應當優先開採保護層。

第五十五條 礦井應當保證正常的採掘接續,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開拓煤量、準備煤量及回採煤量應當保持平衡。

(二)回採巷道施工前,水平或者採(盤)區應當形成完整的通風、排水、供電、通信等系統。

(三)不得因採掘接續緊張,隨意調整採區劃分和工作面佈置。

(四)煤層群開採時,施工近距離煤層巷道前,應當留有合理的頂底板穩定時間。

(五)瓦斯、衝擊地壓、水害等重大災害治理達標後,方可進行採掘活動。


第二章 礦井建設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五十六條 煤礦建設單位和參與建設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必須具有與工程項目規模相適應的能力。國家實行資質管理的,應當具備相應的資質,不得超資質承攬項目。

第五十七條 煤礦建設項目的建設單位是安全生産管理的責任主體,必須設置項目管理機構,按照要求配齊安全技術管理人員,應當對參與煤礦建設項目的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進行統一協調管理,對煤礦建設項目安全管理負總責。

建設單位應當查清構造、瓦斯、水文地質、煤層自燃傾向性、煤塵爆炸危險性、衝擊危險性、採空區等建設條件。

建設單位應當編制應急救援預案,建立救援隊伍或者簽訂救援協議,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物資、裝備和設施。

第五十八條 煤礦建設項目的施工單位必須設置項目管理機構,配備滿足工程需要的安全人員、技術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建立健全並落實全員安全生産責任制,對工程施工安全和施工質量負責。

勘察單位、設計單位、監理單位對所承擔業務範圍內的安全和質量負責。

第五十九條 建設單位負責組織編制礦井單項工程施工組織設計和定期開展隱蔽致災因素普查。施工單位施工期間應當開展日常隱患排查,並配合開展隱蔽致災因素普查。

第六十條 井筒設計前,必須按照下列要求施工井筒檢查孔:

(一)立井井筒檢查孔距井筒中心不大於25m,且不得佈置在井筒範圍內,孔深應當不小于井筒設計深度以下30m。地質條件複雜時,應當增加檢查孔數量。

(二)斜井井筒(平硐)檢查孔距井筒縱向中心線所在垂直面不大於25m,且不得佈置在井筒範圍內,孔深應當不小于該孔所處斜井井筒(平硐)底板以下30m。檢查孔的數量和佈置應當滿足設計和施工要求。

(三)井筒檢查孔必須全孔取芯,全孔數字測井;必須分含水層(組)進行抽水試驗,分煤層採測煤層瓦斯、煤層自燃、煤塵爆炸性煤樣;採測鑽孔水文地質及工程地質參數,查明地質構造和岩(土)層特徵;詳細編錄鑽孔完整地質剖面。

第六十一條 礦井建設期間必須按照規定填繪反映實際情況的井巷工程進度交換圖、井巷工程地質實測素描圖及通風、供電、運輸、通信、監測、管路等系統圖。

第六十二條 礦井建設期間的安全出口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開鑿或者延深立井時,井筒內必須設有在提升設備發生故障時專供人員出井的安全設施和出口;井筒到底後,應當先短路貫通,形成至少2個通達地面的安全出口。

(二)相鄰的兩條斜井或者平硐施工時,應當及時按照設計要求貫通聯絡巷。


第二節 井巷掘進與支護


第六十三條 開鑿平硐、斜井和立井時,井口與堅硬岩層之間的井巷必須砌碹或者用混凝土砌(澆)築,並向堅硬岩層內至少延深5m。

在山坡下開鑿斜井和平硐時,井口頂、側必須構築擋墻和防洪水溝。

第六十四條 立井鎖口施工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採用凍結法施工井筒時,應當在井筒具備試挖條件後施工。

(二)風硐口、安全出口與井筒連接處應當整體澆築,並採取安全防護措施。

(三)拆除臨時鎖口進行永久鎖口施工前,在永久鎖口下方應當設置保護盤,並滿足通風、防墜和承載要求。

第六十五條 立井永久或者臨時支護到井筒工作面的距離及防止片幫的措施必鬚根據岩性、水文地質條件和施工工藝在作業規程中明確。

第六十六條 立井井筒穿過沖積層、鬆軟岩層或者煤層時,必須有專門措施。採用井圈或者其他臨時支護時,臨時支護必須安全可靠、緊靠工作面,並及時進行永久支護。建立永久支護前,每班應當派專人觀測地面沉降和井幫變化情況;發現危險預兆時,必須立即停止作業,撤出人員,進行處理。

第六十七條 採用凍結法開鑿立井井筒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凍結深度應當深入穩定的不透水基岩10m以上。

(二)施工第一個凍結孔時,應當在到達設計凍結深度30m前,開始取芯核實地層。

(三)鑽進凍結孔時,必須測定鑽孔的方位和頂角,測斜的最大間隔不得超過30m,並繪製凍結孔實際偏斜平面位置圖。偏斜度超過規定時,必須及時糾正。因鑽孔偏斜影響凍結效果時,必須補孔。

(四)水文觀測孔應當打在井筒內,不得偏離井筒的凈斷面,其深度不得超過凍結段深度。

(五)凍結管應當採用無縫鋼管,並採用焊接或者螺紋連接。凍結管下入鑽孔後應當進行試壓,發現異常時,必須及時處理。

(六)開始凍結後,必須經常觀察水文觀測孔的水位變化。只有在水文觀測孔冒水7天且水量正常,或者提前冒水的水文觀測孔水壓曲線出現明顯拐點且穩定上升7天,確定凍結壁已交圈後,才可以進行試挖。

(七)在凍結和開鑿過程中,要定期檢查鹽水溫度和流量、井幫溫度和位移,以及井幫和工作面鹽水滲漏等情況。檢查應當有詳細記錄,發現異常,必須及時處理。

(八)開鑿凍結段採用爆破作業時,必須使用抗凍炸藥,並制定專項措施。爆破技術參數應當在作業規程中明確。

(九)掘進施工過程中,必須有防止凍結壁變形和片幫、斷管等的安全措施。

(十)生根壁座應當設在含水較少的穩定堅硬岩層中。

(十一)凍結深度小于300m時,在永久井壁施工全部完成後方可停止凍結;凍結深度大於300m時,停止凍結的時間由建設、凍結、掘砌和監理單位根據凍結溫度場觀測資料共同研究確定。

(十二)凍結井筒的井壁結構應當採用雙層或者複合井壁,井筒凍結段施工結束後應當及時進行壁間充填注漿。注漿時壁間夾層混凝土溫度應當不低於4℃,且凍結壁仍處於封閉狀態,並能承受外部水靜壓力。

(十三)在沖積層段井壁不應預留或者後鑿梁窩。

(十四)當凍結孔穿過布有井下巷道或者硐室的岩層時,應當採用緩凝漿液充填凍結孔壁與凍結管之間的環形空間,充填高度應當超過巷道或者硐室頂板以上不少於100m。

(十五)凍結施工結束後,必須及時用水泥漿、水泥砂漿或者混凝土等膠凝材料將凍結孔、測溫孔全孔充滿填實。

第六十八條 採用豎孔凍結法開鑿斜井井筒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沿斜井軸線方向凍結終端位置應當保證斜井井筒頂板位於相對穩定的隔水地層5m以上,每段豎孔凍結深度應當穿過斜井凍結段井筒底板5m以上。

(二)沿斜井井筒方向掘進的工作面,距離每段凍結終端不得小于5m。

(三)凍結段初次支護及永久支護距掘進工作面的最大距離、掘進到永久支護完成的間隔時間必須在施工組織設計中明確,並制定處理凍結管和解凍後防治水的專項措施。永久支護完成後,方可停止該段井筒凍結。

第六十九條 凍結站必須採用不燃性材料建築,並裝設通風裝置。定期測定站內空氣中的氨氣濃度,氨氣濃度不得大於0.004%。站內嚴禁煙火,必須備有急救和消防器材。

製冷劑容器必須經過試驗,合格後方可使用;製冷劑在運輸、使用、充注、回收期間,應當有安全技術措施。

第七十條 冬季或者用凍結法開鑿井筒時,必須有防凍、清除冰淩的措施。

第七十一條 採用裝配式金屬模板砌築內壁時,應當嚴格控制混凝土配合比和入模溫度。混凝土配合比除滿足強度、坍落度、初凝時間、終凝時間等設計要求外,還應當採取措施減少水化熱。脫模時混凝土強度不小于0.7MPa,且套壁施工速度每24h不得超過12m。

第七十二條 採用鑽井法開鑿立井井筒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鑽井設計與施工的最終位置必須穿過沖積層,並進入不透水的穩定基岩中5m以上。

(二)鑽井臨時鎖口深度應當大於4m,且進入穩定地層中3m以上,遇特殊情況應當採取專門措施。

(三)鑽井期間,必須封蓋井口,並採取可靠的防墜措施;鑽井泥漿漿面必須高於地下靜止水位0.5m,且不得低於臨時鎖口下端1m;井口必須安裝泥漿漿面高度報警裝置。

(四)泥漿溝槽、泥漿沉澱池、臨時蓄漿池均應當設置防護設施。泥漿的排放和固化應當滿足環保要求。

(五)鑽井時必須及時測定井筒的偏斜度。偏斜度超過規定時,必須及時糾正。井筒偏斜度及測點的間距必須在施工組織設計中明確。鑽井完畢後,必須繪製井筒的縱橫剖面圖,井筒中心線和截面必須符合設計。

(六)井壁下沉時井壁上沿應當高出泥漿漿面1.5m以上。井壁對接找正時,內吊盤工作人員不得超過4人。

(七)井壁下沉安裝、壁後充填及充填質量檢查、開鑿井壁底或者開掘馬頭門時,必須制定專項措施。

第七十三條 立井井筒穿過預測涌水量大於10m3/h的含水岩層或者破碎帶時,應當採用地面或者工作面預注漿法進行堵水或者加固。注漿前,必須編制注漿工程設計和施工組織設計。

第七十四條 採用注漿法防治井壁漏水時,應當制定專項措施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最大注漿壓力必須小于井壁承載強度。

(二)位於流砂層的井筒段,注漿孔深度必須小于井壁厚度200mm。井筒採用雙層井壁支護時,注漿孔應當穿過內壁進入外壁100mm。當井壁破裂必須採用破壁注漿時,必須制定專門措施。

(三)注漿管必須固結在井壁中,並裝有閥門。鑽孔可能發生涌砂時,應當採取套管法或者其他安全措施。採用套管法注漿時,必須對套管與孔壁的固結強度進行耐壓試驗,只有達到注漿終壓後才可使用。

第七十五條 開鑿或者延深立井、安裝井筒裝備的施工組織設計中,必須有天輪平臺、翻矸平臺、封口盤、保護盤、吊盤以及鑿岩、抓岩、出矸等設備的設置、運行、維修的安全技術措施。

第七十六條 延深立井井筒時,必須用堅固的保險盤或者留保護岩柱與上部生産水平隔開。只有在井筒裝備完畢、井筒與井底車場連接處的開鑿和支護完成,制定安全措施後,方可拆除保險盤或者掘鑿保護岩柱。

第七十七條 向井下輸送混凝土時,必須制定安全技術措施。混凝土強度等級大於C40或者輸送深度大於400m時,嚴禁採用溜灰管輸送。

第七十八條 斜井(巷)施工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明槽開挖必須制定防治水和邊坡防護專項措施。

(二)由明槽進入暗硐或者由表土進入基岩採用鑽爆法施工時,必須制定專項措施。

(三)施工15°以上斜井(巷)時,應當制定防止設備、軌道、管路等下滑的專項措施。

(四)由下向上施工25°以上的斜巷時,必須將溜矸(煤)道與人行道分開。人行道應當設扶手、梯子和信號裝置。斜巷與上部巷道貫通時,必須有專項措施。

第七十九條 採用反井鑽機掘鑿暗立井、煤倉及溜煤眼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擴孔作業時,嚴禁人員在下方停留、通行、觀察或者出渣。出渣時,反井鑽機應當停止擴孔作業。更換破岩滾刀時,必須採取保護措施。

(二)嚴禁幹鑽擴孔。

(三)及時清理溜矸孔內的矸石,防止堵孔。必須制定處理堵孔的專項措施。嚴禁站在溜矸孔的矸石上作業。

(四)擴孔完畢,必須在上孔口設置防止人員、物料墜落等安全設施,在上、下孔口外圍設置柵欄,防止人員進入。

第八十條 施工岩(煤)平巷(硐)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掘進工作面嚴禁空頂作業。臨時和永久支護距掘進工作面的距離,必鬚根據地質、水文地質條件和施工工藝在作業規程中明確,並制定防止冒頂、片幫的安全措施。

(二)距掘進工作面10m內的架棚支護,在爆破前必須加固。對爆破崩倒、崩壞的支架必須先行修復,之後方可進入工作面作業。修復支架時必須先檢查頂、幫,並由外向裏逐架進行。

(三)在鬆軟的煤(岩)層、流砂性地層或者破碎帶中掘進巷道時,必須採取超前支護或者其他措施。

第八十一條 煤礦建設、生産期間採用下料孔向井下輸送砂石料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下料孔終孔位置應當設置在不透水的穩定岩層內,與已有巷道及鑽孔的水平距離不得小于20m。

(二)下料孔偏斜率不得大於1‰。

(三)下料孔必須設置內外套管,外管與鑽孔孔壁間應當使用水泥漿固管。

(四)揭露下料孔前應當按照規定探放水,發現涌水應當採取注漿堵水措施。

(五)定期檢查內管的磨損情況,發現破損,及時更換。

第八十二條 使用傘鑽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井口傘鑽懸吊裝置、導軌梁等設施的強度及佈置,必須在施工組織設計中驗算和明確。

(二)傘鑽摘挂鉤必須由專人負責。

(三)傘鑽在井筒中運輸時必須收攏綁扎,通過各施工盤口時必須減速並由專人監視。

(四)傘鑽支撐完成前不得脫開懸吊鋼絲繩,使用期間必須設置保險繩。

第八十三條 使用抓岩機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抓岩機應當與吊盤可靠連接,並設置專用保險繩。

(二)抓岩機連接件及鋼絲繩,在使用期間必須由專人每班檢查1次。

(三)抓矸完畢必須將抓鬥收攏並鎖挂于機身。

第八十四條 使用全斷面巷道掘進機(TBM)掘進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TBM盾體、一運輸送機卸料口、除塵風機出風口等處應當設置瓦斯檢測裝置,當瓦斯濃度超過1%時,應當自動斷電、停止作業。

(二)TBM最大部件的尺寸和重量不得超出礦井提升運輸能力。分塊設計的部件,分塊之間應當採用螺栓連接。

(三)TBM脫困扭矩不應小于額定扭矩的1.5倍。

(四)應當採用自動導向系統對掘進機姿態進行實時監測,定期進行人工測量復核。

(五)刀盤和一運、二運輸送機應當配備啟動語音報警和急停裝置。

(六)應當配備機載滅火器或者其他消防系統。

(七)大傾角(坡度大於±10°)掘進時,設備人員通道必須有可靠的防滑措施。

第八十五條 使用耙裝機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耙裝機作業時必須有照明。

(二)耙裝機絞車的剎車裝置必須完好、可靠。

(三)耙裝機必須裝有封閉式金屬擋繩欄和防耙鬥出槽的護欄;在巷道拐彎段裝岩(煤)時,必須使用可靠的雙向輔助導向輪,清理好機道,並有專人指揮和信號聯絡。

(四)固定鋼絲繩滑輪的錨樁及其孔深和牢固程度,必鬚根據岩性條件在作業規程中明確。

(五)耙裝機在裝岩(煤)前,必須將機身和尾輪固定牢靠。耙裝機運行時,嚴禁在耙鬥運行範圍內進行其他工作和行人。在傾斜井巷移動耙裝機時,下方不得有人。上山施工傾角大於20°時,在司機前方必須設護身柱或者擋板,並在耙裝機前方增設固定裝置。傾斜井巷使用耙裝機時,必須有防止機身下滑的措施。

(六)耙裝機作業時,其與掘進工作面的最大和最小允許距離必須在作業規程中明確。

第八十六條 使用挖掘機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嚴禁在作業範圍內進行其他工作和行人。

(二)2台以上挖掘機同時作業或者與抓岩機同時作業時應當明確各自的作業範圍,並設專人指揮。

(三)下坡運行時必須使用低速擋,嚴禁脫擋滑行,跨越軌道時必須有防滑措施。

(四)作業範圍內必須有充足的照明。


第三節 井塔、井架及井筒裝備


第八十七條 井塔施工時,井塔出入口必須搭設雙層防護安全通道,非出入口和通道兩側必須密閉,並設置醒目的行走路線標識。採用凍結法施工的井筒,嚴禁在未完全融化的人工凍土地基中施工井塔樁基。

第八十八條 井架安裝必須編制施工組織設計。遇惡劣氣候時,不得進行吊裝作業。採用扒桿起立井架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扒桿選型必須經過驗算,其強度、穩定性、基礎承載能力必須符合設計。

(二)鉸鏈及預埋件必須按照設計要求製作和安裝,銷軸使用前應當進行無損探傷檢測。

(三)吊耳必須進行強度校核,且不得橫向使用。

(四)扒桿起立時應當有纜風繩控制偏擺,並使纜風繩始終保持一定張力。

第八十九條 立井井筒裝備安裝施工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井筒未貫通嚴禁井筒裝備安裝施工。

(二)突出礦井進行煤巷施工,且井筒處於回風狀態時,嚴禁井筒裝備安裝施工。

(三)封口盤預留通風口應當符合通風要求。

(四)吊盤、吊桶(罐)、懸吊裝置的銷軸在使用前應當進行無損探傷檢測,合格後方可使用。

(五)吊盤上放置的設備、材料及工具箱等必須固定牢靠。

(六)在吊盤以外作業時,必須有牢靠的立足處。

(七)嚴禁吊盤和提升容器同時運行,提升容器或者鉤頭通過吊盤的速度不得大於0.2m/s。

第九十條 井塔施工與井筒裝備安裝平行作業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土建與安裝平行作業時,必須編制專項措施,明確安全防護要求。

(二)利用永久井塔鑿井時,在臨時天輪平臺佈置前必須對井塔承重結構進行驗算。

(三)臨時天輪平臺的上一層提升孔口和吊裝孔口必須封閉牢固。

(四)施工電梯和塔式起重機位置必須避開運行中的井筒裝備、材料運輸路線和人員行走通道。

第九十一條 安裝井架或者井架上的設備時必須蓋嚴井口。裝備井筒與安裝井架及井架上的設備平行作業時,井口掩蓋裝置必須堅固可靠,能承受井架上墜落物的衝擊。

第九十二條 井下安裝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作業現場必須有充足的照明。

(二)大型設備、構件下井前必須校驗提升設備的能力,並制定專項措施。

(三)巷道內固定吊點必須符合吊裝要求。吊裝時應當有專人觀察吊點附近頂板情況,嚴禁超載吊裝。

(四)在傾斜井巷提升運輸時不得進行安裝作業。


第四節 建井期間生産及輔助系統


第九十三條 井筒施工開工前應當有兩回路電源線路(來自兩個不同變電站,或者不同電源進線的同一變電站的兩段母線)。當任一回路停止供電時,另一回路應當能擔負建設期間全部用電負荷,兩回路電源線路不得分接其他負荷。暫不能形成兩回路電源線路的,必須有一回路電源線路符合上述要求,另一回路可以引自其他電源,或者有備用電源,其容量應當滿足通風、排水和撤出人員的需要。

井筒開鑿落底前,礦井必須形成兩回路電源線路,並且地面永久變電所投入使用或者臨時變電所形成兩回路電源線路供電。礦井短路貫通後進入巷道和硐室施工時,必須形成兩回路供電系統。採區巷道施工前井下永久變電所應當投入使用。

第九十四條 建井期間,立井和斜井纏繞式提升機捲筒纏繞鋼絲繩的層數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捲筒表面帶有平行折線繩槽和層間過渡裝置的:升降人員時不超過3層;專用於升降物料時不超過4層。

(二)捲筒表面帶有螺旋繩槽和層間過渡裝置的:升降人員時不超過2層;專用於升降物料時不超過3層。

第九十五條 懸挂吊盤、模板、抓岩機、管路、電纜和安全梯的鑿井絞車、懸吊鋼絲繩、懸挂裝置及天輪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必須裝設制動裝置,並設電氣閉鎖,其工作制動和安全制動的制動力矩均不小于最大靜力矩的兩倍。

(二)懸挂吊盤和模板的鑿井絞車應當採用變頻電控,並安裝鋼絲繩張力在線檢測報警裝置。

(三)懸吊鋼絲繩安全系數必須符合表1的要求。


表1 鋼絲繩安全系數最小值

(四)在用纏繞式提升鋼絲繩在定期檢驗時,專為升降物料和懸挂吊盤用的鋼絲繩,安全系數小于5時,應當及時更換。

(五)吊盤、安全梯、水泵、抓岩機的懸挂裝置安全系數不小于10;風管、水管、風筒、注漿管的懸挂裝置安全系數不小于8。

(六)鑿井絞車的捲筒和天輪直徑與鋼絲繩直徑之比值不小于20。

第九十六條 建井期間,2個提升容器的導向裝置最突出部分之間的間隙,不得小于0.2+H/3000(H為提升高度,單位為m);井筒深度小于300m時,上述間隙不得小于300mm。

立井鑿井期間,井筒內各設施之間的間隙應當符合表2的要求。


表2 立井鑿井期間井筒內各設施之間的間隙

第九十七條 建井期間採用吊桶提升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採用阻旋轉提升鋼絲繩。

(二)吊桶的連接裝置安全系數不小于13。

(三)吊桶必須沿鋼絲繩罐道升降,無罐道段吊桶升降距離不得超過40m。

(四)懸挂吊盤的鋼絲繩兼作罐道繩時,必須制定專項措施。

(五)吊桶上方必須裝設保護傘帽。

(六)吊桶翻矸時嚴禁打開井蓋門。

(七)在使用鋼絲繩罐道時,吊桶升降人員的最大速度不得超過採用下式求得的值,且最大不超過7m/s;無罐道繩段,不得超過1m/s。

式中v——最大提升速度,m/s;

H——提升高度,m。

(八)在使用鋼絲繩罐道時,吊桶升降物料時的最大速度不得超過採用下式求得的值,且最大不超過8m/s;無罐道繩段,不得超過2m/s。

(九)在過卷行程內可以不安設緩衝裝置,但過卷行程不得小于表3確定的值。


表3 提升速度與過卷行程

(十)提升機松繩保護裝置應當接入報警回路。

(十一)提升裝置捲筒和天輪的最小直徑與鋼絲繩直徑之比值:捲筒和圍抱角大於90°的天輪不小于60;圍抱角小于90°的天輪不小于40。

第九十八條 立井鑿井期間採用吊桶升降人員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乘坐人員必須挂牢安全繩,嚴禁身體任何部位超出吊桶邊緣。

(二)不得人、物混裝。運送爆炸物品時應當執行本規程第三百七十六條的規定。

(三)嚴禁用自動翻轉式、底卸式吊桶升降人員。

(四)吊桶提升到地面時,人員必須從井口平臺進出吊桶,並只準在吊桶停穩和井蓋門關閉後進出吊桶。

(五)吊桶內人均有效面積不應小于0.2m2,嚴禁超員。

第九十九條 立井鑿井期間,掘進工作面與吊盤、吊盤與井口、吊盤與輔助盤、腰泵房與井口、翻矸平臺與井口、井口與提升機房必須設置獨立信號裝置。井口信號裝置必須與絞車的控制回路閉鎖。

吊盤與井口、腰泵房與井口、井口與提升機房,必須裝設直通電話。

建井期間罐籠與箕鬥混合提升,提人時應當設置信號閉鎖,當罐籠提人時箕鬥不得運行。

裝備1套提升系統的井筒,必須有備用通信、信號裝置。

第一百條 立井鑿井期間,提升鋼絲繩與吊桶的連接,必須採用具有可靠保險和回轉卸力裝置的專用鉤頭。鉤頭主要受力部件每年應當進行1次無損探傷檢測。

第一百零一條 建井期間,井筒中懸挂吊盤、模板、水泵、抓岩機的鋼絲繩,使用期限一般為1年;懸挂水管、風管、輸料管、安全梯和電纜的鋼絲繩,使用期限一般為2年。鋼絲繩到期後經檢測檢驗合格,可以繼續使用。

施工單位應當根據建井工期、在用鋼絲繩的腐蝕程度等因素,確定是否需要儲備經檢測檢驗合格的提升鋼絲繩。

第一百零二條 立井井筒臨時改絞必須編制施工組織設計。井筒井底水窩深度必須滿足過放距離的要求。提升容器過放距離內嚴禁積水積物。

同一工業廣場內佈置2個以上井筒時,未與另一井筒貫通的井筒不得進行臨時改絞。單井筒確需臨時改絞的,必須制定專項措施。

第一百零三條 開鑿或者延深斜井、下山時,必須在斜井、下山的上口設置防止跑車裝置,在掘進工作面的上方設置跑車防護裝置,跑車防護裝置與掘進工作面的距離必須在施工組織設計或者作業規程中明確。

斜井(巷)施工期間兼作人行道時,必須每隔40m設置躲避硐。設有躲避硐的一側必須有暢通的人行道。上下人員必須走人行道。人行道必須設紅燈和語音提示裝置。

斜巷採用多級提升或者上山掘進提升時,在絞車上山方向必須設置擋車欄。

第一百零四條 在吊盤上或者在2m以上高處作業時,工作人員必須佩戴保險帶。保險帶必須拴在牢固的構件上,高挂低用。保險帶應當定期按照有關規定試驗。每次使用前必須檢查,發現損壞必須立即更換。

第一百零五條 井筒開鑿到底後,應當先施工永久排水系統,並在進入採區施工前完成。永久排水系統完成前,在井底附近必須設置臨時排水系統,並符合下列要求:

(一)當預計涌水量不大於50m3/h時,臨時水倉容積應當大於4h正常涌水量;當預計涌水量大於50m3/h時,臨時水倉容積應當大於8h正常涌水量。臨時水倉應當定期清理。

(二)井下工作水泵的排水能力應當能在20h內排出24h正常涌水量,井下備用水泵排水能力不小于工作水泵排水能力的70%。

(三)臨時排水管的型號應當與排水能力相匹配。

(四)臨時水泵及配電設備基礎應當比巷道底板至少高300mm,泵房斷面應當滿足設備佈置需要。

第一百零六條 立井鑿井期間的局部通風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局部通風機的安裝位置距井口不得小于20m,且位於井口主導風向上風側。

(二)局部通風機的安裝和使用必須滿足本規程第一百八十三條的要求。

(三)立井施工應當在井口預留專用回風口,以確保風流暢通,回風口的大小及安全防護措施應當在作業規程中明確。

第一百零七條 巷道及硐室施工期間的通風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主井、副井和風井佈置在同一個工業廣場內,主井或者副井與風井貫通後,應當先安裝主要通風機,實現全風壓通風。不具備安裝主要通風機條件的,必須安裝臨時通風機,但不得採用局部通風機或者局部通風機群代替臨時通風機。

主井、副井和風井佈置在不同的工業廣場內,主井或者副井短期內不能與風井貫通的,主井與副井貫通後必須安裝臨時通風機實現全風壓通風。

(二)礦井臨時通風機應當安裝在地面。低瓦斯礦井臨時通風機確需安裝在井下時,必須制定專項措施。

(三)礦井採用臨時通風機通風時,必須設置備用通風機,備用通風機必須能在10min內啟動。

第一百零八條 建井期間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必須建立瓦斯抽採系統:

(一)突出礦井在揭露突出煤層前。

(二)任一掘進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於3m3/min,用通風方法解決瓦斯問題不合理的。

第一百零九條 建井期間,監測監控和通信系統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井筒掘砌期間,應當設置瓦斯、一氧化碳等傳感器,吊盤、井口、翻矸平臺和提升機房應當安裝視頻監視系統。

(二)井筒揭煤瓦斯超限後,應當斷開井筒及井口20m範圍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電源。高瓦斯及煤與瓦斯突出礦井井筒掘砌期間提升信號系統應當採用本質安全型信號裝置。

(三)井筒落底後進入巷道施工前,必須形成安全監控、通信聯絡等系統。

(四)高瓦斯、煤與瓦斯突出、水文地質類型複雜和極複雜礦井進入主要大巷施工前,必須形成永久安全監控、人員位置監測、通信聯絡等系統。其他礦井進入採區前,必須形成永久安全監控、人員位置監測、通信聯絡等系統。


第三章 採  掘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一百一十條 井巷交岔點,必須設置路標,標明所在地點,指明通往安全出口的方向。

通達地面的安全出口和2個水平之間的安全出口,傾角不大於45°時,必須設置人行道,並根據傾角大小和實際需要設置扶手、臺階或者梯道。傾角大於45°時,必須設置梯道間或者梯子間,斜井梯道間必須分段錯開設置,每段斜長不得大於10m;立井梯子間中的梯子角度不得大於80°,相鄰2個平臺的垂直距離不得大於8m。

安全出口應當定期巡查,加強維護,保持暢通,巡查頻次由煤礦礦長或者分管安全的副礦長確定。

第一百一十一條 主要絞車道不得兼作人行道。提升量不大、保證行車時不行人的,不受此限。

第一百一十二條 巷道凈斷面必須滿足行人、運輸、通風和安全設施及設備安裝、檢修、施工的需要,並符合下列要求:

(一)採用軌道機車運輸的巷道凈高,自軌面起不得低於2m。架線電機車運輸巷道的凈高,在井底車場內、從井底到乘車場,不小于2.4m;其他地點,行人的不小于2.2m,不行人的不小于2.1m。

(二)採用帶式輸送機運輸的巷道:

1.帶寬小于或者等於1.4m的,巷道凈高不小于2.2m;帶寬大於1.4m的,巷道凈高不小于2.5m。

2.巷道頂為拱形結構時,拱腳的高度不應小于1.8m。

3.上輸送帶距離巷道頂板支架、錨桿、錨索等金屬構件的距離不得小于0.5m,下輸送帶距離巷道底板的距離不得小于0.2m。

(三)採(盤)區內的上山、下山和平巷的凈高不得低於2m,薄煤層內的不得低於1.8m。

(四)運輸巷(包括管、線、電纜)與運輸設備最突出部分之間的最小間距,應當符合表4的要求。

巷道凈斷面的設計,必須按照支護最大允許變形後的斷面計算。


表4 運輸巷與運輸設備最突出部分之間的最小間距


第一百一十三條 新建礦井、生産礦井新掘運輸巷的一側,從巷道道碴面起1.6m的高度內,必須留有寬0.8m(綜合機械化採煤及無軌膠輪車運輸的礦井為1m)以上的人行道,管道吊挂高度不得低於1.8m。

生産礦井已有巷道人行道的寬度不符合上述要求時,必須在巷道的一側設置躲避硐,2個躲避硐的間距不得超過40m。躲避硐寬度不得小于1.2m,深度不得小于0.7m,高度不得小于1.8m。躲避硐內嚴禁堆積物料。

採用無軌膠輪車運輸的礦井人行道寬度不足1m時,必須制定專項安全技術措施,嚴格執行“行人不行車,行車不行人”的規定。

在人車停車地點的巷道上下人側,從巷道道碴面起1.6m的高度內,必須留有寬1m以上的人行道,管道吊挂高度不得低於1.8m。

第一百一十四條 在雙向運輸巷中,兩車最突出部分之間的距離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一)採用軌道運輸的巷道:對開時不得小于0.2m,採區裝載點不得小于0.7m,礦車摘挂鉤地點不得小于1m。

(二)採用單軌吊車運輸的巷道:對開時不得小于0.8m。

(三)採用無軌膠輪車運輸的巷道:

1.雙車道行駛,會車時不得小于0.5m。

2.單車道應當根據運距、運量、運速及運輸車輛特性,在巷道的合適位置設置車輛繞行道或者錯車硐室,並設置方向標識。

第一百一十五條 掘進巷道在揭露老空區前,必須先探後掘,制定探查老空區的專項安全技術措施,包括接近老空區時必須預留的煤(岩)柱厚度和探明水、火、瓦斯等內容。老空區範圍不清,水、火、瓦斯和頂板垮落等情況不明的區域,必須採用鑽探、物探進行探查,應當根據探明的情況採取相應措施,進行處理。

在揭露老空區時,必須先將人員撤至安全地點。只有經過檢查,證明老空區內的水、甲烷和其他有害氣體等無危險後,方可恢復工作。

受老空水威脅的礦井,應當執行本規程第三百二十七條規定。

第一百一十六條 採(盤)區結束後、回撤設備時,必須編制專門措施,加強通風、瓦斯、頂板、防火管理。


第二節 回採和頂板控制


第一百一十七條 一個採(盤)區內同一煤層的一翼最多只能佈置1個採煤工作面和2個煤(半煤岩)巷掘進工作面同時作業。一個採(盤)區內同一煤層雙翼開採或者多煤層開採的,該採(盤)區最多只能佈置2個採煤工作面和4個煤(半煤岩)巷掘進工作面同時作業。

在採動影響範圍內不得佈置2個採煤工作面同時回採。

下山採區未形成完整的通風、排水等生産系統前,嚴禁掘進回採巷道。

嚴禁任意開採非垮落法管理頂板留設的支承採空區頂板和上覆岩層的煤柱,以及採空區安全隔離煤柱。

採掘過程中嚴禁任意擴大和縮小設計確定的煤柱。採空區內不得遺留未經設計確定的煤柱。

嚴禁任意變更設計確定的工業場地、礦界、防水和井巷等的安全煤柱。

嚴禁開採和毀壞高速鐵路、設計時速200km/h的城際鐵路、客貨共線鐵路和重載鐵路的安全煤柱。

第一百一十八條 採煤工作面回採前、掘進工作面施工前必須編製作業規程。情況發生變化時,必須及時修改作業規程或者補充安全措施。

第一百一十九條 採煤工作面必須保持至少2個暢通的安全出口,一個通到進風巷道,另一個通到回風巷道。

採煤工作面所有安全出口與巷道連接處超前壓力影響範圍內必須加強支護,且加強支護的巷道長度不得小于20m;綜合機械化採煤工作面,此範圍內的巷道高度不得低於1.8m,其他採煤工作面,此範圍內的巷道高度不得低於1.6m。

採煤工作面必須正規開採,嚴禁採用國家明令禁止的採煤方法。

高瓦斯、突出、有容易自燃或者自燃煤層的礦井,不得採用前進式採煤方法。

第一百二十條 採煤工作面不得任意留頂煤和底煤,傘檐不得超過作業規程的規定。採煤工作面的浮煤應當清理乾淨。

第一百二十一條 臺階採煤工作面必須設置安全腳手板、護身板和溜煤板。倒臺階採煤工作面,還必須在臺階的底腳加設保護臺板。

階檐的寬度、臺階面長度和下部超前小眼的個數,必須在作業規程中規定。

第一百二十二條 採煤工作面必須存有一定數量的備用支護材料。嚴禁使用折損的坑木、損壞的金屬頂梁、失效的單體液壓支柱。

在同一採煤工作面中,不得使用不同類型和不同性能的支柱。在地質條件複雜的採煤工作面中使用不同類型的支柱時,必須制定安全措施。

單體液壓支柱入井前必須逐根進行壓力試驗。

對金屬頂梁和單體液壓支柱,在採煤工作面回採結束後或者使用時間超過8個月後,必須進行檢修。檢修好的支柱,還必須進行壓力試驗,合格後方可使用。

採煤工作面嚴禁使用木支柱(極薄煤層除外)和金屬摩擦支柱支護。

第一百二十三條 採煤工作面必須及時支護,嚴禁空頂作業。所有支架必須架設牢固,並有防倒措施。嚴禁在浮煤或者浮矸上架設支架。單體液壓支柱的初撐力不得小于設計初撐力的80%,且不得小于90kN。嚴禁在控頂區域內提前摘柱。碰倒或者損壞、失效的支柱,必須立即恢復或者更換。移動輸送機機頭、機尾需要拆除附近的支架時,必須先架好臨時支架。

採煤工作面遇頂底板鬆軟或者破碎、過斷層、過老空區、過煤柱或者冒頂區,以及托偽頂開採時,必須制定安全措施。

第一百二十四條 採用錨桿、錨索、錨噴、錨網噴等支護形式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錨桿(索)的形式、規格、安設角度,混凝土強度等級、噴體厚度,挂網規格、搭接方式,以及圍岩涌水的處理等,必須在施工組織設計或者作業規程中明確。

(二)採用鑽爆法掘進的岩石巷道,應當採用光面爆破。打錨桿眼前,必須採取敲幫問頂等措施。

(三)錨桿(索)錨固力、預緊力必須符合設計。煤巷、半煤岩巷支護必須進行頂板離層監測。對噴體必須做厚度和強度檢查並形成檢查記錄。在井下做錨固力試驗時,必須有安全措施。

(四)遇頂板破碎、淋水,過斷層、老空區、高應力區等情況時,應當加強支護。

(五)永久支護的錨桿、錨索、支架和金屬網等,不得用於起吊。

第一百二十五條 巷道架棚時,支架腿應當落在實底上;支架與頂、幫之間的空隙必須塞緊、背實。支架間應當設牢固的撐桿或者拉桿,可縮性金屬支架應當採用金屬支拉桿或者錨桿(索)配合連接板固定,並用機械或者力矩扳手擰緊卡纜。傾斜井巷支架應當設迎山角;可縮性金屬支架可以待受壓變形穩定後噴射混凝土覆蓋。巷道砌碹時,碹體與頂幫之間必須用不燃物充滿填實;巷道冒頂空頂部分,可以用支護材料接頂,但在碹拱上部必須充填不燃物墊層,其厚度不得小于0.5m。

第一百二十六條 嚴格執行敲幫問頂及圍岩觀測制度。

開工前,班組長必須對工作面安全情況進行全面檢查,確認無危險後,方準人員進入工作面。

第一百二十七條 採煤工作面用垮落法管理頂板時,必須及時放頂。放頂的方法和安全措施,放頂與爆破、機械落煤等工序平行作業的安全距離,放頂區內支架、支柱等的回收方法,必須在作業規程中明確規定。採煤工作面初次放頂及收尾時,必須制定安全措施。

採煤工作面頂板不及時垮落、懸頂範圍超過作業規程規定的,必須採取人工強制放頂或者其他方式進行處理,並編制專門安全技術措施,內容應當包括目標岩層確定、弱化方案、工器具配置、勞動組織、安全措施、效果監測或者評價方法等。專門安全技術措施由煤礦總工程師審批,並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

第一百二十八條 採煤工作面採用密集支柱切頂時,兩段密集支柱之間必須留有寬0.5m以上的出口,出口間的距離和新密集支柱超前的距離必須在作業規程中明確規定。採煤工作面無密集支柱切頂時,必須有防止工作面冒頂和矸石竄入工作面的措施。

第一百二十九條 採用綜合機械化採煤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必鬚根據礦井各個生産環節、煤層地質條件、厚度、傾角、瓦斯涌出量、自然發火傾向和礦山壓力等因素,編制工作面設計。

(二)運送、安裝和拆除綜採設備時,必須有安全措施,明確規定運送方式、安裝質量、拆裝工藝和控制頂板的措施。

(三)工作面煤壁、刮板輸送機和支架都必須保持直線。支架間的煤、矸必須清理乾淨。傾角大於15°時,液壓支架必須採取防倒、防滑措施;傾角大於25°時,必須有防止煤(矸)竄出刮板輸送機傷人的措施。

(四)液壓支架必須接頂。頂板破碎時必須超前支護。在處理液壓支架上方冒頂時,必須制定安全措施。

(五)採煤機採煤時必須及時移架。移架滯後採煤機的距離,應當根據頂板的具體情況在作業規程中明確規定;超過規定距離或者發生冒頂、片幫時,必須停止採煤。

(六)嚴格控制採高,嚴禁採高大於支架的最大有效支護高度。當煤層變薄時,採高不得小于支架的最小有效支護高度。

(七)當採高超過3m或者煤壁片幫嚴重時,液壓支架必須設護幫板。當採高超過4.5m時,必須採取防片幫傷人措施。

(八)工作面兩端必須使用端頭支架或者增設其他形式的支護。

(九)工作面轉載機配有破碎機時,必須有安全防護裝置。

(十)處理倒架、歪架、壓架,更換支架,以及拆修頂梁、支柱、座箱等大型部件時,必須有安全措施。

(十一)在工作面內進行爆破作業時,必須有保護液壓支架和其他設備的安全措施。

(十二)乳化液的配製、水質、配比等,必須符合有關要求。泵箱應當設自動給液裝置,防止吸空。

(十三)採煤工作面必須進行礦壓監測。

第一百三十條 採用放頂煤開採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礦井第一次採用放頂煤開採,或者在煤層(瓦斯)賦存條件變化較大的區域採用放頂煤開採時,必鬚根據頂板、煤層、瓦斯、自然發火、水文地質、煤塵爆炸性、衝擊地壓等地質特徵和災害危險性進行可行性論證和設計,並由煤礦企業組織行業專家論證。

(二)針對煤層開採技術條件和放頂煤開採工藝特點,必須制定防瓦斯、防火、防塵、防水、採放煤工藝、頂板支護、初採和工作面收尾等安全技術措施。

(三)放頂煤工作面初採期間應當根據需要採取強制放頂措施,使頂煤和直接頂充分垮落。

(四)採用預裂爆破處理堅硬頂板或者堅硬頂煤時,應當在工作面未採動區進行,並制定專門的安全技術措施。嚴禁在工作面內採用炸藥爆破方法處理未冒落頂煤、頂板及大塊煤(矸)。

(五)高瓦斯、突出礦井的容易自燃煤層,應當採取以預抽方式為主的綜合抽採瓦斯措施,保證本煤層瓦斯含量不大於6m3/t,並採取綜合防滅火措施。

(六)嚴禁單體支柱放頂煤開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嚴禁採用放頂煤開採:

(一)緩傾斜、傾斜厚煤層的採放比大於1:3,且未經行業專家論證的;急傾斜水平分段放頂煤採放比大於1:8的。

(二)採區或者工作面採出率達不到礦井設計規範規定的。

(三)堅硬頂板、堅硬頂煤不易冒落,且採取措施後冒放性仍然較差,頂板垮落充填採空區的高度不大於採放煤高度的。

(四)放頂煤開採後有可能與地表水、老窯積水和強含水層導通,且水患威脅未消除的。

(五)放頂煤開採後有可能溝通火區的。

第一百三十一條 採用分層垮落法回採時,下一分層的採煤工作面必須在上一分層頂板垮落的穩定區域內進行回採。

第一百三十二條 採用人工假頂分層垮落法開採的採煤工作面,人工假頂必須鋪設完好並搭接嚴密。

採用分層垮落法開採時,必須向採空區注漿。注漿的具體要求,應當在作業規程中明確規定。

第一百三十三條 採用連續採煤機開採,必鬚根據工作面地質條件、瓦斯涌出量、自然發火傾向、回採速度、礦山壓力,以及煤層頂底板岩性、厚度、傾角等因素,編制開採設計和回採作業規程,並符合下列要求:

(一)工作面必須形成全風壓通風後方可回採。

(二)嚴禁採煤機司機等人員在空頂區作業。

(三)運輸巷與短壁工作面或者回採支巷連接處(出口),必須加強支護。

(四)回收煤柱時,連續採煤機的最大進刀深度應當根據頂板狀況、設備配套、採煤工藝等因素合理確定。

(五)採用垮落法控制頂板,對於特殊地質條件下頂板不能及時冒落時,必須採取強制放頂或者其他處理措施。

(六)採用煤柱支承採空區頂板及上覆岩層的部分回採方式時,應當有防止採空區頂板大面積垮塌的措施。

(七)應當及時安設和調整風簾(窗)等控風設施。

(八)容易自燃煤層應當分塊段回採,且每個採煤塊段必須在自然發火期內回採結束並封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嚴禁採用連續採煤機開採:

(一)突出礦井或者掘進工作面瓦斯涌出量超過3m3/min的高瓦斯礦井。

(二)傾角大於8°的煤層。

(三)直接頂不穩定的煤層。

第一百三十四條 採用綜合機械化單元密實充填採煤工藝開採,必鬚根據工作面地質條件、瓦斯涌出量、自然發火傾向、回採速度、礦山壓力,以及煤層頂底板岩性、厚度、傾角等因素,編制專項設計,由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審批,並符合下列要求:

