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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發佈《道路旅客運輸企業經營

資質管理規定(試行)》的通知


交公路發〔2000〕22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廳(局、委、辦):

現發佈《道路旅客運輸企業經營資質管理規定(試行)》,請遵照執行。

交 通 部           

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道路旅客運輸企業經營資質管理規定

(試  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維護道路旅客運輸市場的正常秩序,調控運輸市場運力和運量平衡,促進道路旅客運輸企業的合理分工,優化運力資源配置,引導道路客運的規模化經營和規範化服務,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從事班車客運、旅遊客運和包車客運的道路旅客運輸企業(以下簡稱道路客運企業),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的道路客運企業經營資質,是指其資歷、人員素質、資産規模、車輛和設施、管理水平和經營效益等方面的綜合素質。本規定所稱的質量信譽,是指根據道路客運企業經營資質等級,對其在一個階段的經營資質、經營行為、安全生産和服務質量的綜合評價。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是道路客運企業經營資質和質量信譽的主管部門,其所屬的道路運政管理機構(以下簡稱運政機構)具體負責本規定的實施。


第二章 經營資質等級標準


第五條 道路客運企業的經營資質等級分為一、二、三、四、五級。個體運輸戶不評經營資質等級。

第六條 一級企業

(一)資歷

企業經營高速客運或一類班線客運5年以上;企業在近5年內年均完成客運量1200萬人或客運週轉量120000萬人公里以上。

(二)人員素質

企業經理有從事本行業經營(或管理)工作5年以上或經濟管理工作10年以上的經歷;企業管理人員中有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不少於40%;企業營運客車駕駛員中,安全行車30萬公里以上的不少於40%。

(三)資産規模

企業凈資産5億元以上,其中客運凈資産(包括車輛設備、車站設施等,下同)為3億元以上。

(四)車輛和設施

企業自有營運客車800輛以上、客位24000個以上且高級客車在150輛以上、客位4500個以上,或擁有高級營運客車300輛以上、客位9000個以上;車輛平均新度系數在0.7以上;至少有一個自有的一類汽車維修廠;至少自有一個一級或兩個二級汽車客運站。

(五)企業管理

企業有健全的經營、財務、統計、安全、技術、勞動等管理機構和與之相適應的管理制度。

(六)經營效益

企業年完成總營收5億元,其中客運收入3億元以上;資産負債率不高於60%。

第七條 二級企業

(一)資歷

企業經營高速客運或一類班線客運5年以上;企業在近5年內年均完成客運量230萬人或客運週轉量23000萬人公里以上。

(二)人員素質

企業經理有從事本行業經營(或管理)工作5年以上或經濟管理工作10年以上的經歷;企業管理人員中有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不少於40%;企業營運客車駕駛員中,安全行車30萬公里以上的不少於40%。

(三)資産規模

企業凈資産5000萬元以上,其中客運凈資産3000萬元以上。

(四)車輛和設施

企業自有營運客車150輛以上、客位4500個以上且高級客車在50輛以上、客位1500個以上,或擁有高級營運客車60輛以上、客位1800個以上;車輛平均新度系數在0.7以上;至少有一個自有的二類以上的汽車維修廠;至少自有一個一級或兩個二級汽車客運站。

(五)企業管理

企業有健全的經營、財務、統計、安全、技術、勞動等管理機構和與之相適應的管理制度。

(六)經營效益

企業年完成總營收5000萬元,其中客運收入3000萬元以上;資産負債率不高於60%。

第八條 三級企業

(一)資歷

企業經營三類班線客運3年以上;企業在近3年內年均完成客運量90萬人或客運週轉量8000萬人公里以上。

(二)人員素質

企業經理有從事本行業經營(或管理)工作4年以上或經濟管理工作8年以上的經歷;企業管理人員中有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不少於30%;企業營運客車駕駛員中,安全行車30萬公里以上的不少於30%。

(三)資産規模

企業凈資産1500萬元以上,其中客運凈資産1000萬元以上。

(四)車輛和設施

企業自有營運客車50輛以上、客位1500個以上且中高級客車在15輛以上、客位450個以上;或擁有高級營運客車25輛以上、客位750個以上;車輛平均新度系數在0.65以上;至少有一個自有的或建立長期合同關係的二類以上的汽車維修廠;至少有一個自有的或建立長期合同關係的二級汽車客運站。

