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
https://www.gov.cn/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


第 95 號


《印刷品廣告管理辦法》已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00年3月1日起施行。

局 長  王眾孚       

二○○○年一月十三日   



印刷品廣告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印刷品廣告管理,保護消費者、經營者合法權益,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廣告管理條例》及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通過張貼、擺放、發送、郵寄等形式發佈介紹商品或者服務的散頁、招貼、宣傳冊等印刷品廣告均依照本辦法管理。

利用報紙、期刊、圖書發佈廣告,利用印刷品發佈煙草廣告,廣告管理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及其派出機構負責對印刷品廣告進行監督管理。

第四條 印刷品廣告必須真實、合法、符合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要求,不得含有虛假的內容,不得欺騙和誤導消費者。

第五條 印刷品廣告中不得出現新聞、報道及其他非廣告信息。

第六條 印刷品廣告中應當具有“廣告”標誌,能夠使消費者辨明其為廣告。

第七條 發佈印刷品廣告,不得妨礙公共秩序、社會生産及人民生活。在法律、法規及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禁止發佈印刷品廣告的場所或者區域不得發佈印刷品廣告。

第八條 廣告主發佈含有藥品、醫療器械、農藥、獸藥、醫療、房地産、保健食品、化粧品內容的印刷品廣告以及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實施登記的印刷品廣告,應當委託廣告經營者向廣告發佈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記手續。

跨省發佈含有上述內容的印刷品廣告的,廣告主應當委託廣告經營者向廣告發佈地省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記手續。

廣告經營者應當對受委託登記的印刷品廣告內容進行審查,對廣告內容違法的印刷品廣告不得發佈。

第九條 申請辦理印刷品廣告登記應提交下列證明文件:

(一)載明商品(服務)名稱、發佈形式、時間、地點(區域)、數量的申請報告;

(二)辦理登記手續的委託代理協議書;

(三)廣告經營者營業執照和廣告經營許可證;

(四)廣告樣件;

(五)廣告管理法規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證明文件。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在證明文件齊備後七日內作出決定,對符合登記文件要求的,核發《臨時性廣告經營許可證》。

第十條 發佈固定形式印刷品廣告應當向廣告經營者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登記;跨省發佈固定形式印刷品廣告,由廣告經營者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初審後,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

第十一條 廣告主、廣告經營者依照規定辦理登記手續後,應當按照登記核準的事項發佈印刷品廣告。

第十二條 廣告主發佈印刷品廣告,必須標明産品(服務)生産商、經銷商及印製企業的名稱、地址;由廣告經營者代理髮布的印刷品廣告應當同時標明廣告經營者的名稱、地址。

第十三條 發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發佈前審查的藥品、醫療器械、農藥、獸藥印刷品廣告,廣告主應當取得相應的廣告審查批准文件;廣告經營者、廣告發佈者應當查驗廣告審查批准文件。

第十四條 發佈依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由有關單位出具廣告證明文件的印刷品廣告,廣告主應當取得相應的廣告證明文件;廣告經營者、廣告發佈者應當查驗廣告證明文件。

第十五條 印製企業對含有違法內容的印刷品廣告不得印製。

第十六條 凡發佈于商場、藥店、醫療服務機構、娛樂場所以及其他公共場所的印刷品廣告,上述場所的管理者應當對屬於自己管轄區域內散發、擺放和張貼的印刷品廣告負責管理,對有違反廣告法規規定的印刷品廣告應當拒絕其發佈。

第十七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發現內容違法的印刷品廣告,應當責令其改正,廣告內容嚴重違法的,責令違法當事人予以銷毀。對內容違法的印刷品廣告所宣傳的物品,可以依法先行登記保存,法律、法規規定對上述物品可以作扣押、封存、沒收等處理的,從其規定。

第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責令停止發佈,並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責令改正,處以1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責令停止發佈,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廣告發佈內容同時違法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對非法散發、張貼印刷品廣告的行為人處以5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責令停止發佈,對違法當事人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予以警告,可以處以5千元以下罰款,廣告發佈內容同時違法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處以3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五條 含有廣告內容的票據、包裝、裝潢、産品説明書等可以不標明“廣告”標誌的,參照本辦法管理。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00年3月1日起施行,《印刷品廣告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本辦法公佈之前制訂的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相符合的,以本辦法為準。

掃一掃在手機打開當前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