(一)通風系統必須穩定可靠,應當及時安設和調整風簾(窗)等控風設施。局部通風機供電必須採用“三專兩閉鎖”,配備備用局部通風機並實現自動切換,供電系統必須可靠。

(二)開採單元內只允許1個掘進支巷、1個隔離支巷、1個充填支巷同時作業。

(三)掘進支巷作業及煤流運輸系統必須採用機械化工藝。

(四)工作面運輸巷與各支巷連接處,必須加強支護。

(五)必須明確充填體強度,並確保接頂。

(六)嚴禁在強衝擊地壓危險區、突出煤層的突出危險區、掘進支巷絕對瓦斯涌出量超過1.5m3/min的區域使用。

(七)應當設專職瓦斯檢查工,檢查通風瓦斯情況。

第一百三十五條 採煤工作面用充填法控制頂板時,必須及時充填。控頂距離超過作業規程規定時禁止採煤,嚴禁人員在充填區空頂作業;且應當根據地表保護級別,編制專項設計並制定安全技術措施。

採用綜合機械化充填採煤時,待充填區域的風速應當滿足工作面最低風速要求;有人進行充填作業時,嚴禁操作作業區域的液壓支架。

第一百三十六條 用水砂充填法控制頂板時,採空區和三角點必須充填滿。充填地點的下方,嚴禁人員通行或者停留。注砂井和充填地點之間,應當保持電話聯絡,聯絡中斷時,必須立即停止注砂。

清理因跑砂堵塞的傾斜井巷前,必須制定安全措施。

第一百三十七條 近距離煤層群開採下一煤層時,必須制定控制頂板的安全措施。

第一百三十八條 採用柔性掩護支架開採急傾斜煤層時,地溝的尺寸,工作面循環進度,支架的角度、結構,支架墊層數和厚度,以及點柱的支設角度、排列方式和密度,鋼絲繩的規格和數量,必須在作業規程中規定。

生産中遇斷梁、支架懸空、竄矸等情況時,必須及時處理。支架沿走向彎曲、歪斜及角度超過作業規程規定時,必須在下一次放架過程中進行調整。應當經常檢查支架上的螺栓和附件,如有鬆動,必須及時擰緊。

正傾斜柔性掩護支架的每個回採帶的兩端,必須設置人行眼,並用木板與溜煤眼相隔。對偽傾斜柔性掩護支架工作面上下2個出口的要求和工作面的偽傾角,超前溜煤眼的規格、間距和施工方式,必須在作業規程中規定。

掩護支架接近平巷時,應當縮短每次下放支架的距離,並減少同時爆破的炮孔數目和裝藥量。掩護支架過平巷時,應當加強溜煤眼與平巷連接處的支護或者架設木垛。

第一百三十九條 採用水力採煤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第一次採用水力採煤的礦井,必鬚根據礦井地質條件、煤層賦存條件等因素編制開採設計,並經行業專家論證。

(二)水採工作面必須採用礦井全風壓通風。可以採用多條回採巷道共用1條回風巷的佈置方式,但回採巷道數量不得超過3個,且必須正臺階佈置,單槍作業,依次回採。採用傾斜短壁水力採煤法時,回採巷道兩側的回採煤垛應當上下錯開,左右交替採煤。

應當根據煤層自然發火期進行區段劃分,保證劃分區段在自然發火期內採完並及時密閉。密閉設施必須進行專項設計。

(三)相鄰回採巷道及工作面回風巷之間必須開鑿聯絡巷,用以通風、運料和行人。應當及時安設和調整風簾(窗)等控風設施。聯絡巷間距和支護形式必須在作業規程中規定。

(四)採煤工作面應當採用閉式順序落煤,貫通前的採硐可以採用局部通風機輔助通風。應當在作業規程中明確工作面頂煤、頂板突然垮落時的安全技術措施。

(五)回採水槍應當使用液控水槍,水槍到控制臺距離不得小于10m。對使用中的水槍,每3個月應當至少進行1次耐壓試驗。

(六)採煤工作面附近必須設置通信設備,在水槍附近必須有直通高壓泵房的聲光兼備的信號裝置。

嚴禁水槍司機在無支護條件下作業。水槍司機與煤水泵司機、高壓泵司機之間必須裝電話及聲光兼備的信號裝置。

(七)用明槽輸送煤漿時,傾角超過25°的巷道,明槽必須封閉,否則禁止行人。傾角在15°~25°時,人行道與明槽之間必須加設擋板或者擋墻,其高度不得小于1m;在拐彎、傾角突然變大及有煤漿濺出的地點,在明槽處應當加高擋板或者加蓋。在行人經常跨過的明槽處,必須設過橋。必須保持巷道行人側暢通。

除不行人的急傾斜專用岩石溜煤眼外,不得無槽、無溝沿巷道底板運輸煤漿。

(八)工作面回風巷內嚴禁設置電氣設備,在水槍落煤期間嚴禁行人和安排其他作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嚴禁採用水力採煤:

(一)突出礦井,以及掘進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於3m3/min的高瓦斯礦井。

(二)頂板不穩定的煤層。

(三)頂底板容易泥化或者底鼓的煤層。

(四)容易自燃煤層。


第三節 採掘機械


第一百四十條 使用滾筒式採煤機採煤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採煤機上裝有能停止工作面刮板輸送機運行的閉鎖裝置。啟動採煤機前,必須先巡視採煤機四週,發出預警信號,確認人員無危險後,方可接通電源。採煤機因故暫停時,必須打開隔離開關和離合器。採煤機停止工作或者檢修時,必須切斷採煤機前級供電開關電源並斷開其隔離開關,斷開採煤機隔離開關,打開截割部離合器。

(二)工作面遇有堅硬夾矸或者黃鐵礦結核時,應當採取鬆動爆破處理措施,嚴禁用採煤機強行截割。

(三)工作面傾角在15°以上時,必須有可靠的防滑裝置。

(四)使用有鏈牽引採煤機時,在開機和改變牽引方向前,必鬚髮出信號。只有在收到返向信號後,才能開機或者改變牽引方向,防止牽引鏈跳動或者斷鏈傷人。必須經常檢查牽引鏈及其兩端的固定連接件,發現問題,及時處理。採煤機運行時,所有人員必須避開牽引鏈。

(五)更換截齒和滾筒時,採煤機上下3m範圍內,必須護幫護頂,禁止操作液壓支架。必須切斷採煤機前級供電開關電源並斷開其隔離開關,斷開採煤機隔離開關,打開截割部離合器,並對工作面輸送機施行閉鎖。

(六)有鏈牽引採煤機用刮板輸送機作軌道時,必須在刮板輸送機兩端頭安設採煤機限位裝置,並檢查刮板輸送機的中部槽、偏轉槽、過渡槽、擋煤板導向管的連接情況,防止採煤機牽引鏈因過載而斷鏈;採煤機為無鏈牽引時,齒(銷、鏈)軌的安設必須緊固、完好,並經常檢查。

第一百四十一條 使用刨煤機採煤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工作面至少每隔30m裝設能隨時停止刨頭和刮板輸送機的裝置,或者裝設向刨煤機司機發送信號的裝置。

(二)刨煤機應當有刨頭位置指示器;必須在刮板輸送機兩端設置明顯標誌,防止刨頭與刮板輸送機機頭撞擊。

(三)工作面傾角在12°以上時,配套的刮板輸送機必須裝設防滑、錨固裝置。

第一百四十二條 使用掘進機、掘錨一體機、連續採煤機等設備掘進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開機前,在確認鏟板前方和截割臂附近無人後,方可啟動。採用遙控操作時,司機必須位於安全位置。開機、退機、調機前,必鬚髮出報警信號。

(二)作業時,應當使用內、外噴霧裝置,內噴霧裝置的工作壓力不得小于2MPa,外噴霧裝置的工作壓力不得小于4MPa。在內、外噴霧裝置工作穩定性得不到保證的情況下,應當使用與掘進機、掘錨一體機或者連續採煤機聯動聯控的除降塵裝置。

(三)截割部運行時,嚴禁人員在截割臂下停留和穿越,機身與煤(岩)壁之間嚴禁站人。

(四)在設備非操作側,必須裝有緊急停轉按鈕(連續採煤機除外)。

(五)必須裝有前照明燈和尾燈。

(六)司機離開操作臺時,必須切斷電源。

(七)掘錨機或者帶鑽臂連續採煤機採用機載鑽架進行支護作業前,應當將本機的截割部閉鎖。

(八)停止工作和交班時,必須將切割頭落地,並切斷電源。

第一百四十三條 使用側卸裝岩機、梭車、履帶式行走支架、錨桿鑽車、給料破碎機、連續運輸系統或者橋式轉載機等掘進機後配套設備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所有安裝機載照明的後配套設備啟動前必須開啟照明,發出開機信號,確認人員離開,再開機運行。設備停機、檢修或者處理故障時,必須停電閉鎖。

(二)帶電移動的設備電纜應當有防拔脫裝置。電纜必須連接牢固、可靠,電纜收放裝置必須完好。操作電纜捲筒時,人員不得騎跨或者踩踏電纜。

(三)側卸裝岩機、梭車制動裝置必須齊全、可靠。作業時,行駛區間嚴禁人員進入;檢修時,鉸接處必須使用限位裝置。

(四)給料破碎機與輸送機之間應當設聯鎖裝置。給料破碎機行走時兩側嚴禁站人。

(五)連續運輸系統或者橋式轉載機運行時,嚴禁在非行人側行走或者作業。

(六)錨桿鑽車作業時必須有防護操作臺,支護作業時必須將臨時支護頂棚升至頂板。非操作人員嚴禁在錨桿鑽車周圍停留或者作業。

(七)履帶行走式支架應當具有預警延時啟動裝置、系統壓力實時顯示裝置,以及自救、逃逸功能。

第一百四十四條 使用刮板輸送機運輸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採煤工作面刮板輸送機必須安設能發出停止、啟動信號和通信的裝置,發出信號點的間距不得超過15m。

(二)刮板輸送機使用的液力偶合器,必須按照所傳遞的功率大小,注入規定量的難燃液,並經常檢查有無漏失。易熔合金塞必須符合標準,並設專人檢查、清除塞內污物;嚴禁使用不符合標準的物品代替。

(三)刮板輸送機嚴禁乘人。

(四)用刮板輸送機運送物料時,必須有防止頂人和頂倒支架的安全措施。

(五)移動刮板輸送機時,必須有防止冒頂、頂傷人員和損壞設備的安全措施。


第四節 建(構)築物下、水體下、鐵路下及主要井巷煤柱開採


第一百四十五條 建(構)築物下、水體下、鐵路下及主要井巷煤柱開採,必須設立觀測站,觀測地表和岩層移動與變形,查明垮落帶和導水裂隙帶的高度,以及水文地質條件變化等情況。取得的實際資料作為本井田建(構)築物下、水體下、鐵路下以及主要井巷煤柱開採的依據。

第一百四十六條 建(構)築物下、水體下、鐵路下,以及主要井巷煤柱開採,必須經過試採。試採前,必須按照其重要程度以及可能受到的影響,採取相應技術措施並編制開採設計。

第一百四十七條 試採前,必須完成建(構)築物、水體、鐵路,主要井巷工程及其地質、水文地質調查,觀測點設置以及加固和保護等準備工作;試採時,必須及時觀測,對受到開採影響的受護體,必須及時維修。試採結束後,必須由原試採方案設計單位提出試採總結報告。


第五節 井巷和硐室維護


第一百四十八條 礦井必須制定井巷維修制度,保證井巷通風、運輸暢通和行人安全,當不能滿足時,應當停止受影響區域的採掘作業。

第一百四十九條 井筒大修時必須編制施工組織設計,維修井巷支護時必須制定安全技術措施,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作業地點風速不應低於0.25m/s,維修作業應當由外向裏逐架(排)進行。獨頭巷道維修時,嚴禁人員進入維修地點以裏。

(二)作業地點必須有臨時支護和防止失修範圍擴大的措施,必須有冒頂堵塞井巷時保證人員撤退的出口。

(三)嚴禁空頂作業,應當按照規定循環距離施工,頂、幫、底順序修復,不得同時作業。

(四)金屬支架支護井巷需要加固維修時,應當先進行臨時支護。

(五)維修井巷時,應當停止行車;需要通車作業時,必須制定行車安全措施。傾斜井巷嚴禁上、下段同時作業。必須有防止矸石、物料滾落和支架歪倒的安全措施。

第一百五十條 從報廢的井巷內回收支架和裝備時,必須制定安全措施。

第一百五十一條 報廢的巷道必須封閉。報廢的暗井和傾斜巷道下口的密閉墻必須留泄水孔。

第一百五十二條 報廢的井巷必須做好隱蔽工程記錄,並在井上、下對照圖上標明,歸檔備查。

第一百五十三條 報廢的立井應當填實,或者在井口澆築1個大於井筒斷面的堅實的鋼筋混凝土蓋板,並設置柵欄和標誌。

報廢的斜井(平硐)應當填實,或者在井口以下斜長20m處砌築1座磚、石或者混凝土墻,再用泥土填至井口,並加砌封墻。

報廢井口的周圍有地表水影響時,必須設置排水溝。

第一百五十四條 傾角在25°以上的小眼、煤倉、溜煤(矸)眼、人行道、上山和下山的上口,必須設防止人員、物料墜落的設施。

第一百五十五條 煤倉、溜煤(矸)眼設計、使用和管理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嚴格按照設計規範要求,根據圍岩特徵、煤倉容量等進行合理設計。煤倉形狀,煤倉放水孔,倉壁緩衝、清理及疏通裝置等應當滿足防堵防潰要求。

(二)嚴禁煤倉兼作流水道,煤倉上口應當高於巷道底板。煤倉有淋水時必須採取封堵疏幹、引流等措施。煤流中水量較大時應當採取煤水分離措施。

(三)工作面轉載機等地點應當安裝破碎機,煤流運輸系統應當安設除鐵器,煤倉入口應當安裝箅子,推廣應用異物識別等技術,嚴防大塊煤矸和鐵器、木料等雜物進入煤倉。

(四)煤倉應當安裝視頻監視、人員接近預警、一氧化碳傳感器、甲烷傳感器、煤位計等監測儀器設備,相關數據接入視頻監視、安全監控等系統,對積煤異常等情況及時發現並報警。

煤倉裝載量、空倉量應當控制在規定範圍內。放空時應當採取防止風流短路的措施。

(五)檢查煤倉、溜煤(矸)眼和處理堵塞時,必須制定安全措施。應當制定煤倉潰倉專項處置方案。

處置堵倉時,嚴禁人員從下方進入,應當採用固定機械方式疏通;爆破處理時應當嚴格執行本規程第三百九十六條有關要求。

處置潰倉時,嚴格執行專項處置方案,確保施工人員安全,嚴防發生二次潰倉事故。

(六)放煤硐室或者操作臺嚴禁直接置於煤倉下口處,傾斜巷道嚴禁佈置在巷道下山方向。推廣應用給煤裝置遠程控制技術。


第四章 通  風


第一百五十六條 井下風流中的空氣成分必須符合下列安全健康指標要求:

(一)採掘工作面的進風流中,氧氣濃度不低於20%,二氧化碳濃度不超過0.5%。

(二)有害氣體的濃度不超過表5規定。


表5 礦井有害氣體最高允許濃度

甲烷、二氧化碳和氫氣的允許濃度按照本規程的有關規定執行。

礦井中所有氣體的濃度均按照體積百分比計算。

第一百五十七條 井巷中的風流速度應當符合表6要求。


表6 井巷中的允許風流速度

設有梯子間的井筒或者修理中的井筒,風速不得超過8m/s;梯子間四週經封閉後,井筒中的最高允許風速可以按照表6規定執行。

無瓦斯涌出的架線電機車巷道中的最低風速可以低於表6的規定值,但不得低於0.5m/s。

綜合機械化採煤工作面,在採取煤層注水和採煤機噴霧降塵等措施後,其最大風速可以高於表6的規定值,但不得超過5m/s。

第一百五十八條 進風井口以下的空氣溫度(幹球溫度,下同)必須在2℃以上。

第一百五十九條 礦井需要的風量應當按照下列要求分別計算,並選取其中的最大值:

(一)按照井下同時工作的最多人數計算,每人每分鐘供給風量不得少於4m3

(二)按照採掘工作面、硐室及其他地點實際需要風量的總和進行計算。各地點的實際需要風量,必須使該地點的風流中的甲烷、二氧化碳和其他有害氣體的濃度,風速、溫度及每人供風量符合本規程的有關規定。

使用煤礦用防爆型柴油動力裝置機車運輸的礦井,行駛車輛巷道(聯絡巷除外)的供風量還應當按照同時運行的最多車輛數驗算巷道配風量,配風量驗算取值每千瓦不小于4m3/min。

按照實際需要計算風量時,應當避免備用風量過大或者過小。煤礦企業應當根據具體條件制定風量計算方法,至少每5年修訂1次。

第一百六十條 礦井每年安排採掘作業計劃時必須核定礦井通風能力,嚴禁超通風能力生産。

第一百六十一條 礦井必須建立測風制度,每旬至少進行1次全面測風。對採掘工作面和其他用風地點,應當根據實際需要隨時測風,每次測風結果應當記錄並在測風地點的記錄牌上更新。除採掘工作面外,實現了實時風量監測的測風地點,可以不再人工測風,但必須定期校準。

應當根據測風結果採取措施,進行風量調節。

第一百六十二條 礦井必須有足夠數量的通風安全檢測儀錶。儀錶必須由具備相應資質的檢驗單位進行檢驗。

第一百六十三條 礦井必須有完整的獨立通風系統。改變全礦井通風系統時,必須編制通風設計及安全措施,由煤礦企業技術負責人審批。

第一百六十四條 貫通巷道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巷道貫通前應當制定貫通專項措施:

1.綜合機械化掘進巷道在相距50m前、其他巷道在相距20m前,必須停止一個工作面作業,貫通前做好調整通風系統的準備工作。

2.停掘的工作面必須保持正常通風,設置柵欄及警標,每班必須檢查風筒的完好狀況和工作面及其回風流中的瓦斯濃度,瓦斯濃度超限時,必須立即處理。

3.掘進的工作面每次爆破前,必須派專人和瓦斯檢查工共同到停掘的工作面檢查工作面及其回風流中的瓦斯濃度,瓦斯濃度超限時,必須先停止在掘工作面的工作,然後處理瓦斯,只有掘進的工作面和貫通的工作面及其回風流中的甲烷濃度都在1.0%以下時,掘進的工作面方可爆破。每次爆破前,2個工作面入口必須有專人警戒。

(二)貫通時,必須由專人在現場統一指揮。

(三)貫通後,必須停止貫通影響區域內的一切工作,立即調整通風系統;風流穩定後,方可恢復工作;影響區域由煤礦總工程師組織確定。

間距小于20m的平行巷道的聯絡巷貫通,必須遵守以上規定。

第一百六十五條 進、回風井之間,總進、回風巷之間和採(盤)區進、回風巷之間的每條聯絡巷中,必須砌築永久性風墻;需要使用的行人、行車聯絡巷,必須安設不少於2道正向聯鎖風門和2道反向風門,或者安設不少於2道同時具備正向和反向功能的聯鎖風門;需要使用的聯絡巷用作其他用途時,必須進行專項設計,由煤礦總工程師審批。

第一百六十六條 箕鬥提升井或者裝有帶式輸送機的井筒兼作風井使用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生産礦井現有箕鬥提升井兼作回風井時,井上下裝、卸載裝置和井塔(架)必須有防塵和封閉措施。裝有帶式輸送機的井筒兼作回風井時,必須裝設甲烷傳感器並實現甲烷超限斷電閉鎖。

(二)箕鬥提升井或者裝有帶式輸送機的井筒兼作進風井時應當有防塵措施。裝有帶式輸送機的井筒中必須裝設自動報警滅火裝置、敷設消防管路。

第一百六十七條 礦井開拓新水平和準備新採(盤)區的回風,必須引入總回風巷或者回風井。在未構成通風系統前,可以將此回風引入生産水平的進、回風中;但在有瓦斯噴出或者有突出危險的礦井中,開拓新水平和準備新採(盤)區時,必須先在無瓦斯噴出或者無突出危險的煤(岩)層中掘進巷道並構成通風系統,為構成通風系統的掘進巷道的回風,可以引入生産水平的進、回風中。上述2種引入生産水平進風之前的回風流中的甲烷和二氧化碳濃度都不得超過0.5%,其他有害氣體濃度必須符合本規程第一百五十六條的規定,並制定安全措施,報煤礦企業技術負責人審批。

第一百六十八條 生産水平和採(盤)區必須實行分區通風。

準備採(盤)區,應當在採(盤)區構成按照設計貫穿整個採(盤)區的通風系統後,方可開掘回採巷道;採用傾斜長壁佈置的,大巷必須至少超前2個區段,並構成通風系統後,方可開掘回採巷道。採煤工作面必須在採(盤)區和採煤工作面構成按照設計全部完工的完整通風、排水系統後,方可回採。

高瓦斯、突出礦井的每個採(盤)區和開採容易自燃煤層的採(盤)區,必須設置至少1條專用回風巷;低瓦斯礦井開採煤層群或者分層開採,採用聯合佈置的採(盤)區,必須設置1條專用回風巷。

生産採(盤)區進、回風巷必須貫穿整個採(盤)區,嚴禁一段為進風巷、一段為回風巷。

第一百六十九條 採、掘工作面應當實行獨立通風,嚴禁2個採煤工作面之間串聯通風。

同一採區內1個採煤工作面與其相連接的1個掘進工作面、相鄰的2個掘進工作面,佈置獨立通風有困難時,在制定措施後,可以採用串聯通風,但串聯通風的次數不得超過1次。

採區內為構成新區段通風系統的掘進巷道或者採煤工作面遇地質構造而重新掘進的巷道,佈置獨立通風有困難時,其回風可以串入採煤工作面,但必須制定安全措施,且串聯通風的次數不得超過1次;構成獨立通風系統後,必須立即改為獨立通風。

對於本條規定的串聯通風,必須在進入被串聯工作面的巷道中裝設甲烷傳感器,且甲烷和二氧化碳濃度都不得超過0.5%,其他有害氣體濃度都應當符合本規程第一百五十六條的要求。

開採有瓦斯噴出、有突出危險的煤層或者在距離突出煤層垂距小于10m的區域掘進施工時,嚴禁任何2個工作面之間串聯通風。

第一百七十條 井下所有煤倉和溜煤眼都應當保持一定的存煤,不得放空;有涌水的煤倉和溜煤眼,可以放空,但放空後放煤口閘板必須關閉,並設置引水管。

溜煤眼不得兼作風眼使用。

第一百七十一條 煤層傾角大於8°的採煤工作面採用下行通風時,應當報煤礦總工程師批准,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採煤工作面風速不得低於1m/s。

(二)在進、回風巷中必須設置消防供水管路。

(三)有突出危險的採煤工作面嚴禁採用下行通風。

第一百七十二條 採煤工作面必須採用礦井全風壓通風,嚴禁採用局部通風機稀釋回風隅角瓦斯。

採掘工作面的進風和回風不得經過採空區。水採和連續採煤機開採的工作面由採空區回風時,工作面必須有足夠的新鮮風流,工作面及其回風巷風流中的甲烷和二氧化碳濃度必須符合本規程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一百九十三條和第一百九十四條的規定。

無煤柱開採沿空送巷和沿空留巷時,應當採取與採空區隔離的防止漏風措施。

礦井在同一煤層、同翼或者同一採區相鄰正在開採的採煤工作面沿空送巷時,採掘工作面嚴禁同時作業。

第一百七十三條 採空區必須及時封閉。必須隨採煤工作面的推進逐個封閉通至採空區的連通巷道。採區開採結束後45天內,必須在所有與已採區相連通的巷道中設置密閉墻,全部封閉採區。

第一百七十四條 控制風流的風門、風橋、風墻、風窗等設施必須可靠。

不應在傾角大於8°的傾斜運輸巷中設置風門;如果必須設置風門,應當安設自動風門或者設專人管理,並有防止車輛或者風門碰撞人員以及車輛碰壞風門的安全措施。

開採突出煤層時,工作面回風側不得設置調節風量的設施。

第一百七十五條 新井投産前必須進行1次礦井通風阻力測定,以後每3年至少測定1次。生産礦井轉入新水平生産、改變一翼或者全礦井通風系統後,必須重新進行礦井通風阻力測定。

第一百七十六條 礦井通風系統圖必須標明風流方向、風量和通風設施的安裝地點。必須按照季度繪製通風系統圖,並按照月度補充修改。多煤層同時開採的礦井,必須繪製分層通風系統圖。

應當繪製礦井通風系統立體示意圖和礦井通風網絡圖。

第一百七十七條 礦井必須採用機械通風。

主要通風機的安裝和使用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主要通風機必須安裝在地面;裝有通風機的井口必須封閉嚴密,其外部漏風率在無提升設備時不得超過5%,有提升設備時不得超過15%。

(二)必須保證主要通風機連續運轉。

(三)必須安裝2套同等能力的主要通風機裝置,其中1套作備用,備用通風機必須能在10min內開動。

(四)嚴禁採用局部通風機或者風機群作為主要通風機使用。

(五)裝有主要通風機的出風井口應當安裝防爆門,防爆門每6個月檢查維修1次。

(六)至少每月檢查1次主要通風機。改變主要通風機轉數、葉片角度或者對旋式主要通風機運轉級數時,必須經煤礦總工程師批准。

(七)新安裝的主要通風機投入使用前,必須進行試運轉和通風機性能測定,以後每5年至少進行1次性能測定。

(八)主要通風機技術改造及更換葉片後必須進行性能測定。

(九)井下嚴禁安設輔助通風機。

第一百七十八條 生産礦井主要通風機必須裝有反風設施,並能在10min內改變巷道中的風流方向;當風流方向改變後,主要通風機的供給風量不應小于正常供風量的40%。

每季度應當至少檢查1次反風設施,每年應當進行1次反風演習;礦井通風系統有較大變化時,應當進行1次反風演習。

第一百七十九條 嚴禁主要通風機房兼作他用。主要通風機房內必須安裝水柱計(壓力錶)、電流錶、電壓錶、軸承溫度計等儀錶,還必須有直通礦調度室的電話,並有反風操作系統圖、司機崗位責任制和操作規程。主要通風機的運轉應當由專職司機負責,司機應當每小時將通風機運轉情況記入運轉記錄簿內;發現異常,立即報告。實現主要通風機集中監控、視頻監視的主要通風機房可以不設專職司機,但必須實行巡檢制度,具有監控記錄功能,數據至少保存2年。

第一百八十條 礦井必須制定主要通風機停止運轉的應急救援預案。因檢修、停電或者其他原因停止主要通風機運轉時,必須制定停風的應對措施。

變電所或者電廠在停電前,必須將預計停電時間通知礦調度室。

主要通風機停止運轉時,井下必須立即停止工作、切斷電源,人員全部撤至應急救援預案規定的安全地帶。

主要通風機停止運轉期間,必須打開井口防爆門和有關風門,利用自然風壓通風;對由多臺主要通風機聯合通風的礦井,必須正確控制風流,防止風流紊亂。

第一百八十一條 礦井開拓或者準備採區時,設計中必鬚根據該處全風壓供風量和瓦斯涌出量編制通風設計。掘進巷道的通風方式、局部通風機和風筒的安裝和使用等應當在作業規程中明確規定。

第一百八十二條 掘進巷道必須採用礦井全風壓通風或者壓入式局部通風機通風(用於除塵且具備甲烷電閉鎖功能的抽出式通風機除外)。

第一百八十三條 安裝和使用局部通風機和風筒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局部通風機由指定人員負責管理。

(二)壓入式局部通風機和啟動裝置安裝在進風巷道中,距掘進巷道回風口不得小于10m;全風壓供給的風量必須大於局部通風機的吸入風量,局部通風機安裝地點到回風口間的巷道中的最低風速必須符合本規程第一百五十七條的要求。

(三)高瓦斯、突出礦井的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進工作面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風機必須配備安裝同等能力的備用局部通風機,並能自動切換。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風機必須採用三專(專用開關、專用電纜、專用變壓器)供電,專用變壓器最多可以向4個不同掘進工作面的局部通風機供電;備用局部通風機電源必須取自同時帶電的另一電源,當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風機發生故障時,備用局部通風機能自動啟動,保持掘進工作面正常通風。

(四)其他掘進工作面和通風地點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風機可以採用由三專供電的局部通風機,或者配備一台能夠自動切換的同等能力備用局部通風機。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風機和備用局部通風機的電源必須取自同時帶電的不同母線段的相互獨立的電源,保證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風機發生故障時,備用局部通風機能投入正常工作。

(五)採用抗靜電、阻燃風筒。風筒口到掘進工作面的距離、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風機和備用局部通風機自動切換的交叉風筒接頭的規格和安設標準,應當在作業規程中明確規定。

(六)正常工作和備用局部通風機均失電停止運轉後,當電源恢復時,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風機和備用局部通風機均不得自行啟動,必須人工就地或者遠程人工開啟局部通風機,啟動條件按照本規程第一百九十七條執行。

(七)使用局部通風機供風的地點必須實行風電閉鎖和甲烷電閉鎖,保證當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風機停止運轉或者停風後能切斷停風區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的電源。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風機發生故障、切換到備用局部通風機工作時,該局部通風機通風範圍內應當停止工作,排除故障;待故障被排除,恢復到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風後方可恢復工作。使用2台局部通風機同時供風的,2台局部通風機都必須同時實現風電閉鎖和甲烷電閉鎖。

(八)每15天至少進行1次風電閉鎖和甲烷電閉鎖試驗,每天應當進行1次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風機與備用局部通風機自動切換試驗,試驗期間不得影響局部通風,試驗記錄要存檔備查。

(九)嚴禁使用3台以上局部通風機同時向1個掘進工作面供風。不得使用1台局部通風機同時向2個以上作業的掘進工作面供風。

第一百八十四條 使用局部通風機通風的掘進工作面,不得無計劃停風;因檢修、停電、出現故障等原因停風時,必須將人員全部撤至全風壓進風流處,切斷停風區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的電源,設置柵欄、警示標誌,禁止人員入內。

第一百八十五條 井下爆炸物品庫必須實行獨立通風,回風風流必須直接引入礦井的總回風巷中。新建礦井採用對角式通風系統時,投産初期可以利用採區岩石上山或者用不燃性材料支護和不燃性背板背嚴的煤層上山作爆炸物品庫的回風巷。必須保證爆炸物品庫每小時能有其總容積4倍的風量。

第一百八十六條 井下鉛酸蓄電池動力裝置充電硐室應當實行獨立通風,在同一時間內,5t及以下的鉛酸蓄電池車輛充電電池的數量不超過3組、5t以上的鉛酸蓄電池車輛充電電池的數量不超過1組時,可以不採用獨立通風,但必須在新鮮風流中。

井下鋰電池動力裝置充電硐室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硐室建設應當進行專項設計,由煤礦總工程師審批,竣工後由礦長組織驗收,並制定管理制度。

(二)應當實行獨立通風,且回風風流應當直接引入總回風巷或者採(盤)區回風巷。

(三)優先佈置在岩層內;佈置于煤層內時,必須採用砌碹或者錨網噴等不燃性材料支護。硐室內配置自動滅火裝置,進風側設置應急防火門。

(四)應當實行視頻監視和甲烷、一氧化碳、氫氣、煙霧、溫度等參數自動監測,具備超限自動切斷充電電源功能;充電機應當有故障監控與自動切斷充電電源功能。

(五)充電時應當有人值守。

井下充電硐室風流中以及局部積聚處的氫氣濃度,應當小于0.5%。

第一百八十七條 井下機電設備硐室必須設在進風風流中;採用擴散通風的硐室,其深度不得超過6m、入口寬度不得小于1.5m,並且無瓦斯涌出。

採區變電所及實現採區變電所功能的中央變電所必須實行獨立通風。


第五章 瓦斯與煤塵爆炸防治

第一節 瓦斯防治


第一百八十八條 一個礦井中只要有一個煤(岩)層發現瓦斯,該礦井即為瓦斯礦井。瓦斯礦井必須依照礦井瓦斯等級進行管理。

根據礦井瓦斯涌出量、瓦斯涌出形式及瓦斯動力現象等,礦井瓦斯等級劃分為:突出礦井、高瓦斯礦井、低瓦斯礦井。

(一)突出礦井,是指符合本規程第二百一十條規定的礦井。

(二)高瓦斯礦井,是指具備下列情形之一的非突出礦井:

1.礦井相對瓦斯涌出量大於10m3/t。

2.礦井絕對瓦斯涌出量大於40m3/min。

3.礦井任一掘進工作面絕對瓦斯涌出量大於3m3/min。

4.礦井任一採煤工作面絕對瓦斯涌出量大於5m3/min。

5.發生過瓦斯噴出現象的。

(三)低瓦斯礦井,是指除本條第(一)、(二)項以外的瓦斯礦井。

第一百八十九條 每2年必須對低瓦斯礦井進行瓦斯等級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鑒定工作,鑒定結果報省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和駐地礦山安全監察機構。上報時應當包括開採煤層最短自然發火期和自燃傾向性、煤塵爆炸性的鑒定結果。高瓦斯、突出礦井不再進行週期性瓦斯等級鑒定工作,但應當每年測定和計算礦井、採區、工作面瓦斯和二氧化碳涌出量,並報省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和駐地礦山安全監察機構。

高瓦斯礦井應當測定已開拓各採(盤)區開採煤層及厚度0.3m以上的鄰近煤層(距開採煤層上方8倍煤厚的煤層和下方20m的煤層)的瓦斯基本參數,包括瓦斯含量、瓦斯壓力、瓦斯吸附常數、瓦斯放散初速度、煤的堅固性系數,以及開採煤層的抽採半徑等。

新建礦井設計文件中,應當有厚度0.3m以上煤層的瓦斯含量資料。

第一百九十條 低瓦斯礦井必須建立防止瓦斯異常的制度,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開拓新水平、新採區,揭露新煤層,以及採煤工作面絕對瓦斯涌出量超過3m3/min或者掘進工作面絕對瓦斯涌出量超過1m3/min時,應當測定煤層瓦斯含量或者瓦斯壓力。

(二)啟用密閉區、盲巷等區域時,必須制定安全排放瓦斯措施。

(三)開採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層時,必須加強對採空區瓦斯爆炸風險的分析、制定安全措施。

(四)必須建立健全並實施通風瓦斯定期分析制度、制定防範措施。

(五)瓦斯排放、巷道貫通、揭露煤層、清理煤倉、強制放頂、火區封閉和啟封等重點作業環節必須做好瓦斯監測,強化瓦斯防治。

第一百九十一條 礦井總回風巷中甲烷或者二氧化碳濃度達到0.75%時,必須立即查明原因,進行處理。

第一百九十二條 採區回風巷、採掘工作面回風巷風流中甲烷濃度達到1.0%或者二氧化碳濃度達到1.5%時,必須停止工作,撤出人員,採取措施,進行處理。

第一百九十三條 採掘工作面及其他作業地點風流中甲烷濃度達到1.0%時,必須停止用電作業;爆破地點附近20m以內風流中甲烷濃度達到1.0%時,嚴禁爆破。

採掘工作面及其他作業地點風流中、電動機或者其開關安設地點附近20m以內風流中的甲烷濃度達到1.5%時,必須停止工作,切斷電源,撤出人員,進行處理。

採掘工作面及其他巷道內,體積大於0.5m3的空間內積聚的甲烷濃度達到2.0%時,附近20m內必須停止工作,撤出人員,切斷電源,進行處理。

第一百九十四條 採掘工作面風流中二氧化碳濃度達到1.5%時,必須停止工作,撤出人員,查明原因,制定措施,進行處理。

第一百九十五條 修復舊井巷時,必須首先檢查瓦斯。當瓦斯積聚時,必須按照規定排放,只有在回風流中甲烷濃度不超過1.0%、二氧化碳濃度不超過1.5%、空氣成分符合本規程第一百五十六條的要求時,才能作業。

第一百九十六條 礦井必須從設計和採掘生産管理上採取措施,防止瓦斯積聚;當發生瓦斯積聚時,必須及時處理。當瓦斯超限達到斷電濃度時,班組長、瓦斯檢查工、安全檢查工、礦調度員有權責令現場作業人員停止作業,停電撤人。

礦井必須有因停電和檢修主要通風機停止運轉或者通風系統遭到破壞以後恢復通風、排除瓦斯和送電的安全措施。恢復正常通風後,所有受到停風影響的地點,都必須經過通風、瓦斯檢查人員檢查,證實無危險後,方可恢復工作。所有安裝電動機及其開關的地點附近20m的巷道內,都必須檢查瓦斯,只有甲烷濃度符合本規程規定時,方可開啟。

臨時停工的地點,不得停風;否則必須切斷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的電源,設置柵欄、警標,禁止人員進入,並向礦調度室報告。停工區內甲烷或者二氧化碳濃度達到3.0%或者其他有害氣體濃度超過本規程第一百五十六條的規定不能立即處理時,必須在24h內封閉完畢。

恢復已封閉的停工區或者採掘工作接近這些地點時,必須事先排除其中積聚的瓦斯。排除瓦斯工作必須制定安全技術措施。

嚴禁在停風或者瓦斯超限的區域內作業。

第一百九十七條 局部通風機因故停止運轉,在恢復通風前,必須首先檢查瓦斯,只有停風區中最高甲烷濃度不超過1.0%和最高二氧化碳濃度不超過1.5%,且局部通風機及其開關附近10m以內風流中的甲烷濃度都不超過0.5%時,方可人工就地或者遠程人工開啟局部通風機,恢復正常通風。

停風區中甲烷濃度超過1.0%或者二氧化碳濃度超過1.5%,最高甲烷濃度和二氧化碳濃度不超過3.0%時,必須採取安全措施,控制風流排放瓦斯。

停風區中甲烷濃度或者二氧化碳濃度超過3.0%時,必須制定安全排放瓦斯措施,報煤礦總工程師批准。

在排放瓦斯過程中,嚴禁採用“一風吹”,排出的瓦斯與全風壓風流混合處的甲烷和二氧化碳濃度均不得超過1.5%,且混合風流經過的所有巷道內必須停電撤人,其他地點的停電撤人範圍應當在措施中明確規定。只有恢復通風的巷道風流中甲烷濃度不超過1.0%和二氧化碳濃度不超過1.5%時,方可人工就地或者遠程人工恢復局部通風機供風、巷道內電氣設備的供電和採區回風系統內的供電。

第一百九十八條 井筒施工以及開拓新水平的井巷第一次接近厚度0.3m以上煤層時,必須探明煤層的準確位置,必須在距煤層法向距離10m以外開始施工探煤鑽孔,探煤鑽孔超前工作面的距離不得小于5m,並有瓦斯檢查工經常檢查瓦斯。

岩巷掘進遇到煤線或者接近地質破壞帶時,必須有瓦斯檢查工經常檢查瓦斯;發現瓦斯大量增加或者其他異常時,必須停止掘進、撤出人員、進行處理。

第一百九十九條 有瓦斯或者二氧化碳噴出的煤(岩)層,採掘作業前必須採取下列措施:

(一)施工前探鑽孔或者瓦斯治理鑽孔。

(二)加大噴出危險區域的風量。

(三)將噴出的瓦斯或者二氧化碳直接引入回風巷或者抽採瓦斯管路。

第二百條 在有油氣爆炸危險的礦井中,應當使用能檢測油氣成分的儀器檢查各個地點的油氣濃度,並定期採樣化驗油氣成分和濃度。對油氣濃度的規定可以按照本規程有關瓦斯的各項規定執行。

第二百零一條 礦井必須建立甲烷、二氧化碳和其他有害氣體檢查制度,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所有有人作業的採掘工作面(不包括工作面進風巷)必須人工檢查甲烷和二氧化碳,檢查次數如下:

1.低瓦斯礦井,每班至少1次。

2.高瓦斯礦井,每班至少2次。

3.突出煤層、有瓦斯噴出危險或者瓦斯涌出較大、變化異常的採掘工作面,每班至少3次。

(二)礦井總回風巷、採區回風巷、採掘工作面進風巷、機電材料硐室、破煤岩作業點、安裝有在用非本質安全型機電設備的回風巷道、採空區密閉墻外、停風地點柵欄外、冒高超過0.5m的高冒點等瓦斯可能積聚或者濃度可能超限的地點應當納入人工(機器人)檢查或者安全監控系統監控的範圍,檢查或者監控的內容、方式、頻次由煤礦企業技術負責人確定。

(三)在安全監控系統運行正常的情況下,無人作業的採掘工作面可以不再進行人工瓦斯檢查。

(四)在有自然發火危險的礦井,必須定期檢查一氧化碳濃度、氣體溫度等變化情況。

(五)瓦斯檢查工必須執行瓦斯巡迴檢查制度和請示報告制度,並認真填寫瓦斯檢查班報。每次檢查結果必須記入瓦斯檢查班報和檢查地點的記錄牌上,並通知現場工作人員。甲烷濃度超過本規程規定時,瓦斯檢查工有權責令現場人員停止工作,並撤到安全地點。

(六)通風值班人員必須審閱瓦斯班報,掌握瓦斯變化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處理,並向礦調度室彙報。通風瓦斯日報必須送礦長、礦總工程師審閱,一礦多井的礦必須同時送井長、井技術負責人審閱。對重大的通風、瓦斯問題,應當制定措施,進行處理。

(七)礦領導、科(區、隊)長、班長、工程技術人員、爆破員、流動電(鉗)工、防突工、探放水工、採煤機司機、掘進機司機、安全檢查工、安全監測工等下井時,必須攜帶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瓦斯檢查工必須攜帶便攜式光學甲烷檢測儀和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

第二百零二條 突出礦井必須建立地面永久抽採瓦斯系統並抽採達標。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礦井,必須建立地面永久抽採瓦斯系統或者井下臨時抽採瓦斯系統並抽採達標:

(一)任一採煤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大於5m3/min或者任一掘進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於3m3/min,用通風方法解決瓦斯問題不合理的。

(二)礦井絕對瓦斯涌出量達到下列條件的:

1.大於或者等於40m3/min。

2.年産量1.0~1.5Mt的礦井,大於30m3/min。

3.年産量0.6~1.0Mt的礦井,大於25m3/min。

4.年産量0.4~0.6Mt的礦井,大於20m3/min。

5.年産量小于或者等於0.4Mt的礦井,大於15m3/min。

第二百零三條 抽採瓦斯泵房及設施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地面泵房必須用不燃性材料建築,並必須有防雷電裝置,其距進風井口和主要建築物不得小于50m,並用柵欄或者圍墻保護。

(二)地面泵房和泵房周圍20m範圍內,禁止堆積易燃物和有明火。

(三)抽採瓦斯泵及其附屬設備,至少應當有1套備用,備用泵能力不得小于運行泵中最大一台單泵的能力。

(四)地面泵房內電氣設備、照明和其他電氣儀錶都應當採用礦用防爆型;否則必須採取安全措施。

(五)泵房必須有直通礦調度室的電話和檢測管道瓦斯濃度、流量、壓力等參數的儀錶或者自動監測系統。

(六)幹式抽採瓦斯泵吸氣側管路系統中,必須裝設有防回火、防回流和防爆炸作用的安全裝置,並定期檢查。抽採瓦斯泵站放空管的高度應當超過泵房房頂3m。

泵房必須有專人值班,經常檢測各參數,做好記錄。當抽採瓦斯泵停止運轉時,必須立即向礦調度室報告。如果利用瓦斯,在瓦斯泵停止運轉後和恢復運轉前,必須通知使用瓦斯的單位,取得同意後,方可供應瓦斯。實現抽採泵集中監控、視頻監視的泵房可以不設專人值班,但必須實行巡檢制度。

第二百零四條 設置井下臨時抽採瓦斯泵站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臨時抽採瓦斯泵站應當安設在抽採瓦斯地點附近的新鮮風流中。

(二)抽出的瓦斯可以引排到地面、總回風巷或者採(盤)區回風巷,但必須保證稀釋後風流中的瓦斯濃度不超限。在建有地面永久抽採系統的礦井,臨時泵站抽出的瓦斯可以送至永久抽採系統的管路,但礦井抽採系統的瓦斯濃度必須符合本規程第二百零五條的規定。