(五)企業管理

企業有較健全的經營、財務、統計、安全、技術、勞動等管理機構和與之相適應的管理制度。

(六)經營效益

企業年完成總營收1500萬元,其中客運收入1000萬元以上;資産負債率不高於60%。

第九條 四級企業

(一)資歷

企業經營四類班線客運2年以上;企業在近2年內平均年完成客運量40萬人或客運週轉量2500萬人公里以上。

(二)人員素質

企業經理有從事本行業經營(或管理)工作3年以上或經濟管理工作6年以上的經歷;企業管理人員中有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不少於30%;企業營運客車駕駛員中,安全行車30萬公里以上的不少於30%。

(三)資産規模

企業凈資産500萬元以上,其中客運凈資産300萬元以上。

(四)車輛和設施

企業自有營運客車20輛以上、客位600個以上且中級客車5輛以上,客位150個以上;車輛平均新度系數在0.6以上;至少有一個建立長期合同關係的二類以上的汽車維修廠。

(五)企業管理

企業有經營、財務、統計、安全、技術、勞動等管理機構和與之相適應的管理制度。

(六)經營效益

企業年完成總營收500萬元以上,其中客運收入300萬元以上;資産負債率不高於60%。

第十條 五級企業

凡辦理了企業法人登記、但未達到四級經營資質等級條件的道路客運企業,為五級企業。


第三章 經營資質等級評審和審批


第十一條 道路客運企業的經營資質等級按以下要求評審和審批。

(一)申請經營資質等級的道路客運企業,應到本企業註冊地的運政機構領取、填報《道路旅客運輸企業經營資質等級申請表》(式樣見附件一),並提供以下資料:

1、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

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3、股份制、股份合作制、中外合資、中外合作企業的企業章程;

4、企業經理和企業經營、財務、安全、技術部門負責人的履歷和任職文件;

5、企業管理人員專業技術職稱情況名單;

6、營運客車駕駛員的駕駛資歷和上崗證情況名單;

7、企業財務年報表;

8、企業的資産凈值和客運資産凈值證明;

9、營運客車明細表;

10、現經營的客運班線、班次明細表;

11、企業實際完成的客運量和客運週轉量統計表;

12、企業的安全行車、服務質量統計資料;

13、其它需要出具的有關證明。

(二)一、二級企業經營資質等級由省級運政機構評審,由省級交通主管部門報交通部審批;三級企業經營資質等級由省級運政機構評審,報省級交通主管部門審批;四級企業經營資質等級由地級運政機構評審,報地級交通主管部門審批。

必要時,上一級審批機關可對下一級審批機關批准的企業經營資質等級進行抽查。

(三)道路客運企業的經營資質等級批准後,由審批機關核發《道路旅客運輸企業經營資質等級證書》。

《道路旅客運輸企業經營資質等級證書》分為正本和副本(式樣分別見附件二和附件三)。

(四)五級企業由縣級交通主管部門負責登記並核發《道路旅客運輸企業經營資質等級證書》。

第十二條 同時經營客運、貨運、汽車維修及其他項目的綜合性道路運輸企業申請客運經營資質等級時,應重點審查其與道路客運相關的經營資質條件。

第十三條 已評定經營資質等級的道路客運企業,成建制分立或合併後組建新的道路客運企業,應按本規定第十一條的要求重新評定其經營資質等級。

第十四條 對新設立的道路客運企業,可根據其人員素質、資産規模、車輛和設施、管理水平等條件進行評定,先核發臨時的《道路旅客運輸企業經營資質等級證書》。在其經營滿兩年後,再按照本規定進行經營資質等級復審,正式確定其經營資質等級,並重新核發《道路旅客運輸企業經營資質等級證書》。

第十五條 對由兩個以上道路客運企業出資成立的新的道路客運企業,其經營資質等級應根據新企業實際達到的經營資質條件進行考查,其中企業資歷、運輸質量、經營效益等指標可按出資控股母公司的經營資質條件進行綜合評定。

第十六條 道路客運企業在分立、合併、停業後三個月內,原道路客運企業應到原經營資質等級批准機關辦理登出手續。

道路客運企業因故歇業,應在歇業後一個月內,將經營資質等級證書交還企業註冊地的運政機構,重新營業時申請領回。

道路客運企業變更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經營負責人等,應在變更內容發生後的一個月內,到原經營資質等級批准機關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塗改、偽造、出借、轉讓或出賣《道路旅客運輸企業經營資質等級證書》。

