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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積極推進高中階段教育事業

發展的若干意見


                                            教基〔1999〕1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委、教育廳,新疆生産建設兵團教委:

積極發展高中階段教育事業,對於提高國民受教育水平,適應普及九年義務教育後人民群眾對高中階段教育日益增長的需求,緩解初中升學壓力,創造全面推進素質教育的良好環境,提高民族素質,落實科教興國戰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同時,也是增加居民消費,帶動與教育相關産業的發展,減輕就業壓力,穩定社會的重要舉措。為積極推動高中階段教育事業的發展,現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進素質教育的決定》和中央有關文件精神,提出以下意見。

一、各地教育行政部門要在確保實現“兩基”目標和鞏固提高的基礎上,重視發展高中階段教育事業,積極發展包括普通教育和職業教育在內的高中階段教育,為初中畢業生提供多種形式的學習機會。城市和經濟發達的地區要有步驟地普及高中階段教育,滿足初中畢業生接受高中階段教育的需求。已經基本普及高中階段教育的地方,要優化教育結構和教育資源配置,進一步提高教育質量和辦學效益。

二、積極發展高中階段教育要處理好改革、發展與穩定的關係,要以改革為先導,促進事業發展,要從維護社會穩定的大局出發,週密制定改革和發展措施,平穩操作;要處理好速度、規模與質量、效益的關係,在加快發展、擴大規模的同時,要努力提高教育質量和辦學效益,避免發生盲目追求速度和規模,忽視質量和效益的傾向;要處理好與“普九”的關係,高中階段教育的發展要有利於促進“普九”目標的實現和鞏固提高,要與初中發展規模相適應;要處理好當前擴大招生規模與長遠發展的關係,在積極擴大今年招生規模的同時,根據初中畢業生變化情況對今後高中階段教育的發展進行統籌規劃,保證高中階段教育的可持續發展;要處理好普通高中的發展與中等職業教育發展的關係,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根據本地經濟、社會發展實際,逐步優化高中階段教育結構,促進普通高中教育與中等職業教育的協調發展。

三、高中階段教育的發展要充分利用現有教育資源。已經“普九”的地方,可以通過學校佈局調整、高初中分離、重點學校與薄弱學校聯合辦學、靈活多樣的授課制等形式,挖掘潛力,擴大現有公辦普通高中的招生規模。鼓勵重點職業學校、特色專業擴大招生規模;在教育行政部門的指導下,辦學質量較高的重點職業學校可以根據社會需求與辦學條件的可能,自主確定招生規模,可以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跨地區招生,少數重點骨幹示範性職業學校、專業可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有條件的地區,農村職業學校可以免試招收農村應屆初中畢業生或具有同等學力的學生入學;有條件的成人中等專業學校可以根據條件擴大招收應屆初中畢業生;加強示範性高中的建設,擴大示範性高中的招生規模,努力滿足人民群眾對高質量高中階段教育的需求。

四、各地要實行鼓勵民間辦學的優惠政策,包括無償提供辦學用地,免收配套費用,充分利用現有設施和房屋等,為民間興辦高中階段的學校創造條件,並加強管理、指導和監督。舉辦民辦學校的單位和個人要落實擔保責任,教育行政部門不承擔金融責任。

鼓勵辦學條件較好、教育質量較高的公辦普通高中在保證本校規模和教育質量的前提下,採取多種方式與其它學校、社會力量聯合舉辦民辦普通高中;部分公辦職業學校可以在政府的指導下,進行辦學體制改革的試驗;中等專業學校要加快招生、畢業生就業體制改革的步伐,實行在國家方針政策指導下自主擇業的制度;鼓勵行業、企業舉辦的高中階段各類學校面向地方、社會擴大招生;有條件的高等學校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採取民辦機制舉辦附屬普通高中和外語、體育、藝術等特色高中。

五、高中階段教育屬於非義務教育。要在充分考慮當地群眾承受能力的基礎上,經物價部門批准,區別不同地區和不同類型學校,適當調整學費標準,提高高中階段學費在培養成本中的比例。要進一步完善助學金制度,擴大對困難家庭子女的助學金、特困學生補助的規模。要積極鼓勵單位和個人捐資助學。

各地要加強對高中收費的管理和監督,要保證收費用於發展教育事業。任何單位不得違反國家規定向學校亂收費、亂攤派。

六、各地要深化學校內部管理體制改革,充分發揮現有教師的潛力,以適應高中階段教育發展的需要。學校可以根據教學需要返聘退休教師或以合同制的形式從社會招聘教師。積極鼓勵非師範類高等學校畢業生到高中階段各類學校從教。要避免將義務教育階段教師拔高使用。

七、各地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週密部署,平穩操作。擴大1999年高中階段學校的招生情況要及時分別報送教育部基礎教育司、職業教育與成人教育司和發展規劃司。同時,要認真研究制定今後幾年發展高中階段教育的方案。

                                      教 育 部

                                        一九九九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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