(三)抽出的瓦斯排入回風巷時,在排瓦斯管路出口必須設置柵欄、懸挂警戒牌等。柵欄設置的位置為:上風側距管路出口5m、下風側距管路出口30m。兩柵欄間禁止任何作業。

第二百零五條 抽採瓦斯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抽採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層的採空區瓦斯時,抽採管路應當安設一氧化碳、甲烷、溫度傳感器,實現實時監測監控。發現有自然發火預兆時,應當立即採取措施。

(二)井上下敷設的瓦斯管路,不得與非本質安全型帶電物體接觸,並應當有防止砸壞管路的措施。

(三)採用幹式抽採瓦斯設備時,必須具有自動監控瓦斯濃度功能的裝置,進入抽採泵的瓦斯濃度必須高於25%或者低於2%、煤塵濃度不得高於1g/m3,否則不得使用幹式抽採。採用幹式抽採必須由煤礦企業技術負責人審批。

(四)在抽採泵出氣側管路及利用瓦斯的系統中必須裝設有防回火、防回流和防爆炸作用的安全裝置。

(五)瓦斯利用應當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節 煤塵爆炸防治


第二百零六條 新建礦井或者生産礦井每延深一個新水平,應當對開採煤層至少進行1次煤塵爆炸性鑒定工作,鑒定結果報省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和駐地礦山安全監察機構。

煤礦應當根據鑒定結果採取相應的安全措施。

第二百零七條 開採有煤塵爆炸危險煤層的礦井,必須有預防和隔絕煤塵爆炸的措施。礦井的兩翼、相鄰的採區、相鄰的開採煤層間必須用水棚或者岩粉棚隔開,相鄰的採煤工作面間、掘進煤巷同與其相連的巷道間、煤倉同與其相連的巷道間、採用獨立通風並有煤塵爆炸危險的其他地點同與其相連的巷道間,必須用水棚、岩粉棚或者經專項安裝設計的機械式自動隔爆裝置隔開。

必須及時清除巷道中的浮煤,清掃、沖洗沉積煤塵或者定期撒布岩粉;應當定期對主要大巷刷漿。

第二百零八條 礦井應當每年制定綜合防塵措施、預防和隔絕煤塵爆炸措施及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

礦井應當每週至少檢查1次隔爆設施的安裝地點、數量、水棚水量、岩粉棚岩粉量、機械式自動隔爆裝置的氣體壓力及安裝質量是否符合要求。

第二百零九條 高瓦斯礦井、突出礦井和有煤塵爆炸危險的礦井,煤巷和半煤岩巷掘進工作面應當安設隔爆設施。


第六章 煤與瓦斯突出防治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百一十條 在礦井井田範圍內發生過煤與瓦斯突出的煤(岩)層或者經鑒定、認定為有突出危險的煤(岩)層為突出煤(岩)層。在礦井的開拓、生産範圍內有突出煤(岩)層的礦井為突出礦井。

煤礦發生生産安全事故,經事故調查認定為突出事故的,發生事故的煤層直接認定為突出煤層,該礦井為突出礦井。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煤層,應當立即進行煤層突出危險性鑒定,否則直接認定為突出煤層;鑒定未完成前,應當按照突出煤層管理:

(一)有瓦斯動力現象的。

(二)瓦斯壓力達到或者超過0.74MPa的。

(三)相鄰礦井開採的同一煤層發生突出事故或者被鑒定、認定為突出煤層的。

煤礦企業應當將突出礦井及突出煤層的鑒定結果報省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和駐地礦山安全監察機構。

新建礦井應當對井田範圍內採掘工程可能揭露的所有平均厚度在0.3m以上的煤層進行突出危險性評估,評估結論作為礦井初步設計和建井期間井巷揭煤作業的依據。評估為有突出危險時,建井期間應當對開採煤層及其他可能對採掘活動造成威脅的煤層進行突出危險性鑒定或者認定。

第二百一十一條 突出礦井的防突工作必須堅持區域綜合防突措施先行、局部綜合防突措施補充的原則。

區域綜合防突措施包括區域突出危險性預測、區域防突措施、區域防突措施效果檢驗和區域驗證等內容。

局部綜合防突措施包括工作面突出危險性預測、工作面防突措施、工作面防突措施效果檢驗和安全防護措施等內容。

突出礦井的新採區和新水平進行開拓設計前,應當對開拓採區或者開拓水平內平均厚度在0.3m以上的煤層進行突出危險性評估,評估結論作為開拓採區或者開拓水平設計的依據。對評估為無突出危險的煤層,所有井巷揭煤作業還必須採取區域或者局部綜合防突措施;對評估為有突出危險的煤層,按照突出煤層進行設計。

突出煤層突出危險區必須採取區域防突措施,嚴禁在區域防突措施效果未達到要求的區域進行採掘作業。

施工中發現有突出預兆或者發生突出的區域,必須採取區域綜合防突措施。

經區域驗證有突出危險,則該區域必須採取區域或者局部綜合防突措施。

按照突出煤層管理的煤層,必須採取區域或者局部綜合防突措施。

在突出煤層進行採掘作業期間必須採取安全防護措施。

第二百一十二條 突出礦井必須確定合理的採掘部署,使煤層的開採順序、巷道佈置、採煤方法、採掘接替等有利於區域防突措施的實施。

突出礦井在編制生産發展規劃和年度生産計劃時,必須同時編制相應的區域防突措施規劃和年度實施計劃,將保護層開採、區域預抽煤層瓦斯等工程與礦井採掘部署、工程接替等統一安排,使礦井的開拓區、抽採區、保護層開採區和被保護層有效區按照比例協調配置,確保採掘作業在區域防突措施有效區內進行。

第二百一十三條 有突出危險煤層的新建礦井及突出礦井的新水平、新採區的設計,必須有防突設計篇章。

非突出礦井升級為突出礦井時,必須編制防突專項設計。

第二百一十四條 突出礦井的防突工作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配置滿足防突工作需要的專門防突機構、專業防突隊伍、檢測分析儀器儀錶和防突的設備。

新任職的防突機構負責人應當具備煤礦相關專業大專以上學歷,具有5年以上煤礦相關工作經歷;核定生産能力1.2Mt/a以上的突出礦井至少配備4名防突專業技術人員,其他突出礦井至少配備2名防突專業技術人員,防突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具備煤礦相關專業中專以上學歷。

(二)建立防突管理制度和各級崗位責任制,健全防突技術管理和培訓制度。突出礦井的管理人員和井下作業人員必須接受防突知識培訓,經培訓合格後方可上崗作業。

(三)建立突出預警機制,加強兩個“四位一體”綜合防突措施實施過程的安全管理和質量管控,推進信息化管理,做到質量可靠、過程可溯、數據可信。用於區域預測、區域預抽、區域效果檢驗等的鑽孔施工應當採用視頻監視等可追溯的措施,並建立工程質量核查分析制度。

(四)不具備按照要求實施區域防突措施條件,或者實施區域防突措施時不能滿足安全生産要求的突出煤層、突出危險區,不得進行採掘活動,並劃定為禁採區。

(五)生産礦井煤層瓦斯壓力達到或者超過3MPa的區域,必須採用地面鑽井預抽煤層瓦斯,或者採用開採保護層的區域防突措施,或者採用井下遠程操控方式施工鑽孔的區域防突措施,並編制專項設計。

(六)井巷揭穿突出煤層必須編制防突專項設計,並報煤礦企業技術負責人審批。

(七)突出煤層採掘工作面必須編制防突專項設計。

(八)礦井必須對防突措施的技術參數和效果進行實際考察確定。

第二百一十五條 突出煤層的突出危險區域採掘工作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同一突出煤層的集中應力影響範圍內,不得佈置2個工作面相向回採或者掘進。

(二)嚴禁採用水力採煤法、倒臺階採煤法或者其他非正規採煤法。

(三)在急傾斜煤層中掘進上山時,應當採用雙上山、偽傾斜上山等佈置方式,並加強支護。

(四)坡度大於25°的上山不得採用由下往上的掘進方式。坡度大於8°的上山掘進工作面採用爆破作業時,應當採用深度不大於1.0m的炮孔遠距離全斷面一次爆破。

(五)嚴禁使用風鎬作業。

(六)在過突出孔洞及其附近30m範圍內進行採掘作業時,必須加強支護。

(七)安裝、更換、維修或者回收支架時,必須採取預防煤體冒落引發突出的措施。

第二百一十六條 有突出危險煤層的新建礦井或者突出礦井,開拓新水平的井巷第一次揭穿(開)厚度為0.3m以上煤層時,必須超前探測煤層厚度及地質構造、測定煤層瓦斯壓力及瓦斯含量等與突出危險性相關的參數。

第二百一十七條 在突出煤層頂、底板掘進岩巷時,必須超前探測煤層賦存及地質構造情況,分析勘測驗證地質資料,編制巷道地質素描圖,及時掌握施工動態和圍岩變化情況,防止誤穿突出煤層。

第二百一十八條 有突出礦井的煤礦企業應當填寫突出卡片、分析突出資料、掌握突出規律、制定防突措施;在每年第一季度內,將上年度的突出資料報省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和駐地礦山安全監察機構。

第二百一十九條 突出礦井必須編制並及時更新礦井瓦斯地質圖,更新週期不得超過1年,圖中應當標明採掘進度、被保護範圍、煤層賦存條件、地質構造、突出點的位置、突出強度、採動應力疊加區域、突出危險區域、瓦斯基本參數及絕對瓦斯涌出量、相對瓦斯涌出量等資料,作為礦井突出危險性區域預測和制定防突措施的依據。

第二百二十條 突出煤層工作面的作業人員、瓦斯檢查工、班組長應當掌握突出預兆識別方法。發現突出預兆時,必須立即停止作業,按照避災路線撤出,並報告礦調度室。

班組長、瓦斯檢查工、防突工、安全檢查工、礦調度員有權責令相關現場作業人員停止作業,停電撤人。

第二百二十一條 煤與二氧化碳突出、岩石與二氧化碳突出、岩石與瓦斯突出的管理和防治措施參照本章規定執行。


第二節 區域綜合防突措施


第二百二十二條 突出礦井應當對突出煤層進行區域突出危險性預測(以下簡稱區域預測)。經區域預測後,突出煤層劃分為無突出危險區和突出危險區。未進行區域預測的區域視為突出危險區。

第二百二十三條 具備開採保護層條件的突出危險區,必須開採保護層。選擇保護層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優先選擇無突出危險的煤層作為保護層。礦井中所有煤層都有突出危險時,應當選擇突出危險程度較小的煤層作保護層。

(二)應當優先選擇上保護層;選擇下保護層開採時,不得破壞被保護層的開採條件。

開採保護層後,在有效保護範圍內的被保護層區域為無突出危險區,超出有效保護範圍的區域仍然為突出危險區。

第二百二十四條 有效保護範圍的劃定及有關參數應當實際考察確定。正在開採的保護層採煤工作面,必須超前被保護層的掘進工作面,其超前距離不得小于保護層與被保護層之間法向距離的3倍,並不得小于100m。

第二百二十五條 對不具備保護層開採條件的突出厚煤層,利用上分層或者上區段開採後形成的卸壓作用保護下分層或者下區段時,應當依據實際考察結果來確定其有效保護範圍。

第二百二十六條 開採保護層時,應當不留設煤(岩)柱。特殊情況需留煤(岩)柱時,必須將煤(岩)柱的位置和尺寸準確標注在採掘工程平面圖和瓦斯地質圖上,在瓦斯地質圖上還應當標出煤(岩)柱的影響範圍。在煤(岩)柱及其影響範圍內採掘作業前,必須採取區域預抽煤層瓦斯防突措施。

第二百二十七條 開採保護層時,必須同時抽採被保護層和鄰近層的卸壓瓦斯。開採近距離保護層時,必須採取防止誤穿突出煤層和被保護層卸壓瓦斯突然涌入保護層工作面的措施。

第二百二十八條 採取預抽煤層瓦斯區域防突措施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預抽區段煤層瓦斯區域防突措施的鑽孔應當控制區段內整個回採區域、兩側回採巷道及其外側如下範圍內的煤層:傾斜、急傾斜煤層巷道上幫輪廓線外至少20m,下幫至少10m;其他煤層為巷道兩側輪廓線外至少各15m。以上所述的鑽孔控制範圍均為沿煤層層面方向(以下同)。

(二)順層鑽孔或者穿層鑽孔預抽回採區域煤層瓦斯區域防突措施的鑽孔,應當控制整個回採區域的煤層。

(三)穿層鑽孔預抽煤巷條帶煤層瓦斯區域防突措施的鑽孔,應當控制整條煤層巷道及其兩側一定範圍內的煤層,該範圍要求與本條(一)的規定相同。

(四)穿層鑽孔預抽井巷(含石門、立井、斜井、平硐)揭煤區域煤層瓦斯區域防突措施的鑽孔,應當在揭煤工作面距煤層最小法向距離7m以前實施,並控制井巷及其外側至少以下範圍的煤層:揭煤處巷道輪廓線外12m(急傾斜煤層底部或者下幫6m),且應當保證控制範圍的外邊緣到巷道輪廓線(包括預計前方揭煤段巷道的輪廓線)的最小距離不小于5m。當區域防突措施難以一次施工完成時可以分段實施,但每一段都應當能夠保證揭煤工作面到巷道前方至少20m之間的煤層內,區域防突措施控制範圍符合上述要求。

(五)順層鑽孔預抽煤巷條帶煤層瓦斯區域防突措施的鑽孔,應當控制煤巷條帶前方長度不小于60m,採用非定向無軌跡測定鑽進工藝時不得超過120m,煤巷兩側控制範圍要求與本條(一)的規定相同。鑽孔預抽煤層瓦斯的有效抽採時間不得少於20天,如果在鑽孔施工過程中發現有噴孔、頂鑽或者卡鑽等動力現象的,有效抽採時間不得少於60天。

(六)定向長鑽孔預抽煤巷條帶煤層瓦斯區域防突措施的鑽孔,應當採用定向鑽進工藝施工,控制煤巷條帶煤層前方長度不小于300m和煤巷兩側輪廓線外一定範圍,該範圍要求與本條(一)的規定相同。

(七)厚煤層分層開採時,預抽鑽孔應當控制開採分層及其上部法向距離至少20m、下部至少10m範圍內的煤層。

(八)應當採取保證預抽瓦斯鑽孔能夠按照設計參數控制整個預抽區域的措施。

(九)當煤巷掘進和採煤工作面在預抽防突效果有效的區域內作業時,工作面距前方未預抽或者預抽防突效果無效範圍的邊界不得小于20m。

第二百二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突出煤層,不得將在本巷道施工順層鑽孔預抽煤巷條帶瓦斯作為區域防突措施:

(一)新建礦井的突出煤層。

(二)歷史上發生過突出強度大於500t/次的。

(三)開採範圍內煤層堅固性系數小于0.3的;或者煤層堅固性系數為0.3~0.5,且埋深大於500m的;或者煤層堅固性系數為0.5~0.8,且埋深大於600m的;或者煤層埋深大於700m的;或者煤巷條帶位於開採應力集中區的。

第二百三十條 保護層的開採厚度不大於0.5m、上保護層與突出煤層間距大於50m或者下保護層與突出煤層間距大於80m時,必須對每個被保護層工作面的保護效果進行檢驗。

採用預抽煤層瓦斯防突措施的區域,必須對區域防突措施效果進行檢驗。

檢驗無效時,仍為突出危險區。檢驗有效時,無突出危險區的採掘工作面每推進10~50m至少進行2次區域驗證,並保留完整的工程設計、施工和效果檢驗的原始資料。


第三節 局部綜合防突措施


第二百三十一條 突出煤層採掘工作面經工作面預測後劃分為突出危險工作面和無突出危險工作面。

未進行突出預測的採掘工作面視為突出危險工作面。

對突出危險工作面,必須實施工作面防突措施和工作面防突措施效果檢驗。只有經效果檢驗有效後,方可進行採掘作業。

第二百三十二條 井巷揭煤工作面的防突措施包括預抽煤層瓦斯、排放瓦斯鑽孔、金屬骨架、煤體固化、水力衝孔或者其他經試驗證明有效的措施。

第二百三十三條 井巷揭穿(開)突出煤層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工作面距煤層法向距離10m(地質構造複雜、岩石破碎的區域20m)之外,至少施工2個前探鑽孔,掌握煤層賦存條件、地質構造、瓦斯情況等。

(二)從工作面距煤層法向距離大於5m處開始,直至揭穿煤層全過程都應當採取局部綜合防突措施。

(三)揭煤工作面距煤層法向距離2m至進入頂(底)板2m的範圍,均應當採用遠距離爆破掘進工藝。

(四)厚度小于0.3m的突出煤層,在滿足(一)的條件下可以直接採用遠距離爆破掘進工藝揭穿。

(五)禁止使用振動爆破揭穿突出煤層。

第二百三十四條 煤巷掘進工作面應當選用超前鑽孔預抽瓦斯、超前鑽孔排放瓦斯的防突措施或者其他經試驗證實有效的防突措施。

第二百三十五條 採煤工作面應當選用超前鑽孔預抽瓦斯、超前鑽孔排放瓦斯、注水濕潤煤體、鬆動爆破或者其他經試驗證實有效的防突措施。

第二百三十六條 突出煤層的採掘工作面,應當根據煤層實際情況選用防突措施,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選用水力衝孔、水力擠出(擠壓)措施,傾角在8°以上的上山掘進工作面不得選用鬆動爆破、水力疏鬆措施。

(二)突出煤層煤巷掘進工作面前方遇到落差超過煤層厚度的斷層,應當按照井巷揭煤的措施執行。

(三)採煤工作面採用超前鑽孔預抽瓦斯和超前鑽孔排放瓦斯作為工作面防突措施時,超前鑽孔的孔數、孔底間距等應當根據鑽孔的有效抽排半徑確定。

(四)鬆動爆破時,應當按照遠距離爆破的要求執行。

第二百三十七條 工作面執行防突措施後,必須對防突措施效果進行檢驗。如果工作面措施效果檢驗結果均小于指標臨界值,且未發現其他異常情況,則措施有效;否則必須重新執行區域綜合防突措施或者局部綜合防突措施。

第二百三十八條 在煤巷掘進工作面第一次執行局部防突措施或者無措施超前距時,必須採取小直徑鑽孔排放瓦斯等防突措施,只有在工作面前方形成5m以上的安全屏障後,方可進入正常防突措施循環。

第二百三十九條 井巷揭穿突出煤層和在突出煤層中進行採掘作業時,必須採取避難硐室、反向風門、壓風自救裝置、隔絕式自救器、遠距離爆破等安全防護措施。

第二百四十條 突出煤層的石門揭煤、煤巷和半煤岩巷掘進工作面進風側必須設置至少2道反向風門,反向風門必須關閉。反向風門距工作面的距離,應當根據掘進工作面的通風系統和預計的突出強度確定。

第二百四十一條 井巷揭煤採用遠距離爆破時,必須明確起爆地點、避災路線、警戒範圍,制定停電撤人等措施。

井筒起爆及撤人地點必須位於地面距井口邊緣20m以外,暗立(斜)井及石門揭煤起爆及撤人地點必須位於反向風門外且距工作面500m以上全風壓通風的新鮮風流中或者距工作面300m以外的避難硐室內。

煤巷掘進工作面採用遠距離爆破時,起爆地點必須設在進風側反向風門之外的全風壓通風的新鮮風流中或者避險設施內,起爆地點距工作面的距離必須在措施中明確規定。

遠距離爆破時,回風系統必須停電撤人。爆破後,進入工作面檢查的時間應當在措施中明確規定,但不得小于30min。

第二百四十二條 突出煤層採掘工作面附近、爆破撤離人員集中地點、起爆地點必須設有直通礦調度室的電話,並設置有供給壓縮空氣的避險設施或者壓風自救裝置。工作面回風系統中有人作業的地點,也應當設置壓風自救裝置。

第二百四十三條 清理突出的煤(岩)時,必須制定防煤塵、片幫、冒頂、瓦斯超限、出現火源,以及防止再次發生突出事故的安全措施。


第七章 防滅火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百四十四條 煤礦必須制定井上、下防火措施。煤礦的聯合建築、井口房、通風機房、變電所、提升機房、地面泵房、充電站、凍結站等地面建(構)築物及煤堆、矸石山、木料場等必須符合消防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

第二百四十五條 煤礦應當嚴格執行動火作業票制度。動火作業必須由礦領導現場指揮,並指定專人在場檢查和監督。

井下和井口房內不得進行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等作業。如果必須在井下主要硐室、採(盤)區進風巷、總進風巷和井口房內進行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等工作,每次必須制定安全措施,經礦長批准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等工作地點的前後兩端各10m的井巷範圍內,應當是不燃性材料支護,並有供水管路,有專人負責噴水,焊接前應當清理或者隔離焊碴飛濺區域內的可燃物。上述工作地點應當至少備有2個滅火器。

(二)在井口房、井筒和傾斜巷道內進行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等工作時,必須在工作地點的下方用不燃性材料設施接受火星。

(三)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等工作地點的風流中,甲烷濃度不得超過0.5%,只有在檢查證明作業地點附近20m範圍內巷道頂部和支護背板後無瓦斯積存時,方可進行作業。

(四)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等作業完畢後,作業地點及其附近區域應當再次用水噴灑,並有專人在作業地點檢查不少於1h,發現異常,立即處理。

(五)突出礦井井下進行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時,必須停止突出煤層的掘進、回採、鑽孔、支護以及其他所有擾動突出煤層的作業。

(六)煤層中未採用砌碹或者噴漿封閉的主要硐室、採(盤)區進風巷或者總進風大巷中,不得進行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等工作。

(七)動火作業應當在視頻監視、增設不燃材料圍擋的條件下進行。

第二百四十六條 井上、下必須設置消防材料庫,並符合下列要求:

(一)井上消防材料庫應當設在井口附近,但不得設在井口房內。

(二)井下消防材料庫應當設在每一個生産水平的井底車場或者主要運輸大巷中,並裝備消防車輛。

(三)消防材料庫儲存的消防材料和工具的品種和數量應當符合有關要求,並定期檢查和更換;消防材料和工具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百四十七條 礦井必須設地面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系統。井下消防管路系統應當敷設到採掘工作面,帶式輸送機巷道中每50m內、其他巷道中每100m內應當設置支管和閥門,並在帶式輸送機巷道兩端存放消防軟管。地面的消防水池必須經常保持不少於200m3的水量,且具備火災條件下連續補水的能力。消防用水同生産、生活用水共用同一水池時,應當有確保消防用水的措施。

開採下部水平的礦井,除地面消防水池外,可以利用上部水平或者生産水平的水倉作為消防水池。

第二百四十八條 每月應當對地面消防水池、井上下消防管路系統、防火門、消防材料庫、消防設施器材的設置、維護和管理情況進行不少於1次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第二百四十九條 發生火災時,應當立即啟動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及時報警,迅速撲救火災,及時疏散人員。

第二百五十條 井筒與各水平的連接處及井底車場,主要絞車道與主要運輸巷、回風巷的連接處,井下機電設備硐室,主要巷道內帶式輸送機機頭前後兩端各20m範圍內,都必須用不燃性材料支護。

在井下和井口房,嚴禁採用可燃性材料搭設臨時操作間、休息間。

第二百五十一條 井下使用的汽油、煤油必須裝入蓋嚴的鐵桶內,由專人押運送至使用地點。井下剩餘的汽油、煤油必須專人押運回地面,嚴禁在井下存放。

井下使用柴油動力裝置,如確需在井下貯存柴油的,必須設有獨立通風的專用貯存硐室,最大貯存量不得超過3天用量,並制定安全措施。

井下使用的潤滑油、棉紗、布頭和紙等,必須存放在蓋嚴的鐵桶內。用過的棉紗、布頭和紙,也必須放在蓋嚴的鐵桶內,並由專人定期送到地面處理,不得亂放亂扔。嚴禁井下潑灑剩油、廢油。

第二百五十二條 井下爆炸物品庫、充電硐室、機電設備硐室、檢修硐室、材料庫、井底車場、使用帶式輸送機或者液力偶合器的巷道以及採掘工作面附近的巷道中,必須備有滅火器材,其數量、規格和存放地點,應當在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中確定。

井下工作人員必須熟悉滅火器材的使用方法,並熟悉本職工作區域內滅火器材的存放地點。

井下爆炸物品庫、充電硐室、機電設備硐室、檢修硐室、材料庫的支護和風門、風窗必須採用不燃性材料。

第二百五十三條 裝有帶式輸送機的運輸巷作為進風巷時,必須制定專項安全技術措施,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帶式輸送機的機頭和機尾滾筒下風側10~20m範圍內應當監測煙霧和一氧化碳等參數,每延長1000m至少增設一處監測點,必須實現帶式輸送機火災監測預警功能。

(二)必須加強巷道維護和帶式輸送機運行管理,防止帶式輸送機設備因巷道變形、托輥等部件故障引發火災。

第二百五十四條 礦井防滅火使用的凝膠、阻化劑及進行充填、堵漏、加固用的高分子材料,應當對其安全性和環保性進行評估,並制定安全監測制度和防範措施。使用時,井巷空氣成分必須符合本規程第一百五十六條要求。


第二節 井上火災防治


第二百五十五條 礦井的永久井架、井口房、新建的井口聯合建築耐火等級不應低於二級,必須採用燃燒性能達到A級的不燃性材料建造和裝修裝飾。集體宿舍、設有明火作業廚房的食堂等不得設在聯合建築內。

對現有礦井採用可燃性材料建造或者裝修裝飾的井口聯合建築,必須制定防止煙火入井的防火措施。

第二百五十六條 木料場、矸石山等堆放場距離進風井口不得小于80m。木料場距離矸石山不得小于50m。

不得將矸石山設在進風井的主導風向上風側、表土層10m以淺有煤層的地面和漏風采空區上方的塌陷範圍內。

第二百五十七條 井口房和通風機房附近20m內,不得有煙火或者用火爐取暖。通風機房位於工業廣場以外時,除開採有瓦斯噴出的礦井和突出礦井外,可用隔焰式火爐或者防爆式電熱器取暖。

暖風道和壓入式通風的風硐必須用不燃性材料砌築,並至少裝設2道防火門。

第二百五十八條 進風井口應當裝設防火鐵門,防火鐵門必須嚴密並易於關閉,打開時不妨礙提升、運輸和人員通行,並定期維修;如果不設防火鐵門,必須有防止煙火進入礦井的安全措施。

罐籠提升立井井口還應當採取以下措施:

(一)井口操車系統基礎下部的負層空間應當與井筒隔離,並設置消防設施。

(二)操車系統液壓管路應當採用金屬管或者阻燃高壓非金屬管,傳動介質使用難燃液,液壓站不得安裝在封閉空間內。

(三)井筒及負層空間的動力電纜、信號電纜和控制電纜應當採用煤礦用阻燃電纜,並與操車系統液壓管路分開佈置。

(四)操車系統機坑及井口負層空間內應當及時清理漏油,每天檢查清理情況,不得留存雜物和易燃物。

第二百五十九條 礦燈房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用不燃性材料建築。

(二)取暖用蒸汽或者熱水管式設備,禁止採用明火取暖。

(三)有良好的通風裝置,燈房和倉庫內嚴禁煙火,並備有滅火器材。

(四)有與礦燈匹配的充電裝置。

第二百六十條 煤礦的聯合建築、井口房及浴室等不得擅自改變原有設計使用功能。

更衣室設置更衣吊籃的,吊籃的材質、佈置方式、使用管理、維護保養等應當遵守相關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

第二百六十一條 自救器的存放、使用、管理、維護保養等應當遵守相關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


第三節 井下火災防治


第二百六十二條 煤的自燃傾向性分為容易自燃、自燃、不易自燃3類。

新設計礦井應當將平均厚度為0.3m以上煤層的自燃傾向性鑒定結果報省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和駐地礦山安全監察機構。

生産礦井延深新水平時,必須對新揭露平均厚度為0.3m以上煤層的自燃傾向性進行鑒定。

開採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層的礦井,以及開採不易自燃煤層出現自然發火預兆的礦井,必須編制礦井防滅火專項設計,採取預防煤層自然發火的措施。

第二百六十三條 開採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層時,必須開展自然發火監測工作,建立自然發火監測系統,由煤礦企業技術負責人組織確定煤層自然發火標誌氣體及臨界值,健全自然發火預測預報及管理制度。

第二百六十四條 對開採容易自燃和自燃的單一厚煤層或者煤層群的礦井,集中運輸大巷和總回風巷應當佈置在岩層內或者不易自燃的煤層內;佈置在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層內時,必須錨噴或者砌碹,碹後的空隙和冒落處必須用不燃性材料充填密實,或者用無腐蝕性、無毒性的材料進行處理。

第二百六十五條 開採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層時,採煤工作面必須採用後退式開採,並根據採取防火措施後的煤層自然發火期確定採煤工作面開採期限。在地質構造複雜、斷層帶、殘留煤柱、始採線、終採線等區域開採時,應當根據礦井地質和開採技術條件,在作業規程中另行確定採煤工作面開採方式和開採期限,並制定專項防火措施。回採過程中不得任意留設設計外煤柱和頂煤。採煤工作面採到終採線時,必須採取措施使頂板冒落嚴實。

第二百六十六條 開採容易自燃和自燃的急傾斜煤層用垮落法管理頂板時,在主石門和採區運輸石門上方,必須留有煤柱。留在採區運輸石門上方的煤柱,在採區結束後可以回收,但必須採取防止自然發火措施。

第二百六十七條 開採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層時,必須制定防治採空區(特別是工作面始採線、終採線、進回風巷煤柱線和三角點)、巷道高冒區、煤柱破壞區自然發火的技術措施。

當井下發現自然發火徵兆時,必須停止作業,立即採取有效措施處理。在發火徵兆不能得到有效控制時,必須撤出人員,封閉危險區域。進行封閉施工作業時,無關人員和其他區域所有人員必須全部撤出。

第二百六十八條 採用灌漿防滅火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採(盤)區設計應當明確規定巷道佈置方式、隔離煤柱尺寸、灌漿系統、疏水系統、預築防火墻的位置以及採掘順序。

(二)安排生産計劃時,應當同時安排防火灌漿計劃,落實灌漿地點、時間、進度、灌漿濃度和灌漿量。

(三)對工作面始採線、終採線、進回風巷煤柱線內的採空區,應當加強防火灌漿。

(四)應當有灌漿前疏水和灌漿後防止潰漿、透水的措施。

第二百六十九條 在灌漿區下部進行採掘前,必須查明灌漿區內的漿水積存情況。發現積存漿水,必須在採掘之前放出;在未放出前,嚴禁在灌漿區下部進行採掘作業。

第二百七十條 採用阻化劑防滅火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選用的阻化劑材料不得污染井下空氣和危害人體健康。

(二)必須在設計中對阻化劑的種類和數量、阻化效果等主要參數作出明確規定。

(三)應當採取防止阻化劑腐蝕機械設備、支架等金屬構件的措施。

第二百七十一條 採用凝膠防滅火時,編制的設計中應當明確規定凝膠的配方、促凝時間和壓注量等參數。壓注的凝膠必須充填滿全部空間,其外表面應當噴漿封閉,並定期觀測,發現老化、乾裂時重新壓注。

第二百七十二條 採用均壓技術防滅火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有完整的區域風壓和風阻資料以及完善的檢測手段。

(二)有專人定期觀測與分析採空區和火區的漏風量、漏風方向、空氣溫度、防火墻內外空氣壓差等狀況,並記錄在專用的防火記錄簿內。

(三)改變礦井通風方式、主要通風機工況以及井下通風系統時,對均壓地點的均壓狀況必須及時進行調整,保證均壓狀態的穩定。

(四)經常檢查均壓區域內的巷道中風流流動狀態,並有防止瓦斯積聚的安全措施。

第二百七十三條 採用氮氣、二氧化碳防滅火時,應當制定專項措施,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氮氣、二氧化碳來源穩定可靠。

(二)注入的氮氣濃度不小于97%,二氧化碳濃度不小于99%,並明確組成成分。

(三)至少有1套專用的氮氣或者二氧化碳輸送管路系統及其附屬安全設施;採用直接灌注液氮和液態二氧化碳時,輸送管路系統必須符合耐低溫、耐壓等要求。

(四)有能連續監測採空區氣體成分變化的監測系統。

(五)有固定或者移動的溫度觀測站(點)和監測手段。

(六)有專人定期進行檢測、分析和整理有關記錄、發現問題及時報告處理等規章制度。

第二百七十四條 採用全部充填採煤法時,嚴禁採用可燃物作充填材料。

第二百七十五條 開採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層時,在採(盤)區開採設計中,必須預先選定構築防火門的位置。當採煤工作面通風系統形成後,必須按照設計構築防火門墻,並儲備足夠數量的封閉防火門的材料或者成型的封閉式防火門。

第二百七十六條 礦井必須制定防止採空區自然發火的封閉及管理專項措施。採煤工作面回採結束後,必須在45天內進行永久性封閉,每週至少1次抽取封閉採空區內氣樣進行分析,並建立臺賬。

開採自燃和容易自燃煤層,應當及時構築各類密閉並保證質量。

與封閉採空區連通的各類廢棄鑽孔必須永久封閉。

構築、維修採空區密閉時必須編制設計和制定專項安全措施。

對發生過自燃火災的採空區進行封閉時,如果不能確定採空區內火災已熄滅,按照火區封閉管理。

採空區疏放水前,應當對採空區自然發火的風險進行評估;採空區疏放水時,應當加強對採空區自然發火危險的監測與防控;採空區疏放水後,應當及時關閉疏水閘閥、採用自動放水裝置或者永久封堵,防止通過放水管漏風。

第二百七十七條 任何人發現井下火災時,視火災性質、災區通風和瓦斯情況,盡可能直接滅火或者控制火勢,並迅速報告礦調度室。礦調度室在接到井下火災報告後,應當立即按照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通知有關人員組織搶救災區人員和實施滅火工作。

礦值班調度和在現場的區、隊、班組長應當依照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的規定,將所有可能受火災威脅區域中的人員撤離,並組織人員滅火。電氣設備著火時,應當首先切斷其電源;在切斷電源前滅火,必須使用不導電的滅火器材進行滅火。

搶救人員和滅火過程中,必須指定專人檢查甲烷、一氧化碳、煤塵、其他有害氣體濃度和風向、風量的變化,並採取防止瓦斯、煤塵爆炸和人員中毒的安全措施。

第二百七十八條 封閉火區時,應當合理確定封閉範圍,必須檢測甲烷、氧氣、一氧化碳、二氧化碳、乙烯、乙炔、煤塵濃度和風向、風量的變化,並採取防止瓦斯、煤塵爆炸和人員窒息、中毒的安全措施。

封閉有爆炸性危險火區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優先採用地面鑽孔注漿封閉或者井下遠距離控制設備封閉的措施。

(二)嚴禁在火區的採煤工作面進回風巷內封閉,封閉地點應當選擇在距離火區位置較遠的巷道。

(三)封閉火區前,封閉所需要的設備設施材料提前準備到位,撤出全部與封閉施工無關的人員。

(四)封閉火區時,首先建造臨時密閉,撤出人員,遠距離監測風向、風量、煙霧和氣體組分等參數,穩定24h以上並確認無爆炸危險後,再施工隔爆墻,最後施工永久密閉。

(五)火區封閉後,只有在採取惰化火區等措施,穩定48h以上,經評估無爆炸危險後,方可恢復井下不受火區影響區域的作業。

火區密閉被爆炸破壞的,只有確認不再發生爆炸的前提下才能遠距離探查。經探查確定合理的火區封閉區域,並按照上述規定進行火區封閉。


第四節 井下火區管理


第二百七十九條 煤礦必須繪製火區位置關係圖,註明所有火區和曾經發火的地點。每一處火區都要按照形成的先後順序進行編號,並建立火區管理卡片。火區位置關係圖和火區管理卡片必須永久保存。

第二百八十條 煤礦企業必須制定採空區永久密閉墻設計施工標準。每道永久密閉墻必須有專門設計,經礦領導組織驗收,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密閉墻的位置選擇在圍岩穩定、無破碎帶、無裂隙和巷道斷面較小的地點,密閉前後5m內必須支護牢固。

(二)拆除或者斷開密閉墻處的管路、金屬網、線纜和軌道等。

(三)密閉墻要嚴格按照要求留設觀測孔、措施孔和放水孔。

(四)密閉墻採用掏槽結構或者錨桿注漿結構,墻體結構穩定嚴密、材料經久耐用,墻基與巷壁必須緊密結合、連成一體。

(五)驗收時需進行現場檢查和測試,確保密閉墻的各項指標符合要求。

第二百八十一條 永久密閉墻的管理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每個密閉墻附近必須設置柵欄、警標,禁止人員入內,並懸挂説明牌。

(二)定期測定和分析密閉墻內的甲烷、氧氣、一氧化碳、二氧化碳、乙烯、乙炔氣體濃度和空氣溫度。具體頻次由煤礦企業技術負責人確定。

(三)定期檢查密閉墻外的空氣溫度、瓦斯濃度,密閉墻內外空氣壓差以及密閉墻墻體。發現封閉不嚴、有其他缺陷或者火區有異常變化時,必須採取措施及時處理。

(四)所有測定和檢查結果,必須記入臺賬。

(五)礦井和採(盤)區做大幅度風量調整時,應當測定密閉墻內的氣體成分和空氣溫度。

(六)井下所有永久性密閉墻都應當編號,並在火區位置關係圖中註明。

第二百八十二條 井下永久密閉墻啟封時,應當制定專項安全技術措施,經煤礦總工程師批准後實施,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必須按照《礦山救援規程》由礦山救護隊(礦山救援隊,下同)實施。

(二)啟封前應當對密閉墻內外的甲烷、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氧氣等氣體濃度和壓差、水溫、空氣溫度進行監測,經確認無爆炸危險後,方可實施啟封作業。

(三)啟封地點應當保持正常通風,密閉墻外巷道20m範圍內頂幫支護完好,氣體濃度符合本規程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

(四)啟封應當使用安全無火花型工具作業,先形成密閉墻內外連通的通風口,嚴禁全斷面一次性破拆密閉墻。

(五)啟封過程應當連續監測氣體濃度,當有害氣體濃度超限時,立即採取措施進行處理。

(六)啟封後對密閉墻附近(5m範圍內)氣體濃度進行檢測,排放瓦斯。

第二百八十三條 封閉的火區,只有經取樣化驗證實火已熄滅後,方可啟封或者登出。

火區同時具備下列條件時,方可認為火已熄滅:

(一)火區內的空氣溫度下降到30℃以下,或者與火災發生前該區的日常空氣溫度相同。

(二)火區內空氣中的氧氣濃度降到5.0%以下。

(三)火區內空氣中不含有乙烯、乙炔,一氧化碳濃度在封閉期間內逐漸下降,並穩定在0.001%以下。

(四)火區的出水溫度低於25℃,或者與火災發生前該區的日常出水溫度相同。

(五)上述4項指標持續穩定1個月以上。

第二百八十四條 啟封已熄滅的火區前,必須制定安全措施。

啟封火區時,應當逐段恢復通風,同時測定回風流中的一氧化碳、甲烷濃度和風流溫度。發現復燃徵兆時,必須立即停止向火區送風,並重新封閉火區。

啟封火區和恢復火區初期通風等工作,必須由礦山救護隊負責進行,火區回風風流所經過巷道中的人員必須全部撤出。

在啟封火區工作完畢後的3天內,每班必須由礦山救護隊檢查通風工作,並測定水溫、空氣溫度和空氣成分。只有在確認火區完全熄滅、通風等情況良好後,方可進行生産工作。

第二百八十五條 不得在火區的同一煤層的周圍進行採掘工作。

在同一煤層同一水平的火區兩側、煤層傾角小于35°的火區下部區段、火區下方鄰近煤層進行採掘時,必須編制設計,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必須留有足夠寬(厚)度的隔離火區煤(岩)柱,回採時及回採後能有效隔離火區,不影響火區的滅火工作。

(二)掘進巷道時,必須有防止誤冒、誤透火區的安全措施。

煤層傾角在35°以上的火區下部區段嚴禁進行採掘工作。


第八章 防治水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百八十六條 煤礦防治水工作應當堅持“預測預報、有疑必探、先探後掘、先治後採”基本原則,根據不同水文地質條件,採取“探、防、堵、疏、排、截、監”等綜合防治措施。

第二百八十七條 煤礦企業、煤礦應當建立健全各項防治水制度,配備滿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專業技術人員,配齊專用探放水設備,建立專業的探放水作業隊伍,儲備必要的水害搶險救災設備和物資。

水文地質類型複雜、極複雜的煤礦,應當設立專門的防治水機構,至少配備3名具備煤礦相關專業中專以上學歷的專業技術人員;新任職的地測防治水副總工程師、防治水機構負責人應當具備煤礦相關專業大專以上學歷,具有5年以上煤礦地測防治水相關工作經歷。

第二百八十八條 煤礦應當編制本單位防治水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

礦井水文地質類型應當每3年修訂1次。發生較大以上水害事故或者因突水造成採掘區域或者礦井被淹的,煤礦應當在恢復生産前重新確定礦井水文地質類型。

水文地質類型複雜、極複雜礦井應當每月至少開展1次水害隱患排查,其他礦井應當每季度至少開展1次。

第二百八十九條 當礦井水文地質條件尚未查清時,應當進行水文地質補充勘探工作。

第二百九十條 礦井應當建立水害風險監測預警系統,對主要含水層水位、水溫及礦區降水量等進行動態觀測,分水平、分煤層、分採區設置涌水量觀測站,建立涌水量觀測成果等防治水基礎臺賬,推廣應用涌水量遠程監測技術,並開展水害風險監測預警工作。

第二百九十一條 礦井應當編制下列防治水圖件,並至少每半年修訂1次:

(一)礦井充水性圖。

(二)礦井涌水量與相關因素動態曲線圖。

(三)礦井綜合水文地質圖。

(四)礦井綜合水文地質柱狀圖。

(五)礦井水文地質剖面圖。

第二百九十二條 採掘工作面或者其他地點發現有煤層變濕、挂紅、挂汗、空氣變冷、出現霧氣、水叫、頂板來壓、片幫、淋水加大、底板鼓起或者裂隙滲水、鑽孔噴水、煤壁潰水、水色發渾、有臭味等透水徵兆時,應當立即停止作業,撤出所有受水患威脅地點的人員,報告礦調度室,併發出警報。在原因未查清、隱患未排除之前,不得進行任何採掘活動。


第二節 地面防治水


第二百九十三條 煤礦每年雨季前必須對防治水工作進行全面檢查。受雨季降水威脅的礦井,應當制定雨季防治水措施,建立雨季巡視制度並組織搶險隊伍,儲備足夠的防洪搶險物資。

煤礦應當建立暴雨、洪水可能引發淹井等事故災害緊急情況下及時撤出井下人員的制度,明確啟動標準、指揮部門、聯絡人員、撤人程序和撤退路線等。當暴雨、洪水威脅礦井安全時,必須立即停産撤出井下全部人員,只有在確認暴雨、洪水隱患消除後方可恢復生産。

第二百九十四條 煤礦應當查清井田及周邊地面水系和有關水利工程的匯水、疏水、滲漏情況;了解當地水庫、水電站大壩、江河大堤、河道、河道中障礙物等情況;掌握當地歷年降水量和最高洪水位資料,建立疏水、防水和排水系統。

煤礦應當建立災害性天氣預警和預防機制,加強與周邊相鄰礦井的信息溝通,發現礦井水害可能影響相鄰礦井時,立即向周邊相鄰礦井發出預警。

第二百九十五條 礦井井口和工業場地內建築物的地面標高必須高於當地歷年最高洪水位;在山區還必須避開可能發生泥石流、滑坡等地質災害危險的地段。

礦井井口及工業場地內主要建築物的地面標高低於當地歷年最高洪水位的,應當修築堤壩、溝渠或者採取其他可靠防禦洪水的措施。不能採取可靠安全措施的,應當封閉填實該井口。

第二百九十六條 當礦井井口附近或者開採塌陷波及區域的地表有水體或者積水時,必須採取安全防範措施,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當地表出現威脅礦井生産安全的積水區時,應當修築泄水溝渠或者排水設施,防止積水滲入井下。

