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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增發國債投資建設項目

用地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土資發〔1999〕34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土地(國土)管理局(廳)、計劃委員會(計經委),計劃單列市土地管理局、計劃委員會(計經委),解放軍土地管理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土地管理局、計劃委員會:

最近,中共中央、國務院下發了《關於轉發<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關於當前經濟形勢和對策建議>的通知》(中發〔1999〕12號),決定繼續實施積極的財政政策,在1998年增發國債1000億元的基礎上,再向銀行增發600億元長期國債,用於增加固定資産投入。這是有效擴大內需,實現今年經濟增長預期目標的重要舉措。為貫徹中央精神,1998年9月,國土資源部、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聯合印發了《關於新增財政預算內專項資金建設項目用地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土資發〔1998〕134號),對促進1000億元國債投資項目及時、合理用地起到了積極作用。根據一年來的工作情況,為保證國債投資建設項目依法、及時、合理用地,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使用國債投資的在建項目,要儘快完善建設項目用地手續。對1998年12月31日前已經報批用地的建設項目,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要依據原《土地管理法》和原國家土地管理局、國家計委聯合頒布的《凍結非農業建設項目佔用耕地規定》,儘快辦理用地審批手續。對1999年1月1日以後報批用地的建設項目,均按新《土地管理法》和有關規定辦理用地審批手續,但在1998年內已經與被徵(撥)用土地單位簽訂補償安置協議,調整概算確有困難的,在做好群眾工作,確保建設項目工程順利進行的前提下,補償安置問題可以酌情處理。對於已經辦理用地審批手續的在建項目,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做好頒發建設用地批准書、落實徵地補償安置等後期服務工作。

二、認真做好使用國債投資新開工項目的前期工作,確保工程及時用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在項目可行性研究階段,要按照有關規定,與計劃等有關部門進行協商,積極做好項目用地預審工作,在項目選址上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提出建議,在土地利用年度計劃上優先安排建設用地,同時做好徵地調查、補充耕地等用地報批前期準備工作。建設項目初步設計經有權機關批准後,建設單位要按照新《土地管理法》及有關規定,及時向項目所在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用地申請,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在規定時限內要完成建設項目用地的審查報批工作。對於一些工期緊的項目,在經計劃主管部門商省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後,報國土資源部批准,控制工期的單體工程可以先行施工用地。

三、使用國債投資的建設項目都應合理、節約用地。確需新增用地的建設項目,應首先通過調整、消化閒置土地的辦法挖潛解決,儘量不佔農用地,嚴格控制佔用耕地。凡佔用耕地的,必須按規定開發復墾不少於所佔面積且質量符合標準的耕地。投資概算應包括耕地開發復墾所需費用。對於國家鼓勵的民間辦學、經濟適用住房等項目,可以行政劃撥方式提供用地。

四、各級計劃主管部門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要依法行政,認真履行職責,相互配合,做好國債投資建設項目用地的有關工作。為防止重復建設和不合理用地,對於未列入國債計劃的項目,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不得按國債投資項目辦理用地手續。在保證經濟建設必需用地的同時,也要保證建設項目依法用地,有效防止土地未批先用、不用先佔等違法行為。計劃主管部門在建設項目用地未依法得到批准前,不予受理和批准工程開工申請報告。

國 土 資 源 部        

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        

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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