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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同意四川省撤銷眉山地區

設立地級眉山市的批復


國函〔2000〕60號   

四川省人民政府:

你省《關於撤銷眉山地區設立地級眉山市的請示》(川府〔1999〕30號)收悉。現批復如下:

一、同意撤銷眉山地區和眉山縣,設立地級眉山市。市人民政府駐新設立的東坡區。

二、眉山市設立東坡區,以原眉山縣的行政區域為東坡區的行政區域。區人民政府駐東坡鎮。

三、眉山市轄原眉山地區的仁壽縣、彭山縣、洪雅縣、丹棱縣、青神縣和新設立的東坡區。

眉山市的各類機構要按照“精簡、效能”的原則設置,所需人員編制和經費由你省自行解決。

國 務 院         

二○○○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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