(二)當礦井受到河流、山洪威脅時,應當修築堤壩和泄洪渠,防止洪水侵入。

(三)對於排到地面的礦井水,應當妥善疏導,避免滲入井下。

(四)對於漏水的溝渠和河床,應當及時堵漏或者改道;地面裂縫和塌陷地點應當及時填塞,填塞工作必須有安全措施。

第二百九十七條 降大到暴雨時和降雨後,應當有專業人員觀測地面積水與洪水情況、井下涌水量等有關水文變化情況和井田範圍及附近地面有無裂縫、採空塌陷、井上下連通的鑽孔和岩溶塌陷等現象,及時向礦調度室及有關負責人報告,並將上述情況記錄在案,存檔備查。

情況危急時,礦調度室及有關負責人應當立即組織井下撤人。

第二百九十八條 當礦井井口附近或者開採塌陷波及區域的地表出現滑坡或者泥石流等地質災害威脅煤礦安全時,應當及時撤出受威脅區域的人員,並採取防治措施。

第二百九十九條 嚴禁將矸石、雜物、垃圾堆放在山洪、河流可能沖刷到的地段,防止淤塞河道和溝渠等。

發現與礦井防治水有關係的河道中存在障礙物或者堤壩破損時,應當及時報告當地人民政府,清理障礙物或者修復堤壩,防止地表水進入井下。

開採淺埋深煤層或者急傾斜煤層的礦井,必須編制防止季節性地表積水或者洪水潰入井下的專項措施,並由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審批。

第三百條 使用中的鑽孔,應當安裝孔口蓋。報廢的鑽孔應當及時封孔,並將封孔資料和實施負責人的情況記錄在案,存檔備查。


第三節 井下防治水


第三百零一條 相鄰礦井的分界處,應當留防隔水煤(岩)柱;礦井以斷層分界的,應當在斷層兩側留有防隔水煤(岩)柱。礦井防隔水煤(岩)柱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動,並通報相鄰礦井。

嚴禁在設計確定的各類防隔水煤(岩)柱中進行採掘活動,經重新論證、設計、審批後更改或者取消的除外。通過補充勘探、採掘及治理工程等查明地質、水文地質條件發生了變化,需要更改或者取消防隔水煤(岩)柱的,或者需在防隔水煤(岩)柱中施工監測、檢測、卸壓等鑽孔及巷道工程的,應當進行可行性論證並重新設計,由煤礦企業技術負責人審批。

第三百零二條 在採掘工程平面圖和礦井充水性圖上必須標繪出井巷出水點的位置及其涌水量、積水的井巷及採空區範圍、底板標高、積水量、地表水體和水患異常區等。在水淹區域應當標出積水線、探水線和警戒線的位置。

第三百零三條 受水淹區積水威脅的區域,必須在排除積水、消除威脅後方可進行採掘作業;如果無法排除積水,開採傾斜、緩傾斜煤層的,必須按照《建築物、水體、鐵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設與壓煤開採規範》中有關水體下開採的規定,編制專項開採設計,由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審批後,方可進行開採。

嚴禁開采地表水體、強含水層、採空區水淹區域下且水患威脅未消除的急傾斜煤層。

第三百零四條 在未固結的灌漿區、有淤泥的廢棄井巷、岩石洞穴附近採掘時,應當制定專項安全技術措施。

第三百零五條 開採水淹區域下的廢棄防隔水煤柱,應當徹底疏幹上部積水,進行安全性論證,確保無潰漿(砂)威脅。嚴禁頂水作業。

第三百零六條 井田內有與河流、湖泊、充水溶洞、強或者極強含水層等存在水力聯絡的導水斷層、裂隙(帶)、陷落柱和封閉不良鑽孔等通道時,應當查明其確切位置,並採取留設防隔水煤(岩)柱等防治水措施。

第三百零七條 開採受離層水威脅的採煤工作面,應當分析探查工作面覆岩結構、離層發育層位、上覆含水層富水性等情況,預測離層水分佈範圍和積水量,評價本工作面與相鄰的工作面離層積水的危害性,在回採過程中,對煤層頂板聚集的高位離層水採用地面鑽孔抽排或者下泄等措施進行治理,低位離層水採用井下鑽孔疏放等措施進行治理。

第三百零八條 煤層頂板存在富水性中等以上含水層或者其他水體威脅時,應當實測垮落帶、導水裂隙帶發育高度,進行專項設計,確定防隔水煤(岩)柱尺寸。當導水裂隙帶範圍內的含水層或者老空積水等水體影響採掘安全時,應當超前進行鑽探疏放或者注漿改造含水層,待疏放水完畢或者注漿改造等工程結束、消除突水威脅後,方可進行採掘活動。

第三百零九條 開採底板有承壓含水層的煤層,隔水層能夠承受的水頭值應當大於實際水頭值;當承壓含水層與開採煤層之間的隔水層能夠承受的水頭值小于實際水頭值時,應當採取地面超前區域治理、井下注漿加固底板、疏水降壓、充填開採等措施,並進行治理效果檢驗,制定專項安全技術措施,由煤礦企業技術負責人審批。

地面超前區域治理工程結束並經煤礦企業技術負責人組織驗收合格後,區域治理水平孔以上與上覆隔水層底板相接觸的漿液擴散距離範圍內的岩層厚度可以計入隔水層厚度,按照突水系數不大於0.1MPa/m進行安全論證;掘進前應當採用物探方法進行效果檢驗,沒有異常的可以正常掘進,發現異常的應當採用鑽探驗證並治理達標;回採前應當同時採用物探、鑽探方法進行治理效果驗證。

第三百一十條 礦井建設和延深中,當開拓到設計水平時,必須在建成防、排水系統後方可開拓掘進。

第三百一十一條 煤層頂、底板分佈有強岩溶承壓含水層時,主要運輸巷、軌道巷和回風巷應當佈置在不受水害威脅的層位中,並以石門分區隔離開採。對已經不具備石門隔離開採條件的應當制定防突水安全技術措施,並由煤礦總工程師審批。

第三百一十二條 水文地質類型複雜、極複雜或者有突水淹井危險的生産礦井,應當在井底車場周圍設置防水閘門或者在正常排水系統基礎上另外安設由地面直接供電控制,且排水能力不小于最大涌水量的潛水泵,潛水泵可以與正常排水系統共用排水管路,但必須安裝地面遠程控制閥門,實現管路間的快速切換;水文地質類型複雜、極複雜或者有突水淹井危險的新建礦井,必須在正常排水系統基礎上另外安設潛水泵排水系統,排水管路應當單獨設置,或者經安全論證後全部安設潛水泵,實現正常排水與潛水泵排水系統一體化。在其他有突水危險的採掘區域,應當在其附近設置防水閘門;不具備設置防水閘門條件的,應當制定防突(透)水措施,由煤礦企業技術負責人審批。

防水閘門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防水閘門必須採用定型設計。

(二)防水閘門的施工及其質量,必須符合設計。閘門和閘門硐室不得漏水。

(三)防水閘門硐室前、後兩端,應當分別砌築不小于5m的混凝土護碹,碹後用混凝土填實,不得空幫、空頂。防水閘門硐室和護碹必須採用高標號水泥進行注漿加固,注漿壓力應當符合設計。

(四)防水閘門來水一側15~25m處,應當加設1道擋物箅子門。防水閘門與箅子門之間,不得停放車輛或者堆放雜物。來水時先關箅子門,後關防水閘門。如果採用雙向防水閘門,應當在兩側各設1道箅子門。

(五)通過防水閘門的軌道、電機車架空線、帶式輸送機等必須靈活易拆;通過防水閘門墻體的各種管路和安設在閘門外側的閘閥的耐壓能力,都必須與防水閘門設計壓力相一致;電纜、管道通過防水閘門墻體時,必須用堵頭和閥門封堵嚴密,不得漏水。

(六)防水閘門必須安設觀測水壓的裝置,並有放水管和放水閘閥。

(七)防水閘門竣工後,必須按照設計要求進行驗收;對新掘進巷道內建築的防水閘門,必須進行注水耐壓試驗,防水閘門內巷道的長度不得大於15m,試驗的壓力不得低於設計水壓,其穩壓時間應當在24h以上,試壓時應當有專門安全措施。

(八)防水閘門必須靈活可靠,並每年進行2次關閉試驗,其中1次應當在雨季前進行。關閉閘門所用的工具和零配件必須專人保管、專地點存放,不得挪用丟失。

第三百一十三條 井下防水閘墻的設置應當根據礦井水文地質條件確定,防水閘墻的設計經煤礦企業技術負責人批准後方可施工,投入使用前應當由煤礦企業技術負責人組織竣工驗收。

第三百一十四條 井巷揭穿含水層或者地質構造帶等可能突水地段前,必須編制探放水設計,並制定相應的防治水措施。

井巷揭露的主要出水點或者地段,必須進行水溫、水量、水質和水壓(位)等地下水動態和鬆散含水層涌水含砂量綜合觀測和分析,防止滯後突水。


第四節 井下排水


第三百一十五條 礦井應當配備與礦井涌水量相匹配的水泵、排水管路、配電設備和水倉等,並滿足礦井排水的需要。除正在檢修的水泵外,應當有工作水泵和備用水泵。工作水泵的能力,應當能在20h內排出礦井24h的正常涌水量(包括充填水及其他用水)。備用水泵的能力,應當不小于工作水泵能力的70%。檢修水泵的能力,應當不小于工作水泵能力的25%。工作和備用水泵的總能力,應當能在20h內排出礦井24h的最大涌水量。

排水管路應當有工作管路和備用管路。工作管路的能力,應當滿足工作水泵在20h內排出礦井24h的正常涌水量。工作和備用管路的總能力,應當滿足工作和備用水泵在20h內排出礦井24h的最大涌水量。

配電設備的能力應當與工作、備用和檢修水泵的總能力相匹配,能夠保證全部水泵同時運轉。

第三百一十六條 主要泵房至少有2個出口,一個出口用斜巷通到井筒,並高出泵房底板7m以上,主要泵房無人值守、分區建設排水系統和緩坡斜井開拓的礦井除外;另一個出口通到井底車場,在此出口通路內,應當設置易於關閉的既能防水又能防火的密閉門。泵房和水倉的連接通道,應當設置控制閘門。

排水系統集中控制的主要泵房可以不設專人值守,但必須實現視頻監視和專人或者機器人巡檢。

第三百一十七條 礦井主要水倉應當有主倉和副倉,當一個水倉清理時,另一個水倉能夠正常使用。

新建、改擴建礦井或者生産礦井的新水平,正常涌水量在1000m3/h以下時,主要水倉的有效容量應當能容納8h的正常涌水量。

正常涌水量大於1000m3/h的礦井,主要水倉有效容量可以按照下式計算:V=2(Q+3000)

式中V——主要水倉的有效容量,m3

Q——礦井每小時的正常涌水量,m3

採區水倉的有效容量應當能容納4h的採區正常涌水量。

水倉進口處應當設置箅子。對水砂充填和其他涌水中帶有大量雜質的礦井,還應當設置沉澱池。水倉的空倉容量應當經常保持在總容量的50%以上。

第三百一十八條 水泵、管路、閘閥、配電設備和線路,必須經常檢查和維護。在每年雨季之前,必須全面檢修1次,並對礦井主要泵房全部工作水泵和備用水泵進行1次聯合排水試驗,另外對潛水泵排水系統進行1次排水試驗,分別提交排水試驗報告。

水倉、沉澱池和水溝中的淤泥,應當及時清理,每年雨季前必須清理1次。

第三百一十九條 大型、特大型礦井根據井下生産佈局及涌水情況,可以分區建設排水系統,實現獨立排水,排水能力根據分區預測的正常和最大涌水量計算配備,但泵房總體設計必須符合本規程第三百一十五條至第三百一十八條要求。

第三百二十條 井下採區、巷道有突水危險或者可能積水的,應當優先施工安裝防、排水系統,並保證有足夠的排水能力。


第五節 探放水


第三百二十一條 在地面無法查明水文地質條件時,應當在採掘前採用物探、鑽探或者化探等方法查清採掘工作面及其周圍的水文地質條件。

採掘工作面遇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當立即停止施工,確定探水線,實施超前探放水,經確認無水害威脅後,方可施工:

(一)接近水淹或者可能積水的井巷、老空區或者相鄰煤礦時。

(二)接近含水層、導水斷層、溶洞和導水陷落柱時。

(三)打開隔離煤柱放水時。

(四)接近可能與河流、湖泊、水庫、蓄水池、水井等相通的導水通道時。

(五)接近有出水可能的鑽孔時。

(六)接近水文地質條件不清的區域時。

(七)接近有積水的灌漿區時。

(八)接近其他可能突(透)水的區域時。

第三百二十二條 採掘工作面超前探放水應當由專業技術人員編制探放水設計,採用專用鑽機進行探放水,由專業探放水隊伍施工。嚴禁使用煤電鑽、錨桿鑽機、風錘等非專用鑽機探放水。

採掘工作面超前探放水應當同時採用鑽探、物探兩種方法,做到相互驗證,查清採掘工作面及周邊老空水、含水層富水性以及地質構造等情況。

探放水過程中應當建立施工原始記錄,探放水結束後應當提交探放水總結報告。

第三百二十三條 探放老空水時,老空積水範圍、積水量不清楚的,近距離煤層開採的或者地質構造不清楚的,探放水鑽孔超前距不得小于30m,止水套管長度不得小于10m;老空積水範圍、積水量清楚的,根據水壓大小、煤(岩)層厚度、強度等,在探放水設計中對超前距和止水套管長度作出具體規定,經煤礦總工程師審批後實施。

第三百二十四條 在預計水壓大於0.1MPa的地點探放水時,應當預先固結套管,在套管口安裝控制閘閥,進行耐壓試驗。套管長度應當在探放水設計中規定。預先開掘安全躲避硐室,制定避災路線等安全措施,並使每個作業人員了解和掌握。

第三百二十五條 預計鑽孔內水壓大於1.5MPa時,應當採用反壓和有防噴裝置的方法鑽進,並制定防止孔口管和煤(岩)壁突然鼓出的措施。

第三百二十六條 在探放水鑽進時,發現煤岩鬆軟、片幫、來壓或者鑽孔中水壓、水量突然增大和頂鑽等突(透)水徵兆時,應當立即停止鑽進,但不得拔出鑽桿;現場負責人員應立即撤出現場人員,並向礦調度室彙報,撤出所有受水威脅區域的人員到安全地點,採取安全措施,派專業技術人員監測水情並進行分析,妥善處理。

第三百二十七條 煤礦應當開展老空區分佈範圍及積水情況調查工作,查明礦井和周邊老空區及積水情況,調查內容包括老空區位置、形成時間、層位、積水範圍、積水量、水位(壓)和補給來源等情況。老空積水範圍不清、積水情況不明的區域,應當採取井上下結合的鑽探、物探、化探等綜合技術手段進行探查,在採掘工程平面圖和礦井充水性圖上標出積水線、探水線和警戒線。

探放水作業應當在視頻監視條件下進行,透老空當班應當撤出探放水點標高以下受水害威脅區域所有人員到安全地點,監視放水全過程,觀測放水量和水壓等,直到老空水放完為止。放水結束後,對比放水量與預計積水量,採用鑽探或者物探方法對放水效果進行驗證,確保疏幹放凈。對於有補給水源的老空水,應當持續疏放,確保老空區水位(壓)不再升高。

透老空當班,帶班礦領導應當到鑽探現場檢查巡查,並安排專職瓦斯檢查工或者礦山救護隊員在現場值班,隨時檢查空氣成分。如果甲烷或者其他有害氣體濃度超過有關規定,應當立即停止鑽進,切斷電源,撤出人員,並報告礦調度室,及時採取措施進行處理。

第三百二十八條 鑽孔放水前,應當估算積水量,並根據礦井排水能力和水倉容量,控制放水流量,防止淹井;放水時,應當有專人監測鑽孔出水情況,測定水量和水壓,做好記錄。如果水量突然變化,應當立即報告礦調度室,分析原因,及時處理。

第三百二十九條 排除井筒和下山的積水及恢復被淹井巷前,應當制定安全措施,防止被水封閉的有毒、有害氣體突然涌出。

排水過程中,應當定時觀測排水量、水位和觀測孔水位,並由礦山救護隊隨時檢查水面上的空氣成分,發現有害氣體,及時採取措施進行處理。


第九章 衝擊地壓防治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三百三十條 在礦井井田範圍內發生過衝擊地壓現象的煤層,或者經測定煤層(或者其頂底板岩層)具有衝擊傾向性且評價具有衝擊危險性的煤層,鑒定為衝擊地壓煤層。有衝擊地壓煤層的礦井鑒定為衝擊地壓礦井。

礦井發生生産安全事故,經事故調查認定為衝擊地壓事故的,直接認定為衝擊地壓礦井。

煤礦企業應當將鑒定結果報省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和駐地礦山安全監察機構。

第三百三十一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礦井,應當進行煤層和頂底板岩層衝擊傾向性測定:

(一)有強烈震動、瞬間底(幫)鼓、煤岩彈射等動力現象。

(二)埋深超過400m的煤層,且煤層上方100m範圍內存在單層厚度超過10m、單軸抗壓強度大於60MPa的岩層。

(三)相鄰礦井開採的同一煤層為衝擊地壓煤層。

(四)衝擊地壓礦井開採新水平、新煤層。

(五)井田範圍內發生震級ML2.0以上礦震事件。

第三百三十二條 開採具有衝擊傾向性的煤層,必鬚根據地質條件進行煤層衝擊危險性評價,等級分為無、弱、中等、強四類。

第三百三十三條 新建礦井在可行性研究階段應當完成衝擊地壓評估工作,評估有衝擊地壓危險的應當在建設期間完成衝擊地壓煤層鑒定。

第三百三十四條 礦井防治衝擊地壓(以下簡稱防衝)工作必須堅持“區域先行、局部跟進、分區管理、分類防治”的原則。

根據煤(岩)體彈性能釋放的主體或者載荷類型等因素劃分衝擊地壓類型,根據類型採取區域和局部綜合防衝措施。

衝擊地壓區域防治包括區域危險性評價、區域監測分析和區域防衝措施等內容。

衝擊地壓局部防治包括局部危險性評價、局部監測預警、局部防衝措施、衝擊地壓預警解危和效果檢驗等內容。

區域和局部衝擊危險性評價結果分為四個等級與區域:無衝擊危險性、弱衝擊危險性、中等衝擊危險性、強衝擊危險性。區域衝擊危險性評價由煤礦企業負責組織開展,並經企業技術負責人審批;局部衝擊危險性評價由煤礦負責組織開展,並經煤礦總工程師審批。衝擊地壓礦井應當按照等級和區域進行管理。

在採取區域和局部綜合防衝措施後,不能將衝擊危險性指標降低至臨界值以下的,不得進行採掘作業。

第三百三十五條 礦井防衝工作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設專門的防衝機構,配備滿足防衝工作需要的專業防衝隊伍和裝備。新任職的防衝機構負責人應當具備煤礦相關專業大專以上學歷,具有5年以上防衝或者採掘工作經歷。大型衝擊地壓礦井至少配備4名防衝專業技術人員,其他衝擊地壓礦井至少配備3名防衝專業技術人員,防衝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具備煤礦相關專業中專以上學歷。

(二)必須編制中長期防衝規劃與年度防衝計劃,採掘工作面作業規程中必須包括相關防衝措施。

(三)必須建立區域與局部相結合的衝擊地壓危險監測預警制度、防衝培訓制度、衝擊地壓危險區人員準入制度、煤礦總工程師(生産礦長)日分析制度和日生産進度通知單制度。

(四)應當根據現場實際考察資料和積累的數據確定衝擊地壓危險預警臨界指標。

(五)應當根據防衝設計的安全開採速度確定採掘工作面生産能力。

(六)必須建立防衝工程措施實施與驗收記錄,保存時間不得少於3年,保證防衝過程可追溯。

第三百三十六條 有衝擊地壓危險的礦井,必須編制防衝專項設計。防衝專項設計應當包括開拓方式、保護層的選擇、開採順序、採區巷道佈置、採煤方法、採煤工藝、煤柱留設、開採速度、生産能力、監測預警、卸壓措施、衝擊地壓預警解危及效果檢驗、巷道支護與安全防護、安全管理等內容。

第三百三十七條 開採強衝擊地壓煤層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新建開拓巷道、新建準備巷道不得佈置在強衝擊地壓煤層中。

(二)同一採(盤)區同一翼相鄰工作面不得回採與掘進同時進行。

(三)嚴格按照順序開採,不得開採孤島煤柱。

第三百三十八條 衝擊地壓礦井應當編制防衝預測圖。防衝預測圖以採掘工程平面圖為基圖,將採掘工程範圍內的地質構造、煤層厚度等值線、煤層上方100m範圍內厚硬岩層厚度等值線和距離開採煤層等距線、能量大於104J微震事件位置、多煤層開採遺留煤柱、地表沉降系數等值線、衝擊破壞區域等標注在圖紙上,每月更新1次。

第三百三十九條 開採具有衝擊地壓危險的急傾斜煤層、特厚煤層時,應當制定防衝專項措施,並由煤礦企業技術負責人審批。

第三百四十條 具有高瓦斯、突出煤層、容易自燃煤層或者水文地質類型複雜、極複雜的衝擊地壓礦井,應當根據本礦井條件,制定衝擊地壓參與的複合災害一體化防治技術措施,並由煤礦企業技術負責人審批。


第二節 區域防治


第三百四十一條 衝擊地壓礦井必須進行區域危險性評價(以下簡稱區域評價)。區域評價包括煤層、水平、採(盤)區衝擊危險性評價,根據地質與開採技術條件等,採用綜合指數法或者其他經實踐證實有效的方法確定衝擊地壓危險等級並劃分危險區域。根據區域評價結果和衝擊地壓類型制定區域監測與防衝措施。

第三百四十二條 衝擊地壓礦井必須進行日常區域衝擊地壓危險監測分析,區域監測必須覆蓋礦井採掘影響區域。區域監測有衝擊地壓危險時,在採取措施後,各監測值均在預警臨界指標以下方可恢復正常作業。

第三百四十三條 衝擊地壓礦井應當參考地應力等因素選擇合理的開拓方式,合理確定開拓巷道方向、層位與間距。

新建永久硐室不得佈置在衝擊地壓煤層中。煤層巷道與硐室佈置不應留底煤,如果留有底煤必須採取底板預卸壓措施。

第三百四十四條 衝擊地壓煤層採掘部署時應當根據頂底板岩性適當加大掘進巷道寬度,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應力集中區內不得佈置2個工作面同時進行採掘作業。2個掘進工作面之間的距離小于150m時,採煤工作面與掘進工作面之間的距離小于350m時,2個採煤工作面之間的距離小于500m時,必須停止其中一個工作面。相鄰礦井、相鄰採(盤)區之間應當避免開採相互影響。

(二)強衝擊地壓厚煤層中的巷道應當佈置在應力集中區外。雙巷掘進時2條平行巷道在時間、空間上應當避免相互影響。

(三)應當優先選擇無煤柱或者小煤柱護巷工藝,採用大煤柱護巷時應當避開應力集中區,嚴禁留大煤柱影響鄰近層開採。

(四)同一採(盤)區上下層同時開採時,其中一層必須在保護層下(上)開採,水平投影距離應當符合本條(一)規定。

(五)採動影響區域內嚴禁巷道擴修與回採平行作業或者安排2個以上擴修點同時作業。

第三百四十五條 衝擊地壓煤層開採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經論證具備開採保護層條件的中等以上衝擊地壓煤層,必須開採保護層。

(二)同一煤層開採時,應當合理確定採區間和採區內工作面的開採順序。

(三)中等以下衝擊地壓煤層開採孤島煤柱時,應當進行防衝安全性論證。

(四)採用長壁綜合機械化或者充填開採方法。

(五)採用綜採放頂煤工藝開採時,直接頂不能隨採隨冒的,應當預先對頂板進行弱化處理。

第三百四十六條 保護層開採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應當根據礦井實際條件考察確定保護層的有效保護範圍及時效。

(二)開採保護層後,仍存在衝擊地壓危險的區域,必須採取其他防衝措施。

第三百四十七條 開採原生煤體且採動裂隙帶範圍存在單層厚度大於30m或者連續層厚度大於50m的堅硬岩層、發生過上覆厚硬頂板主導衝擊地壓的區域,應當論證採用地面井壓裂或者井下長距離定向鑽孔壓裂弱化頂板的可行性。

地面井壓裂頂板和井下長距離定向鑽孔壓裂頂板防治衝擊地壓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壓裂頂板前,應當分析確定需要壓裂岩層的目標層位、壓裂範圍和施工參數,應當評估壓裂對巷道支護的影響。

(二)壓裂頂板時,應當避免在開採區域出現壓裂盲區,已經掘進完成的工作面,壓裂期間必須設置警戒線,警戒點到壓裂位置的直線距離:地面壓裂不得小于500m、井下壓裂不得小于100m。

(三)壓裂頂板後,採掘工作面仍存在衝擊地壓危險的區域,必須採取其他防衝措施。


第三節 局部防治


第三百四十八條 衝擊地壓礦井必須進行局部危險性評價(以下簡稱局部評價)。局部評價包括採掘工作面、大巷和硐室衝擊危險性評價,根據地質與開採技術條件,採用綜合指數法或者其他經實踐證實有效的方法確定衝擊地壓危險等級並劃分危險區域。根據局部評價結果和衝擊地壓類型制定局部監測與防衝措施。

評價為強衝擊地壓危險的,必須採取卸壓等治理措施降低衝擊危險性,否則不得進行採掘作業。評價為中等衝擊地壓危險的,應當採取加強支護、煤層預卸壓等措施,並根據防衝要求確定採掘工作面推進速度。

第三百四十九條 衝擊地壓礦井必須進行局部衝擊地壓危險監測。局部監測必須覆蓋評價有衝擊地壓危險且受採掘擾動或者構造影響的區域。

第三百五十條 衝擊地壓危險區域必須進行日常監測預警,預警有衝擊地壓危險時,應當立即停止作業,切斷電源,撤出人員,報告礦調度室並實施衝擊地壓解危防衝措施。

停産3天以上衝擊地壓危險採掘工作面恢復生産前,應當評估衝擊地壓危險程度,並採取相應的安全措施。

第三百五十一條 衝擊地壓危險區域應當根據衝擊地壓類型有針對性地採取局部防衝措施,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採用鑽孔卸壓措施時,必須制定防止誘發衝擊傷人的安全防護措施。

(二)採用煤層爆破措施時,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合理的爆破參數。

(三)採用煤層注水措施時,應當根據煤層條件,確定合理的注水參數,並檢驗注水效果。

(四)採用底板卸壓、頂板預裂、水力壓裂等措施時,應當根據煤岩層條件,確定合理的參數。

第三百五十二條 衝擊地壓礦井的非衝擊地壓煤層,在3面以上被採空區所包圍區域開採或者回收煤柱前,應當開展衝擊危險性評價,有衝擊地壓危險的必須制定防衝專項措施。

第三百五十三條 具有衝擊地壓危險的採掘工作面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時,必須在防衝設計中強化防衝措施或者制定防衝專項措施:

(一)採掘工作面臨近大型地質構造(幅度在30m以上、長度在1000m以上的褶曲,落差大於20m的斷層)、採空區、煤柱及其他應力集中區域。

(二)衝擊地壓煤層巷道與硐室特殊情況留有底煤區域。

(三)採掘工作面過舊巷區域。

(四)巷道擴修作業區域。

(五)衝擊地壓煤層掘進巷道距離貫通點或者錯層交叉點前50m區域時。

(六)在採掘工作面進行爆破卸壓作業時。

(七)回採工作面初次來壓、週期來壓、採空區“見方”時。

第三百五十四條 採掘工作面實施解危措施時,必須撤出與實施解危措施無關的人員。撤離衝擊地壓解危地點的最小直線距離不得小于300m。

衝擊地壓危險工作面實施解危措施後,必須進行效果檢驗,確認檢驗結果小于預警臨界指標後,方可進行採掘作業。


第四節 巷道支護與安全防護


第三百五十五條 衝擊地壓危險區域的巷道必須加強支護。

採煤工作面必須加大上下出口和巷道的超前支護範圍,並滿足支護距離要求,弱衝擊地壓危險區域的工作面超前支護長度不得小于70m;厚煤層放頂煤工作面、中等衝擊地壓危險區域的工作面超前支護長度不得小于120m。

第三百五十六條 衝擊地壓危險區域的採煤工作面超前支護應當滿足支護強度和支護穩定性要求,嚴禁採用剛性支護。中等以上衝擊地壓危險區域嚴禁採用單體液壓支柱加強支護(局部補強除外)。採用液壓支架時,應當根據煤層賦存條件、來壓特徵確定支架選型、工作阻力和支護參數。

有底板衝擊地壓危險區域,必須採取底板防衝措施。

第三百五十七條 具有衝擊地壓危險的厚煤層托頂煤掘進的巷道,遇頂板破碎、自然淋水、過斷層、過老空區、高應力區時,應當制定衝擊地壓與巷道冒頂複合災害防治措施,必須採用錨桿錨索和可縮支架(包括可縮性棚式支架、液壓支架等)複合支護形式加強支護。

第三百五十八條 開採衝擊地壓煤層時,應當“分區、分類、分時段”進行限員管理:

(一)採煤工作面限員範圍為工作面及兩巷超前300m內,掘進工作面限員範圍為迎頭及其後方200m內。

(二)採煤工作面在生産班限員16人,檢修班限員40人。

(三)採煤工作面兩巷超前300m範圍內,強衝擊地壓危險區域生産期間未經批准不得進入人員。

(四)掘進工作面中等以上衝擊地壓危險區域,除臨時監管人員外,施工截割、支護、迎頭超前預卸壓等關鍵工序期間,限員9人,施工其他工序期間限員15人。

(五)在中等以上衝擊地壓危險區域進行擴巷、巷修及卸壓防衝作業時,限員9人。

第三百五十九條 進入中等以上衝擊地壓危險區域的人員必須採取特殊的個體防護措施。

第三百六十條 衝擊地壓危險區域採用爆破作業時,起爆地點到爆破地點的直線距離不得小于300m,躲避時間不得小于30min。

第三百六十一條 有衝擊地壓危險的採掘工作面,供電、供液等設備應當放置在採動應力集中影響區外。對危險區域內的設備、管線、物品等應當採取固定措施。

第三百六十二條 有衝擊地壓危險的採掘工作面必須設置壓風自救系統,明確發生衝擊地壓時的避災路線。


第十章 爆炸物品和井下爆破

第一節 爆炸物品貯存


第三百六十三條 爆炸物品的貯存,永久性地面爆炸物品庫建築結構(包括永久性埋入式庫房)及各種防護措施,總庫區的內、外部安全距離等,必須遵守國家有關規定。

井上、下接觸爆炸物品的人員,必須穿棉布或者抗靜電衣服。

第三百六十四條 建有爆炸物品製造廠的礦區總庫,所有庫房貯存各種炸藥的總容量不得超過該廠1個月生産量,雷管的總容量不得超過3個月生産量。沒有爆炸物品製造廠的礦區總庫,所有庫房貯存各種炸藥的總容量不得超過由該庫所供應的礦井2個月的計劃需要量,雷管的總容量不得超過6個月的計劃需要量。單個庫房的最大容量:炸藥不得超過200t,雷管不得超過500萬發。

地面分庫所有庫房貯存爆炸物品的總容量:炸藥不得超過75t,雷管不得超過25萬發。單個庫房的炸藥最大容量不得超過25t。地面分庫貯存各種爆炸物品的數量,不得超過由該庫所供應礦井3個月的計劃需要量。

第三百六十五條 開鑿平硐或者利用已有平硐作為爆炸物品庫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硐口必須裝有向外開啟的2道門,由外往裏第一道門為包鐵皮的木板門,第二道門為柵欄門。

(二)硐口到最近貯存硐室之間的距離超過15m時,必須有2個入口。

(三)硐口前必須設置橫堤,橫堤必須高出硐口1.5m,橫堤的頂部長度不得小于硐口寬度的3倍,頂部厚度不得小于1m。橫堤的底部長度和厚度,應當根據所用建築材料的靜止角確定。

(四)庫房底板必須高於通向爆炸物品庫巷道的底板,硐口到庫房的巷道坡度為5‰,並有帶蓋的排水溝,巷道內可以鋪設不延深到硐室內的軌道。

(五)除有運輸爆炸物品用的巷道外,還必須有通風巷道(鑽孔、探井或者平硐),其入口和通風設備必須設置在圍墻以內。

(六)庫房必須採用不燃性材料支護。巷道內採用固定式照明時,開關必須設在地面。

(七)爆炸物品庫上面覆蓋層厚度小于10m時,必須裝設防雷電設備。

(八)檢查數碼電子雷管的工作,必須在爆炸物品貯存硐室外設有安全設施的專用房間或者硐室內進行。

第三百六十六條 各種爆炸物品的每一品種都應當專庫貯存;當條件限制時,按照國家有關同庫貯存的規定貯存。

存放爆炸物品的木架每格只準放1層爆炸物品箱。

第三百六十七條 地面爆炸物品庫必須有發放爆炸物品的專用套間或者單獨房間。分庫的炸藥發放套間內,可以臨時保存爆破員的空爆炸物品箱與起爆控制器。在分庫的雷管發放套間內發放雷管時,必須在鋪有導電的軟質墊層並有邊緣突起的桌子上進行。

第三百六十八條 井下爆炸物品庫應當採用硐室式、壁槽式或者含壁槽的硐室式。

爆炸物品必須貯存在硐室或者壁槽內,硐室之間或者壁槽之間的距離,必須符合爆炸物品安全距離的規定。

井下爆炸物品庫應當包括庫房、輔助硐室和通向庫房的巷道。輔助硐室中,應當有檢查數碼電子雷管性能參數、發放炸藥以及保存爆破員空爆炸物品箱等的專用硐室。

第三百六十九條 井下爆炸物品庫的佈置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一)庫房距井筒、井底車場、主要運輸巷道、主要硐室以及影響全礦井或者一翼通風的風門的法線距離:硐室式不得小于100m,壁槽式不得小于60m。

(二)庫房距行人巷道的法線距離:硐室式不得小于35m,壁槽式不得小于20m。

(三)庫房距地面或者上下巷道的法線距離:硐室式不得小于30m,壁槽式不得小于15m。

(四)庫房與外部巷道之間,必須用3條相互垂直的連通巷道相連。連通巷道的相交處必須延長2m,斷面積不得小于4m2,在連通巷道盡頭還必須設置緩衝砂箱隔墻,不得將連通巷道的延長段兼作輔助硐室使用。庫房兩端的通道與庫房連接處必須設置齒形阻波墻。

(五)每個爆炸物品庫房必須有2個出口,一個出口供發放爆炸物品及行人,出口的一端必須裝有能自動關閉的抗衝擊波活門;另一齣口佈置在爆炸物品庫回風側,可以鋪設軌道運送爆炸物品,該出口與庫房連接處必須裝有1道常閉的抗衝擊波密閉門。

(六)庫房地面必須高於外部巷道的地面,庫房和通道應當設置水溝。

(七)貯存爆炸物品的各硐室、壁槽的間距應當大於殉爆安全距離。

第三百七十條 井下爆炸物品庫必須採用砌碹或者用非金屬不燃性材料支護,不得滲漏水,並採取防潮措施。爆炸物品庫出口兩側的巷道,必須採用砌碹或者用不燃性材料支護,支護長度不得小于5m。庫房必須備有足夠數量的消防器材。

第三百七十一條 井下爆炸物品庫的最大貯存量,不得超過礦井3天的炸藥需要量和10天的數碼電子雷管需要量。

井下爆炸物品庫的炸藥和數碼電子雷管必須分開貯存。

每個硐室貯存的炸藥量不得超過2t,數碼電子雷管不得超過10天的需要量;每個壁槽貯存的炸藥量不得超過400kg,數碼電子雷管不得超過2天的需要量。

庫房的發放爆炸物品硐室允許存放當班待發的炸藥,最大存放量不得超過3箱。

第三百七十二條 在多水平生産的礦井、井下爆炸物品庫距爆破工作地點超過2.5km的礦井以及井下不設置爆炸物品庫的礦井內,可以設爆炸物品發放硐室,並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發放硐室必須設在獨立通風的專用巷道內,距使用的巷道法線距離不得小于25m。

(二)發放硐室爆炸物品的貯存量不得超過1天的需要量,其中炸藥量不得超過400kg。

(三)炸藥和數碼電子雷管必須分開貯存,並用不小于240mm厚的磚墻或者混凝土墻隔開。

(四)發放硐室應當有單獨的發放間,發放硐室出口處必須設1道能自動關閉的抗衝擊波活門。

(五)建井期間的爆炸物品發放硐室必須實現獨立通風。必須制定預防爆炸物品爆炸的安全措施。

(六)管理制度必須與井下爆炸物品庫相同。

第三百七十三條 井下爆炸物品庫必須採用礦用防爆型(礦用增安型除外)照明設備,照明線必須使用阻燃電纜,電壓不得超過127V。嚴禁在貯存爆炸物品的硐室或者壁槽內安設照明設備。

不設固定式照明設備的爆炸物品庫,可以使用帶絕緣套的礦燈。

任何人員不得攜帶礦燈進入井下爆炸物品庫房內。庫內照明設備或者線路發生故障時,檢修人員可以在庫房管理人員的監護下使用帶絕緣套的礦燈進入庫內工作。

第三百七十四條 煤礦企業必須建立爆炸物品領退制度和爆炸物品丟失處理辦法。

數碼電子雷管(包括清退入庫的數碼電子雷管)在發給爆破員前,必須用專用設備對每發數碼電子雷管的電流、電容等性能參數進行檢測。

發放的爆炸物品必須是有效期內的合格産品,並且雷管應當嚴格按照同一廠家和同一品種進行發放。

爆炸物品的銷毀,必須遵守《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


第二節 爆炸物品運輸


第三百七十五條 在地面運輸爆炸物品時,必須遵守《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以及有關標準規定。

第三百七十六條 在井筒內運送爆炸物品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數碼電子雷管和炸藥必須分開運送;但在開鑿或者延深井筒時,符合本規程第三百八十二條規定的,不受此限。

(二)必須事先通知絞車司機和井上、下把鉤工。

(三)運送數碼電子雷管時,罐籠內只準放置1層爆炸物品箱,不得滑動。運送炸藥時,爆炸物品箱堆放的高度不得超過罐籠高度的2/3。採用將裝有炸藥或者數碼電子雷管的車輛直接推入罐籠內的方式運送時,車輛必須符合本規程第三百七十七條(二)的規定。使用吊桶運送爆炸物品時,必須使用專用箱。

(四)在裝有爆炸物品的罐籠或者吊桶內,除爆破員或者護送人員外,不得有其他人員。

(五)罐籠升降速度,運送數碼電子雷管時,不得超過2m/s;運送其他類爆炸物品時,不得超過4m/s。吊桶升降速度,不論運送何種爆炸物品,都不得超過1m/s。司機在啟動和停絞車時,應當保證罐籠或者吊桶不震動。

(六)在交接班、人員上下井的時間內,嚴禁運送爆炸物品。

(七)禁止將爆炸物品存放在井口房、井底車場或者其他巷道內。

第三百七十七條 井下用機車運送爆炸物品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炸藥和數碼電子雷管在同一列車內運輸時,裝有炸藥與裝有數碼電子雷管的車輛之間,以及裝有炸藥或者數碼電子雷管的車輛與機車之間,必須用空車分別隔開,隔開長度不得小于3m。

(二)數碼電子雷管必須裝在專用的、帶蓋的、有木質隔板的車廂內,車廂內部應當鋪有膠皮或者麻袋等軟質墊層,並只準放置1層爆炸物品箱。炸藥箱可以裝在礦車內,但堆放高度不得超過礦車上緣。運輸炸藥、數碼電子雷管的礦車或者車廂必須有專門的警示標識。

(三)爆炸物品必須由井下爆炸物品庫負責人或者經過專門培訓的人員專人護送。跟車工、護送人員和裝卸人員應當坐在尾車內,嚴禁其他人員乘車。

(四)列車的行駛速度不得超過2m/s。

(五)裝有爆炸物品的列車不得同時運送其他物品。

井下採用無軌膠輪車運送爆炸物品時,應當按照民用爆炸物品運輸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百七十八條 水平巷道和傾斜巷道內有可靠的信號裝置時,可以用鋼絲繩牽引的車輛運送爆炸物品,炸藥和數碼電子雷管必須分開運輸,運輸速度不得超過1m/s。運輸數碼電子雷管的車輛必須加蓋、加墊,車廂內以軟質墊物塞緊,防止震動和撞擊。

嚴禁用刮板輸送機、帶式輸送機等運輸爆炸物品。

第三百七十九條 由爆炸物品庫直接向工作地點用人力運送爆炸物品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數碼電子雷管必須由爆破員親自運送,炸藥應當由爆破員或者在爆破員監護下運送。

(二)爆炸物品必須裝在耐壓和抗撞衝、防震、防靜電的非金屬容器內,不得將數碼電子雷管和炸藥混裝。嚴禁將爆炸物品裝在衣袋內。領到爆炸物品後,應當直接送到工作地點,嚴禁中途逗留。

(三)攜帶爆炸物品上、下井時,在每層罐籠內搭乘的攜帶爆炸物品的人員不得超過4人,其他人員不得同罐上下。

(四)在交接班、人員上下井的時間內,嚴禁攜帶爆炸物品人員沿井筒上下。


第三節 井下爆破


第三百八十條 煤礦必須指定部門對爆破工作專門管理,配備專業管理人員。

所有爆破人員,包括爆破、送藥、裝藥人員,必須熟悉爆炸物品性能和本規程規定。

第三百八十一條 開鑿或者延深立井井筒,向井底工作面運送爆炸物品和在井筒內裝藥時,除負責裝藥爆破的人員、信號工、看盤工和水泵司機外,其他人員必須撤到地面或者上水平巷道中。

第三百八十二條 開鑿或者延深立井井筒中的裝配起爆藥卷工作,必須在地面專用的房間內進行。

專用房間距井筒、廠房、建築物和主要通路的安全距離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且距離井筒不得小于50m。

嚴禁將起爆藥卷與炸藥裝在同一爆炸物品容器內運往井底工作面。

第三百八十三條 在開鑿或者延深立井井筒時,必須在地面或者在生産水平巷道內進行起爆。

在爆破用通信電纜與起爆控制器接通之前,井筒內所有電氣設備必須斷電。

只有在爆破員完成裝藥和連線工作,將所有井蓋門打開,井筒、井口房內的人員全部撤出,設備、工具提升到安全高度以後,方可起爆。

爆破通風後,必須仔細檢查井筒,清除崩落在井圈上、吊盤上或者其他設備上的矸石。

爆破後乘吊桶檢查井底工作面時,吊桶不得蹾撞工作面。

第三百八十四條 井下爆破工作必須由專職爆破員擔任。突出煤層採掘工作面爆破工作必須由固定的專職爆破員擔任。爆破作業必須執行“一炮三檢”和“三人連鎖爆破”制度,並在起爆前檢查起爆地點的甲烷濃度。

第三百八十五條 爆破作業必須編制爆破作業説明書,並符合下列要求:

(一)炮孔佈置圖必須標明採煤工作面的高度和打眼範圍或者掘進工作面的巷道斷面尺寸,炮孔的位置、個數、深度、角度及炮孔編號,並用正面圖、平面圖和剖面圖表示。

(二)炮孔説明表必須説明炮孔的名稱、深度、角度,使用炸藥、雷管的品種,裝藥量,封泥長度,連線方法和起爆順序。

(三)必須編入採掘作業規程,並及時修改補充。

鑽孔、爆破人員必須依照説明書進行作業。

第三百八十六條 不得使用過期或者變質的爆炸物品。不能使用的爆炸物品必須交回爆炸物品庫。

第三百八十七條 井下爆破作業,必須使用煤礦許用炸藥和煤礦許用數碼電子雷管,並應當與專用起爆控制器配套使用。一次爆破必須使用同一廠家、同一品種的煤礦許用炸藥和煤礦許用數碼電子雷管。煤礦許用炸藥的選用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低瓦斯礦井的岩石掘進工作面,使用安全等級不低於一級的煤礦許用炸藥。

