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
https://www.gov.cn/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務院清理整頓經濟

鑒證類社會仲介機構領導小組關於經濟鑒證類

社會仲介機構與政府部門實行脫鉤

改制意見的通知


國辦發〔2000〕5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國務院清理整頓經濟鑒證類社會仲介機構領導小組《關於經濟鑒證類社會仲介機構與政府部門實行脫鉤改制的意見》已經國務院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國務院辦公廳         

二○○○年七月十四日   



關於經濟鑒證類社會仲介機構與

政府部門實行脫鉤改制的意見

國務院清理整頓經濟鑒證類社會仲介機構領導小組

(二○○○年五月二十九日)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十五屆四中全會《關於國有企業改革和發展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確保經濟鑒證類社會仲介機構(以下簡稱:仲介機構)與政府部門脫鉤和改制任務的完成,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清理整頓經濟鑒證類社會仲介機構的通知》(國辦發〔1999〕92號)精神,現就仲介機構脫鉤改制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脫鉤改制的目標

這次脫鉤改制工作的目標,是建立、健全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適應的仲介機構管理體制和符合市場經濟要求的自律性運行機制,促進仲介機構獨立、客觀、公正地執業,使仲介機構真正成為自主經營、自擔風險、自我約束、自我發展、平等競爭的經濟組織。

二、脫鉤改制的範圍

這次脫鉤改制的範圍是:所有挂靠政府部門及其下屬單位(以下簡稱“挂靠單位”)的經濟鑒證類社會仲介機構。

經濟鑒證類社會仲介機構是指:利用專業知識和專門技能對經濟組織或經營者的經濟活動及有關資料進行鑒證,發表具有證明效力的意見,實行有償服務並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機構或組織;利用專業知識和專門技能接受政府部門、司法機關的委託,出具鑒證報告或發表專業技術性意見,實行有償服務並承擔法律責任的機構或組織;利用專業知識和專門技能,為經濟組織或經營者代理委託事項,出具證明材料,實行有償服務並承擔相應法律或其他責任的機構或組織。

已實現自收自支的國資律師事務所,應按本意見規定進行脫鉤改制;未實現自收自支,仍依靠財政補貼的國資律師事務所暫不進行脫鉤改制。已按有關規定完成脫鉤改制或沒有挂靠單位的仲介機構,應按本意見精神進行規範。

三、脫鉤的內容

挂靠單位必須與以本單位名義興辦或挂靠本單位的仲介機構在人員、財務(包括資金、實物、財産權利等)、業務、名稱等方面徹底脫鉤。

(一)人員脫鉤。仲介機構的從業人員由挂靠單位的行政或事業編制人員變為社會專業服務行業從業者,其人事檔案轉由所在地政府縣以上(含縣)黨委組織部門和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所屬的人才流動服務機構或政府人事部門認可的有關機構管理。

(二)財務脫鉤。挂靠單位不再是仲介機構的投資者,不再享有所有者權益,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從仲介機構謀取不正當經濟利益。

(三)業務脫鉤。仲介機構不再是挂靠單位的所屬機構,與挂靠單位不再有隸屬關係,不再承擔屬於挂靠單位的任何行政職能。政府部門不得為仲介機構招攬、指定業務或干預仲介機構執業。

(四)名稱脫鉤。仲介機構與挂靠單位脫鉤後,其名稱不再冠有挂靠單位的名稱字樣或痕跡,未經批准不得冠有“中華”、“全國”、“中國”等字樣,也不得僅以行政區域或地名、資格或職能作為其名稱。

四、改制的組織形式

仲介機構要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組織形式,由具有專業執業資格的人員投資發起設立。具體組織形式是:

(一)合夥制。

由2名以上具有專業執業資格的人員合夥發起設立(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合夥人按照協議約定或法律規定,以各自的財産承擔法律責任,對仲介機構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二)有限責任制。

由5名以上具有專業執業資格的人員共同出資發起設立(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出資人以其出資額為限承擔法律責任,仲介機構以其全部財産對其債務承擔責任。

