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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令


第 16 號


《淘汰落後生産能力、工藝和産品的目錄》(第二批)已經國務院批准,現予發佈,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主任  盛華仁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淘汰落後生産能力、

工藝和産品的目錄第二批


為制止低水平重復建設,加快結構調整步伐,促進生産工藝、裝備和産品的升級換代,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目錄。

一、本目錄淘汰的是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生産方式落後、産品質量低劣、環境污染嚴重、原材料和能源消耗高的落後生産能力、工藝和産品。

二、本目錄涉及鋼鐵、有色、輕工、紡織、石化、建材、機械、印刷業(新聞)等8個行業,共119項。國家經貿委將在研究制定産業政策的過程中,針對國內外市場變化和産業發展情況,陸續分批頒布淘汰、限制落後生産能力、工藝和産品目錄。

三、各地區、各部門和有關企業要制定規劃,採取有力措施,限期堅決淘汰本目錄所列的落後生産能力、工藝和産品,一律不得進口、新上、轉移、生産和採用本目錄所列的生産能力、工藝和産品。各地經貿委要將規劃上報國家經貿委。

四、本目錄涉及到依法批准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的,由國家經貿委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商地方人民政府處理。

五、各地人民政府要督促本地工商企業執行本目錄。對拒不執行淘汰目錄的企業,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依法吊銷營業執照,各有關部門要取消生産許可證,各商業銀行要停止貸款。情節嚴重者,要依法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

六、本目錄由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負責解釋。



淘汰落後生産能力、工藝和産品的目錄(第二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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