(二)低瓦斯礦井的煤層採掘工作面、半煤岩掘進工作面,使用安全等級不低於二級的煤礦許用炸藥。

(三)高瓦斯礦井,使用安全等級不低於三級的煤礦許用炸藥。

(四)突出礦井,使用安全等級不低於三級的煤礦許用含水炸藥。

煤礦井下爆破使用數碼電子雷管,一次起爆總延期時間不得超過130ms。

第三百八十八條 在有瓦斯或者煤塵爆炸危險的採掘工作面,應當採用毫秒爆破。在掘進工作面應當全斷面一次起爆,不能全斷面一次起爆的,必須採取安全措施。在採煤工作面可以分組裝藥,但一組裝藥必須一次起爆。

嚴禁在1個採煤工作面使用多臺起爆控制器同時進行爆破。

第三百八十九條 在高瓦斯礦井採掘工作面採用毫秒爆破時,若採用反向起爆,必須制定安全技術措施。

第三百九十條 在高瓦斯、突出礦井的採掘工作面實體煤中,為增加煤體裂隙、鬆動煤體而進行的10m以上的深孔預裂控制爆破,可以使用二級煤礦許用炸藥,並制定安全措施。

第三百九十一條 爆破員必須把炸藥、數碼電子雷管分開存放在專用的爆炸物品箱內,並加鎖,嚴禁亂扔、亂放。爆炸物品箱必須放在頂板完好、支護完整,避開有機械、電氣設備的地點。爆破時必須把爆炸物品箱放置在警戒線以外的安全地點。

第三百九十二條 裝配起爆藥卷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必須在頂板完好、支護完整,避開電氣設備和導電體的爆破工作地點附近進行。嚴禁坐在爆炸物品箱上裝配起爆藥卷。裝配起爆藥卷數量,以當時爆破作業需要的數量為限。

(二)裝配起爆藥卷必須防止數碼電子雷管受震動、衝擊,折斷數碼電子雷管腳線和損壞腳線絕緣層。

(三)數碼電子雷管必須由藥卷的頂部裝入,嚴禁用數碼電子雷管代替竹、木棍扎眼。數碼電子雷管必須全部插入藥卷內。嚴禁將數碼電子雷管斜插在藥卷的中部或者捆在藥卷上。

(四)數碼電子雷管插入藥卷後,必須用腳線將藥卷纏住,並核查腳線夾完整無損。

第三百九十三條 裝藥前,必須首先清除炮孔內的煤粉或者岩粉,再用木質或者竹質炮棍將藥卷輕輕推入,不得衝撞或者搗實。炮孔內的各藥卷必須彼此密接。

有水的炮孔,應當使用抗水型炸藥。

裝藥後,必須核查腳線夾完整無損,確保數碼電子雷管腳線懸空,嚴禁數碼電子雷管腳線、爆破用通信電纜與機械電氣設備等導電體相接觸。

第三百九十四條 炮孔封泥必須使用水炮泥,水炮泥外剩餘的炮孔部分應當用黏土炮泥或者用不燃性、可塑性鬆散材料製成的炮泥封實。嚴禁用煤粉、塊狀材料或者其他可燃性材料作炮孔封泥。

無封泥、封泥不足或者不實的炮孔,嚴禁爆破。

嚴禁裸露爆破。

第三百九十五條 炮孔深度和炮孔的封泥長度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炮孔深度小于0.6m時,不得裝藥、爆破;在特殊條件下,如挖底、刷幫、挑頂確需進行炮孔深度小于0.6m的淺孔爆破時,必須制定安全措施並封滿炮泥。

(二)炮孔深度為0.6~1m時,封泥長度不得小于炮孔深度的1/2。

(三)炮孔深度超過1m時,封泥長度不得小于0.5m。

(四)炮孔深度超過2.5m時,封泥長度不得小于1m。

(五)深孔爆破時,封泥長度不得小于孔深的1/3。

(六)光面爆破時,周邊光爆炮孔應當用炮泥封實,且封泥長度不得小于0.3m。

(七)工作面有2個以上自由面時,在煤層中最小抵抗線不得小于0.5m,在岩層中最小抵抗線不得小于0.3m。淺孔裝藥爆破大塊岩石時,最小抵抗線和封泥長度都不得小于0.3m。

第三百九十六條 處理卡在溜煤(矸)眼中的煤、矸時,如果確無爆破以外的其他方法,可以爆破處理,但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爆破前檢查溜煤(矸)眼內堵塞部位的上部和下部空間的瓦斯濃度。

(二)爆破前必須灑水。

(三)使用用於溜煤(矸)眼的煤礦許用剛性被筒炸藥,或者不低於該安全等級的煤礦許用炸藥。

(四)每次爆破只準使用1個煤礦許用數碼電子雷管,最大裝藥量不得超過450g。

第三百九十七條 裝藥前和爆破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嚴禁裝藥、爆破:

(一)採掘工作面控頂距離不符合作業規程的規定,或者有支架損壞,或者傘檐超過規定。

(二)爆破地點附近20m以內風流中甲烷濃度達到或者超過1.0%。

(三)在爆破地點20m以內,礦車、未清除的煤(矸)或者其他物體堵塞巷道斷面1/3以上。

(四)炮孔內發現異狀、溫度驟高驟低、有顯著瓦斯涌出、煤岩鬆散、透老空區等情況。

(五)採掘工作面風量不足。

第三百九十八條 在有煤塵爆炸危險的煤層中,掘進工作面爆破前後,附近20m的巷道內必須灑水降塵。

第三百九十九條 爆破前,必須加強對機電設備、液壓支架和電纜等的保護。

爆破前,班組長必須親自佈置專人將工作面所有人員撤離警戒區域,並在警戒線和可能進入爆破地點的所有通路上佈置專人擔任警戒工作。警戒人員必須在安全地點警戒。警戒線處應當設置警戒牌、欄杆或者拉繩。

第四百條 爆破用通信電纜和連接線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一)爆破用通信電纜符合標準。

(二)爆破用通信電纜和連接線、數碼電子雷管腳線和連接線之間應當相互扭(卡)緊並懸空,不得與軌道、金屬管、金屬網、鋼絲繩、刮板輸送機等導電體相接觸。

(三)巷道掘進時,爆破用通信電纜應當隨用隨挂。不得使用固定爆破用通信電纜,特殊情況下,在採取安全措施後,可以不受此限。

(四)爆破用通信電纜與電纜應當分別挂在巷道的兩側。如果必須挂在同一側,爆破用通信電纜必須挂在電纜的下方,並保持0.3m以上的距離。

(五)只準採用爆破用絕緣通信電纜單回路爆破,嚴禁用軌道、金屬管、金屬網、水或者大地等當作回路。

(六)爆破前,爆破用通信電纜必須扭結成短路。

第四百零一條 井下爆破必須使用煤礦許用數碼電子雷管起爆控制器。煤礦許用數碼電子雷管起爆控制器必須統一管理、發放。必須定期校驗起爆控制器的各項性能參數,並進行防爆性能檢查,不符合要求的嚴禁使用。

第四百零二條 每次爆破作業前,爆破員必須在裝藥完成後,使用煤礦許用數碼電子雷管起爆控制器對電爆網路進行檢測。

第四百零三條 爆破員必須最後離開爆破地點,並在安全地點起爆。撤人、警戒等措施及起爆地點到爆破地點的距離必須在作業規程中具體規定。

起爆地點到爆破地點的距離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岩巷直線巷道大於130m,拐彎巷道大於100m。

(二)煤(半煤岩)巷直線巷道大於100m,拐彎巷道大於75m。

(三)採煤工作面大於75m,且位於工作面進風巷內。

第四百零四條 煤礦許用數碼電子雷管起爆控制器入井後必須由爆破員隨身攜帶,嚴禁轉交他人。只有在爆破時取出使用,並能通過密碼、人臉或者虹膜識別等實現“三人連鎖爆破”。爆破後,必須立即摘掉爆破用通信電纜並扭結成短路,收好起爆控制器。

第四百零五條 爆破前,腳線的連接工作可以由經過專門訓練的班組長協助爆破員進行。爆破用通信電纜連接腳線、檢查線路和通電工作,只準爆破員一人操作。

爆破前,班組長必須清點人數,確認無誤後,方準下達起爆命令。

爆破員接到起爆命令後,必須先發出爆破警號,至少再等5s後方可起爆。

裝藥的炮孔應噹噹班爆破完畢。特殊情況下,當班留有尚未爆破的已裝藥的炮孔時,當班爆破員必須在現場向下一班爆破員交接清楚。

第四百零六條 爆破後,待工作面的炮煙被吹散,爆破員、瓦斯檢查工和班組長必須首先巡視爆破地點,檢查通風、瓦斯、煤塵、頂板、支架、拒爆、殘爆等情況。發現危險情況,必須立即處理。

第四百零七條 通電以後拒爆時,爆破員必須先將爆破用通信電纜從起爆控制器上摘下,扭結成短路;再等待至少30min後,才可沿線路檢查,找出拒爆的原因。

第四百零八條 處理拒爆、殘爆時,應當在班組長指導下進行,並在當班處理完畢。如果當班未能完成處理工作,當班爆破員必須在現場向下一班爆破員交接清楚。

處理拒爆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由於連線不良造成的拒爆,可以重新連線起爆。

(二)在距拒爆炮孔0.3m以外另打與拒爆炮孔平行的新炮孔,重新裝藥起爆。

(三)嚴禁用鎬刨或者從炮孔中取出原放置的起爆藥卷,或者從起爆藥卷中拉出數碼電子雷管。不論有無殘余炸藥,嚴禁將炮孔殘底繼續加深;嚴禁使用打孔的方法往外掏藥;嚴禁使用壓風吹拒爆、殘爆炮孔。

(四)處理拒爆的炮孔爆炸後,爆破員必須詳細檢查炸落的煤、矸,收集未爆的數碼電子雷管。

(五)在拒爆處理完畢以前,嚴禁在該地點進行與處理拒爆無關的工作。

第四百零九條 爆炸物品庫和爆炸物品發放硐室附近30m範圍內,嚴禁爆破。


第十一章 運輸、提升和空氣壓縮機

第一節 平巷和傾斜井巷運輸


第四百一十條 採用滾筒驅動帶式輸送機運輸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採用非金屬聚合物製造的輸送帶、托輥和滾筒包膠材料等,其阻燃性能和抗靜電性能必須符合有關標準的規定。

(二)必須裝設防打滑、跑偏、堆煤、撕裂、拉線急停閉鎖等保護裝置,同時應當裝設溫度、煙霧監測裝置和自動灑水裝置。

(三)主要運輸巷道中使用的帶式輸送機,必須裝設輸送帶張緊力下降和張緊行程限位保護裝置。

(四)傾斜井巷中使用的帶式輸送機,上運時,必須裝設防逆轉裝置和制動裝置;下運時,應當裝設軟制動裝置且必須裝設防超速保護裝置。

(五)在大於16°的傾斜井巷中使用帶式輸送機,應當設置防護網等設施,並採取防止物料下滑、滾落等的安全措施。

(六)液力偶合器嚴禁使用可燃性傳動介質(調速型液力偶合器不受此限)。

(七)機頭、機尾及搭接處,應當有照明。

(八)機頭、機尾、驅動滾筒和改向滾筒處,應當設防護欄及警示牌。行人跨越帶式輸送機處,應當設過橋。

(九)輸送帶設計安全系數,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選取:

1.棉織物芯輸送帶,8~9。

2.尼龍、聚酯織物芯輸送帶,10~12。

3.鋼絲繩芯輸送帶,7~9;當帶式輸送機採取可控軟啟動、制動措施時,5~7。

4.芳綸輸送帶,8~10;當帶式輸送機採取可控軟啟動、制動措施時,7~8。

(十)應當加強帶式輸送機日常維護檢查管理,並遵守下列規定:

1.嚴禁輸送帶與井巷設施設備、底板、側幫及底部積存浮煤、雜物摩擦運行,嚴禁帶式輸送機轉動部位卡滯運行。

2.每天應當對帶式輸送機的運行狀態和完好情況進行1次巡檢。

3.每週應當進行1次保護性能井下試驗;不能在井下試驗的,應當每天檢查,每季度升井試驗。

第四百一十一條 新建、改擴建礦井不得使用鋼絲繩牽引帶式輸送機。生産礦井採用鋼絲繩牽引帶式輸送機運輸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裝設過速保護、過電流和欠電壓保護、鋼絲繩和輸送帶脫槽保護、輸送帶局部過載保護、鋼絲繩張緊車到達終點和張緊重錘落地保護,並定期進行檢查和試驗。

(二)在傾斜井巷中,必須在低速驅動輪上裝設液控盤式失效安全型制動裝置,制動力矩與設計最大靜拉力差在閘輪上作用力矩之比在2~3之間;制動裝置應當具備手動和自動雙重制動功能。

(三)運送人員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1.輸送帶至巷道頂部的垂距,在上、下人員的20m區段內不得小于1.4m,行駛區段內不得小于1m。下行帶乘人時,上、下輸送帶間的垂距不得小于1m。

2.輸送帶的寬度不得小于0.8m,運行速度不得超過1.8m/s,繩槽至輸送帶邊的寬度不得小于60mm。

3.人員乘坐間距不得小于4m。乘坐人員不得站立或者仰臥,應當面向行進方向。嚴禁攜帶笨重物品和超長物品,嚴禁觸摸輸送帶側幫。

4.上、下人員的地點應當設有平臺和照明。上行帶平臺的長度不得小于5m,寬度不得小于0.8m,並有欄杆。上、下人的區段內不得有支架或者懸挂裝置。下人地點應當有標誌或者聲光信號,距離下人區段末端前方2m處,必須設有能自動停車的安全裝置。在機頭機尾下人處,必須設有人員越位的防護設施或者保護裝置,並裝設機械式傾斜擋板。

5.運送人員前,必須卸除輸送帶上的物料。

6.應當裝有在輸送機全長任何地點可由乘坐人員或者其他人員操作的緊急停車裝置。

第四百一十二條 採用軌道機車運輸時,軌道機車的選用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突出礦井必須使用符合防爆要求的機車。

(二)新建高瓦斯礦井不得使用架線電機車運輸。高瓦斯礦井在用的架線電機車運輸,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沿煤層或者穿過煤層的巷道必須採用砌碹或者錨噴支護。

2.有瓦斯涌出的掘進巷道的回風流,不得進入有架線的巷道中。

3.採用炭素滑板或者其他能減小火花的集電器。

(三)低瓦斯礦井的總回風巷、採區進(回)風巷應當使用符合防爆要求的機車。低瓦斯礦井進風的主要運輸巷道,可以使用架線電機車,並使用不燃性材料支護。

(四)各種車輛的兩端必須裝置碰頭,每端碰頭從車廂(體)向外突出的長度不得小于100mm。

第四百一十三條 採用軌道機車運輸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生産礦井同一水平行駛7台以上機車時,應當設置機車運輸監控系統;同一水平行駛5台以上機車時,應當設置機車運輸集中信號控制系統。新建大型以上礦井的井底車場和運輸大巷,應當設置機車運輸監控系統或者運輸集中信號控制系統,機車應當具備定位功能。

(二)列車或者單獨機車均必須前有照明,後有紅燈。

(三)列車通過的風門,必須設有當列車通過時能夠發出在風門兩側都能接收到聲光信號的裝置。

(四)巷道內應當裝設路標和警標。

(五)必須定期檢查和維護機車,發現隱患,及時處理。

(六)正常運行時,機車必須在列車前端。機車行近巷道口、硐室口、彎道、道岔或者噪聲大等地段,以及前有車輛或者視線有障礙時,必須減速慢行,併發出警號。

(七)2輛機車或者2列列車在同一軌道同一方向行駛時,必須保持不少於100m的距離。

(八)同一區段線路上,不得同時行駛非機動車輛。

(九)必須有用礦燈發送緊急停車信號的規定。非特殊情況,任何人不得使用緊急停車信號。

(十)機車運行中,嚴禁司機將頭或者身體探出車外;司機離開座位時,必須切斷電動機電源,取下控制手把(鑰匙),扳緊停車制動。在運輸線路上臨時停車時,不得關閉車燈。

(十一)新投用機車應當測定制動距離,之後每年測定1次。運送物料時制動距離不得超過40m;運送人員時制動距離不得超過20m。

第四百一十四條 使用的礦用防爆型柴油動力裝置,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採用濕式排氣的防爆型柴油動力裝置,應當具有發動機排氣超溫、冷卻水超溫、尾氣水箱水位、潤滑油壓力等保護裝置;排氣口的排氣溫度不得超過77℃。

(二)採用其他排氣形式的防爆型柴油動力裝置,應當符合相應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安全要求。

(三)柴油機動力裝置排氣管表面溫度不得超過150℃。

(四)發動機殼體不得採用鋁合金製造;非金屬部件應當具有阻燃和抗靜電性能;油箱及管路必須採用不燃性材料製造;油箱最大容量不得超過8h用油量。

(五)冷卻水溫度不得超過95℃。

(六)在正常運行條件下,尾氣排放應當滿足相關規定。

(七)必須配備滅火器。

(八)必須有保證安全加油的措施。

第四百一十五條 軌道線路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運行7t以上機車、3t以上礦車,或者運送15t以上載荷的礦井、採區主要巷道軌道線路,應當使用不小于30kg/m的鋼軌;其他線路應當使用不小于18kg/m的鋼軌。

(二)卡軌車、齒軌車和膠套輪車運行線路的軌道:在用的,應當採用不小于22kg/m的鋼軌;新建、改建的,應當採用不小于30kg/m的鋼軌。

(三)同一線路必須使用同一型號鋼軌,道岔的鋼軌型號不得低於線路的鋼軌型號。

(四)軌道線路必須按照標準鋪設,使用期間應當加強維護及檢修。

第四百一十六條 採用架線電機車運輸時,架空線及軌道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架空線懸挂高度、與巷道頂或者棚梁之間的距離等,應當保證機車的安全運行。

(二)架空線的直流電壓不得超過600V。

(三)軌道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1.兩平行鋼軌之間,每隔50m應當連接1根斷面不小于50mm2的銅線或者其他具有等效電阻的導線。

2.線路上所有鋼軌接縫處,必須用導線或者採用軌縫焊接工藝加以連接。連接後每個接縫處的電阻應當符合要求。

3.不回電的軌道與架線電機車回電軌道之間,必須加以絕緣。第一絕緣點設在2種軌道的連接處;第二絕緣點設在不回電的軌道上,其與第一絕緣點之間的距離必須大於1列車的長度。在與架線電機車線路相連通的軌道上有鋼絲繩跨越時,鋼絲繩不得與軌道相接觸。

第四百一十七條 長度超過1.5km的主要運輸平巷或者高差超過50m的人員上下的主要傾斜井巷,應當採用機械方式運送人員。

運送人員的車輛必須為專用車輛,嚴禁使用非乘人裝置運送人員。

嚴禁人、物料混運。

第四百一十八條 採用架空乘人裝置運送人員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有專項設計。

(二)單人吊椅中心至巷道一側突出部分的距離不得小于0.7m,雙向同時運送人員時鋼絲繩間距不得小于0.8m,固定抱索器的鋼絲繩間距不得小于1.0m;雙人吊椅中心至巷道一側突出部分的距離不得小于1.0m,雙向同時運送人員時鋼絲繩間距不得小于1.6m。

乘人吊椅距底板的高度不得小于0.2m,在上下人站處不大於0.5m。乘坐間距不應小于牽引鋼絲繩5s的運行距離,且不得小于6m。除採用固定抱索器的架空乘人裝置外,應當設置乘人間距提示和保護裝置,保護裝置發生動作後,應當聲光報警並安全制動。

(三)新建的架空乘人裝置,固定抱索器最大運行坡度不得超過28°,可摘挂抱索器最大運行坡度不得超過25°,運行速度應當滿足表7的規定。運行速度超過1.2m/s時,不得採用固定抱索器;運行速度超過1.4m/s時,應當設置調速裝置,並實現靜止狀態上下人員,嚴禁人員在非乘人站上下。

在用的架空乘人裝置運行坡度超出表7中規定時,運行速度不得大於0.7m/s,乘坐間距不得小于13m,並有保證人員安全上下車的措施。


表7 架空乘人裝置運行速度規定    m/s

(四)必須設置失效安全型工作制動裝置和安全制動裝置,安全制動裝置必須設置在驅動輪上。制動力應當為額定牽引力的1.5~3倍。每週至少檢查1次閘瓦(片)磨損情況、閘瓦(片)與閘盤間隙及接觸面積,不滿足相關標準規定時,應當及時更換。

(五)各乘人站應當設上下人平臺,路面應當進行防滑處理,並符合相關標準規定。乘人平臺處鋼絲繩距巷道壁不小于1m。

(六)架空乘人裝置必須裝設超速、打滑、全程急停、防脫繩、變坡點防掉繩、張緊力下降、張緊行程限位、防反轉、越位等保護,安全保護裝置發生保護動作後,應當聲光報警並安全制動,需經現場核查,確認故障排除後,方可人工復位、重新啟動。

驅動輪和尾輪應當有斷軸保護措施。

減速器應當設置油溫檢測裝置,當油溫異常時能發出報警信號。沿線應當設置延時啟動聲光預警信號。各上下人地點應當設置信號通信裝置。

(七)傾斜巷道中架空乘人裝置與軌道提升系統同巷佈置時,必須設置電氣閉鎖,2種設備不得同時運行。架空乘人裝置運行時,傾斜井巷中的擋車欄應當處於常開狀態。

傾斜巷道中架空乘人裝置與帶式輸送機同巷佈置時,必須採取可靠的隔離措施。

(八)巷道應當設置照明。

(九)每日至少對整個裝置進行1次檢查,每年至少對整個裝置進行1次安全檢測檢驗。

(十)嚴禁同時運送攜帶爆炸物品的人員。

第四百一十九條 嚴禁採用插爪式、抱軌式斜井人車運送人員。

採用斜井(巷)卡軌乘人裝置運送人員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必須採用全程雙側卡軌裝置,每組卡軌裝置應當緊隨軌道移動,在任何工況下均應當卡軌運行。

(二)必須設置失效安全型制動裝置。斷繩時,制動裝置既能自動發生作用,也能人工操縱。

(三)組列運行的車廂間應當採用硬連接加保護鏈的連接方式,連接應當具備止脫措施。頭車、尾車應當具備制動功能。

(四)必須設置使跟車工在運行途中任何地點都能發送緊急停車信號的裝置。

(五)多水平運輸時,從各水平發出的信號必須有區別。

(六)人員上下地點應當懸挂信號牌。任一區段行車時,各水平必須有信號顯示。

(七)應當有跟車工,跟車工必須坐在設有手動制動裝置把手的位置。

(八)每班運送人員前,必須檢查人車的連接裝置、保險鏈和制動裝置,並先空載運行1次。

(九)應當每班進行1次手動落閘試驗、每月進行1次靜止松繩落閘試驗、每年進行1次重載全速脫鉤試驗和安全檢測檢驗。

第四百二十條 採用平巷人車運送人員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每班發車前,應當檢查各車的連接裝置、輪軸、車門(防護鏈)和車閘等。

(二)嚴禁同時運送易燃易爆或者腐蝕性的物品,或者附挂物料車。

(三)列車行駛速度不得超過4m/s。

(四)人員上下車地點應當有照明,架空線必須設置分段開關或者自動停送電開關,人員上下車時必須切斷該區段架空線電源。

(五)雙軌巷道乘車場必須設置信號區間閉鎖,人員上下車時,嚴禁其他車輛進入乘車場。

(六)應當設跟車工,遇有緊急情況時立即向司機發出停車信號。

(七)兩車在車場會車時,駛入車輛應當停止運行,讓駛出車輛先行。

第四百二十一條 人員乘坐人車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聽從司機及跟車工的指揮,開車前必須關閉車門或者挂上防護鏈。

(二)人體及所攜帶的工具、零部件,嚴禁露出車外。

(三)列車行駛中及尚未停穩時,嚴禁上下車和在車內站立。

(四)嚴禁在機車上或者任意2車廂之間搭乘。

(五)嚴禁扒車、跳車和超員乘坐。

第四百二十二條 傾斜井巷內使用串車提升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傾斜井巷內安設能夠將運行中斷繩、脫鉤的車輛阻止住的跑車防護裝置。

(二)在各車場安設能夠防止帶繩車輛誤入非運行車場或者區段的阻車器。

(三)在上部平車場入口安設能夠控制車輛進入摘挂鉤地點的阻車器。

(四)在上部平車場接近變坡點處,安設能夠阻止未連挂的車輛滑入斜巷的阻車器。

(五)在變坡點下方略大於1列車長度的地點,設置能夠防止未連挂的車輛繼續往下跑車的擋車欄。

上述擋車裝置必須經常關閉,放車時方準打開。兼作行駛人車的傾斜井巷,在提升人員時,傾斜井巷中的擋車裝置和跑車防護裝置必須是常開狀態並閉鎖。

第四百二十三條 傾斜井巷使用提升機或者絞車提升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採取軌道防滑措施。

(二)按照設計要求設置托繩輪(輥),並保持轉動靈活。

(三)井巷上端的過卷距離,應當根據巷道傾角、設計載荷、最大提升速度和實際制動力等參量計算確定,並有1.5倍的備用系數。

(四)串車提升的各車場設有信號硐室及躲避硐;運人斜井各車場設有信號和候車硐室,候車硐室具有足夠的空間。

(五)提升信號參照本規程第四百三十九條和第四百四十條規定。

(六)運送物料時,開車前把鉤工必須檢查牽引車數、各車的連接和裝載情況。牽引車數超過規定,連接不良,裝載物料超重、超高、超寬或者偏載嚴重有翻車危險時,嚴禁發出開車信號。

(七)提升時嚴禁蹬鉤、行人。

第四百二十四條 人力推車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1次只準推1輛車。嚴禁在礦車兩側推車。同向推車的間距,在軌道坡度小于或者等於5‰時,不得小于10m;坡度大於5‰時,不得小于30m。

(二)在開始推車、停車、掉道、發現前方有人或者有障礙物,從坡度較大的地方向下推車以及接近道岔、彎道、巷道口、風門、硐室出口時,推車人必須及時發出警號。

(三)嚴禁放飛車和在巷道坡度大於7‰時人力推車。

(四)不得在能自動滑行的坡道上停放車輛,確需停放時必須用可靠的制動器或者阻車器將車輛穩住。

第四百二十五條 使用的單軌吊車、卡軌車、齒軌車、膠套輪車、無極繩連續牽引車,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運行坡度、速度和載重,不得超過設計規定值。

(二)安全制動和停車制動裝置必須為失效安全型,制動力應當為額定牽引力的1.5~2倍。

(三)必須設置既可以手動又能自動的安全閘。安全閘應當具備下列性能:

1.繩牽引式運輸設備運行速度超過額定速度30%時,其他設備運行速度超過額定速度15%時,能自動施閘;施閘時的空動時間不大於0.7s。

2.在最大載荷最大坡度上以最大設計速度向下運行時,制動距離應當不超過相當於在這一速度下6s的行程。

3.在最小載荷最大坡度上向上運行時,制動減速度不大於5m/s2

(四)膠套輪材料與鋼軌的摩擦系數,不得小于0.4。

(五)柴油機和蓄電池單軌吊車、齒軌車、膠套輪車的牽引機車和頭車上,必須設置車燈和喇叭,列車的尾部必須設置紅燈。

(六)柴油機和蓄電池單軌吊車,必須具備2路以上相對獨立回油的制動系統,必須設置超速保護裝置。司機應當配備通信裝置。

(七)無極繩連續牽引車、繩牽引卡軌車、繩牽引單軌吊車,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必須設置越位、超速、張緊力下降等保護。

2.必須設置司機與相關崗位工之間的信號聯絡裝置;設有跟車工時,必須設置跟車工與牽引絞車司機聯絡用的信號和通信裝置。在驅動部、各車場,應當設置行車報警和信號裝置。

3.運送人員時,必須設置卡軌或者護軌裝置,採用具有制動功能的專用乘人裝置,必須設置跟車工。制動裝置必須定期試驗。

4.運行時繩道內嚴禁有人。

5.車輛脫軌後復軌時,必須先釋放牽引鋼絲繩的彈性張力。人員嚴禁在脫軌車輛的前方或者後方工作。

第四百二十六條 採用單軌吊車運輸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柴油機單軌吊車和鋼絲繩單軌吊車運行巷道坡度不大於25°;氣動單軌吊車不大於20°;鉛酸蓄電池單軌吊車不大於15°;鋰電池單軌吊車運行巷道坡度大於15°時,工作制動力應當滿足相關標準規定,並制定專項安全措施,但不得大於25°。

(二)必鬚根據起吊重物的最大載荷設計起吊梁和吊挂軌道,其安裝與鋪設應當保證單軌吊車的安全運行。

(三)起吊或者下放設備、材料時,人員嚴禁在起吊梁兩側;機車過風門、道岔、彎道時,必須確認安全,方可緩慢通過。

(四)採用柴油機、蓄電池單軌吊車運送人員時,必須使用人車車廂;兩端必須設置制動裝置,兩側必須設置防護裝置。

(五)採用鋼絲繩牽引單軌吊車運輸時,嚴禁在巷道彎道內側設置人行道。

(六)單軌吊車的檢修工作應當在平巷內進行。若必須在斜巷內處理故障時,應當制定安全措施。

(七)有防止淋水侵蝕軌道的措施。

(八)應當具備定位功能。

第四百二十七條 採用無軌膠輪車運輸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嚴禁非防爆、不完好無軌膠輪車下井運行。

(二)駕駛員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證”。

(三)建立無軌膠輪車入井運行和檢查制度。

(四)設置工作制動、緊急制動和停車制動,工作制動必須採用濕式制動器。

(五)必須設置車前照明燈和尾部紅色信號燈,配備滅火器和警示牌。

(六)運行中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運送人員必須使用專用人車,嚴禁超員。

2.運行速度,運人時不超過25km/h,運送物料時不超過40km/h。

3.同向行駛車輛必須保持不小于50m的安全運行距離。

4.嚴禁車輛空擋和熄火滑行。

5.應當設置隨車通信系統或者車輛位置監測系統。

6.嚴禁進入微風、無風區域。

(七)巷道路面、坡度、質量,應當滿足車輛安全運行要求。

(八)巷道和路面應當設置行車標識和交通管控信號。

(九)長坡段巷道內必須採取車輛失速安全措施。

(十)巷道轉彎處應當設置防撞裝置。人員躲避硐室、車輛躲避硐室附近應當設置標識。

(十一)井下行駛特殊車輛或者運送超長、超寬物料時,必須制定安全措施。

(十二)使用中的無軌膠輪車,應當每週對制動效果進行1次試驗,每月對液壓油路系統進行1次檢查,每年對無軌膠輪車進行1次安全檢測檢驗。


第二節 立井提升


第四百二十八條 立井井口必須用柵欄或者金屬網圍住,進出口設置柵欄門。井筒與各水平的連接處必須設柵欄。柵欄門只準在通過人員或者車輛時打開。

立井井筒與各水平車場的連接處,必須設專用的人行道,嚴禁人員通過提升間。

罐籠提升的立井井口和井底、井筒與各水平的連接處,必須設置阻車器。

第四百二十九條 立井提升容器和載荷,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一)立井中升降人員應當使用罐籠。在井筒內作業或者因其他原因,需要使用箕鬥或者救急罐升降人員時,必須制定安全措施。

(二)升降人員或者升降人員和物料的單繩提升罐籠必須裝設可靠的防墜器。

(三)罐籠和箕鬥的最大提升載荷和最大提升載荷差應當在井口公佈,嚴禁超載和超最大載荷差運行。

(四)箕鬥提升必須採用定重裝載。

第四百三十條 專為升降人員和升降人員與物料的罐籠,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一)乘人層頂部應當設置可以打開的鐵蓋或者鐵門,兩側裝設扶手。

(二)罐底必須滿鋪鋼板,如果需要設孔時,必須設置牢固可靠的門;兩側用鋼板擋嚴,並不得有孔。

(三)進出口必須裝設罐門或者罐簾,高度不得小于1.2m。罐門或者罐簾下部邊緣至罐底的距離不得超過250mm,罐簾橫桿的間距不得大於200mm。罐門不得向外開,門軸必須防脫。

(四)提升礦車的罐籠內必須裝有阻車器。升降無軌膠輪車時,必須設置專用定車或者鎖車裝置。

(五)單層罐籠和多層罐籠的最上層凈高(帶彈簧的主拉桿除外)不得小于1.9m,其他各層凈高不得小于1.8m。帶彈簧的主拉桿必須設保護套筒。

(六)罐籠內每人佔有的有效面積應當不小于0.18m2。罐籠每層內1次能容納的人數應當明確規定。超過規定人數時,把鉤工必須制止。

(七)嚴禁在罐籠同一層內人員和物料混合提升。升降無軌膠輪車時,僅限司機一人留在車內,且按照提升人員要求運行。

第四百三十一條 立井罐籠提升井口、井底和各水平的安全門與罐籠位置、搖臺或者鎖罐裝置、阻車器之間的聯鎖,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一)井口、井底和中間運輸巷的安全門必須與罐位和提升信號聯鎖:罐籠到位併發出停車信號後安全門才能打開;安全門未關閉,只能發出調平和換層信號,但發不出開車信號;安全門關閉後才能發出開車信號;發出開車信號後,安全門不能打開。

(二)井口、井底和中間運輸巷都應當設置搖臺或者鎖罐裝置,並與罐籠停止位置、阻車器和提升信號系統聯鎖:罐籠未到位,放不下搖臺或者鎖罐裝置,打不開阻車器;搖臺或者鎖罐裝置未抬起,阻車器未關閉,發不出開車信號。

(三)立井井口和井底使用罐座時,必須設置閉鎖裝置,罐座未打開,發不出開車信號。升降人員時,嚴禁使用罐座。

第四百三十二條 提升容器的罐耳與罐道之間的間隙,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安裝時,罐耳與罐道之間所留間隙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使用滑動罐耳的剛性罐道每側不得超過5mm,木罐道每側不得超過10mm。

2.鋼絲繩罐道的罐耳滑套直徑與鋼絲繩直徑之差不得大於5mm。

3.採用滾輪罐耳的矩形鋼罐道的輔助滑動罐耳,每側間隙應當保持10~15mm。

(二)使用時,罐耳和罐道的磨損量或者總間隙達到下列限值時,必須更換:

1.木罐道任一側磨損量超過15mm或者總間隙超過40mm。

2.鋼軌罐道軌頭任一側磨損量超過8mm,或者軌腰磨損量超過原有厚度的25%;罐耳的任一側磨損量超過8mm,或者在同一側罐耳和罐道的總磨損量超過10mm,或者罐耳與罐道的總間隙超過20mm。

3.矩形鋼罐道任一側的磨損量超過原有厚度的50%。

4.鋼絲繩罐道與滑套的總間隙超過15mm。

第四百三十三條 立井提升容器間及提升容器與井壁、罐道梁、井梁之間的最小間隙,必須符合表8要求。

提升容器在安裝或者檢修後,第一次開車前必須檢查各個間隙,不符合要求時不得開車。

採用鋼絲繩罐道,當提升容器之間的間隙小于表8要求時,必須設防撞繩。


表8 立井提升容器間及提升容器與井壁、罐道梁、井梁間的最小間隙    mm

第四百三十四條 鋼絲繩罐道應當優先選用密封式鋼絲繩。

每個提升容器(平衡錘)有4根罐道繩時,每根罐道繩的最小剛性系數不得小于500N/m,各罐道繩張緊力之差不得小于平均張緊力的5%,內側張緊力大,外側張緊力小。

每個提升容器(平衡錘)有2根罐道繩時,每根罐道繩的剛性系數不得小于1000N/m,各罐道繩的張緊力應當相等。單繩提升的2根主提升鋼絲繩必須採用同一捻向或者阻旋轉鋼絲繩。

第四百三十五條 應當每年檢查1次金屬井架、井筒罐道梁和其他裝備的固定和銹蝕情況,發現鬆動及時加固,發現防腐層剝落及時補刷防腐劑。檢查和處理結果應當詳細記錄。

建井用金屬井架,每次移設後都應當涂防腐劑。

第四百三十六條 提升系統各部分每天必須由專職人員至少檢查1次,每月還必須組織有關人員至少進行1次全面檢查。

檢查中發現問題,必須立即處理,檢查和處理結果都應當詳細記錄。

第四百三十七條 檢修人員站在罐籠或者箕鬥頂上工作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罐籠或者箕鬥頂上,必須裝設保險傘和欄杆。

(二)必須係好保險帶。

(三)提升容器的速度,一般為0.3~0.5m/s,最大不得超過2m/s。

(四)檢修用信號必須安全可靠。

第四百三十八條 罐籠提升的井口和井底車場必須有把鉤工。

人員上下井時,必須遵守乘罐制度,聽從把鉤工指揮。開車信號發出後嚴禁進出罐籠。

第四百三十九條 每一提升裝置,必須裝有從井底信號工發給井口信號工和從井口信號工發給司機的信號裝置。井口信號裝置必須與提升機的控制回路相閉鎖,只有在井口信號工發出信號後,提升機才能啟動。除常用的信號裝置外,還必須有備用信號裝置。井底車場與井口之間、井口與司機操控臺之間,除有上述信號裝置外,還必須裝設直通電話。

1套提升裝置服務多個水平時,從各水平發出的信號必須有區別。

第四百四十條 井底車場的信號必須經由井口信號工轉發,不得越過井口信號工直接向提升機司機發送開車信號;但有下列情況之一時,不受此限:

(一)發送緊急停車信號。

(二)箕鬥提升。

(三)單容器提升。

(四)井上下信號聯鎖的自動化提升系統。

第四百四十一條 用多層罐籠升降人員或者物料時,井上、下各層出車平臺都必須設有信號工。各信號工發送信號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井下各水平的總信號工收齊該水平各層信號工的信號後,方可向井口總信號工發出信號。

(二)井口總信號工收齊井口各層信號工信號並接到井下水平總信號工信號後,才可以向提升機司機發出信號。

信號系統必須設有保證按照上述順序發出信號的閉鎖裝置。

第四百四十二條 在提升速度大於3m/s的提升系統內,必須設防撞梁和托罐裝置。防撞梁必須能夠擋住過卷後上升的容器或者平衡錘,並不得兼作他用;托罐裝置必須能夠將撞擊防撞梁後再下落的容器或者配重托住,並保證其下落的距離不超過0.5m。

第四百四十三條 立井提升裝置的過卷和過放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罐籠和箕鬥提升,過卷和過放距離不得小于表9所列數值。


表9 立井提升裝置的過卷和過放距離

(二)在過卷和過放距離內,應當安設性能可靠的緩衝裝置。緩衝裝置應當能將全速過卷(過放)的容器或者平衡錘平穩地停住,並保證不再反向下滑或者反彈。

(三)過放距離內不得積水和堆積雜物。

(四)緩衝托罐裝置必須每年至少進行1次檢查和保養。


第三節 鋼絲繩和連接裝置


第四百四十四條 各種用途鋼絲繩的安全系數,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一)各種用途鋼絲繩懸挂時的安全系數,必須符合表10的要求。


表10 鋼絲繩安全系數最小值

(二)在用纏繞式提升鋼絲繩在定期檢驗時,安全系數小于下列規定值時,應當及時更換:

1.專為升降人員用的,小于7。

2.升降人員和物料用的,升降人員時小于7,升降物料時小于6。

3.專為升降物料和懸挂吊盤用的,小于5。

第四百四十五條 各種用途鋼絲繩的韌性指標,必須符合表11的要求。


表11 不同鋼絲繩的韌性指標

第四百四十六條 新鋼絲繩的使用與管理,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鋼絲繩到貨後,應當進行性能檢驗。合格後應當妥善保管備用,防止損壞或者銹蝕。

(二)每根鋼絲繩的出廠合格證、驗收檢驗報告等原始資料應當保存完整。

(三)鋼絲繩懸挂前,必須對每根鋼絲做拉斷、彎曲和扭轉3種試驗,以公稱直徑為準對試驗結果進行計算和判定:

1.不合格鋼絲的斷面積與鋼絲總斷面積之比達到6%,不得用作升降人員;達到10%,不得用作升降物料。

2.鋼絲繩的安全系數小于本規程第四百四十四條的規定時,該鋼絲繩不得使用。

(四)主要提升裝置必須有檢驗合格的備用鋼絲繩。

(五)專用於斜井提升物料且直徑不大於18mm的鋼絲繩,有産品合格證和檢測檢驗報告等,外觀檢查無銹蝕和損傷的,可以不進行(一)所要求的檢驗。

第四百四十七條 在用鋼絲繩的檢驗、檢查與維護,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升降人員或者升降人員和物料用的纏繞式提升鋼絲繩,自懸挂使用後每6個月進行1次性能檢驗;懸挂吊盤的鋼絲繩,每12個月檢驗1次。

(二)升降物料用的纏繞式提升鋼絲繩,懸挂使用12個月內必須進行第一次性能檢驗,以後每6個月檢驗1次。

(三)纏繞式提升鋼絲繩的定期檢驗,可以只做每根鋼絲的拉斷和彎曲2種試驗。試驗結果,以公稱直徑為準進行計算和判定。出現下列情況的鋼絲繩,必須停止使用:

1.不合格鋼絲的斷面積與鋼絲總斷面積之比達到25%時。

2.鋼絲繩的安全系數小于本規程第四百四十四條規定時。

(四)摩擦式提升鋼絲繩、架空乘人裝置鋼絲繩、平衡鋼絲繩以及專用於斜井提升物料且直徑不大於18mm的鋼絲繩,不受(一)、(二)限制。

(五)提升鋼絲繩必須每天檢查1次,平衡鋼絲繩、罐道繩、防墜器制動繩(包括緩沖繩)、架空乘人裝置鋼絲繩、鋼絲繩牽引帶式輸送機鋼絲繩和井筒懸吊鋼絲繩必須每週至少檢查1次。對易損壞和斷絲或者銹蝕較多的一段應當停車詳細檢查。斷絲的突出部分應當在檢查時剪下。檢查結果應當記錄、存檔。

(六)對使用中的鋼絲繩,應當根據井巷條件及銹蝕情況,採取防腐措施。摩擦提升鋼絲繩的摩擦傳動段應當涂、浸專用的鋼絲繩增摩脂。

(七)平衡鋼絲繩的長度必須與提升容器過卷高度相適應,防止過卷時損壞平衡鋼絲繩。使用圓形平衡鋼絲繩時,必須有避免平衡鋼絲繩扭結的裝置。

(八)嚴禁平衡鋼絲繩浸泡水中。

(九)多繩提升的任意一根鋼絲繩的張力與平均張力之差不得超過±10%。

(十)大型以上礦井的提升系統應當採用無損探傷與人工檢測相結合的方式,對鋼絲繩進行綜合檢查。

第四百四十八條 鋼絲繩的報廢和更換,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鋼絲繩的報廢類型、內容及標準應當符合表12的要求。達到其中一項的,必須報廢。

(二)更換摩擦式提升機鋼絲繩時,必須同時更換全部鋼絲繩。


表12 鋼絲繩的報廢類型、內容及標準

第四百四十九條 鋼絲繩在運行中遭受到卡罐、突然停車等猛烈拉力時,必須立即停車檢查,發現下列情況之一者,必須將受損段剁掉或者更換全繩:

(一)鋼絲繩産生嚴重扭曲或者變形。

(二)斷絲超過本規程第四百四十八條的規定。

(三)直徑縮小量超過本規程第四百四十八條的規定。

(四)遭受猛烈拉力段的長度伸長率達0.5%以上。

在鋼絲繩使用期間,斷絲數突然增加或者伸長突然加快,必須立即更換。

第四百五十條 有接頭的鋼絲繩,僅限于下列設備中使用:

(一)平巷運輸設備。

(二)無極繩絞車。

(三)架空乘人裝置。

(四)鋼絲繩牽引帶式輸送機。

鋼絲繩接頭的插接長度不得小于鋼絲繩直徑的1000倍。

第四百五十一條 新安裝或者大修後的防墜器,必須進行脫鉤試驗,合格後方可使用。對使用中的立井罐籠防墜器,應當每6個月進行1次不脫鉤試驗,每年進行1次脫鉤試驗。防墜器的各個連接和傳動部分,必須處於靈活狀態。