第十八條 道路客運企業遺失《道路旅客運輸企業經營資質等級證書》,必須登報聲明作廢後,方可申請補發。


第四章 質量信譽考核


第十九條 道路客運企業質量信譽年度考核可委託企業註冊地的運政機構結合企業年審負責組織進行,但一、二級道路客運企業的質量信譽考核,必須由省級運政管理機構負責組織進行,經省級交通主管部門審核後,報交通部備案。

第二十條 道路客運企業質量信譽考核結論分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個等級。

(一)符合下列條件的為合格:

1、經營資質條件均符合所定經營資質等級標準,在上一年度內經營狀況良好;

2、行車事故頻率低於3次/百萬車公里,事故責任死亡率低於0.3人/百萬車公里,事故傷人率低於1.6人/百萬車公里,直接經濟損失率低於3.5萬元/百萬車公里;

3、按《全國部級文明客運汽車站評比條件和記分要求》、《全國部級文明客運汽車隊評比條件和記分要求》(交函公路〔1996〕503號)對客運站和客車隊(或分公司)進行考核,一、二級企業兩項得分均不低於900分;三級企業兩項得分均不低於880分,四級企業客車隊得分不低於850分;

4、無特大行車責任事故;

5、無重大運輸服務質量事件(凡在地級以上新聞媒體上曝光的服務質量問題,或由當事人投訴並經查情節確實十分惡劣的服務質量問題均為重大運輸服務質量事件);

6、基本上無違法違規經營行為。

(二)符合下列條件的為基本合格:

1、經營資質條件有一項或兩項低於所定經營資質等級標準;經營不虧損;

2、行車事故頻率低於3次/百萬車公里,事故責任死亡率0.3人至0.5人(含)/百萬車公里;事故傷人率1.6人至1.8人(含)/百萬車公里,直接經濟損失率3.5萬元至4萬元(含)/百萬車公里;

3、按《全國部級文明客運汽車站評比條件和記分要求》、《全國部級文明客運汽車隊評比條件和記分要求》(交函公路〔1996〕503號)對客運站和客車隊(或分公司)進行考核,一、二級企業兩項得分均不低於850分;三級企業兩項得分不低於830分;四級企業客車隊得分不低於800分;

4、無特大行車責任事故;

5、重大服務質量事件不超過3次;

6、無性質嚴重的違法違規經營行為。

(三)有下列情況之一時,質量信譽考核為不合格:

1、經營資質條件有三項以上(含三項)低於所定經營資質等級標準;

2、經營嚴重虧損;

3、行車事故頻率高於3次/百萬車公里,事故責任死亡率高於0.5人/百萬車公里,事故傷人率高於1.8人/百萬車公里,直接經濟損失率高於4萬元/百萬車公里;

4、按《全國部級文明客運汽車站評比條件和記分要求》、《全國部級文明客運汽車隊評比條件和記分要求》(交函公路〔1996〕503號)對客運站和客車隊進行考核,一、二級企業兩項得分均低於850分;三級企業兩項得分均低於830分;四級企業客車隊得分低於800分;

5、發生特大行車責任事故;

6、發生重大服務質量事件超過3次或發生1次以上性質特別嚴重的服務質量事件;

7、有嚴重的違法違規經營行為(如惡性超載;違反價格規定擅自提價,亂收費,牟取暴利;壓價惡性競爭,擾亂運輸市場等)。

第二十一條 質量信譽考核工作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受考核的道路客運企業應按要求及時向負責組織考核的運政機構遞交《道路旅客運輸企業經營資質等級證書(副本)》、《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上一年度的生産完成情況、財務年報表、安全生産和服務質量情況以及經營、財務、安全、技術人員變化情況等資料。

