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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雲南昆明

經濟技術開發區的復函


國辦函〔2000〕20號    

雲南省人民政府:

你省《關於請求批准昆明經濟技術開發區為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的請示》(雲政發〔1999〕182號)收悉。經國務院領導同意,現函覆如下:

一、同意昆明經濟技術開發區為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實行現行的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的政策。

二、昆明經濟技術開發區位於東郊大石壩地區,北至貴昆、昆石公路,東到民辦科技園,西至昆洛鐵路,南至地礦局汽修廠、大羊甫村、小板橋一線,規劃範圍總用地9.8平方公里。

三、昆明經濟技術開發區的建設和發展,納入昆明市經濟技術發展的總體規劃,建設發展資金由你省自籌解決。

四、昆明經濟技術開發區要堅持以工業項目為主、吸收外資為主、出口為主和致力於發展高新技術的方針,積極改善投資環境,逐步完善綜合服務功能。

五、要加強領導和管理,促進昆明經濟技術開發區各項工作的健康發展。

國務院辦公廳          

二○○○年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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