第四百五十二條 立井和斜井使用的連接裝置的性能指標和投用前的試驗,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一)各類連接裝置的安全系數必須符合表13的要求。


表13 各類連接裝置的安全系數最小值

(二)各種環鏈的安全系數,必須以曲梁理論計算的應力為準,並符合下列要求:

1.按照材料屈服強度計算的安全系數,不小于2.5。

2.按照模擬使用狀態拉斷力計算的安全系數,不小于13。

(三)各種連接裝置主要受力件的衝擊功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1.常溫(15℃)下不小于100J。

2.低溫(-30℃)下不小于70J。

(四)各種保險鏈,以及礦車的連接環、鏈和插銷等礦車連接裝置,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1.批量生産的,必須做抽樣拉斷試驗,不符合要求時不得使用。

2.初次使用前,以及使用後每隔1年,必須逐個以2倍于其最大靜荷重的拉力進行試驗,發現裂紋或者永久伸長量超過0.2%時,不得使用。

(五)立井提升容器與提升鋼絲繩的連接,應當採用楔形連接裝置。每次更換鋼絲繩前,必須對連接裝置的主要受力部件進行探傷檢驗,合格後方可繼續使用。楔形連接裝置的累計使用期限:單繩提升不得超過10年;多繩提升不得超過15年。

(六)傾斜井巷運輸時,礦車之間的連接、礦車與鋼絲繩之間的連接,必須使用不能自行脫落的連接裝置,並加裝保險繩。

(七)傾斜井巷運輸用的鋼絲繩連接裝置,在每次更換鋼絲繩前,必須用2倍于其最大靜荷重的拉力進行試驗。

(八)特殊情況下,不能使用標準連接裝置進行連接的,必須經過安全風險分析,安全系數必須滿足表13的規定。


第四節 提升裝置


第四百五十三條 提升裝置的天輪、捲筒、摩擦輪、導向輪和導向滾等的最小直徑與鋼絲繩直徑之比值,應當符合表14的要求。


表14 提升裝置的天輪、捲筒、摩擦輪、導向輪和導向滾等的

最小直徑與鋼絲繩直徑之比值

第四百五十四條 各種提升裝置的捲筒上纏繞的鋼絲繩層數,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一)立井中升降人員或者升降人員和物料的不超過1層,專為升降物料的不超過2層。

(二)傾斜井巷中升降人員或者升降人員和物料的不超過2層,升降物料的不超過3層。

(三)現有生産礦井在用的絞車,如果在捲筒上裝設過渡繩楔,捲筒強度滿足要求且捲筒邊緣高度符合本規程第四百五十五條要求,可以按照本條(一)、(二)所規定的層數增加1層。

(四)移動式或者輔助性專為升降物料的(包括矸石山和向天橋上提升等),不受本條(一)、(二)的限制。

第四百五十五條 纏繞2層或者2層以上鋼絲繩的捲筒,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一)捲筒邊緣高出最外層鋼絲繩的高度,至少為鋼絲繩直徑的2.5倍。

(二)捲筒上必須設有帶繩槽的襯墊。

(三)鋼絲繩由下層轉到上層的臨界段(相當於繩圈1/4長的部分)必須經常檢查,並每季度將鋼絲繩移動1/4繩圈的位置。

對現有不帶繩槽襯墊的在用提升機,只要在捲筒板上刻有繩槽或者用1層鋼絲繩作底繩,可以繼續使用。

第四百五十六條 鋼絲繩繩頭固定在捲筒上時,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必須有特備的容繩或者卡繩裝置,嚴禁係在捲筒軸上。

(二)繩孔不得有銳利的邊緣,鋼絲繩的彎曲不得形成銳角。

(三)捲筒上應當纏留3圈繩,以減輕固定處的張力,還必須留有定期檢驗用繩。

第四百五十七條 通過天輪的鋼絲繩必須低於天輪的邊緣,其高差:提升用天輪不得小于鋼絲繩直徑的1.5倍,懸吊用天輪不得小于鋼絲繩直徑的1倍。

更換鋼絲繩後,應當分析檢查摩擦輪繩槽與鋼絲繩的適配性。

天輪和摩擦輪繩槽襯墊磨損達到下列限值,必須更換:

(一)天輪繩槽襯墊磨損達到1根鋼絲繩直徑的深度,或者沿側面磨損達到鋼絲繩直徑的1/2。

(二)摩擦輪繩槽襯墊磨損剩餘厚度小于鋼絲繩直徑,繩槽磨損深度超過70mm。

第四百五十八條 礦井提升系統的加(減)速度和提升速度必須符合表15的要求。


表15 礦井提升系統的加(減)速度和提升速度值

第四百五十九條 提升裝置必須按照下列要求裝設安全保護:

(一)過卷和過放保護:當提升容器超過正常終端停止位置或者出車平臺0.5m時,必須能自動斷電,且使制動器實施安全制動。

(二)超速保護:當提升速度超過最大速度15%時,必須能自動斷電,且使制動器實施安全制動。

(三)過負荷和欠電壓保護。

(四)限速保護:提升速度超過3m/s的提升機應當裝設限速保護,以保證提升容器或者平衡錘到達終端位置時的速度不超過2m/s。當減速段速度超過設定值的10%時,必須能自動斷電,且使制動器實施安全制動。

(五)提升容器位置指示保護:當位置指示失效時,能自動斷電,且使制動器實施安全制動。

(六)閘瓦間隙保護:當閘瓦間隙超過規定值時,能報警並閉鎖下次開車。

(七)松繩保護:纏繞式提升機應當設置松繩保護裝置並接入安全回路或者報警回路。箕鬥提升時,松繩保護裝置動作後,嚴禁受煤倉放煤。

(八)滑繩保護:摩擦式提升機發生鋼絲繩滑動時,能報警並閉鎖下次開車。

(九)倉位超限保護:箕鬥提升的井口煤倉倉位超限時,能報警並閉鎖開車。

(十)減速功能保護:當提升容器或者平衡錘到達設計減速點時,能示警並開始減速。

(十一)錯向運行保護:當發生錯向運行時,能自動斷電,且使制動器實施安全制動。

(十二)液壓系統應當具備溫度、壓力等監測保護功能。

過卷保護、超速保護、限速保護和減速功能保護應當設置為相互獨立的雙線型式。

纏繞式提升機應當加設定車裝置。

第四百六十條 提升機必須裝設可靠的提升容器位置指示器、減速聲光示警裝置,必須設置機械制動和電氣制動裝置。

第四百六十一條 機械制動裝置應當採用彈簧式,能實現工作制動和安全制動。

工作制動必須採用可調節的機械制動裝置。

安全制動必須有並聯冗余的回油通道。

雙捲筒提升機每個捲筒的制動裝置必須能夠獨立控制,並具有調繩功能。

第四百六十二條 提升機機械制動裝置的性能,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一)制動閘空動時間:盤式制動裝置不得超過0.3s,徑向制動裝置不得超過0.5s。

(二)盤形閘的閘瓦與閘盤之間的間隙不得超過2mm。

(三)制動力矩倍數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1.制動裝置産生的制動力矩與實際提升最大載荷旋轉力矩之比不得小于3。

2.在調整雙捲筒提升機捲筒旋轉的相對位置時,制動裝置在各捲筒閘輪上所産生的力矩,不得小于該捲筒所懸重量(鋼絲繩重量與提升容器重量之和)形成的旋轉力矩的1.2倍。

第四百六十三條 各類提升機的制動裝置發生作用時,提升系統的安全制動減速度,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一)提升系統的安全制動減速度必須符合表16的要求。


表16 提升系統安全制動減速度規定值

(二)摩擦式提升機安全制動時,除必須符合表16的要求外,還必須符合下列防滑要求:

1.在各種載荷(滿載或者空載)和提升狀態(上提或者下放重物)下,制動裝置所産生的制動減速度計算值不得超過滑動極限。鋼絲繩與摩擦輪襯墊間摩擦系數的取值不得大於0.25。由鋼絲繩自重所引起的不平衡重必須計入。

2.在各種載荷和提升狀態下,制動裝置發生作用時,鋼絲繩都不出現滑動。

計算或者驗算時,以本條(二)中的1為準;在用設備,以本條(二)中的2為準。

第四百六十四條 提升機操作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主要提升裝置應當配有正、副司機。自動化運行的專用於提升物料的箕鬥提升機,可以不配備司機值守,但應當設視頻監視、載荷監測,並定時巡檢。

(二)升降人員的主要提升裝置在交接班升降人員的時間內,全程採用手動操作的,必須正司機操作,副司機監護。實現自動化運行的,運送人員時,必須有人值守。

(三)每班升降人員前,應當先空載運行1次,檢查提升機動作情況;但連續運轉時,不受此限。

(四)如發生故障,必須立即停止提升機運行,並向礦調度室報告。

第四百六十五條 新安裝的礦井提升機,必須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運行。專門升降人員及混合提升的系統應當每年進行1次安全檢測檢驗,其他提升系統每3年進行1次安全檢測檢驗,檢測合格後方可繼續使用。

第四百六十六條 提升裝置管理必須具備下列資料,並妥善保管:

(一)提升機説明書。

(二)提升機總裝配圖。

(三)制動裝置結構圖和制動系統圖。

(四)電氣系統圖。

(五)提升機、鋼絲繩、天輪、提升容器、防墜器和罐道等的檢查記錄簿。

(六)鋼絲繩的檢驗和更換記錄簿。

(七)安全保護裝置試驗記錄簿。

(八)故障記錄簿。

(九)崗位責任制和設備完好標準。

(十)司機交接班記錄簿或者巡檢記錄簿。

(十一)操作規程。

制動系統圖、電氣系統圖、提升裝置的技術特徵和崗位責任制等應當懸挂在提升機房內。


第五節 空氣壓縮機


第四百六十七條 礦井應當在地面集中設置空氣壓縮機站。

在井下設置空氣壓縮設備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應當採用螺桿式空氣壓縮機,嚴禁使用滑片式空氣壓縮機、活塞式空氣壓縮機。

(二)固定式空氣壓縮機和儲氣罐必須分別設置在2個獨立硐室內,並保證獨立通風。

(三)移動式空氣壓縮機必須設置在採用不燃性材料支護且具有新鮮風流的巷道中。

(四)應當設自動滅火裝置。

運行時應當有人值守。實現自動化運行的,可以不配備專人值守,但應當設視頻監視並定時巡檢。

第四百六十八條 空氣壓縮機站設備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一)設有壓力錶和安全閥。壓力錶和安全閥應當定期校準。安全閥和壓力調節器應當動作可靠,安全閥動作壓力不得超過額定壓力的1.1倍。

(二)壓縮腔需要油潤滑的空氣壓縮機,應當使用閃點不低於215℃的壓縮機油。

(三)使用油潤滑的空氣壓縮機必須裝設斷油保護裝置或者斷油信號顯示裝置。水冷式空氣壓縮機必須裝設斷水保護裝置或者斷水信號顯示裝置。

保護裝置動作後應當能自動報警並停機。

第四百六十九條 空氣壓縮機站的儲氣罐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一)儲氣罐上裝有動作可靠的安全閥和放水閥,並有檢查孔。定期清除風包內的油垢。

(二)新安裝或者檢修後的儲氣罐,應當用1.5倍空氣壓縮機工作壓力做水壓試驗。

(三)在儲氣罐出口管路上必須加裝釋壓閥,其口徑不得小于出風管的直徑,釋放壓力應當為空氣壓縮機最高工作壓力的1.25~1.4倍。

(四)避免陽光直曬地面空氣壓縮機站的儲氣罐。

第四百七十條 空氣壓縮設備的保護,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螺桿式空氣壓縮機的排氣溫度不得超過120℃,離心式空氣壓縮機的排氣溫度不得超過130℃。必須裝設溫度保護裝置,在超溫時能自動切斷電源並報警。

(二)儲氣罐內的溫度應當保持在120℃以下,並裝有超溫保護裝置,在超溫時能自動切斷電源並報警。


第十二章 電  氣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四百七十一條 煤礦地面、井下各種電氣設備和電力系統的設計、選型、安裝、驗收、運行、檢修、試驗等必須按照本規程執行。

煤礦的聯合建築、井口房、通風機房、變電所、提升機房、地面泵房、礦燈房、充電站、凍結站、更衣室等處的電氣設備必須遵守國家有關電氣安全的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

聯合建築內的電纜敷設在有可燃物的悶頂、吊頂內時,應當採取穿金屬導管、採用封閉式金屬槽盒等防火保護措施。禁止將電纜纏繞、綁扎、搭挂、固定在金屬管道或者金屬構件上。

電氣線路應當定期維護檢查。

第四百七十二條 礦井應當有兩回路電源線路(即來自兩個不同變電站或者來自不同電源進線的同一變電站的兩段母線)。當任一回路發生故障停止供電時,另一回路應當滿足礦井全部一級負荷、二級負荷電力需求。

礦井應當制定供電線路檢修或者出現故障情況下的應急預案,保證突發緊急情況時,井下人員安全撤離的需要。

礦井的兩回路電源線路上都不得分接任何負荷。

正常情況下,礦井電源應當採用分列運行方式。若一回路運行,另一回路必須帶電備用。帶電備用電源的變壓器可以熱備用;若冷備用,備用電源必須能及時投入,保證主要通風機在10min內啟動和運行。

10kV及以下的礦井架空電源線路不得共桿架設。

礦井電源線路上嚴禁裝設負荷定量器等各種限電斷電裝置。

第四百七十三條 礦井供電電能質量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電力電子設備或者變流設備的電磁兼容性應當符合國家標準、規範要求。

電氣設備不應超過額定值運行。

井下防爆電氣設備變更額定值使用或者進行技術改造時,必須經安全評估或者檢測檢驗合格後,方可投入運行。

第四百七十四條 對井下各水平中央變(配)電所和採(盤)區變(配)電所、主排水泵房和下山開採的採區排水泵房供電線路,不得少於兩回路。當任一回路停止供電時,其餘回路應當承擔全部用電負荷。向局部通風機供電的井下變(配)電所應當採用分列運行方式。

主要通風機、提升人員的提升機、抽採瓦斯泵、地面安全監控中心等主要設備房,應當各有兩回路直接由變(配)電所饋出的供電線路;受條件限制時,其中的一回路可以引自上述設備房的配電裝置。

向突出礦井自救系統供風的壓風機、井下移動瓦斯抽採泵應當各有兩回路直接由變(配)電所饋出的供電線路。

本條上述供電線路應當來自不同的變壓器或者母線段,線路上不應分接任何負荷。

本條上述設備的控制回路和輔助設備,必須有與主要設備同等可靠的備用電源。

向採區供電的同一電源線路上,串接的採區變電所數量不得超過3個。

第四百七十五條 井下中央變電所、採(盤)區變電所應當設專人值班,無人值班的變電所必須關門加鎖,並有巡檢人員巡迴檢查。

實現地面集中監控並有視頻監視的變電所可以不設專人值班,必須具備甲烷、一氧化碳、溫度等監測功能,硐室必須關門加鎖,並有巡檢人員巡迴檢查。

第四百七十六條 嚴禁井下配電變壓器中性點直接接地。

嚴禁由地面中性點直接接地的變壓器或者發電機直接向井下供電。

第四百七十七條 選用井下電氣設備必須符合表17的要求。


表17 井下電氣設備選型

第四百七十八條 井下不得帶電檢修電氣設備。嚴禁帶電搬遷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電纜,採用電纜供電的移動式用電設備不受此限。

檢修或者搬遷前,必須切斷上級電源,檢查瓦斯,在其巷道風流中甲烷濃度低於1.0%時,再用與電源電壓相適應的驗電筆檢驗;檢驗無電後,方可進行導體對地放電。開關把手在切斷電源時必須閉鎖,並懸挂“有人工作,不準送電”字樣的警示牌,只有執行這項工作的人員才有權取下此牌送電。

第四百七十九條 操作電氣設備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非專職人員或者非值班電氣人員不得操作電氣設備。

(二)操作高壓電氣設備主回路時,操作人員必須戴絕緣手套,並穿電工絕緣靴或者站在絕緣臺上。

(三)手持式電氣設備的操作手柄和工作中必須接觸的部分必須有良好絕緣。

第四百八十條 容易碰到的、裸露的帶電體及機械外露的轉動和傳動部分必須加裝護罩或者遮欄等防護設施。

第四百八十一條 井下各級配電電壓和各種電氣設備的額定電壓等級,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高壓不超過10000V。

(二)低壓不超過1140V。

(三)照明和手持式電氣設備的供電額定電壓不超過127V。

(四)遠距離控制線路的額定電壓不超過36V。

(五)採掘工作面用電設備電壓超過3300V時,必須制定專門的安全措施。

第四百八十二條 井下配電系統同時存在2種或者2種以上電壓時,配電設備上應當明顯地標出其電壓額定值。

第四百八十三條 礦井必須備有井上、下配電系統圖,井下電氣設備佈置示意圖和供電線路平面敷設示意圖,並隨著情況變化定期填繪。圖中應當註明:

(一)電動機、變壓器、配電設備等裝設地點。

(二)設備的型號、容量、電壓、電流等主要技術參數及其他技術性能指標。

(三)饋出線的短路、過負荷保護的整定值以及被保護幹線和支線最遠點兩相短路電流值。

(四)線路電纜的用途、型號、電壓、截面和長度。

(五)保護接地裝置的安設地點。

第四百八十四條 防爆電氣設備到礦驗收時,應當檢查産品合格證、煤礦礦用産品安全標誌,並核查與安全標誌審核的一致性。入井前,應當進行防爆檢查,簽發合格證後方準入井。


第二節 電氣設備和保護


第四百八十五條 井下電力網的短路電流不得超過其控制用的斷路器的開斷能力,並校驗電纜的熱穩定性。

第四百八十六條 井下嚴禁使用油浸式電氣設備。

40kW以上的電動機,應當採用真空電磁起動器控制。

第四百八十七條 井下高壓電動機、動力變壓器的高壓控制設備,應當具有短路、過負荷、接地和欠壓釋放保護。井下由採區變電所、移動變電站或者配電點引出的饋電線上,必須具有短路、過負荷和漏電保護。低壓電動機的控制設備,必須具備短路、過負荷、單相斷線、漏電閉鎖保護及遠程控制功能。

第四百八十八條 井下配電網路(變壓器饋出線路、電動機等)必須具有短路、過負荷保護裝置;必須用該配電網路的最大三相短路電流校驗開關設備的分斷能力和動、熱穩定性以及電纜的熱穩定性。

必須用最小兩相短路電流校驗保護裝置的可靠動作系數。保護裝置必須保證配電網路中最大容量的電氣設備或者同時工作成組的電氣設備能夠起動。

第四百八十九條 礦井6000V以上高壓電網,必須採取措施限制單相接地電容電流,生産礦井不超過20A,新建礦井不超過10A。

井上、下變電所的高壓饋電線上,必須具備有選擇性的單相接地保護;向移動變電站和電動機供電的高壓饋電線上,必須具有選擇性的動作于跳閘的單相接地保護。

井下低壓饋電線上,必須裝設檢漏保護裝置或者有選擇性的漏電保護裝置,保證自動切斷漏電的饋電線路。

每週必須對低壓漏電保護進行1次跳閘試驗。

煤電鑽必須使用具有檢漏、漏電閉鎖、短路、過負荷、斷相和遠距離控制功能的綜合保護裝置。每班使用前,必須對煤電鑽綜合保護裝置進行1次跳閘試驗。

突出礦井禁止使用煤電鑽,煤層突出參數測定取樣時不受此限。

第四百九十條 直接向井下供電的饋電線路上,嚴禁裝設自動重合閘。手動合閘時,必須事先同井下聯絡。無人值守的井下變電所進行地面遠程合閘時,應當通過供電監控、視頻監視等方式確保具備送電條件。

第四百九十一條 井上、下必須裝設防雷電裝置,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經由地面架空線路引入井下的供電線路和電機車架線,必須在入井處裝設防雷電裝置。

(二)由地面直接入井的軌道、金屬架構及露天架空引入(出)井的管路,必須在井口附近對金屬體設置不少於2處的良好的集中接地。


第三節 井下機電設備硐室


第四百九十二條 永久性井下中央變電所和井底車場內的其他機電設備硐室,應當採用砌碹或者其他可靠的方式支護,採區變電所應當用不燃性材料支護。

硐室必須裝設向外開的防火鐵門。鐵門全部敞開時,不得妨礙運輸。鐵門上應當裝設便於關嚴的通風孔。裝有鐵門時,門內可以加設向外開的鐵柵欄門,但不得妨礙鐵門的開閉。

從硐室出口防火鐵門起5m內的巷道,應當砌碹或者用其他不燃性材料支護。硐室內必須設置足夠數量的撲滅電氣火災的滅火器材。

井下中央變電所和主要排水泵房的地面標高,應當分別比其出口與井底車場或者大巷連接處的底板標高高出0.5m。

硐室不應有滴水。硐室的過道應當保持暢通,嚴禁存放無關的設備和物件。

第四百九十三條 採掘工作面配電點的位置和空間必須滿足設備安裝、拆除、檢修和運輸等要求,並採用不燃性材料支護。

第四百九十四條 變電硐室長度超過6m時,必須在硐室的兩端各設1個出口。

第四百九十五條 硐室內各種設備與墻壁之間應當留出0.5m以上的通道,各種設備之間留出0.8m以上的通道。對不需從兩側或者後面進行檢修的設備,可以不留通道。

第四百九十六條 硐室入口處必須懸挂“非工作人員禁止入內”警示牌。硐室內必須懸挂與實際相符的供電系統圖。硐室內有高壓電氣設備時,入口處和硐室內必須醒目懸挂“高壓危險”警示牌。

硐室內的設備,必須分別編號,標明用途,並有停送電的標誌。


第四節 輸電線路及電纜


第四百九十七條 地面固定式架空高壓電力線路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開採沉陷區架設線路時,兩回電源線路之間有足夠的安全距離,並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二)架空線不得跨越易燃、易爆物的倉儲區域,與地面、建築物、樹木、道路、河流及其他架空線等間距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三)在多雷區的主要通風機房、地面瓦斯抽採泵站的架空線路應當有全線避雷設施。

(四)架空線路、桿塔或者線桿上應當有線路名稱、桿塔編號以及安全警示等標誌。

第四百九十八條 在總回風巷、專用回風巷及機械提升的進風傾斜井巷(不包括輸送機上、下山)中不應敷設電力電纜。確需在機械提升的進風傾斜井巷(不包括輸送機上、下山)中敷設電力電纜時,應當有保護措施,並經煤礦總工程師批准。

溜放煤、矸、材料的溜道中嚴禁敷設電纜。

第四百九十九條 井下電纜的選用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煤礦井下必須採用銅芯電纜,嚴禁採用鋁芯電纜。

(二)電纜主線芯的截面應當滿足供電線路負荷的要求。電纜應當帶有供保護接地用的足夠截面的導體。

(三)對固定敷設的高壓電纜:

1.在立井井筒或者傾角為45°及其以上的井巷內,應當採用煤礦用粗鋼絲鎧裝電力電纜。

2.在水平巷道或者傾角在45°以下的井巷內,應當採用煤礦用鋼帶或者細鋼絲鎧裝電力電纜。採(盤)區變電所到採掘工作面、臨時配電點的高壓電纜在水平巷道或者近水平巷道敷設時,可以採用煤礦用橡套軟電纜。

(四)固定敷設的低壓電纜,應當採用煤礦用鎧裝或者非鎧裝電力電纜或者對應電壓等級的煤礦用橡套軟電纜。

(五)非固定敷設的高低壓電纜,必須採用煤礦用橡套軟電纜。移動式和手持式電氣設備應當使用專用橡套電纜。

第五百條 電纜的敷設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水平巷道或者傾角在30°以下的井巷中,電纜應當用吊鉤懸挂。

(二)在立井井筒或者傾角在30°及以上的井巷中,電纜應當用夾子、卡箍或者其他夾持裝置進行敷設。夾持裝置應當能承受電纜重量,並不得損傷電纜。

(三)水平巷道或者傾斜井巷中懸挂的電纜應當有適當的弛度,並能在意外受力時自由墜落。其懸挂高度應當保證電纜在礦車掉道時不受撞擊,在電纜墜落時不落在軌道或者輸送機上。

(四)電纜懸挂點間距,在水平巷道或者傾斜井巷內不得超過3m,在立井井筒內不得超過6m。

(五)沿鑽孔敷設的電纜必須綁緊在鋼絲繩上,鑽孔必須加裝套管。

第五百零一條 電纜不應懸挂在管道上,不得遭受淋水。電纜上嚴禁懸挂任何物件。電纜與壓風管、供水管在巷道同一側敷設時,必須敷設在管子上方,並保持0.3m以上的距離。在有瓦斯抽採管路的巷道內,電纜(包括通信電纜)嚴禁與瓦斯抽採管路懸挂在巷道同側,岔門處確需懸挂在同側或者交叉時必須制定專項安全技術措施,由煤礦總工程師審批。盤圈或者盤“8”字形的電纜不得帶電,但給採、掘等移動設備供電電纜及通信、信號電纜不受此限。

井筒和巷道內的通信和信號電纜應當與電力電纜分挂在井巷的兩側,如果受條件所限:在井筒內,應當敷設在距電力電纜0.3m以外的地方;在巷道內,應當敷設在電力電纜上方0.1m以上的地方。

高、低壓電力電纜敷設在巷道同一側時,高、低壓電纜之間的距離應當大於0.1m。高壓電纜之間、低壓電纜之間的距離不得小于50mm。

井下巷道內的電纜,沿線每隔一定距離、拐彎或者分支點以及連接不同直徑電纜的接線盒兩端、穿墻電纜的墻的兩邊都應當設置注有編號、用途、電壓和截面的標誌牌。

第五百零二條 立井井筒中敷設的電纜中間不得有接頭;因井筒太深需設接頭時,應當將接頭設在中間水平巷道內。

運行中因故需要增設接頭而又無中間水平巷道可以利用時,可以在井筒中設置接線盒。接線盒應當放置在托架上,不應使接頭承力。

第五百零三條 電纜穿過墻壁部分應當用套管保護,並採用不燃性材料嚴密封堵封實管口。

第五百零四條 電纜的連接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電纜與電氣設備連接時,電纜線芯必須使用齒形壓線板(卡爪)、線鼻子或者快速連接器與電氣設備進行連接。

(二)不同型電纜之間嚴禁直接連接,必須經過符合要求的接線盒、連接器或者母線盒進行連接。

(三)同型電纜之間直接連接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橡套電纜的修補連接(包括絕緣、護套已損壞的橡套電纜的修補)必須採用阻燃材料進行硫化熱補或者與熱補有同等效能的冷補。在地面熱補或者冷補後的橡套電纜,必須經浸水耐壓試驗,合格後方可下井使用。

2.塑料電纜連接處的機械強度以及電氣、防潮密封、老化等性能,應當符合該型礦用電纜的技術標準。


第五節 照明和信號


第五百零五條 下列地點必須有足夠照明:

(一)井底車場及其附近。

(二)機電設備硐室、調度室、機車庫、爆炸物品庫、候車室、信號站、瓦斯抽採泵站等。

(三)使用機車的主要運輸巷道、兼作人行道的集中帶式輸送機巷道、升降人員的絞車道以及升降物料和人行交替使用的絞車道(照明燈的間距不得大於30m,無軌膠輪車主要運輸巷道兩側安裝有反光標識的不受此限)。

(四)總進風巷、採(盤)區進風巷的交岔點和採區車場。

(五)從地面到井下的專用人行道。

(六)綜合機械化採煤工作面(照明燈間距不得大於15m)。

地面的通風機房、絞車房、壓風機房、變電所、礦調度室等必須設有應急照明設施。

第五百零六條 嚴禁用電機車架空線作照明電源。

第五百零七條 礦燈的管理和使用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礦井完好的礦燈總數,至少應當比入井總人數多10%。

(二)礦燈應當集中統一管理。每盞礦燈必須編號,經常使用礦燈的人員必須專人專燈。

(三)礦燈應當保持完好,出現亮度不夠、電線破損、燈鎖失效、燈頭密封不嚴、燈頭圈鬆動、玻璃破裂、蓄電池外殼鼓脹變形等情況時,嚴禁發放、使用。發出的礦燈,最低應當能連續正常使用11h。

(四)嚴禁礦燈使用人員拆開、敲打、撞擊、拖拉礦燈。人員出井後(地面領用礦燈人員,在下班後),必須立即將礦燈交還燈房。

(五)加裝其他功能的礦燈,必須保證礦燈的正常使用要求。

(六)礦燈的維修應當在地面由專人負責。

第五百零八條 井下嚴禁使用燈泡取暖和使用電爐。

第五百零九條 電氣信號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礦井中的電氣信號,除信號集中閉塞外應當能同時發聲和發光。重要信號裝置附近,應當標明信號的種類和用途。

(二)升降人員和主要井口絞車的信號裝置的直接供電線路上,嚴禁分接其他負荷。

第五百一十條 井下照明和信號的配電裝置,應當具有短路、過負荷和漏電保護的照明信號綜合保護功能。


第六節 井下電氣設備保護接地


第五百一十一條 電壓在36V以上和由於絕緣損壞可能帶有危險電壓的電氣設備的金屬外殼、構架,鎧裝電纜的鋼帶(鋼絲)、鉛皮(屏蔽護套)等必須有保護接地。

第五百一十二條 任一組主接地極斷開時,井下總接地網上任一保護接地點的接地電阻值,不得超過2Ω。每一移動式和手持式電氣設備至局部接地極之間的保護接地用的電纜芯線和接地連接導線的電阻值,不得超過1Ω。

第五百一十三條 所有電氣設備的保護接地裝置(包括電纜的鎧裝、鉛皮、接地芯線)和局部接地裝置,應當與主接地極連接成1個總接地網。

主接地極應當在主、副水倉中各埋設1塊。主接地極應當用耐腐蝕的鋼板製成,其面積不得小于0.75m2、厚度不得小于5mm。

在鑽孔中敷設的電纜和地面直接分區供電的電纜,不能與井下主接地極連接時,應當單獨形成分區總接地網,其接地電阻值不得超過2Ω。

第五百一十四條 下列地點應當裝設局部接地極:

(一)採區變電所(包括移動變電站和移動變壓器)。

(二)裝有電氣設備的硐室和單獨裝設的高壓電氣設備。

(三)低壓配電點或者裝有3台以上電氣設備的地點。

(四)無低壓配電點的採煤工作面的運輸巷、回風巷、帶式輸送機巷以及由變電所單獨供電的掘進工作面(至少分別設置1個局部接地極)。

(五)連接高壓動力電纜的金屬連接裝置。

局部接地極可以設置於巷道水溝內或者其他就近的潮濕處。

設置在水溝中的局部接地極應當用面積不小于0.6m2、厚度不小于3mm的鋼板或者具有同等有效面積的鋼管製成,並平放于水溝深處。

設置在其他地點的局部接地極,可以用直徑不小于35mm、長度不小于1.5m的鋼管製成,管上至少鑽20個直徑不小于5mm的透孔,並全部垂直埋入底板;也可以用直徑不小于22mm、長度為1m的2根鋼管製成,每根管上鑽10個直徑不小于5mm的透孔,2根鋼管相距不得小于5m,並聯後垂直埋入底板,垂直埋深不得小于0.75m。

第五百一十五條 連接主接地極母線,應當採用截面不小于50mm2的銅線,或者截面不小于100mm2的耐腐蝕鐵線,或者厚度不小于4mm、截面不小于100mm2的耐腐蝕扁鋼。

電氣設備的外殼與接地母線、輔助接地母線或者局部接地極的連接,電纜連接裝置兩頭的鎧裝、鉛皮的連接,應當採用截面不小于25mm2的銅線,或者截面不小于50mm2的耐腐蝕鐵線,或者厚度不小于4mm、截面不小于50mm2的耐腐蝕扁鋼。

第五百一十六條 橡套電纜的接地芯線,除用作監測接地回路外,不得兼作他用。


第七節 電氣設備、電纜的檢查、維護和調整


第五百一十七條 電氣設備的檢查、維護和調整,必須由電氣維修工進行。高壓電氣設備和線路的修理和調整工作,應當有工作票和施工措施。

高壓停、送電的操作,可以根據書面申請或者其他聯絡方式,得到批准後,由專責電工執行。

採區電工,在特殊情況下,可以對採區變電所內高壓電氣設備進行停、送電的操作,但不得打開電氣設備進行修理。

第五百一十八條 井下防爆電氣設備的運行、維護和修理,必須符合防爆性能的各項技術要求。防爆性能遭受破壞的電氣設備,必須立即處理或者更換,嚴禁繼續使用。

第五百一十九條 礦井應當按照表18的要求對電氣設備、電纜進行檢查和調整。


表18 電氣設備、電纜的檢查和調整

檢查和調整中發現的問題應當指派專人限期處理。


第八節 井下電池電源


第五百二十條 井下用電池(包括原電池和蓄電池)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串聯或者並聯的電池組保持廠家、型號、規格的一致性。

(二)電池或者電池組安裝在獨立的電池腔內。

(三)電池配置充放電安全保護裝置。

(四)使用鋰電池時,電池溫度不得超過60℃。

第五百二十一條 蓄電池動力裝置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一)鉛酸蓄電池動力裝置井下檢修應當在充電硐室內進行,測定電壓時必須在揭開電池蓋10min後測試。

(二)鋰電池動力裝置嚴禁井下開蓋和維修,拆卸與安裝過程應當確保防爆結構完好,每週至少進行1次防爆性能檢查。

(三)鋰電池動力裝置嚴禁帶電插拔。採用快速插接裝置時,應當具有機械和電氣聯鎖。

第五百二十二條 電量超過2kW·h的鋰電池動力裝置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電池之間具有防止熱擴散的措施。

(二)輸入、輸出端設置斷電開關,瓦斯超限應當切斷所有非本質安全輸出。

(三)具有遠程連續監測與安全預警功能。

第五百二十三條 使用蓄電池的設備充電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充電設備與蓄電池匹配。

(二)充電設備接口具有防反向充電保護措施。

(三)便攜式設備在地面充電。

(四)硐室內單臺充電鋰電池電源額定電量不得超過74kW·h。

(五)電動車輛、機器人等移動設備應當在專用充電硐室或者地面充電。當鋰電池電量不超過2kW·h時,可以在井下專用充電點充電,並符合下列要求:

1.充電點必須設置在新鮮風流中,且沒有淋(滴)水的地點。

2.具備甲烷、一氧化碳、氫氣和溫度超限自動斷電功能,甲烷濃度不應超過0.5%,一氧化碳濃度不應超過0.0024%,氫氣濃度不應超過0.5%,環境溫度不應超過34℃。

3.實現視頻監視、自動滅火功能。

4.制定應急處置措施。

(六)鋰電池動力裝置應當採用低倍率充電,充電上限不應超過最大允許充電能量的95%。

(七)監控、通信、人員位置監測、視頻、應急廣播、避險等設備的備用電源可以就地充電,並有防過充等保護措施。

第五百二十四條 禁止在井下充電硐室以外地點對電池(組)進行更換和維修,本質安全型設備中電池(組)和限流器件通過澆封或者密閉封裝構成一個整體替換的組件除外。


第十三章 監控與通信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五百二十五條 所有礦井必須裝備安全監控系統、人員位置監測系統、有線調度通信系統和視頻監視系統,其數據採集與傳輸應當符合有關安全生産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要求。

安全監控系統和人員位置監測系統必須實時上傳數據。嚴禁對數據過濾、篡改或者屏蔽。

第五百二十六條 編制採區設計、採掘作業規程時,必須對安全監控、人員位置監測、有線調度通信和視頻監視系統設備的種類、數量和位置,信號、通信和電源線纜的敷設,安全監控系統的斷電區域等做出明確規定。

礦井應當繪製安全監控系統佈置圖和斷電控製圖,繪製人員位置監測、有線調度通信和視頻監視系統佈置圖,並及時更新。

每3個月對安全監控和人員位置監測等數據進行備份,備份的數據及介質應當保存2年以上。圖紙、技術資料應當保存2年以上。錄音應當保存3個月以上。視頻應當保存1個月以上。

第五百二十七條 礦用有線調度通信電纜必須專用。嚴禁安全監控系統與視頻監視系統共用非物理層切片的同一網絡和同一芯光纖。安全監控系統主幹線纜應當分設兩條,從不同的井筒或者一個井筒保持一定間距的不同位置進入井下。

設備應當滿足電磁兼容要求。系統必須具有防雷電保護,入井電纜和含金屬的光纜的入井口處必須具有防雷措施。

系統必須連續運行。新備用電源應當能保障電網停電後系統連續工作時間不小于4h;不能保障系統連續工作2h的備用電源,應當及時更換。

監控網絡應當通過網絡安全設備與其他網絡互通互聯。

安全監控和人員位置監測系統主機及聯網主機應當雙機熱備份,連續運行。當工作主機發生故障時,備份主機應當在60s內自動投入工作。

安全監控、人員位置監測和視頻監視系統的顯示和控制終端,有線調度通信系統的調度臺必須設置在礦調度室,全面反映監控信息。礦調度室必須24小時有監控人員值班。


第二節 安全監控


第五百二十八條 安全監控設備必須具有故障閉鎖功能。當與閉鎖控制有關的設備未投入正常運行或者故障時,必須切斷該監控設備所監控區域的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的電源並閉鎖;當與閉鎖控制有關的設備工作正常並穩定運行後,自動解鎖。

安全監控系統必須具備甲烷電閉鎖和風電閉鎖功能。採掘工作面甲烷濃度超限報警、甲烷電閉鎖和風電閉鎖控制功能必須由現場設備完成。最遠監控距離超過2000m時,可以由井下設備異地斷電。當主機或者系統線纜發生故障時,必須保證實現甲烷電閉鎖和風電閉鎖的全部功能。系統必須具有斷電、饋電狀態監測和報警功能。

安全監控系統必須具有傳感器、分站、電源、斷電控制器、主機和網絡設備故障自診斷功能。

第五百二十九條 安全監控設備的供電電源必須取自被控開關的電源側或者專用電源,嚴禁接在被控開關的負荷側。

安裝斷電控制系統時,必鬚根據斷電範圍提供斷電條件,並接通井下電源及控制線。

改接或者拆除與安全監控設備關聯的電氣設備、電源線和控制線時,必須與安全監控管理部門共同處理。檢修與安全監控設備關聯的電氣設備,需要監控設備停止運行時,必須制定安全措施,並報煤礦總工程師審批。

第五百三十條 礦井必須制定安全監控設備使用與管理制度,明確安全監控設備的調校維護、使用與管理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礦井應當設立安全監控設備調校、使用和管理臺賬,及時登出報廢殘舊和淘汰的安全監控設備。

第五百三十一條 安全監控設備必須定期調校、測試。甲烷傳感器必須使用校準氣樣和空氣氣樣在設備設置地點調校,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在儀器維修室調校。載體催化甲烷傳感器和便攜式載體催化甲烷檢測報警儀每半個月至少調校1次。激光甲烷傳感器和便攜式激光甲烷檢測報警儀每半年至少調校1次。其他傳感器和便攜式檢測報警儀應當按照有關標準定期調校。甲烷電閉鎖和風電閉鎖功能每半個月至少測試1次;可能造成局部通風機停電的,每半年至少測試1次。其他安全監控設備每半年至少調校或者測試1次。

安全監控設備發生故障時,必須及時處理,在故障處理期間必須採用人工監測等安全措施,並填寫故障記錄。

第五百三十二條 必須每天檢查採掘工作面及回風流的安全監控設備及線纜是否正常,井下安全監測工或者瓦斯檢查工使用便攜式光學甲烷檢測儀或者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與甲烷傳感器進行對照,並將記錄和檢查結果報礦值班員;當兩者讀數差大於允許誤差時,應當以讀數較大者為依據,採取安全措施並在8h內對2種設備調校完畢。

第五百三十三條 礦調度室值班人員應當監視監控信息,填寫運行日誌,打印安全監控日報表,並報煤礦總工程師和礦長審閱。系統發出報警、斷電、饋電異常等信息時,應當採取措施,及時處理,並立即向值班礦領導彙報;處理過程和結果應當記錄備案。

第五百三十四條 便攜式激光甲烷檢測報警儀和便攜式載體催化甲烷檢測報警儀及其他便攜式安全監控儀器的調校和維護必須由專職人員負責,不符合要求的嚴禁發放使用。

第五百三十五條 配製甲烷校準氣樣的裝備和方法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標準,選用純度不低於99.9%的甲烷標準氣體作原料氣。配製好的甲烷校準氣體不確定度應當小于5%。

第五百三十六條 甲烷傳感器的設置地點,報警、斷電、復電濃度和斷電範圍及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的報警值必須符合表19的要求。


表19 甲烷傳感器的設置地點,報警、斷電、復電濃度和

斷電範圍及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的報警值

第五百三十七條 回風流中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必須實現甲烷電閉鎖。下列地點必須設置甲烷傳感器:

(一)採煤工作面及其回風巷和回風隅角,高瓦斯和突出礦井採煤工作面回風巷長度大於1000m時回風巷中部。

(二)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進工作面及其回風流中,高瓦斯和突出礦井的掘進巷道長度大於1000m時掘進巷道中部。

(三)突出礦井和具有衝擊地壓危險的高瓦斯礦井採煤工作面進風巷。

(四)突出礦井的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岩巷的掘進工作面的進風分風口處。

(五)突出煤層施工鑽孔下風側5~10m範圍內。

(六)機電設備硐室和永久避難硐室進風側3~5m範圍內。

(七)裝有帶式輸送機的井筒兼作回風井,帶式輸送機上風側10~15m範圍內。

(八)採用串聯通風時,被串採煤工作面的進風巷;被串掘進工作面的局部通風機前。

(九)採(盤)區回風巷、總回風巷測風站。

(十)使用架線電機車的主要運輸巷道內裝煤點下風側3~5m範圍內。

(十一)煤倉上口下風側和封閉的帶式輸送機地面走廊上方。

(十二)地面瓦斯抽採泵房內。

(十三)井下臨時瓦斯抽採泵站及排放口下風側柵欄外。

(十四)瓦斯抽採泵輸入、輸出管路中。

其他需要增設安全監控的地點及傳感器類型、報警值、斷電值、斷電範圍等由煤礦總工程師確定。

第五百三十八條 突出礦井在下列地點設置的傳感器必須是全量程甲烷傳感器:

(一)採煤工作面及其進、回風巷和回風隅角。

(二)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進工作面及其回風流中和進風分風口處。

(三)採(盤)區回風巷。

(四)總回風巷。

第五百三十九條 採煤機、掘進機、掘錨一體機、連續採煤機、TBM等必須設置具有斷電閉鎖功能的甲烷斷電儀。高瓦斯、突出礦井採煤機機載斷電儀的甲烷濃度以及採煤機開停等監控數據應當接入安全監控系統。

井下下列設備必須設置具有斷電閉鎖功能的甲烷斷電儀,或者無線甲烷傳感器,或者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

(一)梭車、錨桿鑽車。

(二)採用防爆蓄電池或者防爆柴油機為動力裝置的運輸設備。

(三)其他需要安裝的移動設備。

第五百四十條 突出煤層採煤工作面進風巷入口10~15m、掘進工作面進風分風口進風方向10~15m必須設置風向傳感器。當發生風流逆轉時,發出聲光報警信號。

突出煤層採煤工作面回風巷和掘進巷道回風流中必須設置風速傳感器。當風速低於或者超過本規程的規定值時,應當發出聲光報警信號。

每一個採(盤)區、總回風巷的測風站必須設置風速傳感器。主要通風機的風硐必須設置風壓傳感器。

第五百四十一條 瓦斯抽採泵站的抽採泵吸入管路中必須設置流量、溫度和壓力傳感器。自燃和容易自燃煤層的瓦斯抽採泵站的抽採泵吸入管路中還應當設置一氧化碳傳感器,報警濃度由煤礦總工程師確定。

採煤工作面回風巷、掘進工作面回風流、採(盤)區回風巷和總回風巷應當設置一氧化碳和溫度傳感器。一氧化碳報警濃度大於或者等於0.0024%。溫度報警值由煤礦總工程師確定。

