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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審批和實施

管理工作若干問題的通知


國土資發〔1999〕25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土地(國土)管理局(廳):

新《土地管理法》頒布以來,各地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工作十分重視。目前,絕大多數地方各級規劃修編工作已經完成,部分省級和城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已經國務院批准實施。但是,工作進展不夠平衡,有的地方規劃審查報批工作遲緩,有的規劃與現行政策、法律法規的要求相比有差距,實施規劃還面臨管理制度不夠落實、人員不足等問題。這些問題如不能及時解決,將影響到新法的實施和《全國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綱要》確定的各項目標特別是耕地保護目標的實現。為此,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抓緊做好地方各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審查報批工作

各級土地管理部門要把規劃審查報批作為當前土地管理的重點工作,進一步加強領導,加快工作進度。需報國務院審批的省級和城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至今尚未正式上報的,務請於8月25日前完成規劃上報工作;已經上報的,收到部門審查意見後,要按照部的要求及時落實審查意見。對未按時上報規劃或未按要求及時落實審查意見的,將不予辦理所在地區報批的建設用地、土地開發整理等各種土地項目。省級規劃已經國務院批准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要按照自上而下審批的要求,加緊做好地(市)、縣(市)、鄉級規劃的審查報批工作;省級規劃尚未批准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要做好地(市)、縣(市)、鄉級規劃的預審和審批准備工作。

規劃審查必須嚴格按照現行政策和法律、法規的要求進行,保證規劃質量。要重點審查以下內容:一是耕地保有量、基本農田保護面積、建設用地規模等主要控制指標是否符合上級規劃的要求;二是規劃地類基數是否按新《土地管理法》規定採用全國統一時點(1996年10月31日)的土地利用現狀變更調查面積;三是各類用地規劃指標與規劃圖上範圍是否一致,縣(市)、鄉級規劃是否把各類用地指標具體落實到地塊;四是規劃方案是否符合當地實際,並與相關規劃充分協調;五是實施規劃措施是否體現了用途管制的要求,切實可行;六是規劃文本、圖件是否規範,便於實施管理。各地對規劃審查中發現的問題要立即糾正。部將於8月下旬或9月初對地方審批的規劃組織一次抽查。

二、依法建立和嚴格執行實施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各項管理制度

根據新《土地管理法》規定,土地利用計劃制定,建設項目用地預審,農用地轉用和建設用地審批,城市和村鎮規劃建設用地規模審核,土地開發整理,土地執法檢查等,都必須依據和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各級土地管理部門要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儘快建立和嚴格執行實施規劃的各項管理制度,確保依法批准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切實得到實施。

建立實施規劃的領導責任制。我部將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編制和執行情況作為考核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土地管理部門主要領導的一項主要指標。地方各級土地管理部門也要確定相應的考核指標,層層建立實施規劃的領導責任制度。

實行規劃公告制度。地方各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批准後,要有組織地做好規劃的宣傳、發佈工作,特別要重視做好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公告工作。規劃公告可採用在報紙上公佈、張貼佈告和設立公告牌等方式。有條件的地方可採用設立公告牌的方式,以便起到長期宣傳和警示的作用。

建立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制度。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論證階段,必須報土地管理部門預審。凡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未通過用地預審的建設項目,其用地申請不予受理。

建立經常性的規劃監督檢查制度。要採用全面監測與典型地區跟蹤調查相結合,對規劃實施情況進行經常性的監督檢查。跟蹤調查單位可以與規劃實施示範區相結合,推動規劃實施示範區建設,發揮示範區的典型示範作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確定1~2個市或縣作為部的規劃實施跟蹤調查單位,于9月底前報部規劃司。

三、加快規劃管理的基礎業務建設

及時做好規劃的建檔備案工作。各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批准後,要及時將經批准的規劃文本和規劃圖件、説明以及附件(包括專題研究報告及基礎資料、圖件、工作報告等)歸檔管理。經國務院批准的省級和城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按修改意見修改後,將規劃文本15套、規劃圖件1套報部備案;其他地(市)、縣(市)級規劃,將經批准的規劃文本2套、規劃圖件1套報部備案。鄉級規劃備案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自定。

各級土地管理部門要把土地利用規劃管理信息系統建設作為土地信息系統建設的重點,儘快啟動。我部將選擇部分規劃和信息管理工作基礎較好,具有代表性的市或縣作為規劃管理信息系統建設示範單位,在技術上給予重點指導。

各地要根據新《土地管理法》及其配套條例、規章,結合當地實際,制訂和完善土地利用規劃管理的地方配套法規和規章,使規劃管理各項工作有章可循。

四、加強規劃管理隊伍建設,保障規劃管理各項工作的開展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土地利用管理的依據,實施規劃貫穿于土地利用管理工作的始終。各級土地管理部門在機構改革中,應加強規劃管理職能,穩定並加強規劃管理機構和人員。基層土地管理部門在人員編制少的情況下,也要明確規劃管理職能,確保規劃工作有機構管,有專人辦。要防止編制規劃與實施規劃脫節,規劃管理機構要具體承擔或參與涉及規劃的審查、檢查和驗收工作。要加強對各級土地規劃管理人員的業務培訓,提高人員素質,以適應新形勢下加強規劃管理工作的要求。

國土資源部          

一九九九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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