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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對未列入《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實施

檢驗檢疫的進出境商品目錄》的出入境

貨物檢驗檢疫通關放行問題的通知


國檢法聯〔2000〕28號  

各直屬檢驗檢疫局,廣東分署、各直屬海關:

根據《關於啟用檢驗檢疫出入境貨物通關單的通知》(國檢法聯〔1999〕397號),自2000年1月1日起,出入境檢驗檢疫與海關建立新的檢驗檢疫貨物通關制度。為了規範《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實施檢驗檢疫的進出境商品目錄》(以下簡稱《目錄》)之外的出入境貨物檢驗檢疫通關放行,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對進口可再利用的廢物原料,海關不再加驗原商檢機構簽發的《檢驗情況通知單》,一律憑檢驗檢疫機構簽發的《入境貨物通關單》驗放。

各地檢驗檢疫機構簽發《入境貨物通關單》時,在備註欄註明“上述貨物經初步查驗,未發現不符合環境保護要求的物質”。

二、對進口舊機電産品,海關不再加驗原商檢機構簽發的《舊機電産品進口備案書》,一律憑檢驗檢疫機構簽發的《入境貨物通關單》驗放。

各地檢驗檢疫機構在簽發《入境貨物通關單》時,在備註欄註明“舊機電産品進口備案”的字樣以及《配額産品證明》編號、《進口許可證》編號或《機電産品進口證明》編號或《機電産品進口登記表》編號。

三、對出口紡織品標識查驗,海關不再加驗原商檢機構簽發的《出口紡織品標識查驗放行單》,一律憑檢驗檢疫機構簽發的《出境貨物通關單》驗放。

各地檢驗檢疫機構在簽發《出境貨物通關單》時,在備註欄內加注“紡織品標識查驗合格”的字樣。

四、對輸往美國、加拿大帶有木質包裝的貨物,海關不再加驗原動植檢機關簽發的《熏蒸/消毒證書》,一律憑檢驗檢疫機構簽發的《出境貨物通關單》驗放。

五、對美國、日本輸往我國的、不屬於《目錄》內的非木質包裝貨物,海關可憑檢驗檢疫機構簽發的《入境貨物通關單》或在報關單上加蓋檢驗檢疫專用章驗放。

六、進口貨物發生短少、殘損或其他質量問題需對外索賠時,其賠付貨物的進境,海關憑檢驗檢疫機構簽發的《入境貨物通關單》和用於索賠的檢驗證書副本驗放。

七、對屍體、棺柩、骸骨、骨灰等的入出境,仍按照《關於遺體運輸入出境事宜有關問題的通知》(民事法〔1998〕11號)辦理,海關憑檢驗檢疫機構簽發的《屍體/棺柩/骸骨/骨灰入/出境許可證》驗放。

八、除上述情況外,其他未列入《目錄》的,但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明確由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負責檢驗檢疫的貨物和特殊物品的通關,海關一律憑檢驗檢疫機構簽發的《入境貨物通關單》或《出境貨物通關單》驗放。

本通知自發佈之日起執行。工作中遇有問題,請及時與國家檢驗檢疫局和海關總署聯絡。

出入境檢驗局        

海 關 總 署        

二○○○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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