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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印發《統計上崗資格證書

頒發實施辦法》的通知


                                            國統字〔1999〕7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統計局、教委(教育廳),廣東省高教廳,計劃單列市統計局、教委:

現將《統計上崗資格證書頒發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當地情況認真貫徹執行。希望各地教育行政部門和統計部門相互配合,密切合作,共同做好職業學校統計上崗資格證書的頒發工作。

在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與國家統計局統計教育中心聯絡。

                                       國家統計局

                                       教 育 部

                                         一九九九年七月七日



統計上崗資格證書頒發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及《〈統計人員持證上崗暫行規定〉實施辦法》,使職業學校畢業生能取得從事統計工作的資格,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職業學校包括普通中等專業學校、成人中等專業學校、職業高級中學及其他中等職業技術學校。

第三條 統計上崗資格證書是表明職業學校的學生已具備從事統計工作所需專業知識,畢業後可以進入統計工作崗位的資格證書。

第四條 職業學校的學生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學校規章制度,具備一定的統計專業知識和技能,參加統計上崗資格證書考試,成績合格,可以取得統計上崗資格證書。

第五條 統計上崗資格證書實行培訓考試製度,培訓和考試科目為:統計法、統計基礎知識、統計實務。

第六條 統計上崗資格證書考試每年舉行一次,考試時間為11月的最後一週的星期六,由國家統計局統一組織命題。

考試在經過審批的統計上崗資格證書考試點進行。考試點一般設在地、市以上政府所在地的有條件的職業學校或統計培訓機構。

第七條 普通中專學校統計專業在校生可直接參加統計上崗資格證書考試。

普通中等專業學校非統計專業學生和職業高級中學及其他中等職業技術學校的學生應經過統計專業知識學習和培訓,可參加統計上崗資格證書考試。

第八條 統計上崗資格證書由國家統計局統一印製、頒發和管理。

統計上崗資格證書記載持證學生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所在學校、專業、證書編號、發證時間等內容。

第九條 國家統計局和教育部共同負責統計上崗資格證書培訓和考試工作的政策制定、宏觀指導和管理。國家統計局負責提供培訓教材和師資培訓。

第十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指導和協調本地區職業學校開展統計上崗資格證書培訓和考試點的規劃佈局。

省、自治區、直轄市統計局負責本地區統計上崗資格證書培訓和考試的組織、指導、檢查評估工作,並負責統計上崗資格證書的驗印、發證、註冊等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統計局、教育行政部門共同負責統計上崗資格證書考試點的審批、備案以及培訓與考試的監督工作。

第十一條 設立統計上崗資格證書考試點的職業學校或統計培訓機構,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統計局的指導下,負責統計上崗資格證書考試報名、考試等具體工作。各有關職業學校負責統計上崗資格證書培訓的實施工作。

第十二條 統計上崗資格證有效期為三年。在有效期內,持證人員被單位任用(或聘任)從事統計工作時,應在30日之內由所在單位到所在省(區、市)統計局進行證書審驗,並換領按國家統計局統一規定由各省(區、市)統計局頒發的統計證書。

第十三條 統計上崗資格證書培訓、考試及發證工作的收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統計部門、教育行政部門根據實際成本核算,報當地物價部門核準後執行。嚴禁亂收費。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行。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國家統計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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