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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

公  告

2026 年 第 2 號


為進一步推動《國際公路運輸公約》(TIR公約)項下國際公路運輸健康可持續發展,提升貨物通關便利化水平,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對同我國簽有雙邊或多邊汽車運輸協定的國家,其承運人及車輛在符合協定規定的情形下,可以按照TIR公約規定從事TIR運輸活動。

二、根據TIR公約及相關規定,除裝載符合《一九七二年集裝箱關務公約》的集裝箱進行運輸的牽引車頭及半挂車、運輸長大笨重貨物的公路車輛外,從事TIR運輸的車輛應當取得《海關加封貨物道路運輸車輛批准證明書》(以下簡稱《車輛批准證明書》)。

在《車輛批准證明書》有效期的最後一天或之前開始的運輸,《車輛批准證明書》在整個運輸過程中持續有效,直至運輸結束。

三、TIR運輸貨物在進出境口岸辦理報關手續的,收發貨人、受委託的報關企業應通過中國國際貿易“單一窗口”中“進口報關單整合申報”或“出口報關單整合申報”模塊申報。

TIR運輸貨物在內陸目的地或啟運地辦理報關手續的,收發貨人、受委託的報關企業應通過中國國際貿易“單一窗口”中“進口TIR運輸報關單整合申報”或“出口TIR運輸報關單整合申報”模塊申報。其中,“運輸工具名稱”欄目填寫“TIR運輸申請單號”,“航次號”欄目填寫“TIR單證號”。TIR運輸申請單號可在中國國際貿易“單一窗口”中“TIR運輸申請單號查詢”頁面,通過TIR單證號查詢。

四、TIR運輸保稅貨物在目的地或啟運地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辦理報關手續的,收發貨人、受委託的報關企業在進境口岸或出境口岸申報備案清單時,應通過國際貿易“單一窗口”中“進境備案清單整合申報”或“出境備案清單整合申報”模塊申報。申報“一線一體化進出區”類型核放單時,應當在核放單備註欄中填寫“TIR—TIR單證號”(如TIR—AX00000001)。

五、TIR運輸跨境電商商品自內陸啟運以清單方式辦理出口手續的,跨境電子商務企業境內代理人或其委託的報關企業應通過國際貿易“單一窗口”的“跨境電商出口”模塊提交相關數據,在提運單“運輸工具名稱”欄目填寫“TIR運輸申請單號”,在提運單“備註”欄中填寫“TIR內陸啟運”;在口岸啟運並辦理相關手續的,跨境電子商務企業境內代理人或其委託的報關企業應按照現行要求填報。

監管方式為“9710”、“9810”以報關單方式辦理跨境電商貨物出口手續的,按照本公告第三條規定進行填報。

六、TIR運輸車輛到達海關監管作業場所、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等海關監管區後,TIR證持證人應當向海關交驗TIR證及《車輛批准證明書》(符合第二條要求需要《車輛批准證明書》的)。

七、涉及TIR監管其他事項按照海關總署公告2018年第30號、2019年第90號施行。

本公告自2026年1月15日起施行。海關總署公告2018年第42號、2019年第41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海關總署            

2026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