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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加強自費出國留學仲介服務

廣告管理的通知


工商廣字〔1999〕第18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為貫徹落實《自費出國留學仲介服務管理規定》,加強對自費出國留學仲介服務廣告的管理,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自費出國留學仲介服務廣告,發佈前必須經仲介服務機構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批准。未經批准,不得發佈。

二、本通知所稱自費出國留學仲介服務廣告,是指與自費出國留學相關的信息和法律諮詢、代辦入學申請、提供簽證服務、進行出國前培訓等內容的廣告。

三、申請發佈自費出國留學仲介服務廣告,應提交下列證明文件及材料:

1、申請書;

2、《營業執照》、國務院教育主管部門核發的自費出國留學仲介服務機構資格認定證明;

3、經省級以上教育主管部門備案蓋章的仲介服務機構與境外高等院校、教育機構簽訂的關於中國公民自費出國留學的合作協議(中文譯本);

4、廣告樣件;

5、確認該廣告真實性、合法性的其他證明文件;

6、委託廣告公司代理的,該公司的《營業執照》,仲介服務機構的委託書。

四、自費出國留學仲介服務廣告批准文件有效期限根據留學合作協議確定,但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五、自費出國留學仲介服務廣告,必須清楚標明境外高等院校、教育機構名稱(中英文)。

自費出國留學仲介服務廣告批准文號必須與廣告內容同時發佈。

六、廣告經營者和廣告發佈者代理、發佈自費出國留學仲介服務廣告,應查驗《自費出國留學仲介服務廣告審批表》及其他有關證明文件,核實廣告內容。

七、違反《自費出國留學仲介服務管理規定》,未經批准或未按批准文件從事自費出國留學仲介服務廣告活動的,對有關責任者依據《廣告法》第三十九條予以處罰。

附件:1、《自費出國留學仲介服務管理規定》(略)

   2、《自費出國留學仲介服務廣告審批表》(略)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九九九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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