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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開展國家公務員普通話培訓的通知


人發〔1999〕4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人事勞動)廳(局),教委(教育廳),語委(語言文字工作機構),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人事(幹部)部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人事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關於“國家推廣全國通用的普通話”的規定,為進一步貫徹中央領導同志關於“推廣普通話,公務員要帶頭”的指示精神,提高公務員的普通話水平,人事部、教育部、國家語委決定,在全國公務員中開展普通話培訓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各級人事部門要通過多種渠道、多種方式加大公務員帶頭推廣普通話的宣傳力度,要進一步提高國家公務員對推廣普通話重要意義的認識,充分調動公務員學習、推廣、使用普通話的積極性和自覺性。

二、各地各部門要採取措施,加強對公務員普通話的培訓,同時,要正確處理好工作與培訓的關係。通過培訓,原則要求1954年1月1日以後出生的公務員達到普通話三級甲等以上水平;對1954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公務員不作達標的硬性要求,但鼓勵努力提高普通話水平。

三、對方言地區或使用方言以及普通話不熟練的公務員,要在認真調查研究的情況下,實施針對性培訓,要結合公務員的業務實際,制定普通話培訓的長期規劃、達到的標準以及測試的辦法。對普通話培訓,可以先試點,然後再以點帶面,逐步推廣。

四、公務員普通話培訓工作按分級分類的原則組織實施。人事部負責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公務員的普通話培訓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人事部門負責本轄區公務員的普通話培訓工作。各級教育部門、語言文字工作部門協助配合。

五、開展公務員普通話培訓,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採取靈活多樣的方式進行,具備條件的地方,可以進行普通話水平測試。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語言文字工作部門應在普通話培訓、測試方面給予支持協助。

六、各地、各部門要高度重視公務員普通話培訓工作,要把推廣普通話作為一項經常性工作來抓,作為提高公務員素質的內容列入工作日程。要從各地、各部門實際出發,激勵公務員積極參加普通話培訓,發揮公務員推廣普通話的表率作用。

七、國家公務員在公務活動中應當自覺使用普通話。各地、各部門要逐步將普通話作為考核公務員能力水平的內容之一。

附件:普通話水平測試等級標準(試行)

人    事    部       

教    育    部       

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       

一九九九年五月十二日    



附件:


普通話水平測試等級標準(試行)


一  級


甲等 朗讀和自由交談時,語音標準,詞彙、語法正確無誤,語調自然,表達流暢。測試總失分率在3%以內。

乙等 朗讀和自由交談時,語音標準,詞彙、語法正確無誤,語調自然,表達流暢。偶然有字音、字調失誤。測試總失分率在8%以內。


二  級


甲等 朗讀和自由交談時,聲韻調發音基本標準,語調自然,表達流暢。少數難點音(平翹舌音、前後鼻尾音等)有時出現失誤。詞彙、語法極少有誤。測試總失分率在13%以內。

乙等 朗讀和自由交談時,個別調值不準,聲韻母發音有不到位現象。難點音較多(平翹舌音、前後鼻尾音、邊鼻音、fu-hu、z-zh-j、送氣不送氣、i-u不分,保留濁塞音、濁塞擦音、丟介音、復韻母單音化等),失誤較多。方言語調不明顯。有使用方言詞、方言語法的情況。測試總失分率在20%以內。


三  級


甲等 朗讀和自由交談時,聲韻調發音失誤較多,難點音超出常見範圍,聲調調值多不準。方言語調較明顯。詞彙、語法有失誤。測試者失分率在30%以內。

乙等 朗讀和自由交談時,聲韻調發音失誤較多,方言特徵突出。方言語調明顯。詞彙、語法失誤較多。外地人聽其談話有聽不懂情況。測試總失分率在40%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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