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湖南長沙
經濟技術開發區的復函
國辦函〔2000〕21號
湖南省人民政府:
你省《關於將長沙經濟技術開發區列為國家級開發區的請示》(湘政〔1999〕32號)收悉。經國務院領導同意,現函覆如下:
一、同意長沙經濟技術開發區為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實行現行的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的政策。
二、長沙經濟技術開發區位於長沙市東郊,南起漓江路,北至松雅河,東至沙星大道、東環線、東四線,西至107國道、319國道、開福區界,規劃範圍總用地12平方公里。
三、長沙經濟技術開發區的建設和發展,納入長沙市經濟技術發展的總體規劃,建設發展資金由你省自籌解決。
四、長沙經濟技術開發區要堅持以工業項目為主、吸收外資為主、出口為主和致力於發展高新技術的方針,積極改善投資環境,逐步完善綜合服務功能。
五、要加強領導和管理,促進長沙經濟技術開發區各項工作的健康發展。
國務院辦公廳
二○○○年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