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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湖南長沙

經濟技術開發區的復函


國辦函〔2000〕21號   

湖南省人民政府:

你省《關於將長沙經濟技術開發區列為國家級開發區的請示》(湘政〔1999〕32號)收悉。經國務院領導同意,現函覆如下:

一、同意長沙經濟技術開發區為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實行現行的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的政策。

二、長沙經濟技術開發區位於長沙市東郊,南起漓江路,北至松雅河,東至沙星大道、東環線、東四線,西至107國道、319國道、開福區界,規劃範圍總用地12平方公里。

三、長沙經濟技術開發區的建設和發展,納入長沙市經濟技術發展的總體規劃,建設發展資金由你省自籌解決。

四、長沙經濟技術開發區要堅持以工業項目為主、吸收外資為主、出口為主和致力於發展高新技術的方針,積極改善投資環境,逐步完善綜合服務功能。

五、要加強領導和管理,促進長沙經濟技術開發區各項工作的健康發展。

國務院辦公廳          

二○○○年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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