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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印發《關於東西部地區學校對口

支援工作的指導意見》的通知


教基〔2000〕2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經國務院同意,現將《關於東西部地區學校對口支援工作的指導意見》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教    育    部       

國務院扶貧開發領導小組       

    組 織 部       

        會       

財    政    部       

人    事    部       

二○○○年四月二十日    



關於東西部地區學校對口

支援工作的指導意見


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推動東西部地區學校對口支援工作的通知》(廳字〔2000〕13號)精神和實施“東部地區學校對口支援西部貧困地區學校工程”、“西部大中城市學校對口支援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貧困地區學校工程”(以下簡稱“兩個工程”)的要求,為了確保“兩個工程”的順利實施,現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指導思想

從實際出發,發揮優勢,量力支持,相互學習,加強交流;東部地區和西部大中城市要為西部貧困地區教育發展做貢獻;東部地區和西部大中城市學校支教的人員,要學習貧困地區學校教師的艱苦奮鬥精神和樸實的工作作風,貧困地區學校教師要學習支教教師和管理人員的無私奉獻精神和教學及管理經驗;以學校之間對口支援為基本形式,以貧困地區為支援對象,以義務教育階段相對薄弱學校為重點,促進貧困地區學校管理水平和教育質量的提高;不增加受援地區的經濟負擔。

二、實施範圍

(一)“東部地區學校對口支援西部貧困地區學校工程”對口支援的實施範圍,按照《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務院扶貧開發領導小組關於組織經濟較發達地區與經濟欠發達地區開展扶貧協作報告的通知》(國辦發〔1996〕26號)確定的開展扶貧協作的對口關係實施,即北京市支援內蒙古自治區,天津市支援甘肅省,上海市支援雲南省,廣東省支援廣西壯族自治區,江蘇省支援陜西省,浙江省支援四川省,山東省支援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包括新疆生産建設兵團),遼寧省支援青海省,福建省支援寧夏回族自治區,大連、青島、深圳、寧波市支援貴州省。

“西部大中城市學校對口支援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貧困地區學校工程”由內蒙古自治區、廣西壯族自治區、重慶市、四川省、貴州省、雲南省、陜西省、甘肅省、青海省、寧夏回族自治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包括新疆生産建設兵團)等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相應對口支援關係。

(二)東部地區有關省(直轄市)各選擇100所學校、計劃單列市各選擇25所學校,與對口支援西部地區有關省(自治區)選擇的相應數量的貧困地區學校,結成“一幫一”的對子。先行試點,以後逐步擴大。

西部大中城市支援學校數量與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貧困地區受援學校的相應數量和對口支援關係,由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兩個工程”的受援學校原則上不應重復。

(三)受援地區原則上應是2000年前尚未普及九年義務教育的國家及省級貧困縣。為便於工作,應適當考慮受援地區的交通、氣候、語言、生活條件等因素。

(四)選擇受援學校以義務教育階段學校為重點,集中支援國家及省級貧困縣的相對薄弱學校。小學校均規模一般在200人以上,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的對口受援學校規模可適當縮小。

(五)在職業教育和高等教育方面做力所能及的支援工作。

三、期限和目標

“兩個工程”的實施暫分為兩期,每期兩年左右,從2000年開始啟動。第一期結束前一個月,第二期支援學校和受援學校名單應予確定。

通過“兩個工程”的實施,逐步構建起東部地區、西部大中城市支援西部貧困地區學校的橋梁,進一步促進貧困地區義務教育的普及和教育教學質量的提高,縮小東西部地區教育水平的差距,著重在基礎教育方面為西部大開發提供支持。

四、援助任務

(一)支援學校選派政治思想好、作風正派、業務能力強、身體健康的教師和管理人員(包括退休人員)到受援學校任教或擔任校領導職務,幫助提高受援學校教育質量和管理水平。受援學校可選派中青年教師到支援學校學習和培訓,具體人數由有對口支援關係的雙方協商確定。

(二)向受援學校無償提供閒置的教學儀器設備、教具和圖書資料等,包括使用過但仍可用的計算機、電視機、錄像機等。

(三)雙方學校可開展“手拉手”活動。支援學校學生可自願向受援學校貧困學生提供用過的課本和多餘的文具、玩具及衣物等。

(四)其他多種形式的對口支援。

五、有關政策

(一)到貧困地區支教的教學和管理人員工資、差旅費、保險費、醫療費、各項補貼等,按照有關規定應由財政負擔的費用由支援地區的財政部門負擔。

(二)受援地區應在基本生活和工作條件等方面給參加支教的人員提供方便,免費提供住宿。受援學校教師到支援學校學習培訓的費用原則上由支援地區財政部門負擔。

(三)實施對口支援的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應在職務評聘、轉正定級等方面制定優惠政策,鼓勵教師和管理人員到貧困地區學校任教,對做出顯著成績的要予以表彰獎勵。到貧困地區對口支教人員的有關待遇可參照《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轉發中共中央組織部、國家教育委員會、人事部<關於從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選派人員支援基層教育工作請示>的通知》(中辦發〔1996〕23號)中有關支教人員待遇方面的規定執行。

(四)自東部地區支援省(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至西部地區受援省(自治區)的援助物資的運輸費用,原則上由東部地區支援方負擔,在西部地區受援省(自治區)內的運輸費用由受援省(自治區)負擔。

(五)各有關部門對東西部地區學校對口支援工作,要高度重視,給予大力支持。在對口支援方案實施過程中,對於地方政府遇到的困難,要盡可能幫助解決。

六、組織領導

(一)全國教育對口支援工作由教育部牽頭,國務院扶貧開發領導小組協助,中組部、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財政部、人事部等部門參與,共同組織實施。

(二)對口支援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要把教育對口支援工作列入議事日程,確定相應的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兩個工程”,作為東西扶貧協作和落實西部大開發戰略部署的重要工作抓緊抓好。

(三)對口支援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要根據本通知精神,迅速行動,與對方共同協商制定具體實施方案;西部地區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也要抓緊制定本地大中城市學校對口支援貧困地區學校的實施方案。請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將對口支援實施方案及對口支援學校名單報教育部、國務院扶貧開發領導小組。

(四)各地要不斷地總結教育對口支援工作的經驗,宣傳先進典型,迅速排除困難,將有關情況及時報教育部、國務院扶貧開發領導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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