五、脫鉤改制的期限和步驟

(一)期限。

仲介機構的改制工作應與脫鉤工作同步進行。所有挂靠單位應于2000年10月31日前與仲介機構完成脫鉤,並由行業主管部門統一將行業的脫鉤改制情況報國務院清理整頓經濟鑒證類社會仲介機構領導小組辦公室。逾期未完成脫鉤改制工作的仲介機構,一律停止執業或登出其執業資格。

(二)步驟。

1.脫鉤步驟。

仲介機構的脫鉤工作由挂靠單位負責組織實施。挂靠單位應與仲介機構就脫鉤工作進行協商,提出脫鉤方案,明確脫鉤進度,達成脫鉤協議。脫鉤協議應報行業主管部門審核備案。

挂靠單位的國有資産管理部門負責仲介機構的産權界定,並依據國家有關規定認定國有資産,出具有關報告。挂靠單位應委託社會審計機構對所屬仲介機構進行資産清查、財務審計,並出具審計報告。資産清查和財務審計的截止日期作為産權界定和資産處置的基準日(簡稱基準日)。

在對仲介機構進行産權界定之前,應先妥善安置其人員。挂靠單位與仲介機構應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本意見精神,協商確定仲介機構人員安置方案。

上述步驟完成後,仲介機構憑有效文件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終止手續。

2.改制步驟。

仲介機構的改制工作由仲介機構按照本意見的規定進行,行業主管部門或行業協會要結合本行業的特點,制定政策,積極引導,組織實施。

仲介機構依據國家有關法律和規定,民主協商改制形式,産生發起人或合夥人、出資人,制定章程和出資人協議、合夥人協議並進行公證。

仲介機構改制方案確定後,應向行業主管部門提交改制報告,經審查批准後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重新設立手續。

六、脫鉤工作相關問題的處理

(一)産權界定和資産處置。

仲介機構國有資産的産權界定和資産處置,應堅持“誰投資、誰擁有産權”的原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在保證國有資産不流失的前提下,適當考慮專業人員智力勞動積累形成的資産因素。

對仲介機構的國有資産,經挂靠單位與仲介機構協商,可以由挂靠單位一次性收回,也可以視情況全部或部分以租用或長期借款等形式租借給改制後的仲介機構。其中,辦公用房等不動産的租金應參照當地同類不動産平均租金水平確定;借款利息應參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確定。

(二)人員安置。

仲介機構在脫鉤改制中,同等條件下要優先安排使用原有在編人員;不能安排使用的,要妥善做好安置工作。應予安置的人員是指仲介機構脫鉤改制基準日前在編人員,安置費用和各項社會保障統籌費用原則上從仲介機構的資産中解決,不足部分由仲介機構與挂靠單位協商解決。

仲介機構脫鉤改制基準日前,凡是挂靠單位編制內人員安排到仲介機構工作的(包括在仲介機構已辦理離退休手續人員),在脫鉤改制中,可根據本人意願和挂靠單位的具體情況,由挂靠單位妥善解決;因挂靠單位機構改革等原因無法安置造成人員下崗的,仲介機構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社會養老、醫療、失業保險,並根據實際情況支付相應的安置費用。仲介機構自行錄用(含以挂靠單位名義調入)的人員,一律由仲介機構按人事、勞動部門的規定處理;凡未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社會養老、醫療、失業保險的,應予補辦。

挂靠單位和仲介機構確無能力支付下崗人員安置費用和各項社會保障統籌費用的,各有關部門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妥善解決好下崗人員的基本生活和再就業問題。

七、脫鉤改制工作的要求

(一)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妥善處理好國家、集體和個人利益,確保國有資産不流失。挂靠單位對收回的國有資産,應嚴格登記制度和財務管理;對違法違規行為,要追究有關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二)妥善處理好改革、發展和穩定的關係,挂靠單位要積極引導和推動這項改革工作,確保仲介機構隊伍不散、專業服務不間斷。

(三)各有關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要積極配合,對脫鉤改制仲介機構的各項申報材料要及時批復,確保這項工作如期完成。

八、脫鉤改制工作其他事項

挂靠事業單位、企業或社會團體經濟鑒證類仲介機構的脫鉤改制工作,參照本意見執行。

掃一掃在手機打開當前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