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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資源部、國家經貿委關於發佈和實施

《限制供地項目目錄》、《禁止供地

項目目錄》(第一批)的通知


國土資發〔1999〕35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

為促進國有經濟佈局戰略調整,有效制止盲目、低水平重復建設浪費土地資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和國家産業政策,制定《限制供地項目目錄》和《禁止供地項目目錄》。

一、按照《限制供地項目目錄》限制提供建設用地的是:對須在全國範圍內統籌規劃布點的,涉及國防安全和國家利益的,生産能力過剩需總量控制的,大量毀損土地資源或以土壤為生産原料的,需要低於國家規定地價出讓、出租土地的,按照法律法規規定限制的其它建設項目;按照《禁止供地項目目錄》禁止提供建設用地的是: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國家産業政策明令淘汰的生産方式、産品和工藝涉及的,國家産業政策規定禁止投資的,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禁止的其它建設項目。

二、切實加強對禁止建設項目建設用地供應的管理工作,凡列入《禁止供地項目目錄》的建設項目,在禁止期限內,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不得受理其建設項目用地報件,各級人民政府不得批准提供建設用地。

三、建立限制供地項目用地監管制度。凡列入《限制供地項目目錄》,屬於在全國範圍內統一規劃布點、生産能力過剩需總量控制和涉及國防安全、重要國家利益的建設項目,地方人民政府批准提供建設用地前,須先取得國土地資源部許可,再履行批准手續。凡列入《限制供地項目目錄》,屬於以土壤為生産原料或大量損耗土地資源、低於規定地價出讓土地和法律法規規定限制的其它項目,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採取有效措施,對其供地進行嚴格的監督管理和指導。

四、認真貫徹執行合理用地、節約用地、有償用地的原則。對限制供地項目用地,必鬚根據建設用地標準和設計規範進行嚴格審查,對超過用地標準、違反集約用地原則的,要堅決予以核減用地面積。除法律法規和《劃撥供地項目目錄》有明確規定,可以劃撥方式提供建設用地的以外,都應有償使用土地。限制供地項目多為競爭性項目,要儘量採取招標、拍賣方式提供建設用地。

五、對未經國土資源部許可或不符合省、自治區、直轄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有關規定向限制供地項目提供建設用地的,國土資源部可責成地方政府收回用地批准文件;省、自治區、直轄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也可根據有關限制供地條件作出相應規定。

六、今後,國土資源部和國家經貿委將根據經濟技術進步、社會發展、集約用地和保護環境的要求,按照國家産業政策和建設用地供應狀況,不定期地組織編制、發佈和調整《限制供地項目目錄》和《禁止供地項目目錄》。

七、《限制供地項目目錄》和《禁止供地項目目錄》由國土資源部商國家經貿委解釋。

國 土 資 源 部       

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       

一九九九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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