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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發佈《飲食業油煙排放標準

(試行)》通知


環發〔2000〕4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有關部委、直屬機構,中國科學院,解放軍環境保護局: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防治大氣污染,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和生態環境,保障人體健康,加強環境管理,現批准發佈《飲食業油煙排放標準(試行)》為強制性國家環境保護標準。

標準編號、名稱如下:

GWPB5-2000飲食業油煙排放標準(試行)

本標準由中國環境科學出版社出版,自2000年7月1日起實施。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        

二○○○年二月二十九日   



GWPB5—2000飲食業油煙排放標準(試行)


前言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防治飲食業油煙對大氣環境和居住環境的污染,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規定了飲食業單位油煙的最高允許排放濃度和油煙凈化設備的最低去除效率。

本標準為試行標準,自2000年7月1日起實施。

本標準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負責解釋。

1.主題內容與運用範圍

1.1主題內容

本標準規定了飲食業單位油煙的最高允許排放濃度和油煙凈化設施的最低去除效率。

1.2適用範圍

1.2.1本標準適用於城市建成區。

1.2.2本標準適用於現有飲食業單位的油煙排放管理,以及新設立飲食業單位的設計、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及其經營期間的油煙排放管理;排放油煙的食品加工單位和非經營性單位內部職工食堂,參照本標準執行。

1.2.3本標準不適用於居民家庭油煙排放。

2.引用標準

下列標準所包含的條文,通過在本標準中引用而構成為本標準的條文:

GB3095—1996環境空氣質量標準

GB/T16157—1996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顆粒物和氣態污染物採樣方法

GB14554—1993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

3.定義

本標準採用下列定義

3.1標準狀態

指溫度為273K,壓力為101325Pa時的狀態。本標準規定的濃度標準值均為標準狀態下的幹煙氣數值。

3.2油煙

指食物烹飪、加工過程中揮發的油脂、有機質及其加熱分解或裂解産物,統稱為油煙。

3.3城市

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關於城市的定義相同,即:國家按行政建制設立的直轄市、市、鎮。

3.4飲食業單位

處於同一建築物內,隸屬於同一法人的所有排煙灶頭,計為一個飲食業單位。

3.5無組織排放

未經任何油煙凈化設施凈化的油煙排放。

3.6油煙去除效率

指油煙經凈化設施處理後,被去除的油煙與凈化之前的油煙的質量的百分比。




4.標準限值

4.1飲食業單位的油煙凈化設施最低去除效率限值按規模分為大、中、小三級;飲食業單位的規模按基準灶頭數劃分,基準灶頭數按灶的總發熱功率或排氣罩灶面投影總面積折算。每個基準灶頭對應的發熱功率為1.67×108J/h,對應的排氣罩灶面投影面積為1.1m2。飲食業單位的規模劃分參數見表1。



4.2飲食業單位油煙的最高允許排放濃度和油煙凈化設施最低去除效率,按表2的規定執行。




5.其它規定

5.1排放油煙的飲食業單位必須安裝油煙凈化設施,並保證操作期間按要求運行。油煙無組織排放視同超標。

5.2排氣筒出口段的長度至少應有4.5倍直徑(或當量直徑)的平直管段。

5.3排氣筒出口朝向應避開易受影響的建築物。油煙排氣筒的高度、位置等具體規定由省級環境保護部門制定。

5.4排煙系統應做到密封完好,禁止人為稀釋排氣筒中污染物濃度。

5.5飲食業産生特殊氣味時,參照“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臭氣濃度指標執行。

6.監測

6.1採樣位置

採樣位置應優先選擇在垂直管段。應避開煙道彎頭和斷面急劇變化部位。採樣位置應設置在距彎頭、變徑管下游方向不小于3倍直徑,和距上述部件上遊方向不小于1.5倍直徑處,對矩形煙道,其當量直徑D=2AB/(A+B),式中A、B為邊長。

6.2採樣點

當排氣管截面積小于0.5m2時,只測一個點,取動壓中位值處;超過上述截面積時,則按GB/T16157—1996有關規定進行。

6.3採樣時間和頻次

執行本標準規定的排放限值指標體系時,採樣時間應在油煙排放單位正常作業期間,採樣次數為連續採樣5次,每次10分鐘。

6.4採樣工況

樣品採集應在油煙排放單位作業(炒菜、食品加工或其它産生油煙的操作)高峰期進行。

6.5分析結果處理:

五次採樣分析結果之間,其中任何一個數據與最大值比較,若該數據小于最大值的四分之一,則該數據為無效值,不能參與平均值計算。數據經取捨後,至少有三個數據參與平均值計算。若數據之間不符合上述條件,則需重新採樣。

6.6監測排放濃度時,應將實測排放濃度折算為基準風量時的排放濃度:



7.標準實施

7.1安裝並正常運行符合4.2要求的油煙凈化設施視同達標。縣級以上環保部門可視情況需要,對飲食單位油煙排放狀況進行監督監測。

7.2新老污染源執行同一標準值。本標準實施之日之前已開業的飲食業單位或已批准設立的飲食業單位為現有飲食業單位,未達標的應限期達標排放。本標準實施之日起批准設立的飲食業單位為新飲食業單位,應按“三同時”要求執行本標準。

7.3油煙凈化設施須經國家認可的單位檢測合格才能安裝使用。

7.4本標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實施。

附錄A 飲食業油煙採樣方法及分析方法(略)

附錄B 油煙採樣器技術規範(略)

附錄C 油煙去除效率的測定方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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