行駛防爆柴油機車、無軌膠輪車、單軌吊等柴油動力運輸設備的巷道應當設置一氧化碳傳感器,設置地點和報警濃度由煤礦總工程師確定。

進風巷中的帶式輸送機機頭和機尾滾筒下風側10~20m範圍內應當設置一氧化碳、溫度和煙霧傳感器。一氧化碳報警濃度大於或者等於0.001%。溫度報警值由煤礦總工程師確定。

二氧化碳突出礦井的採煤工作面回風巷、掘進工作面回風流中應當設置二氧化碳傳感器,報警濃度應當符合本規程的規定。

採用二氧化碳防滅火的採煤工作面應當設置二氧化碳和氧氣傳感器,報警濃度應當符合本規程的規定。

充電硐室應當設置甲烷、氫氣、一氧化碳、煙霧和溫度傳感器。甲烷報警和斷電濃度大於或者等於0.5%;氫氣報警和斷電濃度大於或者等於0.5%;一氧化碳報警和斷電濃度大於或者等於0.0024%;溫度報警值由煤礦總工程師確定;斷電範圍為充電硐室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設備電源。

第五百四十二條 主要通風機、局部通風機必須設置設備開停傳感器。

主要風門必須設置風門開關傳感器,當兩道風門同時打開時,發出聲光報警信號。

甲烷電閉鎖和風電閉鎖的被控開關的負荷側必須設置饋電狀態傳感器。


第三節 人員位置監測


第五百四十三條 下井人員必須攜帶標識卡。各個人員出入井口、重點區域出入口、限制區域等地點應當設置讀卡分站。

第五百四十四條 人員位置監測系統應當具備檢測標識卡是否正常和唯一性的功能。各個人員出入井口應當設置檢測標識卡是否正常和每位下井人員攜帶1張本人標識卡唯一性的裝置,異常時報警。

第五百四十五條 礦調度室值班員應當監視人員位置等信息,填寫運行日誌。


第四節 通  信


第五百四十六條 以下地點必須設有直通礦調度室的有線調度電話:礦井地面變電所、地面主要通風機房、主副井提升機房、壓風機房、井下主要水泵房、井下中央變電所、井底車場、運輸調度室、採區變電所、上下山絞車房、水泵房、帶式輸送機集中控制硐室等主要機電設備硐室、採煤工作面、掘進工作面、突出煤層採掘工作面附近、爆破時撤離人員集中地點、突出礦井井下爆破起爆點、採區和水平最高點、避難硐室、瓦斯抽採泵房、爆炸物品庫等。

有線調度通信系統應當具有選呼、急呼、全呼、強插、強拆、監聽、錄音等功能。

有線調度通信系統的調度電話至調度交換機(含安全柵)必須採用礦用通信電纜直接連接,嚴禁利用大地作回路。嚴禁調度電話由井下就地供電,或者經有源中繼器接調度交換機。調度電話至調度交換機的無中繼器通信距離應當不小于10km。

第五百四十七條 礦井移動通信系統應當具有下列功能:

(一)選呼、組呼、全呼等。

(二)移動臺與移動臺、移動臺與固定電話之間互聯互通。

(三)短信收發。

(四)通信記錄存儲和查詢。

(五)錄音和查詢。


第五節 視頻監視


第五百四十八條 下列地點應當設置攝像儀:

(一)探放水、瓦斯抽採和衝擊地壓卸壓鑽孔井下施工地點。

(二)採煤工作面、掘進工作面。

(三)主要機電設備硐室、臨時避難硐室。

(四)帶式輸送機機頭和機尾。

(五)主井、副井及風井井口。

(六)煤倉和矸石倉上下口。

(七)抽採瓦斯泵房、主要通風機房、提升機房、調度室。

第五百四十九條 視頻監視系統應當在礦調度室設置集中顯示裝置,具有顯示、報警、存儲和查詢功能。


第四編 露天煤礦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五百五十條 建設期間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建設單位應當委託具有建設工程設計資質的設計單位進行安全設施設計。安全設施設計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要求,並報省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審查。安全設施設計需要作重大變更的,應當報原審查部門重新審查,不得先施工後報批、邊施工邊修改。

(二)建設單位應當對參與煤礦建設項目的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進行統一協調管理,對煤礦建設項目安全管理負總責。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批准的安全設施設計施工,不得擅自變更設計內容。

(三)煤礦建設、施工單位必須建立健全全員安全生産責任制、安全目標管理、安全投入保障、安全教育與培訓、安全風險分級管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與報告、安全監督檢查、安全技術審批、安全辦公會議等制度。

(四)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必須取得與工程項目規模相適應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資質。

(五)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職業病危害防護設施必須和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産和使用。

(六)建設期間應當建立邊坡監測預警系統和視頻監視系統。

(七)採場及排土場邊坡與重要建築物、構築物之間應當留有足夠的安全距離。

第五百五十一條 必須設置安全生産管理機構,並配備專職安全生産管理人員和專職邊坡安全管理人員,應當建立健全技術管理制度。相關人員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一)專職安全生産管理人員,應當從事露天煤礦工作5年以上、具備相應的露天煤礦安全生産專業知識和工作經驗,並熟悉本礦生産系統;專職安全管理人員數量按照不少於從業人數的1%配備,且應當不少於3人。

(二)專職邊坡安全管理人員,應當從事露天煤礦工作3年以上,具備採礦、地質或者測量等礦山相關專業中專以上學歷,或者中級以上技術職稱的專職技術人員,每個專業至少配備1人。

(三)應當配備採礦、地質(邊坡)、機電等副總工程師,水文地質類型複雜、極複雜的應當配備地測防治水副總工程師,自行實施爆破作業的應當配備爆破副總工程師;以上人員應當具有採礦、地質、測量、機電或者安全等相關專業中專以上學歷或者中級以上技術職稱。

第五百五十二條 必須對外委剝離工程承包單位項目部安全生産實施統一管理,嚴格落實外委剝離工程安全生産主體責任。

(一)做到管理、培訓、檢查、考核、獎懲“五統一”,嚴禁外委剝離工程轉包和非法分包。外委剝離工程承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的,分包單位不得再次分包、轉包。

(二)外委剝離工程承包單位項目部應當設立安全生産管理機構,配備現場安全生産管理人員並符合下列要求:

1.應當配備具有採礦、測量、機電等礦山相關專業的專職技術人員,每個專業至少配備1人。

2.項目部負責人和專職技術人員應當具備礦山相關專業中專以上學歷或者中級以上技術職稱。

3.項目部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必須是剝離工程承包單位勞動合同制職工。

第五百五十三條 應當每月繪製採剝、排土工程平面圖,並經煤礦總工程師審批後存檔。

第五百五十四條 應當加強智慧化建設,保障系統運行安全,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遠程操控及無人作業設備必須具備狀態監測、周邊人員設備環境監測、故障檢測、自動避讓和緊急停車功能。

(二)採用間斷式或者半連續開採工藝的露天煤礦,應當安裝具有卡車衛星定位調度、車輛防碰撞預警、駕駛員行為分析等功能的車輛安保系統。

(三)應當建立採場和排土場邊坡、出入口全覆蓋的視頻監視系統。

第五百五十五條 相鄰露天煤礦存在邊坡壓煤且具備聯合開採條件的,雙方必須簽訂安全管理協議,並委託原設計單位或者有資質的單位進行聯合開採方案設計,經原審批部門審核同意後組織實施。

第五百五十六條 多工種、多設備聯合作業時,必須制定安全措施,並符合相關技術標準。

第五百五十七條 採用鐵路運輸的露天採場主要區段的上下平盤之間應當設人行通路或者梯子,並按照有關規定在梯子兩側設置安全護欄。

第五百五十八條 在露天煤礦內行走的人員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必須走人行通路或者梯子。

(二)因工作需要沿鐵路線和礦山道路行走的人員,必須時刻注意前後方向來車。躲車時,必須躲到安全地點。

(三)橫過鐵路線或者礦山道路時,必須止步瞭望。

(四)跨越帶式輸送機時,必須沿著裝有欄杆的棧橋通過。

(五)嚴禁在有塌落危險的坡頂、坡底行走或者逗留。

第五百五十九條 應當為入坑人員配備具備人員定位功能的標識卡;嚴禁非作業人員和車輛未經批准進入作業區。

第五百六十條 採場內有危險的火區、老空區、滑坡區、積水區等地點,應當充填或者設置柵欄,並設置警示標誌;地面、採場及排土場內臨時設置變壓器時應當設圍欄,配電櫃、箱、盤應當加鎖,並設置明顯的防觸電標誌;設備停放場、炸藥廠、爆炸物品庫、油庫、加油站和物資倉庫等易燃易爆場所,必須設置防爆、防火和危險警示標誌;礦山道路必須設置限速、道口等路標,特殊路段設置警示標誌;汽車運輸為左側通行的,在過渡區段內必須設置醒目的換向標誌。

嚴禁擅自移動和損壞各種安全標誌。

在運輸線路兩側堆放物料時,不得影響行車安全。

第五百六十一條 在下列區域不得建永久性建(構)築物:

(一)距採場最終境界的安全距離以內。

(二)爆炸物品庫爆炸危險區內。

(三)不穩定的排土場內。

(四)爆破、岩體變形、塌陷、滑坡危險區域內。

第五百六十二條 機械設備內有特低電壓以上供電、用電設備時,必須備有完好的絕緣防護用品和工具,並定期進行電氣絕緣性能試驗,不合格的及時更換。

第五百六十三條 採掘、運輸、排土等機械設備作業時,嚴禁檢修和維護,嚴禁人員上下設備;在危及人身安全的作業範圍內,嚴禁人員和設備停留或者通過。

移動設備應當在平盤安全區內走行或者停留,否則必須採取安全措施。

第五百六十四條 設備走行道路和作業場地坡度不得大於設備允許的最大坡度,轉彎半徑不得小于設備允許的最小轉彎半徑。

第五百六十五條 遇到特殊天氣狀況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大霧、雨雪等能見度低的情況下作業時,必須制定安全技術措施。

(二)暴雨期間,處在有水淹或者片幫危險區域的設備,必須撤離到安全地帶。

(三)遇有6級以上大風時禁止露天起重和高處作業。

(四)遇有8級以上大風時禁止輪鬥挖掘機、排土機和轉載機作業。

第五百六十六條 作業人員在2m以上的高處作業時,必須係安全帶或者設置安全網。


第二章 鑽孔爆破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五百六十七條 鑽孔、爆破作業必須編制鑽孔、爆破設計及安全技術措施,並經煤礦總工程師批准。鑽孔、爆破作業必須按照設計進行。爆破前應當繪製爆破警戒範圍圖,並實地標出警戒點的位置。

第五百六十八條 爆炸物品的購買、運輸、貯存、使用和銷毀,永久性爆炸物品庫建築結構及各種防護措施,庫區的內、外部安全距離等必須符合《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等國家有關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規定。雷管應當採用數碼電子雷管。

露天煤礦爆破作業必須遵守《爆破安全規程》。


第二節 鑽  孔


第五百六十九條 鑽孔設備進行鑽孔作業和走行時,履帶邊緣與坡頂線的安全距離應當符合表20的要求。


表20 鑽孔設備履帶邊緣與坡頂線的安全距離    m

鑽鑿坡頂線第一排孔時,鑽孔設備應當垂直于臺階坡頂線或者調角佈置(夾角應當不小于45°);有順層滑坡危險區的,必須壓碴鑽孔;鑽鑿坡底線第一排孔時,應當有專人監護。

第五百七十條 鑽孔設備在有採空區的工作面鑽孔時,必須制定安全技術措施,並在專業人員指揮下進行。

第五百七十一條 鑽機在穿過架空線、升降段或者行走距離大於300m時,應當落好鑽架,並由專人指揮。


第三節 爆  破


第五百七十二條 爆炸物品的領用、保管和使用必須嚴格執行賬、卡、物一致的管理制度。

嚴禁發放和使用變質失效以及過期的爆炸物品。

爆破後剩餘的爆炸物品,必須當天退回爆炸物品庫,嚴禁私自存放和銷毀。

第五百七十三條 爆炸物品車到達爆破地點後,爆破區域負責人應當對爆炸物品進行檢查驗收,無誤後雙方簽字。

在爆破區域內放置和使用爆炸物品的地點,20m以內嚴禁煙火,10m以內嚴禁非工作人員進入。

加工起爆藥卷必須距放置炸藥的地點5m以外,加工好的起爆藥卷必須放在距炮孔炸藥2m以外。

第五百七十四條 炮孔裝藥和充填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裝藥前在爆破區邊界設置明顯標誌,嚴禁與工作無關的人員和車輛進入爆破區。

(二)裝藥時,每個炮孔同時操作的人員不得超過3人;嚴禁向炮孔內投擲起爆具和受衝擊易爆的炸藥,嚴禁使用塑料、金屬或者帶金屬包頭的炮桿。

(三)炮孔卡堵或者雷管腳線及導爆索損壞時應當及時處理。無法處理時必須插上標誌,按照拒爆處理。

(四)機械化裝藥時由專人現場指揮。

(五)預裝藥炮孔在當班進行充填。預裝藥期間嚴禁連接起爆網路。

(六)裝藥完成撤出人員及車輛後,方可連接起爆網路。

第五百七十五條 爆破安全警戒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必須有安全警戒負責人,並向爆破區周圍派出警戒人員。

(二)爆破區域負責人與警戒人員之間實行“三聯絡制”。

(三)因爆破中斷生産時,立即報告礦調度室,採取措施後方可解除警戒。

第五百七十六條 安全警戒距離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拋擲爆破(孔深小于45m):爆破區正向不得小于1000m,其餘方向不得小于600m。

(二)深孔鬆動爆破(孔深大於5m):距爆破區邊緣,軟岩不得小于100m、硬岩不得小于200m。

(三)淺孔爆破(孔深小于5m):無充填預裂爆破,不得小于300m。

(四)二次爆破:炮孔爆破不得小于300m。

第五百七十七條 起爆前,必須將所有人員撤至安全地點。接觸爆炸物品的人員必須穿戴抗靜電保護用品。

第五百七十八條 設備、設施距鬆動爆破區外端的安全距離應當符合表21的要求。


表21 設備、設施距鬆動爆破區外端的安全距離    m

機車、礦用卡車等機動設備處於警戒範圍內且不能撤離時,應當採取就地保護措施。與電桿距離不得小于5m;在5~10m時,必須採用減震爆破。

第五百七十九條 設備、設施距拋擲爆破區外端的安全距離:爆破區正向不得小于600m;兩側有自由面方向及背向不得小于300m;無自由面方向不得小于200m。

第五百八十條 爆破危險區的架空輸電線、電纜和移動變電站等,在爆破時應當停電。恢復送電前,必須對這些線路進行檢查,確認無損後方可送電。

第五百八十一條 爆破地震安全距離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各類建(構)築物地面質點的安全振動速度不應超過下列數值:

1.重要工業廠房,0.4cm/s。

2.土窯洞、土坯房、毛石房,1.0cm/s。

3.一般磚房、非抗震的大型砌塊建築物,2~3cm/s。

4.鋼筋混凝土框架房屋,5cm/s。

5.水工隧道,10cm/s。

6.交通涵洞,15cm/s。

7.圍岩不穩定有良好支護的礦山巷道,10cm/s;圍岩中等穩定有良好支護的礦山巷道,15cm/s;圍岩穩定無支護的礦山巷道,20cm/s。

(二)爆破地震安全距離應當按照下式計算:R=(k/v)1/a·Qm

式中R——爆破地震安全距離,m;

Q——藥量(齊發爆破取總量,延期爆破取最大一段藥量),kg;

v——安全質點振動速度,cm/s;

m——藥量指數,取m=1/3;

k、a——與爆破地點地形、地質條件有關的系數和衰減指數。

(三)在特殊建(構)築物附近、爆破條件複雜和爆破振動對邊坡穩定有影響的地區進行爆破時,必須進行爆破地震效應的監測或者試驗。

第五百八十二條 爆破作業必須在白天進行,嚴禁在雷雨時進行;嚴禁裸露爆破。

第五百八十三條 在高溫區、自然發火區進行爆破作業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採用兩種方法測試孔內溫度。有明火的炮孔或者孔內溫度在80℃以上的高溫炮孔採取滅火、降溫措施。

(二)高溫孔經降溫處理合格後方可裝藥起爆。

(三)高溫孔應當採用熱感度低的炸藥,或者將炸藥、雷管作隔熱包裝。

(四)根據炮孔升溫速率確定裝藥時間和爆破孔數。

(五)火區爆破必須制定專項技術措施。

第五百八十四條 爆破後檢查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爆破後5min內,嚴禁檢查;如不能確認有無盲炮,應當經15min後才能進入爆區檢查。

(二)發現拒爆,必須向爆破區負責人報告。

(三)發現殘余爆炸物品必須收集上繳,集中銷毀。

第五百八十五條 發生拒爆和熄爆時,應當分析原因,採取措施,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危險區邊界設警戒,嚴禁非作業人員進入警戒區。

(二)因地面網路連接錯誤或者地面網路斷爆出現拒爆,可以再次連線起爆。

(三)嚴禁在原鑽孔位鑽孔,必須在距拒爆孔不少於10倍孔徑處重新鑽與原孔同樣的炮孔裝藥爆破。

(四)上述方法不能處理時,應當報告礦調度室,並指定專業人員研究處理。


第三章 採  裝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五百八十六條 露天採場最終邊坡的臺階坡面角和邊坡角,必須符合最終邊坡設計要求。嚴禁“掏根”式開採。

第五百八十七條 最小工作平盤寬度,必須保證採掘、運輸設備的安全運行和供電通信線路、供排水系統、安全擋墻等的正常佈置。


第二節 單鬥挖掘機採裝


第五百八十八條 單鬥挖掘機行走和升降段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行走前檢查行走機構及制動系統。

(二)根據不同的臺階高度、坡面角,使挖掘機的行走路線與坡底線和坡頂線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

(三)挖掘機應當在平整、堅實的臺階上行走,當道路鬆軟或者含水有沉陷危險時,必須採取安全措施。

(四)挖掘機升降段或者行走距離超過300m時,必須設專人指揮;行走時,主動軸應當在後,懸臂對正行走中心,及時調整方向,嚴禁原地大角度扭車。

(五)挖掘機行走時,靠鐵道線路側的履帶邊緣距線路中心不得小于3m,過高壓線和鐵道等障礙物時,要有相應的安全措施。

(六)挖掘機升降段之前應當預先採取防止下滑的措施。爬坡時,不得超過挖掘機規定的最大允許坡度。

第五百八十九條 挖掘機採裝的臺階高度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需爆破的岩土臺階高度不得大於最大挖掘高度。

(二)需爆破的煤、岩臺階,爆破後爆堆高度不得大於最大挖掘高度的1.1~1.2倍,臺階頂部不得有懸浮大塊。

(三)上裝車臺階高度不得大於最大卸載高度與運輸容器高度及卸載安全高度之和的差。

第五百九十條 單鬥挖掘機尾部與臺階坡面、運輸設備之間的距離不得小于1m。停止作業時,上下設備梯子應當背離臺階。

第五百九十一條 單鬥挖掘機向列車裝載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列車駛入工作面100m內,駛出工作面20m內,挖掘機必須停止作業。

(二)列車駛入工作面,待車停穩,經助手與司旗聯絡後,方可裝車。

(三)物料最大塊度不得超過3m3

(四)嚴禁勺鬥壓、碰自翻車車幫或者跨越機車和尾車頂部。嚴禁高吊勺鬥裝車。

(五)遇到大塊物料掉落影響機車運行時,必須處理後方可作業。

第五百九十二條 單鬥挖掘機(正鏟)向礦用卡車裝載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勺鬥容積和物料塊度與卡車載重相適應。

(二)單面裝車作業時,只有在挖掘機司機發出進車信號,卡車開到裝車位置停穩併發出裝車信號後,方可裝車。雙面裝車作業時,正面裝車卡車可以提前進入裝車位置;反面裝車應當由勺鬥引導卡車進入裝車位置。

(三)挖掘機不得跨電纜裝車。

(四)裝載第一勺鬥時,不得裝大塊;卸料時儘量放低勺鬥,其插銷距車廂底板不得超過0.5m。嚴禁高吊勺鬥裝車。

(五)裝入卡車裏的物料超出車廂外部、影響安全時,必須妥善處理後,才準發出車信號。

(六)裝車時嚴禁勺鬥從卡車駕駛室上方越過。

(七)裝入車內的物料要均勻,嚴禁單側偏裝、超裝。

第五百九十三條 單鬥挖掘機向自移式破碎機裝載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卸載時,勺鬥鬥底板下緣距受料斗不得超過0.8m。嚴禁高吊鏟鬥卸載。

(二)自移式破碎機突出部位距單鬥挖掘機機尾回轉範圍距離不得小于1.0m。

第五百九十四條 操作單鬥挖掘機或者反鏟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嚴禁用勺鬥載人、砸大塊和起吊重物。

(二)勺鬥回轉時,必須離開採掘工作面,嚴禁跨越接觸網。

(三)在回轉或者挖掘過程中,嚴禁勺鬥突然變換方向。

(四)遇堅硬岩體時,嚴禁強行挖掘。

(五)反鏟上挖作業時,應當採取安全技術措施。下挖作業時,履帶不得平行于採掘面。

(六)嚴禁裝載鐵器等異物和拒爆的火藥、雷管等。

第五百九十五條 2台以上單鬥挖掘機在同一台階或者相鄰上、下臺階作業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公路運輸時,兩者間距不得小于最大挖掘半徑的2.5倍,並制定安全措施。

(二)在同一鐵道線路進行裝車作業時,必須制定安全措施。

(三)在相鄰的上、下臺階作業時,兩者的相對位置影響上下臺階的設備、設施安全時,必須制定安全措施。

第五百九十六條 挖掘機在挖掘過程中有下列情況之一時,必須停止作業,撤到安全地點,並報告礦調度室檢查處理:

(一)發現臺階崩落或者有滑動跡象。

(二)工作面有傘檐或者大塊物料。

(三)暴露出未爆炸藥包或者雷管。

(四)遇塌陷危險的採空區或者自然發火區。

(五)遇有鬆軟岩層,可能造成挖掘機下沉或者掘溝遇水被淹。

(六)發現不明地下管線或者其他不明障礙物。

第五百九十七條 單鬥挖掘機雨天作業電纜發生故障時,應當及時向礦調度室報告,必須由供電人員處理,確認上一級開關無電時,方可進行檢修。


第三節 破  碎


第五百九十八條 破碎站設置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避開沉降、塌陷、滑坡危險的不良地段。

(二)卸車平臺應當便於卸載、調車。

(三)卸車平臺應當設礦用卡車卸料的安全限位車擋及防止物料滾落的安全防護擋墻。

(四)卸車平臺應當有良好的照明系統,並有卸料指示信號安全裝置。

(五)移動式破碎站履帶外緣距工作平盤坡底線和下臺階坡頂線距離必須符合設計。

第五百九十九條 破碎站作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處理和吊運大塊物料時,非作業人員必須撤到安全地點。

(二)清理破碎機堵料時,必須採取防止系統突然啟動的安全保護措施。

第六百條 自移式破碎機必須設置卸料臂防撞檢測、過負荷保護和各旋轉部件防護裝置。


第四節 輪鬥挖掘機採裝


第六百零一條 輪鬥挖掘機作業和行走線路處在飽和水臺階上時,必須有疏排水措施,否則嚴禁作業和走行。

第六百零二條 輪鬥挖掘機作業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開機作業前必須對安全裝置進行檢查,按照規定發出設備啟動安全警示信號後方可開機。

(二)嚴禁鬥輪工作裝置帶負荷啟動。

(三)嚴禁挖掘卡堵和損壞輸送帶的異物。

(四)調整位置時,必須設地面指揮人員。

第六百零三條 採用輪鬥挖掘機-帶式輸送機-排土機連續開採工藝系統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緊急停機開關必須在可能發生重大設備事故或者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下方可使用。

(二)各單機間應當實行安全閉鎖控制,單機發生故障時,必須立即停車,同時向集中控制室彙報。嚴禁擅自處理故障。


第五節 拉鬥鏟作業


第六百零四條 拉鬥鏟行走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行走和調整作業位置時,路面必須平整,不得有凸起的岩石。

(二)變坡點必須設緩坡段。

(三)當行走路面處於路堤時,距路邊緣安全距離應當符合設計。

(四)地面必須設專人指揮、監護,同時做好呼喚應答。

(五)行走靴不同步時,必須重新確定行進路線或者處理路面。

(六)嚴禁使用行走靴移動電纜。

第六百零五條 拉鬥鏟作業時,機組人員和配合作業的輔助設備進出拉鬥鏟作業範圍必須做好呼喚應答。嚴禁鏟鬥拖地回轉、在空中急停和在其他設備上方通過。


第四章 運  輸

第一節 鐵路運輸


第六百零六條 鐵路附近的建(構)築物和設備接近限界,必須符合國家鐵路技術管理規程。橋梁、隧道應當按照規定設置人行道、避車臺、避車洞、電纜溝及必要的檢查和防火設施,立體交叉處的橋梁兩側設防護設施。運輸線路上各種機車運行的限制坡度和曲線半徑應當符合表22的要求。


表22 鐵道線路的限制坡度和曲線半徑

第六百零七條 路基必須填築堅實,並保持穩定和完好。

裝車線路的中心線至坡底線或者爆堆邊緣的距離不得小于3m;上裝車線應當根據臺階穩定情況確定,但不得小于3m。排土線路中心至坡頂線的距離不得小于1.5m,至受土坑坡頂線的距離不得小于1.4m。線路終端外必須留有不小于30m的安全距離。

第六百零八條 鐵道線路直線地段軌距為1435mm,曲線地段軌距按照表23的要求加寬。


表23 鐵道線路曲線地段軌距加寬值

第六百零九條 直線地段線路2股鋼軌頂面應當保持同一水平。道岔應當鋪設在直線地段,不得設在豎曲線地段。道岔應當保持完好。

曲線地段外軌的超高度的計算公式如下:h=7.6v2/R

式中h——外軌的超高度,mm;

v——實際最高行車速度,km/h;

R——曲線半徑,m。

雙線地段外軌最大超高不得超過150mm,單線不得超過125mm。

第六百一十條 鐵路與公路交叉時,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根據通過的人流和車流量按照規定設置平面或者立體交叉。

(二)平交道口有良好的瞭望條件,並按照規定設置道口警標和司機鳴笛標、護欄和限界標誌;按照標準鋪設道口,其寬度與公路路面相同;公路與鐵路採用正交,不能正交時,其交角不得小于45°。

(三)道口按照級別設置安全標誌和設施。

(四)道口兩側平臺長度不得小于10m,銜接平臺的道路坡度不得大於5%;否則制定安全措施。

(五)車站、曲線半徑在200m以下的線路段和通視條件不良的路塹不設道口。道岔部位嚴禁設道口。

重型設備通過道口,必須得到煤礦企業批准。


第二節 公路運輸


第六百一十一條 礦用卡車作業時,其制動、轉向系統和安全裝置必須完好。應當定期檢驗其可靠性,大型自卸車設示寬燈或者標誌。

第六百一十二條 礦場道路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寬度符合通行、會車等安全要求。受採掘條件限制、達不到規定的寬度時,必須視道路距離設置相應數量的會車線。

(二)必須設置安全擋墻,高度為礦用卡車輪胎直徑的2/5~3/5。

(三)長距離坡道運輸系統,應當在適當位置設置緩坡道。

(四)各運輸道路彎道、坡道、交叉路口等特殊路段應當設置反光或者自發光路標、限速等警示標識。

第六百一十三條 無人駕駛作業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無人駕駛作業單位應當建立無人駕駛卡車衛星定位調度系統,調度系統具備一鍵急停功能,礦調度室能夠與無人駕駛卡車進行實時通信。

(二)無人駕駛卡車行駛及作業範圍應當確保具有足夠強度和穩定的信號,滿足安全作業要求。

(三)無人駕駛區域生産指揮車輛與輔助生産設備應當安裝無人駕駛交互終端,行駛過程中與無人駕駛卡車之間安全距離不小于30m,作業期間保持無人駕駛交互終端全程開啟。嚴禁未安裝交互終端的車輛設備進入無人駕駛卡車行駛及作業區域。

(四)無人駕駛卡車車速不得超過40km/h。

(五)無人駕駛卡車在交叉路口、30m範圍內有軌跡交匯時應當減速慢行,車速不得超過30km/h。

(六)無人駕駛卡車作業時,嚴禁任何人員上、下設備和進行維修作業。

第六百一十四條 嚴禁礦用卡車在礦內各種道路上超載、超速行駛;同類汽車正常行駛不得超車;特殊路況(修路、彎道、單行道等)下,任何車輛都不得超車;除正在維護道路的設備和應急救援車輛外,各種車輛應當為礦用卡車讓行。

冬季應當及時清除路面上的積雪或者結冰,並採取防滑措施;前、後車距不得小于50m;行駛時不得急剎車、急轉彎或者超車。

第六百一十五條 礦用卡車在運輸道路上出現故障且無法行走時,必須開啟全部制動和警示燈,並採取防止溜車的安全措施;同時必須在車體前後30m外設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標誌,並採取防護措施。

霧天或者煙塵影響視線時,必須開啟霧燈或者大燈,前、後車距不得小于30m;能見度不足30m或者雨、雪天氣危及行車安全時,必須停止作業。

第六百一十六條 礦用卡車不得在礦山道路拖挂其他車輛;必須拖挂時,應當採取安全措施,並設專人指揮監護。

第六百一十七條 礦用卡車在工作面裝車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待進入裝車位置的卡車必須停在挖掘機最大回轉半徑範圍之外;正在裝車的卡車必須停在挖掘機尾部回轉半徑之外。

(二)正在裝載的卡車必須制動,司機不得將身體的任何部位伸出駕駛室。

(三)卡車必須在挖掘機發出信號後,方可進入或者駛出裝車地點。

(四)卡車排隊等待裝車時,車與車之間必須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


第三節 帶式輸送機運輸


第六百一十八條 採用帶式輸送機運輸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帶式輸送機運輸物料的最大傾角,上行不得大於16°,嚴寒地區不得大於14°;下行不得大於12°。特種帶式輸送機不受此限。

(二)輸送帶安全系數取值參照本規程第四百一十條。

(三)帶式輸送機的運輸能力應當與前置設備能力相匹配。

第六百一十九條 帶式輸送機必須設置下列安全保護:

(一)拉繩開關和防跑偏、打滑、堵塞等。

(二)上運時應當設制動器和逆止器,下運時應當設軟制動和防超速保護裝置。

(三)機頭、機尾、驅動滾筒和改向滾筒處應當設防護欄。

第六百二十條 帶式輸送機設置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避開採空區和工程地質不良地段,特殊情況下必須採取安全措施。

(二)帶式輸送機棧橋應當設人行通道,坡度大於5°的人行通道應當有防滑措施。

(三)跨越設備或者人行道時,必須設置防物料撒落的安全保護設施。

(四)除移置式帶式輸送機外,露天設置的帶式輸送機應當設防護設施。

(五)在轉載點和機頭處應當設置消防設施。

(六)帶式輸送機沿線應當設檢修通道和防排水設施。

第六百二十一條 帶式輸送機啟動時應當有聲光報警裝置,運行時嚴禁運送工具、材料、設備和人員。停機前後必須巡查托輥和輸送帶的運行情況,發現異常及時處理。檢修時應當停機閉鎖。


第五章 排  土


第六百二十二條 排土場位置的選擇,應當保證排棄土岩時,不致因大塊滾落、滑坡、塌方等威脅採場、工業場地、居民區、鐵路、公路、農田和水域的安全。

排土場位置選定後,應當進行地質測繪和工程、水文地質勘探,以確定排土參數。

第六百二十三條 當出現滑坡徵兆或者其他危險時,必須停止排土作業,採取安全措施。

第六百二十四條 鐵路排土線路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一)路基面向場地內側按照段高形成反坡。

(二)排土線設置移動停車位置標誌和停車標誌。

第六百二十五條 列車在排土線路的卸車地段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列車進入排土線後,由排土人員指揮列車運行。機械排土線的列車運行速度不得超過20km/h;人工排土線不得超過15km/h;接近路端時,不得超過5km/h。

(二)嚴禁運行中卸土。

(三)新移設線路,首次列車嚴禁牽引進入。

(四)翻車時2人操作,操作人員位於車廂內側。

(五)採用機械化作業清掃自翻車,人工清掃必須制定安全措施。

(六)卸車完畢,在排土人員發出出車信號後,列車方可駛出排土線。

第六百二十六條 單鬥挖掘機排土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受土坑的坡面角不得大於70°,嚴禁超挖。

(二)挖掘機至站立臺階坡頂線的安全距離:

1.臺階高度10m以下為6m。

2.臺階高度11~15m為8m。

3.臺階高度16~20m為11m。

4.臺階高度超過20m時必須制定安全措施。

第六百二十七條 礦用卡車排土場及排棄作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排土場卸載區,必須有連續的安全擋墻,車型小于240t時安全擋墻高度不得低於輪胎直徑的0.4倍,車型大於240t時安全擋墻高度不得低於輪胎直徑的0.35倍。不同車型在同一地點排土時,必須按照最大車型的要求修築安全擋墻,特殊情況下必須制定安全措施。

(二)排土工作面向坡頂線方向應當保持3%~5%的反坡。

(三)應當按照規定順序排棄土岩,在同一地段進行卸車和排土作業時,設備之間必須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

(四)卸載物料時,礦用卡車應當垂直排土工作線;嚴禁高速倒車、衝撞安全擋墻。

第六百二十八條 推土機、裝載機排土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司機必須隨時觀察排土臺階的穩定情況。

(二)嚴禁平行于坡頂線作業。

(三)與礦用卡車之間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

(四)嚴禁以高速衝擊的方式鏟推物料。

第六百二十九條 排土機排土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排土機必須在穩定的平盤上作業,外側履帶與臺階坡頂線之間必須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

(二)工作場地和行走道路的坡度必須符合排土機的技術要求。

第六百三十條 排土場卸載區應當有通信設施或者聯絡信號,夜間應當有滿足現場作業要求的照明。


第六章 邊  坡

第一節 滑坡危險性鑒定


第六百三十一條 露天煤礦必須開展滑坡危險性鑒定,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應當至少每年開展1次滑坡危險性鑒定,鑒定對象包括非工作幫邊坡、端幫邊坡、工作幫邊坡、外排土場邊坡、內排土場邊坡和複合邊坡。

(二)年度滑坡危險性鑒定應當分析近1年邊坡監測數據。

(三)年度滑坡危險性鑒定應當對邊坡進行安全分區,界定穩定邊坡、基本穩定邊坡、欠穩定邊坡和不穩定邊坡。

(四)應當提出欠穩定邊坡和不穩定邊坡的防治措施及建議。

(五)應當根據採剝計劃對新揭露邊坡及地層情況有顯著變化的區域邊坡開展邊坡工程地質補充勘察工作,編制年度邊坡工程地質補充勘察報告。

(六)應當開展年度邊坡岩土體物理力學實驗,至少每年更新1次邊坡岩土體物理力學指標參數。

(七)當存在崩塌、塌陷、泥石流等安全風險時,必須採取安全措施。

第六百三十二條 非工作幫形成一定範圍的到界臺階後,應當定期進行邊坡穩定分析和評價,對影響生産安全的不穩定邊坡必須採取安全措施。

第六百三十三條 工作幫邊坡在臨近最終設計的邊坡之前,必須對其進行滑坡危險性鑒定。當原設計的最終邊坡達不到穩定的安全系數時,應當修改設計或者採取治理措施。

第六百三十四條 露天煤礦的長遠和年度採礦工程設計,必須進行邊坡穩定性驗算。達不到邊坡穩定要求時,應當修改採礦設計或者制定安全措施。

第六百三十五條 出現滑坡徵兆時,必須立即撤出影響區域內的作業人員,採取安全措施。

出現滑坡徵兆或者發生滑坡的,應當進行專門的滑坡危險性鑒定與治理工程。


第二節 監測預警


第六百三十六條 必須建立邊坡監測預警系統,實現採場和排土場邊坡監測預警全覆蓋。

監測預警系統應當具備自動實時在線預警功能和聯網實時上傳監測數據功能。

第六百三十七條 應當編制邊坡監測預警系統設計方案,由煤礦企業組織評審後予以實施。

第六百三十八條 邊坡監測項目的確定,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必須監測邊坡表面位移。

(二)結合露天煤礦邊坡穩定情況,宜監測邊坡內部位移、地應力、爆破振動、降雨量、地下水、地表水等項目。

第六百三十九條 邊坡監測設備的選取,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重點邊坡和危險邊坡必須採用邊坡雷達進行監測,並符合下列要求:

1.雷達監測點的選址應當遠離電磁干擾區域和雷擊區,同時避開振動干擾及地表沉陷區域。確保雷達布設位置地基穩定,並與觀測目標之間保持通視。

2.邊坡雷達與目標邊坡的最遠距離不得超過4km,水平監測範圍覆蓋的角度應當不大於120°。

3.監測精度必須優於1mm,單次測量週期不大於10min。在1km處的距離向分辨率不大於0.5m,方位向分辨率不大於5mrad。

(二)其他區域邊坡採用全球導航衛星系統進行監測時,應當每隔200~400m布設1條監測線,但不得少於3條監測線,每條監測線上監測點不得少於3個。

第六百四十條 邊坡監測預警值的設置,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應當依據年度滑坡危險性鑒定結果設置下一年度預警值。

(二)監測預警值應當至少每半年動態更新1次;當發現邊坡地質條件存在重大變化或者發生滑坡事故時,必須及時更新監測預警值。

第六百四十一條 嚴禁過濾、篡改或者屏蔽邊坡監測數據。


第三節 邊坡管理


第六百四十二條 應當建立邊坡巡視制度,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應當定期巡視採場及排土場邊坡。

(二)應當每天巡視採場及排土場重點邊坡和危險邊坡,並做好巡視記錄。

(三)在雨季和凍融季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加大邊坡巡視頻次。

(四)發現有滑坡徵兆時,必須及時設立明顯標誌牌,並撤離影響區域內的作業人員。

第六百四十三條 對設有運輸道路、採運機械和重要設施的邊坡,必須及時採取安全措施。

第六百四十四條 採場最終邊坡管理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採掘作業必須按照設計進行,嚴禁超挖。

(二)臨近到界臺階時,應當採用控制爆破。

(三)最終煤臺階必須採取防止煤風化、自然發火及沿煤層底板滑坡的措施。

(四)到界臺階應當及時進行清掃處理,防止浮塊或者活石滾落;不具備清掃條件的,應當在下部臺階坡腳處設置擋土墻。

第六百四十五條 排土場邊坡管理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排土場建設前,應當查明基底形態、岩層的賦存狀態及岩石物理力學性質,測定排棄物料的力學參數,進行排土場設計和邊坡穩定計算,清除基底上不利於邊坡穩定的鬆軟土岩。

(二)內排土場最下部臺階的坡底與採掘臺階坡底之間必須留有足夠的安全距離,安全距離應當滿足設計規範要求。

(三)排土場必須採取有效的防排水措施,防止或者減少水流入排土場。


第七章 防治水和防滅火

第一節 防治水


第六百四十六條 應當制定防治水中長期規劃,對地下水、地表水和降水可能對採場、排土場、工業廣場等區域造成的危害進行安全風險評估。

每年初必須制定當年的防排水計劃及措施,每年雨季前必須對防排水設施作全面檢查。

檢修防排水設施、新建的重要防排水工程必須在雨季前完工,並進行防排水設施的聯合試運轉。

第六百四十七條 對低於當地歷史最高洪水位的設施,必須按照規定採取修築堤壩、溝渠,疏通水溝等防洪措施。

第六百四十八條 地表及邊坡上的防排水設施應當避開有滑坡危險的地段。排水溝應當經常檢查、清淤,不應滲漏、倒灌或者漫流。當採場內有滑坡區時,應當在滑坡區周圍採取截水措施;當水溝經過有變形、裂縫的邊坡地段時,應當採取防滲措施。

排土場應當保持平整,不得有積水,周圍應當修築可靠的截泥、防洪和排水設施。

第六百四十九條 用露天採場深部作儲水池排水時,必須採取安全措施,備用水泵的能力不得小于工作水泵能力的50%。

第六百五十條 地層含水影響採礦工程正常進行時,應當進行疏幹,疏幹工程應當超前于採礦工程。

因疏幹地層含水地面出現裂縫、塌陷時,應當圈定範圍加以防護、設置警示標誌,並採取安全措施;(半)地下疏幹泵房應當設通風裝置。

第六百五十一條 地下水影響較大和已進行疏幹排水工程的邊坡,應當進行地下水位、水壓及涌水量的觀測,分析地下水對邊坡穩定的影響程度及疏幹的效果,並制定地下水治理措施。

因地下水水位升高,可能造成排土場或者採場滑坡時,必須進行地下水疏幹。


第二節 防滅火


第六百五十二條 必須制定地面和採場內的防滅火措施。所有建築物、煤堆、排土場、倉庫、油庫、爆炸物品庫、木料廠、供配電場所等處的防火措施和制度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規定。

露天煤礦內的採掘、運輸、排土等主要設備,必須配備滅火器材,並定期檢查和更換。

第六百五十三條 開採有自然發火傾向的煤層或者開採範圍內存在火區時,必須制定防滅火措施。


第八章 電  氣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六百五十四條 各種電氣設備、電力和通信系統的設計、安裝、驗收、運行、檢修、試驗等工作,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第六百五十五條 採場內的主排水泵站必須設置備用電源,當供電線路發生故障時,備用電源必須能擔負最大排水負荷。

第六百五十六條 向採場內的移動式高壓電動設備供電的變壓器嚴禁中性點直接接地;當採用中性點經限流電阻接地方式供電時,且流經單相接地故障點的電流應當限制在200A以內,必須裝設兩段式中性點零序電流保護。中性點直接接地的變壓器還應當裝設單相接地保護。

第六百五十七條 執行電氣檢修作業,必須停電、驗電、放電,挂接三相短路接地線,裝設遮欄並懸挂標示牌。


第二節 變電所(站)和配電設備


第六百五十八條 變電站(移動站)設置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採場變電站應當使用不燃性材料修建,站內變電裝置與墻的距離不得小于0.8m,距頂部不得小于1m。變電站的門應當向外開,門口懸挂警示牌。

(二)採場變電站、非全封閉式移動變電站,四週應當設有圍墻或者柵欄。

(三)必須對變電站、移動變電站、開關箱、分支箱統一編號,門必須加鎖,並設安全警示標誌。變電站內的設備應當編號,並註明負荷名稱,必須設有停、送電標誌。

(四)移動變電站箱體應當有保護接地。

(五)無人值班的變電站、移動變電站至少每2周巡視1次。

(六)變電站室內必須配備合格的檢測和絕緣用具。

第六百五十九條 移動變電站進線戶外主隔離開關必須上鎖,饋出側隔離開關與斷路器之間必須有可靠的機械或者電氣閉鎖。


第三節 架空輸電線和電纜


第六百六十條 採場內架空線路敷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固定供電線路和通信線路應當設置在穩定的邊坡上。

(二)高壓架空輸電線截面不得小于35mm2,低壓架空輸電線截面不得小于25mm2。由架空線向移動式高壓電氣設備和移動變電站供電的分支線路應當採用橡套電纜。

(三)架設在同一電桿上的高低壓輸(配)電線路不得多於兩回;對於直線桿,上下橫擔的距離不得小于800mm;對於轉角桿,上下橫擔的距離不得小于500mm(10kV線路及以下)。同一電桿上的高壓線路,應當由同一電壓等級的電源供電。垂直向採場供電的配電線路,同一桿上只能架設一回。

(四)架空線下嚴禁停放礦用設備,嚴禁堆置剝離物和煤炭等物料。

第六百六十一條 在最大下垂度的情況下,架空線路到地面和接觸網的垂直距離必須符合表24的要求。


表24 架空線與地面及設施的安全距離    m

第六百六十二條 移動金屬塔架和大型設備通過架空線以及在架空輸配電線附近作業的機械設備,其最高(最遠)點至電線的垂直(水平)距離,應當符合表25的要求。


表25 設備距離架空線的安全距離

第六百六十三條 挖掘機作業不得影響和破壞電纜線、電桿或者其他支架基礎的安全,不得損傷接地導體和接地線。

第六百六十四條 臺階上6~10kV的架空輸配電線最邊上的導線,在沒有偏差的情況下,至接觸網最近邊的水平距離不應小于2.5m,至鐵路路肩的水平距離不應小于2m。

第六百六十五條 電壓小于10kV的輸配電線,允許採用移動電桿,移動電桿之間的距離不應大於50m,特殊情況應當根據計算確定。

第六百六十六條 敷設橡套電纜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避開火區、水塘、水倉和可能出現滑坡的地段。