(二)負責組織考核的運政機構在審查核實有關資料後,對道路客運企業的質量信譽做出結論,記錄在《道路旅客運輸企業經營資質等級證書(副本)》的質量信譽考核表內。


第五章 客運線路分類與經營分工


第二十二條 客運線路種類劃分見下表,適用於班車(加班車)客運、旅遊客運、包車客運。

(一)表中的“省”包括自治區、直轄市;“地區”包括自治州、盟和地級市;“縣”包括自治縣、旗和縣級市;“縣與縣之間”線路包括縣所在地以及鄉、鎮、村。

(二)國家級名勝古跡、風景區、旅遊度假區所在地可按地區所在地對待,省級名勝古跡、風景區、旅遊度假區及大型商品交易市場所在地可按縣所在地對待。

(三)高速公路客運線路劃入甲種一類。

第二十三條 經營分工

根據道路客運企業的經營資質等級,並質量信譽考核合格,確定其經營相應的客運線路類別。

一級企業:可經營所有線路,線路長度不限,並可直接向交通部申請在全國範圍內設立子公司或分公司。

二級企業:可經營所有線路,線路長度不限。

三級企業:可經營除甲種一類和乙種一類線路以外的其他線路,但每條線路的長度均不得超過800公里。

四級企業:可經營除甲種一類和二類、乙種一類和二類以及丙種一類線路以外的其他線路,但每條線路的長度均不得超過400公里。

五級企業:可經營甲種四類、乙種四類、丙種二類和三類以及丁種線路,但每條線路的長度均不得超過150公里。

個體運輸戶:可經營甲種四類、乙種四類、丙種三類和丁種線路,但每條線路的長度均不得超過150公里。

單條線路長度超過規定里程的,可由高一等級的企業經營。


第六章 質量信譽管理與資質等級變更


第二十四條 質量信譽管理與資質等級變更,是指對道路客運企業進行年度質量信譽考核後,結論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時,對其經營資質等級等進行相應調整的管理。

第二十五條

(一)道路客運企業年度質量信譽考核合格的,按原定經營資質等級和經營分工繼續經營。

(二)道路客運企業年度質量信譽考核基本合格的,給半年時間整改期,在整改期內,暫停新增線路審批和參加線路招投標。整改期滿,經運政機構檢查達到預期整改目標的,可保留其原經營資質等級。

(三)道路客運企業年度質量信譽考核不合格的,給一年時間的整改期,在整改期內,暫停新增線路審批和參加線路招投標,並對已到更新期的車輛自動停班,不予辦理車輛更新手續。整改期滿,經運政機構檢查達到預期整改目標的,可保留其原經營資質等級。

第二十六條 道路客運企業經營資質定級滿兩年,其經營資質條件已達到上一個經營資質等級標準,並且連續兩年質量信譽年度考核為合格的,可申請晉陞一個經營資質等級。

第二十七條 道路客運企業的經營資質條件發生變化,達不到原定經營資質等級標準,或連續兩年質量信譽年度考核不合格,或連續三年質量信譽年度考核基本合格的,應降低其經營資質等級。

第二十八條 被降級的道路客運企業,必須進行為期兩年的整改,在整改期內,暫停審批新增線路和參加線路招投標。整改期滿後,經運政機構檢查達到預期整改目標的,可申請恢復原經營資質等級。

第二十九條 被降級的道路客運企業,兩年內達不到整改目標,不能恢復原經營資質等級的,應在被降級的第三年內全部退出與原經營資質等級相對應的經營線路,按降級後的經營資質等級調整安排其經營線路。

第三十條 道路客運企業經營資質的定級、升級、降級,一般在年度質量信譽考核結束後辦理,並實行公告制度,由運政機構不定期在地方或交通行業報紙期刊上公佈。


第七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一條 道路客運企業在申請經營資質等級和質量信譽考核中,如發現其採取弄虛作假和其他不正當手段,虛報經營資質條件或有關資料,除應嚴格按照經營資質標準和質量信譽考核要求對其重新核定等級外,對情節嚴重的,可給予扣發經營資質等級證書三至六個月、責令限期整頓直至降級。

第三十二條 無《道路旅客運輸企業經營資質等級證書》或擅自超越《道路旅客運輸企業經營資質等級證書》所核定的經營範圍從事經營活動的,塗改、偽造、出借、轉讓或出賣《道路旅客運輸企業經營資質等級證書》的,未在規定期限內辦理資質等級變更手續的,由縣級以上運政機構分別參照《道路運輸行政處罰規定》(交通部1998年第3號令)的第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六款、第十一款給予處罰。

第三十三條 道路客運企業逾期不接受質量信譽考核,在其未接受考核前,不予審批新增線路和參加線路招投標。情節嚴重的,應降低其經營資質等級。

第三十四條 在貫徹實施本規定工作中,運政機構工作人員工作嚴重失職,利用職權索賄、受賄或者侵害企業合法權益的,由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本規定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規定自發佈之日起施行。其它規定與本規定相抵觸的,以本規定為準。

附件:一、道路旅客運輸企業經營資質等級申請表〔略〕

   二、道路旅客運輸企業經營資質等級證書〔略〕

   三、道路旅客運輸企業經營資質等級證書(副本)〔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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