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
https://www.gov.cn/

關於嚴格執行《個人存款賬戶實名制

規定》有關問題的通知


銀發〔2000〕152號   

中國人民銀行各分行、營業管理部:

《個人存款賬戶實名制規定》(以下簡稱《實名制規定》)施行一個多月以來,人民銀行各級分支行和各有關金融機構做了大量的工作,保證了此項制度的實行,並得到了廣大儲戶的理解和支持。從總體上看,這項制度的施行是平穩和順利的,但實際操作中還存在一些問題,現將有關事項和要求進一步明確如下:

一、為貫徹實施《實名制規定》,人民銀行下發了銀發〔2000〕126號文件,增加了實名證件的種類,明確了有關業務操作程序,各商業銀行和有關金融機構應當嚴格按照《實名制規定》和銀發〔2000〕126號文件的規定辦理存款業務,並採取各種措施方便群眾,提供優質服務。但對儲戶提出的不符合實名制規定要求開立個人存款賬戶的,金融機構要予以拒絕。

各商業銀行和有關金融機構接到本通知後,要按照《實名制規定》的規定並結合銀發〔2000〕126號文件的主要內容和精神,將儲戶比較關心的問題,如實名證件的種類、辦理存款的手續等,編印成宣傳材料,在各儲蓄網點張貼,進一步做好《實名制規定》的宣傳工作。

二、各金融機構必須認真執行為儲戶保密的原則,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個人存款賬戶的情況,並有權拒絕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查詢、凍結、扣劃個人在金融機構的款項,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要嚴格遵守法律的規定,為儲戶保守秘密。違反規定洩露個人存款情況的,應予以嚴肅處理,造成嚴重後果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三、鋻於國家開徵儲蓄存款利息所得稅和實行個人存款賬戶實名制後,在銀行存款業務中出現了“私款公存”現象。人民銀行各分支行和各有關金融機構要密切注意這一動向。有關金融機構在嚴格執行存款實名制規定的同時,也要按規定對單位存款進行嚴格審查,不能擅自降低條件和簡化程序;人民銀行各分支行要加強對有關金融機構的賬戶檢查,對金融機構辦理“公款私存”和“私款公存”的違法行為一經查出,要依法予以嚴肅處理。

四、人民銀行各分行、營業管理部要認真督促本轄區的有關金融機構貫徹實施《實名制規定》的各項規定,並做出相應的工作部署。對群眾舉報和新聞媒體披露的金融機構違反實名制規定辦理個人存款的,應迅速派人調查,予以處理;同時在近期要對部分金融機構執行個人存款實名制情況進行重點抽查,對違反實名制規定不按程序辦理個人存款的金融機構,由人民銀行依法給予警告並在金融系統內通報批評,同時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經人民銀行上一級行批准,責令該機構停業整頓;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金融機構給予行政紀律處分。

五、有些金融機構由於電腦程序尚未修改完畢或新存款憑條尚未印製完成,可以採取手工和機器並用的方式或手工操作的方式辦理存款業務,無論採用何種操作方式,都必須嚴格執行實名制的規定。

請人民銀行各分行、營業管理部將此通知轉發轄區內辦理儲蓄業務的金融機構。

中國人民銀行          

二○○○年五月十六日    

掃一掃在手機打開當前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