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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進一步做好解決幹部夫妻兩地

分居問題工作的通知


人發〔1999〕8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人事勞動)、公安廳(局),國務院各部委、直屬機構人事(幹部)部門:

貫徹落實《國務院批轉公安部關於解決當前戶口管理工作中幾個突出問題意見的通知》(國發〔1998〕24號)精神,做好解決幹部夫妻兩地分居的工作,對於體現黨和政府對廣大幹部的關心,密切與人民群眾的關係,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的穩定,具有重要意義。現就進一步做好解決幹部夫妻兩地分居問題的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優先解決有突出貢獻者和業務骨幹的夫妻兩地分居問題。對於獲得省部級以上榮譽稱號者、獲得省部級以上科研成果獎的主要完成者、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被聘任為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被聘任為中級專業技術職務滿三年的人員、處級以上管理人員、博士學位獲得者及工作滿三年的碩士學位獲得者的夫妻兩地分居問題,不受年齡、分居時間、指標方面的限制,及時予以解決。

二、調整有關政策,加大解決幹部夫妻兩地分居工作力度。中小城市可逐步放開解決幹部夫妻兩地分居政策;有條件的大城市要逐步放寬條件;對於人口壓力較大的特大城市,在嚴格控制人口遷移性增長的同時,要採取積極有效的措施,緩解當地幹部夫妻兩地分居的矛盾。

三、國務院各部委、直屬機構及其所屬在京單位的幹部夫妻兩地分居問題,按照中央、國務院關於既要解決當前戶口管理工作中的突出問題,又要嚴格控制北京市城市規模的精神,除符合第一條規定條件的外,要繼續堅持有出有進的原則予以辦理。對因指標限制、分居時間長、有特殊困難的幹部夫妻兩地分居問題,採取總量控制,分期辦理的方式逐年予以解決。

四、對於因解決幹部夫妻兩地分居而在城市落戶人員,各地區、各部門均不得收取城市增容費和類似增容費的費用。各地公安部門應憑縣(市)以上人事部門出具的工作調動證明和戶口遷移證件辦理落戶手續。

五、各地要按照本《通知》精神,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儘快研究制定具體實施辦法,並報人事部、公安部備案。

人 事 部           

公 安 部           

一九九九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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