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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申請境外期貨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


                                          證監期貨字〔1999〕14號

各有關企業:

根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整頓和規範期貨市場的通知》(國發〔1998〕27號)精神,為防範風險,保證期貨市場試點工作的順利進行,國家將嚴格控制境外期貨交易。對確需利用境外期貨市場進行套期保值的少數企業,經由中國證監會會同國家經貿委進行嚴格審核,報國務院批准後,方可從事境外期貨業務。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企業申請境外期貨業務應具備的條件

(一)有進出口權的企業。

(二)期貨品種的進出口量在全國同行業名列前茅,套期保值需要量較大。

(三)有完善的業務規則和管理辦法。

(四)有必要的營業場所、通訊設備等交易設施。

(五)至少有3名從事境外期貨業務1年以上的從業人員。

(六)符合國家有關期貨市場的法規、政策。

二、企業申請境外期貨業務須申報的材料

(一)申請報告。

(二)境外期貨業務申請表(格式附後〔略〕)。

(三)境外期貨代理機構情況表(格式見表一〔略〕)。

(四)進出口權有關證明。

(五)境外期貨交易及實物進出口情況表(格式見表二〔略〕)。

(六)境外期貨業務操作程序情況説明。

(七)境外期貨保證金及結算方式情況説明。

(八)場外交易(OTC)情況説明,包括:

1、場外交易對手;

2、場外交易商品品種;

3、場外交易使用的衍生工具種類;

4、1996、1997、1998年場外交易規模;

5、場外交易業務操作程序;

6、場外交易保證金及結算方式説明。

(九)1998年經審計的財務報表。

(十)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複印件。

(十一)境外期貨業務部門人員情況表(格式見表三〔略〕)。

(十二)境外期貨業務負責人簡歷、畢業證書及學位證書複印件、身份證複印件。

(十三)境外期貨業務部門其他工作人員簡歷、畢業證書及學位證書複印件、身份證複印件。

(十四)對交易人員的授權情況。

(十五)境外期貨交易業務規則、管理辦法。

(十六)與境外代理機構的期貨代理協議。

(十七)所採用的信息系統租用協議。

申報材料需按以上順序裝訂。

三、企業從事境外期貨業務的審批程序

(一)企業須同時向中國證監會和國家經貿委提出申請,並分送申報材料。

(二)中國證監會和國家經貿委提出審核意見後聯合上報國務院。

(三)國務院批准後,中國證監會和國家經貿委聯合行文批復。

(四)企業憑批復到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變更經營範圍。

(五)企業憑變更後的營業執照和批復到國家外匯管理局申請設立境外期貨業務專項外匯帳戶。有關境外期貨外匯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六)企業憑變更後的營業執照和專項外匯帳戶有關證明到中國證監會領取《境外期貨業務許可證》。

取得《境外期貨業務許可證》的企業,在境外期貨市場只能進行套期保值,不得進行投機交易;未取得《境外期貨業務許可證》的企業一律不得從事境外期貨交易。

請你單位接此通知後,于1999年11月20日前將申請材料按要求報送中國證監會和國家經貿委。

中國證監會聯絡方式:

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16號金陽大廈

郵編:100032

電話:8806111788061120

傳真:88061111

聯絡人:張晉生湯進喜

國家經貿委聯絡方式:

地址:北京市宣武門西大街26號

郵編:100053

電話:6319322363193225

傳真:6319322463193309

聯絡人:鮑立榮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聯絡方式:

地址:北京市西城區三里河東路8號

郵編:100820

電話:68028459

傳真:68034014

聯絡人:陳良

國家外匯管理局聯絡方式:

地址:北京市阜成路18號華融大廈

郵編:100037

電話:68402141

傳真:68402272

聯絡人:陳志紅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國    貿    

                                     國        

                                     國     管 理 局

                                         一九九九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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