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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批轉國家計委、財政部、

水利部、建設部關於加強公益性水利工程

建設管理若干意見的通知


國發〔2000〕2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國務院同意國家計委、財政部、水利部、建設部《關於加強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設管理的若干意見》,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國 務 院          

二○○○年七月十五日   



關於加強公益性水利工程

建設管理的若干意見

國家計委 財政部 水利部 建設部

(二○○○年五月二十日)


為了加強公益性水利工程(以下簡稱水利工程)的建設管理,進一步明確水利工程建設的項目法人及各個環節的責任,提高水利工程建設質量,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建立、健全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法人責任制

(一)按照《水利産業政策》,根據作用和受益範圍,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劃分為中央項目和地方項目。中央項目由水利部(或流域機構)負責組織建設並承擔相應責任,地方項目由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建設並承擔相應責任。項目的類別在審批項目建議書或可行性研究報告時確定。已經安排中央投資進行建設的項目,由水利部與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協商確定類別,報國家計委備案。

(二)中央項目由水利部(或流域機構)負責組建項目法人(即項目責任主體,下同),任命法人代表。地方項目由項目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建項目法人,任命法人代表,其中總投資在2億元以上的地方大型水利工程項目,由項目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下同)人民政府負責或委託組建項目法人,任命法人代表。

(三)項目法人對項目建設的全過程負責,對項目的工程質量、工程進度和資金管理負總責。其主要職責為:負責組建項目法人在現場的建設管理機構;負責落實工程建設計劃和資金;負責對工程質量、進度、資金等進行管理、檢查和監督;負責協調項目的外部關係。

(四)項目法人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與勘察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簽訂合同,並明確項目法人、勘察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質量終身責任人及其所應負的責任。

(五)在長江中下游堤防工程項目中,長江水利委員會負責組織建設的一、二級堤防等重點堤防中的穿堤建築物、基礎加固、防滲處理、拋石固基等施工難度大、技術要求高的工程,由長江水利委員會負責組建項目法人,任命法人代表。工程建設的徵地、拆遷、移民、施工影響補償、防汛搶險、與地方實施工程的銜接、竣工驗收和工程移交等與地方有關的事宜,由長江水利委員會與工程項目所在地的省人民政府(或授權部門)簽定協議,並確定協議雙方執行責任人,明確雙方的責權關係,保證互相配合,防止互相推諉,以免影響工程施工和防汛。

二、加強水利工程項目的前期工作

(一)大江大河的綜合治理規劃及重大專項規劃,由水利部負責組織編制,在充分聽取有關部門、地方和專家意見的基礎上,報國務院審批。尚未經過審批和需要進行修訂的規劃,要抓緊做好修訂和報審工作。

(二)水利工程項目應符合流域規劃要求,工程建設必須履行基本建設程序。水利工程項目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開工報告或施工許可(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批准開工報告的建築工程,不再領取施工許可證)等前期工作文件的審批,按照現行的基本建設程序辦理。

(三)水利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承擔水利工程的勘察設計任務,必須具備相應的水利水電勘察設計資質,嚴禁無證或越級承擔勘察設計任務。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批勘察設計單位的水利水電勘察設計資質前,須徵得水利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

(四)地質、水文、氣象、社會經濟等水利工程設計的基礎資料,凡不涉密的,要向社會公開,實行資料共享。

(五)水利工程項目的安排必須符合流域規劃所確定的輕重緩急建設要求,既要考慮需要,也要充分研究投資方向、投資可能、前期工作深度等多種因素,嚴格按照基本建設程序審批。水利部門、受委託的諮詢機構要對有關技術、經濟問題嚴格把關,提出明確意見。不具備條件的項目不予審批。

(六)前期工作費用按照項目類別分別由中央和地方承擔,其中用於規劃和跨流域、跨地區、跨行業的基礎性工作的,在中央和地方基本建設財政性投資中列支,嚴格按照基本建設程序進行管理;用於建設項目的,按規定納入工程概算。中央和地方在安排建設計劃和建設資金時,應優先保證用於項目建設的前期工作費用,並要合理安排資金進行勘察設計工作。

(七)年度計劃中安排的水利工程項目,必須符合經過批准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所確定的建設方案。工程施工必須具備施工設計圖紙,完備各項校核、審核手續。

三、加強水利工程建設的施工組織

(一)水利工程建設必須按照有關規定認真執行項目法人責任制、招標投標制、工程監理制、合同管理制等管理制度。未按規定執行上述制度的,計劃部門不安排計劃,財政部門停止撥付資金。

(二)各級水利部門對水利工程質量和建設資金負行業管理責任。

(三)承建水利工程的施工企業必須具備相應的水利水電工程施工資質,並由項目法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的規定通過招標擇優選定,嚴禁無證或越級承建水利工程。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批施工企業的水利水電施工資質前,須徵得水利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工程施工不得分標過細或化整為零,嚴禁違法分包及層層轉包。需組織群眾進行土料運輸、平整土地等單純的工序和以群眾投工投勞為主的堤防工程,必須採取相應的保證質量的措施,具體措施由水利部負責制定。

(四)承擔水利工程監理的監理單位必須具備與所監理工程相應的資質等級,並由項目法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的規定通過招標擇優選定。堤防工程中,長江一、二級堤防工程的監理由長江水利委員會負責歸口管理,其中一級堤防工程的監理由其所屬的具備資質條件的監理公司承擔;二級堤防工程依法通過招標方式擇優選定監理單位,報長江水利委員會批准。其他流域一、二級堤防工程的監理,屬流域機構直接負責建設的堤防工程,由流域機構通過招標方式擇優選定監理單位,報水利部批准;不屬流域機構直接負責建設的堤防工程,由項目法人依法通過招標方式擇優選定監理單位,報流域機構批准。三級堤防等其他水利工程的監理單位,也要依法通過招標方式擇優選擇。

