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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同意廣西壯族自治區與

雲南省人民政府聯合勘定的行政區域

界線協議書的批復


國函〔2000〕15號    

廣西壯族自治區、雲南省人民政府:

你們《關於報批〈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與雲南省人民政府聯合勘定的行政區域界線協議書〉的請示》(雲政發〔1999〕244號)及附件收悉。同意《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與雲南省人民政府聯合勘定的行政區域界線協議書》。請你們認真遵守協議書的各項規定,維護兩省(自治區)邊界地區的穩定,共同促進經濟與社會發展。

國 務 院            

二○○○年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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