(二)跨臺階敷設電纜應當避開有傘檐、浮石、裂縫等的地段。

(三)新投入的高壓電纜,使用前必須進行絕緣試驗;修復後的高壓電纜必須進行絕緣試驗;運行高壓電纜每年雷雨前應當進行預防性試驗。

(四)電纜接頭應當採用熱縮或者冷補修復,其強度和導電性能不低於原要求。

(五)纏繞在捲筒(盤)上電纜載流量的計算符合相關要求,溫升不超過要求。

(六)電纜穿越鐵路、公路時,必須採取防護措施,嚴禁設備碾壓電纜。


第四節 電氣設備保護和接地


第六百六十七條 高壓配電線路應當裝設過負荷、短路和漏電保護;低壓配電線路應當裝設過負荷、短路和單相接地(漏電)保護;高壓電動機應當裝設短路、過負荷、漏電和欠壓釋放保護;低壓電動機應當裝設過流、短路保護和接地故障的保護;中性點接地的變壓器必須裝設接地保護;低壓電力系統的變壓器中性點直接接地時,必須裝設接地保護。

第六百六十八條 變(配)電設施、油庫、爆炸物品庫、高大或者易受雷擊的建築,必須裝設防雷電裝置,每年雨季前檢驗1次。

第六百六十九條 電氣保護檢驗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電氣保護裝置使用前必須按照規定進行檢驗,並做好記錄。

(二)運行中每年至少對保護做1次檢驗,漏電保護6個月1次,負荷調整、線路變動應當及時檢驗。

(三)接地系統每月檢查1次,每年至少檢測1次,並做好記錄。

第六百七十條 採場必須選用戶外型電氣設備,所有高、低壓電氣設備裸露導電體必須有安全防護。

第六百七十一條 變電所(站)的各種繼電保護裝置每2年至少做1次試驗。

第六百七十二條 變電所開關跳閘後,應當立即報告調度人員,經查詢,可以試送1次;若仍跳閘,不得強行送電,待查明原因,排除故障後,方可送電。

第六百七十三條 接地和接零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採場的架空線主接地極不得少於2組。主接地極應當設在電阻率低的地方,每組接地電阻值不得大於4Ω,在土壤電阻率大於1000Ωmm2/m的地區,不得超過30Ω。移動設備與架空線接地極之間的電阻值不得大於1Ω。接地線和設備的金屬外殼的接觸電壓不得大於36V。

(二)高壓架空線的接地線應當使用截面大於35mm2的鋼絞線。

(三)採用橡套電纜的專用接地芯線必須接地或者接零,嚴禁接地線作電源線。

(四)50V以上的交流電氣設備的金屬外殼、構架等必須接地。

(五)嚴禁電氣設備的接地線串聯接地,嚴禁用金屬管道或者電纜金屬護套作為接地線。

(六)低壓接地系統的架空線路的終端和支線的終端必須重復接地,交流線路零線的重復接地必須用獨立的人工接地體,不得與地下金屬管網相連接。


第五節 電氣設備操作、維護和調整


第六百七十四條 嚴禁帶電檢修、移動電氣設備。對設備進行帶電調試、測試、試驗時,必須採取安全措施。

移動帶電電纜時,必須檢查確認電纜沒有破損,並穿戴好絕緣防護用品。

採用快速插接式的高壓電纜頭嚴禁帶電插拔。

第六百七十五條 操作電氣設備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非專職和非值班人員,嚴禁操作電氣設備。

(二)操作高壓電氣設備回路時,操作人員必須戴絕緣手套、穿電工絕緣靴或者站在絕緣臺上。

(三)手持式電氣設備的操作柄和工作中必須接觸的部分,必須有合格的絕緣。

(四)操作人員身體任何部分與電氣設備裸露帶電部分的最小距離應當執行國家相關標準。

第六百七十六條 檢修多用戶使用的輸配電線路時,應當制定安全措施。

第六百七十七條 採場內(變電站、所及以下)配電線路的停送電作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計劃停送電嚴格執行工作票、操作票制度。

(二)非計劃停送電,應當經調度同意後執行,並雙方做好停送電記錄。

(三)事故停電,執行先停電,後履行停電手續,採取安全措施做好記錄。

(四)嚴禁約時停送電。

第六百七十八條 高壓變配電設備和線路的檢修及停送電,必須嚴格執行停電申請和工作票制度。

停電線路維修作業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必須由負責人統一指揮。

(二)必須有明顯的斷開點,該線路斷開的電源開關把手,必須專人看管或者加鎖,並懸挂警示牌。

(三)停電後必須驗電,並挂好接地線。

(四)作業時必須有專人監護。

(五)確認所有作業完畢後,摘除接地線和警示牌,由負責人檢查無誤後通知調度恢復送電。

第六百七十九條 雷電或者雷雨時,嚴禁進行倒閘操作,嚴禁操作跌落開關。


第六節 爆炸物品庫和炸藥加工區安全配電


第六百八十條 爆炸物品庫房區和加工區的10kV及以下的變電所,可以採用戶內式,但不應設在A級建築物內。

變電所與A級建築物的距離不得小于50m。

柱上變電亭與A級建築物的距離不得小于100m,與B級和D級建築物不得小于50m。

第六百八十一條 1~10kV的室外架空線路,嚴禁跨越危險場所的建築物。其邊線與建築物的水平距離,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與A級和B級建築物的距離,不應小于電桿間距的2/3且不應小于35m;與生産炸藥的A級建築物的距離,不應小于50m。

(二)與D級建築物的距離不應小于電桿高的1.5倍。

第六百八十二條 變(配)電所至有爆炸危險的工房(庫房)的380V/220V級配電線路,必須採用金屬鎧裝交聯電纜,其額定電壓不低於500V,中性線的額定電壓與相線相同,並在地下敷設。

電纜埋地長度不應小于15m。電纜的入戶端金屬外皮或者裝電纜的鋼管應當接地。在電纜與架空線的連接處應當裝設防雷電裝置。防雷電裝置與電纜金屬外皮、鋼管、絕緣鐵腳應當並聯一起接地,其接地電阻不應大於10Ω。

低壓配電應當採用TN-S系統。

第六百八十三條 有爆炸危險場所中的金屬設備、管道和其他導電物體,均應當接地,其防靜電的接地電阻不得大於100Ω。該接地裝置與電氣設備、防雷電的接地裝置共用,此時接地電阻值取其中最小值。根據具體情況,還應當採用其他的防靜電措施。


第七節 照明和通信


第六百八十四條 固定式照明燈具使用的電壓不得超過220V,手燈或者移動式照明燈具的電壓應當小于36V,在金屬容器內作業用的照明燈具的電壓不得超過24V。

在同一地點安裝不同照明電壓等級的電源插座時,應當有明顯區別標誌。

第六百八十五條 必須配置能夠覆蓋整個開採範圍的無線對講系統,有基站的必須配備不間斷電源,同時配置其他的有線或者無線應急通信系統;礦調度室與附近急救中心、消防機構、上級生産指揮中心的通信聯絡必須裝設有線電話。


第九章 設備檢修


第六百八十六條 可移動設備檢修前,應當選擇堅實平坦的地面停放,因故障不能移動的設備應當採取防止溜車措施並設置警示標誌,輪式設備必須安放止輪器。

第六百八十七條 檢修作業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檢修時必須執行掛牌制度,在控制位置懸挂“正在檢修,嚴禁啟動”警示牌。

(二)檢修時必須設專人協調指揮。多工種聯合檢修作業時,必須制定安全措施。

(三)在設備的隱蔽處及通風不暢的空間內檢修時,必須制定安全措施,並設專人監護。

(四)檢查和診斷運動、鉸接、高溫、有壓、帶電、彈性儲能等危險部位時,必須採取安全措施,檢修前必須切斷相應的動力源,釋放能量。

(五)在帶式輸送機上更換、維修輸送帶時,應當制定安全措施。

(六)檢修需要剛性支撐時,必須採取防止支撐滑移的安全措施。

(七)夜間檢修作業應當有良好的照明。

第六百八十八條 檢修用電設備的高壓進線和總隔離開關櫃時,必須執行停送電制度。

檢修設備高壓線路時,必須切斷相應的斷路器和拉開隔離開關,並進行驗電、放電、挂接短路接地線,懸挂“禁止合閘”警示牌。

第六百八十九條 拆裝高溫(>40℃)或者低溫(<-15℃)部件時,必須採取防護措施,嚴禁人體直接接觸。

第六百九十條 電焊、氣焊、切割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工作場地通風良好,無易燃、易爆物品。

(二)各類氣瓶要距明火10m以上,氧氣瓶距乙炔瓶5m以上。在重點防火、防爆區焊接作業時,辦理用火審批單,並制定防火、防爆措施。

(三)在焊接或者切割盛放過易燃、易爆物品或者情況不明物品的容器時,應當制定安全措施。

(四)進入設備或者容器內部焊接、切割時,在確認無易燃、易爆氣體或者物品,採取安全措施後,方可作業。

(五)各種氣瓶連接處、膠管接頭、減壓器等,嚴禁沾染油脂。

(六)電焊機及電焊用具的絕緣必須合格,電焊機外殼接地。

(七)使用氣瓶前必須檢查壓力錶,確保完好無損。

第六百九十一條 吊裝作業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吊裝作業區四週設置明顯標誌,夜間作業有足夠的照明。

(二)嚴禁超載吊裝和起吊重量不明的物體;嚴禁使用一根繩索挂2個吊點;嚴禁繩索與棱角直接接觸。

(三)2台以上起重機起吊同一物體時,負載分配應當合理,單機載荷不得超過額定起重量的80%。

(四)作業過程中,必須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監護。

第六百九十二條 高處作業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使用登高工具和安全用具。

(二)使用梯子時,支承必須牢固,並有防滑措施,嚴禁墊高使用。

(三)採取可靠的防止人員墜落措施,有條件時應當設置防護網或者防護圍欄。

(四)人員站立位置及扶手採取防滑措施。

(五)防止物體墜落,嚴禁拋擲工具和器材。

(六)在有墜落危險的下方嚴禁其他人員停留或者作業。

第六百九十三條 檢修礦用卡車必須編製作業規程,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廂鬥舉升維修過程中,設定警戒區,嚴禁人員進入。

(二)廂鬥舉起後,採用剛性支撐或者安全索固定廂鬥,嚴禁利用舉升缸支撐作業。

(三)在車上進行焊接和切割作業時,要防止火花濺落到下方作業區或者油箱。必要時,應當採取防護措施。

(四)必須制定專門的檢修輪胎安全技術措施。


第五編 職業病危害防治

第一章 職業病危害管理


第六百九十四條 煤礦企業必須建立健全職業衛生檔案,定期報告職業病危害因素,並按照國家有關要求進行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

第六百九十五條 煤礦企業應當開展職業病危害因素日常監測,配備監測人員和設備。

煤礦企業應當每年進行1次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每3年進行1次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價。檢測、評價結果存入煤礦企業職業衛生檔案,定期向從業人員公佈。

第六百九十六條 煤礦企業應當為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從業人員提供符合要求的個體防護用品,並指導和督促其正確使用。

作業人員必須正確使用防塵或者防毒等個體防護用品。


第二章 粉塵防治


第六百九十七條 作業場所空氣中粉塵職業接觸限值應當符合表26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採取有效措施。


表26 作業場所空氣中粉塵職業接觸限值

第六百九十八條 粉塵監測應當採用定點監測、個體監測方法。

第六百九十九條 煤礦必須對作業場所的粉塵進行監測,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總粉塵濃度,井工煤礦每月測定2次;露天煤礦每月測定1次。粉塵分散度每6個月測定1次。

(二)呼吸性粉塵濃度每月測定1次。

(三)粉塵中游離SiO2含量每6個月測定1次,在變更工作面時也必須測定1次。

(四)開採深度大於200m的露天煤礦,在氣壓較低的季節應當適當增加測定次數。

第七百條 粉塵監測採樣點佈置應當符合表27的要求。


表27 粉塵監測採樣點佈置

第七百零一條 礦井必須建立消防防塵供水系統,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應當在地面建永久性消防防塵儲水池,儲水池必須經常保持不少於200m3的水量。備用水池貯水量不得小于儲水池的一半。

(二)防塵用水水質懸浮物的含量不得超過30mg/L,粒徑不大於0.3mm,水的pH值在6~9範圍內,水的碳酸鹽硬度不超過3mmol/L。

(三)沒有防塵供水管路的採掘工作面不得生産。主要運輸巷、帶式輸送機斜井與平巷、上山與下山、採區運輸巷與回風巷、採煤工作面運輸巷與回風巷、掘進巷道、煤倉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卸載點等地點必須敷設防塵供水管路,並安設支管和閥門。防塵用水應當過濾。水採礦井不受此限。

第七百零二條 井工煤礦採煤工作面應當採取煤層注水防塵措施,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除外:

(一)圍岩有嚴重吸水膨脹性質,注水後易造成頂板垮塌或者底板變形;地質情況複雜、頂板破壞嚴重,注水後影響採煤安全的煤層。

(二)注水後會影響採煤安全或者造成勞動條件惡化的薄煤層。

(三)原有自然水分或者防滅火灌漿後水分大於4%的煤層。

(四)孔隙率小于4%的煤層。

(五)煤層鬆軟、破碎,打鑽孔時易塌孔、難成孔的煤層。

(六)採用下行垮落法開採近距離煤層群或者分層開採厚煤層,上層或者上分層的採空區採取灌水防塵措施時的下一層或者下一分層。

第七百零三條 井工煤礦炮採工作面應當採用濕式鑽眼、沖洗煤壁、水炮泥、出煤灑水等綜合防塵措施。

第七百零四條 採煤機必須安裝內、外噴霧裝置。割煤時必須噴霧降塵,內噴霧工作壓力不得小于2MPa,外噴霧工作壓力不得小于4MPa,噴霧流量應當與機型相匹配。內噴霧裝置不能正常使用時,外噴霧壓力不得小于8MPa。無水或者噴霧裝置不能正常使用時必須停機;液壓支架和放頂煤工作面的放煤口,必須安裝噴霧裝置,降柱、移架或者放煤時同步噴霧。破碎機必須安裝防塵罩和噴霧裝置或者除塵器。

第七百零五條 井工煤礦採煤工作面回風巷應當安設風流凈化水幕。

第七百零六條 井工煤礦掘進井巷和硐室時,必須採取濕式鑽眼、沖洗井壁巷幫、水炮泥、爆破噴霧、裝岩(煤)灑水和凈化風流等綜合防塵措施。

第七百零七條 井工煤礦掘進機作業時,應當採用內、外噴霧及通風除塵等綜合措施。掘進機無水或者噴霧裝置不能正常使用時,必須停機。

第七百零八條 井工煤礦在煤、岩層中鑽孔作業時,應當採取濕式降塵等措施。

在凍結法鑿井和在遇水膨脹的岩層中不能採用濕式鑽眼(孔)、突出煤層或者鬆軟煤層中施工瓦斯抽採鑽孔難以採取濕式鑽孔作業時,可以採取幹式鑽孔(眼),並採取除塵器除塵等措施。

第七百零九條 井下煤倉(溜煤眼)放煤口、輸送機轉載點和卸載點,以及地面篩分廠、破碎車間、帶式輸送機走廊、轉載點等地點,必須安設噴霧裝置或者除塵器,作業時進行噴霧降塵或者用除塵器除塵。

第七百一十條 噴射混凝土時,應當採用潮噴或者濕噴工藝,並配備除塵裝置對上料口、余氣口除塵。距離噴漿作業點下風流100m內,應當設置風流凈化水幕。

第七百一十一條 露天煤礦的防塵工作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設置加水站(池)。

(二)穿孔作業採取捕塵或者除塵器除塵等措施。

(三)運輸道路採取灑水等降塵措施。

(四)破碎站、轉載點等採用噴霧降塵或者除塵器除塵。


第三章 熱害防治


第七百一十二條 當採掘工作面空氣溫度超過26℃、機電設備硐室超過30℃時,必須縮短超溫地點工作人員的工作時間,並給予高溫保健待遇。

當採掘工作面的空氣溫度超過30℃、機電設備硐室超過34℃時,必須停止作業。

新建、改擴建礦井設計時,必須進行礦井風溫預測計算,超溫地點必須有降溫設施。

第七百一十三條 有熱害的井工煤礦應當採取通風等非機械製冷降溫措施。無法達到環境溫度要求時,應當採用機械製冷降溫措施。


第四章 噪聲防治


第七百一十四條 作業人員每週工作5d,每天工作8h,穩態噪聲限值為85dB(A),非穩態噪聲等效聲級的限值為85dB(A);每週工作5d,每天工作不等於8h,需計算8h等效聲級,限值為85dB(A);每週工作日不是5d,需計算40h等效聲級,限值為85dB(A)。

第七百一十五條 每半年至少監測1次噪聲。

井工煤礦噪聲監測點應當佈置在主要通風機、空氣壓縮機、局部通風機、採煤機、掘進機、風動鑿岩機、破碎機、主水泵等設備使用地點。

露天煤礦噪聲監測點應當佈置在鑽機、挖掘機、破碎機等設備使用地點。

第七百一十六條 應當優先選用低噪聲設備,採取隔聲、消聲、吸聲、減振、減少接觸時間等措施降低噪聲危害。


第五章 有害氣體防治


第七百一十七條 監測有害氣體時應當選擇有代表性的作業地點,其中包括空氣中有害物質濃度最高、作業人員接觸時間最長的地點。應當在正常生産狀態下採樣。

第七百一十八條 氮氧化物、一氧化碳、氨、二氧化硫至少每3個月監測1次,硫化氫至少每月監測1次。

第七百一十九條 煤礦作業場所存在硫化氫、二氧化硫等有害氣體時,應當加強通風降低有害氣體的濃度。在採用通風措施無法達到作業環境標準時,應當採用集中抽取凈化、化學吸收等措施降低硫化氫、二氧化硫等有害氣體的濃度。


第六章 職業健康監護


第七百二十條 煤礦企業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從業人員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建立職業健康檔案,並將檢查結果書面告知從業人員。

第七百二十一條 接觸職業病危害從業人員的職業健康檢查週期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接觸粉塵以煤塵為主的在崗人員,每2年1次。

(二)接觸粉塵以矽塵、水泥塵等無機粉塵為主的在崗人員,每年1次。

(三)X射線胸片表現有塵肺樣小陰影改變的基礎上,至少有2個肺區小陰影的密集度達到0/1,或者有1個肺區小陰影密集度達到1級的,或者塵肺患者,每年1次。

(四)接觸噪聲、高溫、毒物、放射線的在崗人員,每年1次。

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退休人員,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百二十二條 對檢查出有職業禁忌證和職業相關健康損害的從業人員,必須調離接害崗位,妥善安置;對已確診的職業病人,應當及時給予治療、康復和定期檢查,並做好職業病報告工作。

第七百二十三條 有下列病症之一的,不得從事接塵作業:

(一)活動性肺結核病及肺外結核病。

(二)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慢性間質性肺疾病等嚴重呼吸系統疾病。

(三)顯著影響肺功能的肺臟或者胸膜病變。

(四)心、血管器質性疾病。

(五)經醫療鑒定,不適於從事粉塵作業的其他疾病。

第七百二十四條 有下列病症之一的,不得從事井下工作:

(一)本規程第七百二十三條所列病症之一的。

(二)風濕病(反復活動)。

(三)嚴重的皮膚病。

(四)經醫療鑒定,不適於從事井下工作的其他疾病。

第七百二十五條 癲癇病和精神分裂症患者嚴禁從事煤礦生産工作。

第七百二十六條 患有高血壓、心臟病、高度近視等病症以及其他不適應高空(2m以上)作業者,不得從事高空作業。

第七百二十七條 從業人員需要進行職業病診斷、鑒定的,煤礦企業應當如實提供職業病診斷、鑒定所需的從業人員職業史和職業病危害接觸史、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等資料。

第七百二十八條 煤礦企業應當為從業人員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並按照規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從業人員離開煤礦企業時,有權索取本人職業健康監護檔案複印件,煤礦企業必須如實、無償提供,並在所提供的複印件上簽章。


第六編 應急救援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七百二十九條 煤礦企業應當落實應急管理主體責任,建立健全事故預警、應急值守、信息報告、現場處置、應急投入、救援裝備和物資儲備、安全避險設施管理和使用等規章制度,主要負責人是應急管理和事故救援工作的第一責任人。

第七百三十條 礦井必鬚根據災害情況、可能發生的事故特點和危害以及人員避險的實際需要,建立井下緊急撤離和避險設施,並與監測監控、人員位置監測、通信聯絡等系統結合,構成井下安全避險系統。

安全避險系統應當隨採掘工作面的變化及時調整和完善,每年由煤礦總工程師組織開展有效性評估。

第七百三十一條 煤礦企業必須結合本單位實際,針對存在的風險和可能發生的事故特點,編制應急救援預案並組織評審,由本單位主要負責人批准後實施;應急救援預案應當體現自救互救和先期處置等特點,與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組織制定的生産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相銜接,並按照分級屬地原則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和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備案,抄送駐地礦山安全監察機構。

應急救援預案的主要內容發生變化,或者在事故處置和應急演練中發現存在重大問題時,及時修訂完善。

第七百三十二條 煤礦企業必須建立應急演練制度。應急演練計劃、方案、記錄和總結評估報告等資料保存期限不少於2年。

第七百三十三條 礦山救護隊分為專職救護隊和兼職救護隊。

所有煤礦必須有礦山救護隊為其服務。煤礦企業應當設立專職救護隊;規模較小、不具備設立專職救護隊條件的,所屬煤礦應當設立兼職救護隊,並與鄰近的專職救護隊簽訂救護協議;否則,不得生産。

露天煤礦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設立專職或者兼職救護隊;未設立專職救護隊的,應當與鄰近的專職救護隊簽訂救護協議。

專職救護隊到達服務煤礦的時間一般不超過30min。兼職救護隊承擔災害事故先期救援處置任務。

第七百三十四條 任何人不得調動專職救護隊、救援裝備和救護車輛從事與應急救援無關的工作,不得挪用緊急避險設施內的設備和物品。

第七百三十五條 井工煤礦應當向礦山救護隊提供採掘工程平面圖、礦井通風系統圖、井上下對照圖、井下避災路線圖、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以及應急救援預案;露天煤礦應當向礦山救護隊提供採剝、排土工程平面圖和運輸系統圖、防排水系統圖及排水設備佈置圖、井工老空區與露天礦平面對照圖,以及應急救援預案。提供的上述圖紙和資料應當真實、準確,且至少每季度為礦山救護隊更新1次。

第七百三十六條 煤礦作業人員必須熟悉應急救援預案和避災路線,具有自救互救和安全避險知識。井下作業人員必須熟練掌握自救器和緊急避險設施的使用方法。

班組長應當具備兼職救護隊員的知識和能力,能夠在發生險情後第一時間組織作業人員自救互救和安全避險。

外來人員必須經過安全和應急基本知識培訓,掌握自救器使用方法,並簽字確認後方可入井。

第七百三十七條 煤礦發生險情或者事故後,現場人員應當進行自救互救,並報礦調度室;煤礦應當立即按照應急救援預案啟動應急響應,組織涉險人員撤離險區,通知應急指揮人員、礦山救護隊和醫療救護人員等到現場救援,並上報事故信息。

第七百三十八條 專職救護隊在接到事故報告電話、值班人員發出警報後,必須在1min內出動救援;不需乘車的,出動時間不得超過2min。

第七百三十九條 發生事故的煤礦必須全力做好事故應急救援及相關工作,並報請當地政府和主管部門在通信、交通運輸、醫療、電力、現場秩序維護等方面提供保障。


第二章 安全避險


第七百四十條 煤礦發生險情或者事故時,井下人員應當按照應急救援預案和應急指令撤離險區,在撤離受阻的情況下緊急避險待救。

第七百四十一條 井下所有工作地點必須設置災害事故避災路線。避災路線指示應當設置在不易受到碰撞的顯著位置,在礦燈照明下清晰可見,並標注所在位置。

巷道交叉口必須設置避災路線標識。採(盤)區巷道內、礦井主要巷道內設置避災路線標識的間隔距離應當不大於500m。

第七百四十二條 礦井應當設置井下應急廣播系統,保證井下人員能夠清晰聽見應急指令。

第七百四十三條 入井人員必須隨身攜帶額定防護時間不低於30min的隔絕式自救器。

礦井應當根據需要在避災路線上設置自救器補給站,配備足量的自救器,自救器額定防護時間不低於30min。補給站應當有清晰、醒目的標識。

煤礦企業必須對井下作業人員進行自救器佩戴使用實操培訓,達到在30s內熟練盲戴要求;必須建立自救器維護保養管理制度,每季度至少進行1次自救器檢查並做好記錄。

第七百四十四條 採(盤)區避災路線上應當設置壓風管路,主管路直徑不小于100mm,採掘工作面管路直徑不小于50mm,壓風管路上設置的供氣閥門間隔不大於200m。水文地質類型複雜和極複雜的礦井,應當在各水平、採(盤)區和上山巷道最高處敷設壓風管路,並設置供氣閥門。

採(盤)區避災路線上應當敷設供水管路,在供氣閥門附近安裝供水閥門。

第七百四十五條 突出煤層的掘進巷道長度及採煤工作面推進長度超過500m時,應當在距離工作面500m範圍內建設臨時避難硐室或者其他臨時避險設施。臨時避難硐室必須設置向外開啟的密閉門,接入礦井壓風管路,設置與礦調度室直通的電話,配備足量的飲用水及自救器。

第七百四十六條 其他礦井應當在距離採掘工作面1000m範圍內建設臨時避難硐室或者其他臨時避險設施。

第七百四十七條 避險設施的佈局、類型、技術性能等具體設計,應當經煤礦總工程師審批。

避險設施應當設置在避災路線上,並有醒目標識。礦井避災路線圖中應當明確標注避險設施的位置、規格和種類,井巷中應當有避險設施方位指示。

第七百四十八條 突出煤層、衝擊地壓煤層,應當在距採掘工作面25~40m的巷道內、起爆地點、撤離人員與警戒人員所在位置、回風巷有人作業處等地點,至少設置1組壓風自救裝置;在長距離的掘進巷道中,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增加壓風自救裝置的設置組數。每組壓風自救裝置應當可供5~8人使用,平均每人空氣供給量不得少於0.1m3/min。

其他掘進工作面應當敷設壓風管路,並設置供氣閥門。

第七百四十九條 煤礦必須對緊急避險設施進行維護和管理,保證設備設施完好;建立技術檔案及使用維護記錄。


第三章 救援隊伍


第七百五十條 礦山救護隊應當建立24小時值班制度。

專職救護隊必須實行標準化管理。兼職救護隊直屬礦長領導,業務上接受煤礦總工程師和專職救護隊的指導。

第七百五十一條 專職救護隊大隊應當由不少於2個中隊組成,中隊應當由不少於3個小隊組成,每個小隊應當由不少於9人組成。

兼職救護隊規模根據煤礦的生産規模、自然條件、災害情況確定,隊員應當由煤礦生産一線班組長、業務骨幹、工程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等組成。

第七百五十二條 專職救護隊指揮員應當熟悉礦山救援業務,具有相應煤礦專業知識,並經過培訓合格。大隊指揮員由在中隊指揮員崗位工作不少於3年或者從事煤礦生産、安全、技術管理工作不少於5年的人員擔任,中隊指揮員由從事礦山救援工作或者煤礦生産、安全、技術管理工作不少於3年的人員擔任,小隊指揮員由從事礦山救援工作不少於2年的人員擔任。

第七百五十三條 專職救護隊大隊指揮員年齡一般不超過55歲,中隊指揮員一般不超過50歲,小隊指揮員和救護隊員一般不超過45歲;根據工作需要,允許保留少數(不超過應急救援人員總數的1/3)身體健康、有技術專長、救援經驗豐富的超齡人員,超齡年限不大於5歲。應急救援人員每年應當進行1次身體檢查,對身體檢查不合格或者超齡人員應當及時進行調整。

第七百五十四條 新招收的專職救護隊員,應當具有高中(中專、中技、中職)以上文化程度,年齡在30周歲以下;必須通過3個月的基礎培訓和3個月的編隊實習,並經綜合考評合格後,才能成為正式隊員。

煤礦應當定期組織對兼職救護隊員進行救援知識和技能培訓。

第七百五十五條 礦山救護隊出動執行救援任務時,必須穿戴礦山救援防護服裝,佩戴並按照規定使用氧氣呼吸器,攜帶相關裝備、儀器和用品。


第四章 救援裝備與設施


第七百五十六條 專職救護隊應當配備救援車輛及通信、滅火、排水、探察、氣體分析、個體防護等救援裝備,建有實操、虛擬等演習訓練設施。

兼職救護隊應當配備通信、氣體檢測、滅火、個體防護等救援裝備,設置訓練設施。

第七百五十七條 礦山救護隊技術裝備、救援車輛和設施必須由專人管理,定期檢查、維護和保養,保持完好和備用狀態。技術裝備不得露天存放,救援車輛必須專車專用。

第七百五十八條 煤礦企業應當根據礦井災害特點,結合所在區域實際情況,儲備必要的應急救援裝備及物資,由主要負責人審批。重點加強潛水電泵及配套管線、救援鑽機及其配套設備、快速掘進與支護設備、應急通信裝備等的儲備。

煤礦企業應當建立應急救援裝備和物資臺賬,健全其儲存、維護保養和應急調用等管理制度。

第七百五十九條 救援裝備、器材、物資、防護用品和安全檢測儀器、儀錶,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滿足應急救援工作的特殊需要。


第五章 救援指揮


第七百六十條 煤礦發生災害事故後,必須立即成立救援指揮部,礦長任總指揮。礦山救護隊指揮員必須作為救援指揮部成員,參與制定救援方案等重大決策,具體負責指揮礦山救護隊實施救援工作。

第七百六十一條 多支礦山救護隊聯合參加救援時,應當由服務於發生事故煤礦的專職救護隊指揮員負責協調、指揮各礦山救護隊實施救援,必要時也可以由救援指揮部另行指定。

第七百六十二條 礦井發生災害事故後,必須首先組織專職救護隊進行災區探察,探明災區情況。救援指揮部應當根據災害性質,事故發生地點、波及範圍,災區人員分佈、可能存在的危險因素,以及救援的人力和物力,制定搶救方案和安全保障措施。

專職救護隊執行災區探察任務和實施救援時,必須至少有1名中隊或者中隊以上指揮員帶隊。

第七百六十三條 在重特大事故或者複雜事故救援現場,應當設立地面基地和井下基地,安排礦山救護隊指揮員、待機小隊和急救員值班,設置通往救援指揮部和災區的電話,配備必要的救護裝備和器材。

地面基地應當設置在靠近井口的安全地點,配備氣體分析化驗設備等相關裝備。

井下基地應當設置在靠近災區的安全地點,設專人看守電話並做好記錄,保持與救援指揮部、災區工作救護小隊的聯絡。指派專人檢測風流、有害氣體濃度及巷道支護等情況。

第七百六十四條 礦山救護隊在救援過程中遇到突發情況、危及救援人員生命安全時,帶隊指揮員有權作出撤出危險區域的決定,並及時報告井下基地及救援指揮部。


第六章 災變處理


第七百六十五條 處理災變事故時,應當撤出災區所有人員,準確統計井下人數,嚴格控制入井人數;提供救援需要的圖紙和技術資料;組織人力、調配裝備和物資參加搶險救援,做好後勤保障工作。

第七百六十六條 進入災區的救護小隊,應急救援人員不得少於6人,必須保持在彼此能看到或者聽到信號的範圍內行動,任何情況下嚴禁任何應急救援人員單獨行動。所有應急救援人員進入前必須檢查氧氣呼吸器,氧氣壓力不得低於18MPa;使用過程中應當注意觀察氧氣呼吸器的氧氣壓力,在返回到井下基地時應當至少保留5MPa壓力的氧氣余量。發現有應急救援人員身體不適或者氧氣呼吸器發生故障難以排除時,全小隊必須立即撤出。

應急救援人員在災區工作1個呼吸器班後,應當至少休息8h。

第七百六十七條 災區探察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探察小隊進入災區前,應當考慮退路被堵後採取的措施,並用災區電話與井下基地保持聯絡。小隊應當按照計劃路線或者原路返回,如果改變返回路線,應當經佈置探察任務的指揮員同意。

(二)進入災區時,小隊長在隊列之前,副小隊長在隊列之後,返回時則反之。行進中經過巷道交叉口時應當設置明顯的路標。視線不清時,應急救援人員之間要用聯絡繩聯結。在搜索遇險遇難人員時,小隊隊形應當與巷道中線斜交前進。

(三)指定人員分別檢查通風、氣體濃度、溫度、頂板等情況,做好記錄,並標記在圖紙上。

(四)堅持有巷必察。遠距離和複雜巷道,可以組織幾個小隊分區段進行探察。在所到巷道標注留名,並繪出探察線路示意圖。

(五)發現遇險人員應當全力搶救,並護送到新鮮風流處或者井下基地。在發現遇險、遇難人員的地點要檢查氣體,並做好標記。

(六)當探察小隊失去聯絡或者沒按約定時間返回時,待機小隊必須立即進入救援,並報告救援指揮部。

(七)探察結束後,帶隊指揮員必須立即向佈置探察任務的指揮員彙報探察結果。

第七百六十八條 礦山救護隊在高溫區進行救護工作時,應急救援人員進入高溫區的最長時間不得超過表28的規定。


表28 應急救援人員進入高溫區的最長時間

第七百六十九條 處理礦井火災事故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控制煙霧的蔓延,防止火災擴大。

(二)防止引起瓦斯、煤塵爆炸。必須指定專人檢查瓦斯和煤塵,觀測災區的氣體和風流變化。當甲烷濃度達到2.0%以上並繼續增加時,全部人員立即撤離至安全地點並向指揮部報告。

(三)處理上、下山火災時,必須採取措施,防止因火風壓造成風流逆轉和巷道垮塌造成風流受阻。

(四)處理進風井井口、井筒、井底車場、總進風巷和硐室火災時,應當進行全礦井反風。反風前,必須將火源進風側的人員撤出,並採取阻止火災蔓延的措施。多臺主要通風機聯合通風的礦井反風時,要保證非事故區域的主要通風機先反風,事故區域的主要通風機後反風。採取風流短路措施時,必須將受影響區域內的人員全部撤出。

(五)處理掘進工作面火災時,應當保持原有的通風狀態,進行探察後再採取措施。

(六)處理爆炸物品庫火災時,應當首先將雷管運出,然後將其他爆炸物品運出;因高溫或者爆炸危險不能運出時,應當關閉防火門,退至安全地點。

(七)處理絞車房火災時,應當將火源下方的礦車固定,防止燒斷鋼絲繩造成跑車傷人。

(八)處理蓄電池電機車庫火災時,應當切斷電源,採取措施,防止氫氣爆炸。

(九)滅火工作必須從火源進風側進行。用水滅火時,水流應當從火源外圍噴射,逐步逼向火源的中心;必須有充足的風量和暢通的回風巷,防止水煤氣爆炸。

第七百七十條 處理瓦斯(煤塵)爆炸事故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立即切斷災區電源。

(二)檢查災區內有害氣體的濃度、溫度及通風設施破壞情況,發現有再次爆炸危險時,必須立即撤離至安全地點。

(三)進入災區行動要謹慎,防止碰撞産生火花,引起爆炸。

(四)經探察確認或者分析認定人員已經遇難,並且沒有火源時,必須先恢復災區通風,再進行處理。

第七百七十一條 發生煤與瓦斯突出事故,不得停風和反風,防止風流紊亂擴大災情。不得關閉壓風系統。通風系統及設施被破壞時,應當設置風障、臨時風門及安裝局部通風機恢復通風。

恢復突出區通風時,應當以最短的路線將瓦斯引入回風巷。回風井口50m範圍內不得有火源,並設專人監視。

是否停電應當根據井下實際情況決定。

處理煤(岩)與二氧化碳突出事故時,還必須加大災區風量,迅速搶救遇險人員。

第七百七十二條 處理水災事故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迅速了解和分析水源、突水點、影響範圍、事故前人員分佈、礦井具有生存條件的地點及其進入的通道等情況。根據被堵人員所在地點的空間、氧氣、瓦斯濃度以及救出被困人員所需的大致時間制定相應救災方案。

(二)儘快恢復災區通風,加強災區氣體檢測,防止發生瓦斯爆炸和有害氣體中毒、窒息事故。

(三)根據情況綜合採取排水、堵水和向井下人員被困位置打鑽等措施。

(四)排水後進行探察搶險時,注意防止冒頂和二次突水事故的發生。

第七百七十三條 處理頂板事故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迅速恢復冒頂區的通風。如不能恢復,應當利用壓風管、水管或者打鑽向被困人員供給新鮮空氣、飲料和食物。

(二)指定專人檢查甲烷濃度、觀察頂板和周圍支護情況,發現異常,立即撤出人員。

(三)加強巷道支護,防止發生二次冒頂、片幫,保證退路安全暢通。

第七百七十四條 處理衝擊地壓事故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分析再次發生衝擊地壓災害的可能性,確定合理的救援方案和路線。

(二)迅速恢復災區的通風。恢復獨頭巷道通風時,應當按照排放瓦斯的要求進行。

(三)加強巷道支護,保證安全作業空間。巷道破壞嚴重、有冒頂危險時,必須採取防止二次冒頂的措施。

(四)設專人觀察頂板及周圍支護情況,檢查通風、瓦斯、煤塵,防止發生次生事故。

第七百七十五條 處理露天礦邊坡和排土場滑坡事故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事故現場設置警戒區域和警示牌,禁止人員進入警戒區域。

(二)救援人員和搶險設備必須從滑體兩側安全區域實施救援。

(三)應當對救援區域、滑體及周邊進行監測,發現有威脅救援人員安全的情況時立即撤離。


附  則


第七百七十六條 本規程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由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負責解釋。原國家安全生産監督管理總局2016年2月25日修訂公佈的《煤礦安全規程》(國家安全生産監督管理總局令第87號),應急管理部2022年1月6日公佈的《應急管理部關於修改〈煤礦安全規程〉的決定》(應急管理部令第8號)同時廢止。

第七百七十七條 本規程中的“必須”、“嚴禁”、“應當”、“可以”等説明如下:表示很嚴格,非這樣做不可的,正面詞一般用“必須”,反面詞用“嚴禁”;表示嚴格,在正常情況下均應當這樣做的,正面詞一般用“應當”,反面詞一般用“不應”或者“不得”;表示允許選擇,在一定條件下可以這樣做的,採用“可以”。



附錄 主要名詞解釋


煤礦企業 從事煤炭生産和煤礦建設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是煤礦的上級公司。

煤礦 直接從事煤炭生産和煤礦建設的業務單元。

下料孔 在煤礦生産或者建設期間,從地面施工的與井下巷道相連接且內襯耐磨管材的鑽孔,通常用於輸送砂石等鬆散材料。

全斷面巷道掘進機 採用刀盤一次性全斷面破岩掘進和同步支護的專用機械設備,簡稱TBM(Tunnel Boring Machine)。

煤礦建設項目 新建、改建、擴建煤礦工程項目的統稱。

開採深度 主井井口標高與開採的採煤工作面最低標高之間的差。

極薄煤層 不考慮傾角因素下,厚度0.8m以下的煤層。

綜合機械化單元密實充填採煤工藝 一種置換充填採煤法,充填開採單元採用“U”型佈置,按照設計尺寸將待回收煤炭資源劃分為若干標準塊段,其主要作業流程包括:首先採用綜合機械化設備回收每個支巷的煤炭資源(掘進支巷);煤炭資源回收完成後,立即採用構築物對支巷兩端頭出口進行封閉,便於充填和封堵漏風(隔離支巷);隔離完成並具備相應條件後,開始對其內部泵入充填料漿,進行密實充填(充填支巷)。一個充填開採單元除進風巷和回風巷外,包括掘進支巷、隔離支巷和充填支巷。

人工假頂 在厚煤層分層開採時,在頂板上鋪設某些材料(如竹笆、金屬網等),以形成下一層分層開採時的頂板。

沿空留巷 採用一定的技術手段將上一區段的巷道重新支護留給下一個區段使用,其做法是沿著採空區邊緣施工人工構築物隔離採空區,並對頂板進行支護,將原巷道原位保留下來。

沿空掘巷 完全沿採空區邊緣或者小煤柱掘進,把巷道佈置在位於靠煤柱一側的低應力場,便於巷道維護,減少變形量。

傾斜巷道(斜巷) 井工開採時,整體傾角超過8°的巷道。

獨立通風(並聯通風) 井下用風地點的回風直接進入工作面回風巷、採(盤)區回風巷或者總回風巷,不再進入其他用風地點的通風方式。

分區通風 每個生産水平、每個生産採(盤)區的回風直接進入總回風巷或者回風井的通風方式。

專用回風巷 在採(盤)區巷道中,主要用於採(盤)區回風,不得用作常設行人、行車通道的巷道。

進風巷 進風風流所經過的巷道。

總進風巷 服務於全礦井或者礦井一個水平或者礦井一翼或者多個採(盤)區的進風巷道。

採(盤)區進風巷 服務於1個採(盤)區進風用的巷道。

工作面進風巷 服務於1個工作面進風用的巷道。

回風巷 回風風流所經過的巷道。

總回風巷 服務於全礦井或者礦井一個水平或者礦井一翼或者多個採(盤)區的回風巷道。

採(盤)區回風巷 服務於1個採(盤)區回風用的巷道。

工作面回風巷 服務於1個工作面回風用的巷道。

一風吹 在巷道排放瓦斯或者恢復通風過程中,沒有採取可靠的控制風量排放瓦斯的措施,造成排出瓦斯與全風壓風流混合處的甲烷或者二氧化碳濃度超過規定值的排放方法。

井巷揭煤 立井、斜井、平硐、石門自底(頂)板岩柱穿過煤層進入頂(底)板的全部作業過程。

煤與瓦斯突出 在地應力和瓦斯(二氧化碳)的共同作用下,破碎的煤、岩和瓦斯(二氧化碳)由煤體或者岩體內突然向採掘空間拋出的異常動力現象。

突出預兆 煤與瓦斯突出發生前出現的異常現象。分為有聲突出預兆(如劈裂聲、悶雷聲、煤炮聲等)和無聲突出預兆(如頂板壓力增大、煤層層理紊亂、煤壁被擠出、煤壁溫度明顯降低、煤壁挂汗、噴孔、頂鑽、卡鑽、瓦斯涌出忽大忽小等)兩類。

採動應力疊加區域 煤礦井下受兩個以上採、掘工作面影響而形成的合成應力影響區域,其影響因素主要包括主應力角度、斷層間距大小、煤柱的穩定性等。

水力擠出(擠壓) 在採掘工作面施工孔深一般不大於15m的鑽孔並封孔,向孔內注入高壓水使煤體擠壓開裂並向外移動,以釋放瓦斯、卸除應力為目的的局部防突措施。

應力集中區 應力在一定範圍內明顯增高的區域。

衝擊地壓預卸壓 經評價具有衝擊地壓危險的區域,在監測未達到預警臨界值前實施的預防性卸壓措施。

“掏根”式開採 違反採礦設計提高露天煤礦邊幫最終邊坡角,不留保安平盤或者提高單臺階坡面角進行並段開採的採煤方法。

重點邊坡 上下有重要建(構)築物及人員、設備的邊坡。

危險邊坡 滑坡危險性鑒定中穩定系數不滿足安全儲備系數的邊坡。

複合邊坡 由外排土場邊坡和採場邊坡、內排土場邊坡和採場邊坡、內排土場邊坡和外排土場邊坡以及採場邊坡組成的邊坡。

外委剝離工程承包單位 由煤礦企業或者煤礦委託開展露天煤礦坑下土岩等剝離物採裝、運輸、排棄的單位。

本質安全型 電氣設備的一種防爆型式,將設備內部和暴露于爆炸性環境的連接導線可能産生的電火花或者熱效應能量限制在不能産生點燃的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