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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實行國家公務員培訓證書

管理制度的通知


人發〔1999〕6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人事勞動)廳(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人事(教育)部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人事局:

為建設一支高素質的專業化國家公務員隊伍,近年來,各級行政機關按照《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和《國家公務員培訓暫行規定》,積極組織實施公務員培訓,取得了較好的效果,但是,在培訓證書管理上,還存在著缺乏嚴肅性、權威性和不夠規範等問題。須大力加強對公務員培訓特別是證書的管理,使培訓工作走上規範化的軌道。為此,人事部決定實行公務員培訓證書管理制度。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培訓證書是公務員接受培訓的有效記錄和證明,培訓期間的學習成績和鑒定,是公務員年度考核、任職、定級和晉陞職務的重要依據。

二、培訓證書全國統一式樣,由人事部監製,在全國各級行政機關通用。

中央國家行政機關公務員的培訓證書,由人事部統一製作、管理和發放,經商財政部有關部門同意,印製證書工本費從中央財政撥給人事部的行政機關事業費中列支。

地方國家行政機關公務員的培訓證書,由人事部提供證書樣本,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人事部門負責製作、管理和發放。

三、培訓證書全國統一編號,共八位數。中央國家行政機關在八位序號前加“國”字;省、自治區、直轄市在八位序號前加本地區的漢字簡稱。八位數字自左至右第一、二位為部門或地(市)代碼,後六位為證書序號。

四、培訓證書發放對象為公務員,證書由公務員本人保管。公務員參加由政府人事部門組織或認可的初任培訓、任職培訓、專門業務培訓、更新知識培訓及其它類型的培訓均應在證書上登記。公務員參加上述各類培訓時,須將培訓證書交與施教機構,由施教機構負責登記培訓科目、學時和成績,學員所在單位和政府人事部門審核。

五、政府人事部門對培訓證書實行不定期驗證制度。縣級以上政府人事部門負責本行政轄區內的驗證工作。如發現私自塗改證書登記內容、偽造證書等情形的,由驗證機關收繳證書,並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行政處分。

六、建立健全培訓證書補辦、更換制度。對損壞或者遺失的培訓證書,由公務員本人提出書面申請,憑單位和施教機構提供的培訓情況證明,經發證部門同意後補發,並按要求補記證書登記內容。培訓證書全部登記簽滿後,憑原證書由發證部門更換,原證書仍由本人保管。

七、已經印製和發放培訓證書的單位,應逐步更換全國統一的培訓證書,更換證書工作在2000年7月1日以前完成。

八、1993年10月1日至1999年7月1日期間,公務員參加的各類培訓,由各級政府人事部門予以確認,並做好銜接工作。

九、各地區、各部門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在實行培訓證書管理制度的同時,對公務員培訓工作進行一次系統整頓,切實杜絕亂辦班、亂收費、髮發證現象,促進公務員培訓工作健康發展。

人 事 部            

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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