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安徽合肥
經濟技術開發區的復函
國辦函〔2000〕16號
安徽省人民政府:
你省《關於要求批准合肥經濟技術開發區為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的請示》(皖政秘〔1999〕138號)收悉。經國務院領導同意,現函覆如下:
一、同意合肥經濟技術開發區為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實行現行的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的政策。
二、合肥經濟技術開發區位於合肥市南郊,東以始信路、耕耘路、清潭路為界,西至合安公路、石門路、高壓走廊、錦繡大道、合安公路,南至紫蓬路,北至繁華大道、明珠廣場,規劃範圍總用地9.85平方公里。
三、合肥經濟技術開發區的建設和發展,納入合肥市經濟技術發展的總體規劃,建設發展資金由你省自籌解決。
四、合肥經濟技術開發區要堅持以工業項目為主、吸收外資為主、出口為主和致力於發展高新技術的方針,積極改善投資環境,逐步完善綜合服務功能。
五、要加強領導和管理,促進合肥經濟技術開發區各項工作的健康發展。
國務院辦公廳
二○○○年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