(五)進一步完善合同管理制。由水利部商有關部門,儘快組織制定《堤防工程施工合同範本》,並嚴格按要求組織實施。

四、嚴格水利工程項目驗收制度

(一)水利工程建設必須執行國家水利工程驗收規程和規範。水利工程驗收包括分部工程驗收、階段驗收、單位工程驗收和竣工驗收。堤防工程的分部工程驗收由監理單位主持;階段驗收、單位工程驗收由項目法人主持。竣工驗收,一級堤防由水利部(或委託流域機構)主持;二級堤防由流域機構主持;三級及三級以下堤防由地方水利部門主持。工程驗收必須有專家參加,充分聽取專家的意見。

(二)水利工程竣工驗收前,質量監督單位要按水利工程質量評定規定提出質量監督意見報告,項目法人要按照財政部關於基本建設財務管理的規定提出工程竣工財務決算報告。在以上工作基礎上,驗收委員會鑒定工程質量等級,對工程進行驗收。

(三)要充分考慮堤防工程應急度汛的特點,當工程具備驗收條件時,要及時組織驗收。驗收中發現不符合施工質量要求的,由項目法人責成施工單位限期返工處理,直至達到質量要求;對未經驗收及驗收不合格就交付使用或進行後續工程施工的,要追究項目法人的責任。未經驗收而參與度汛的工程,由項目法人負責組織研究制定度汛方案,保證安全度汛。

五、加強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的計劃與資金管理

(一)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法人必須按照國家批准的建設方案和投資規模編制年度計劃,嚴格控制工程概算。

(二)中央項目的年度計劃由水利部報國家計委,地方項目的年度計劃由省計劃和水利部門進行初審,其中一、二級堤防和列入國家計劃的大中型項目的年度計劃,須報送流域機構審核,由省計劃和水利部門聯合報送國家計委、水利部,同時抄送流域機構備案。

(三)地方要求審批項目或在年度計劃中要求中央安排投資的,要在申請報告中説明地方資金的具體來源,並出具出資證明。凡不通過規定渠道報送的項目,一律不予受理。地方資金不落實的項目,不予審批,不得安排中央資金。地方已承諾安排資金,但實際執行中到位不足的,中央計劃、財政、水利等部門要督促地方補足,必要時可採取停止審批其他項目、調整計劃、停止撥付中央資金等措施,督促地方將建設資金落實到位。

(四)完善協商和制約機制,減少計劃下達和資金撥付的層次和環節。中央項目的計劃和基本建設支出預算分別由國家計委和財政部下達到水利部,地方項目的計劃由國家計委和水利部聯合下達到省計劃和水利部門。地方項目的基本建設支出預算,由財政部下達到省財政部門。國家計劃和基本建設支出預算下達後,省計劃、財政和水利部門應及時辦理相應的手續,凡可將計劃和基本建設支出預算直接下達到項目法人的,要直接下達到項目法人。項目法人應根據國家下達的投資計劃和基本建設支出預算,合理安排各項建設任務。

(五)各級計劃、水利部門要根據規劃,按項目的輕重緩急安排計劃,對特別急需的項目尤其是起關鍵作用的工程(如重要幹堤的重點險段、重點病險水庫的度汛應急工程等)應優先安排。

(六)水利基本建設資金管理要嚴格執行國家水利基本建設資金管理辦法的規定,開設專戶,專戶存儲,專款專用,嚴禁擠佔、挪用和滯留。水利基本建設資金必須按規定用於經過批准的水利工程,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名義改變基本建設支出預算,不得改變資金的使用性質和使用方向。

(七)各級計劃(稽察)、財政、水利等部門下達計劃、預算、稽察情況的文件要同時抄送各有關部門,做到互相監督,互相配合,及時通氣,堵塞漏洞。對查出問題的責任單位,有關部門要採取有效措施督促其整改,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並按規定嚴肅處理。

(八)設計變更、子項目調整、建設標準調整、概算預算調整等,須按程序上報原審批單位審批。由以上原因形成中央投資節余的,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報國家計委、財政部、水利部審批後,將節余資金用於其他經過批准的水利工程建設項目。

(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藉口和理由收取概算外的工程管理費。

六、加強對水利工程建設的檢查監督

(一)各級計劃、財政、水利及建設部門要充實檢查監督力量,對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及移民建鎮項目的工程質量、建設進度和資金管理使用情況經常進行稽察、檢查和監督,發現問題及時提出整改意見,按管理權限查處,並應及時將有關情況向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報告。上級主管部門要定期和不定期對項目執行情況進行檢查和稽察。

(二)地方水利部門負責對地方投資的水利工程進行檢查監督,定期將工程進度、工程質量、資金管理、工程監理和工程施工隊伍等情況的檢查和抽樣檢測結果,向上一級水利部門作出書面報告。水利部(或流域機構)負責對中央投資的水利工程進行檢查監督,發現問題要及時查處,督促有關項目法人進行整改。

(三)加強專家對項目前期工作和項目實施過程的監督。對重大項目和關鍵問題,要組織專家進行充分的論證。對專家提出的意見和建議要認真研究,對合理可行的意見要及時採納。

(四)歡迎新聞媒體、人民群眾和社會各方面的監督。各有關部門要設立舉報電話,完善舉報制度。對群眾用各種形式提出的意見和建議,要認真分析,及時處理。

七、其他

(一)各地區和各有關部門可根據本意見制訂相應的實施細則。

(二)本意見由國家計委商財政部、水利部、建設部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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