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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鐵路部門運輸收入

集中繳納營業稅問題的通知


國稅發〔2000〕11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為保證中央鐵路運營業務應納營業稅的足額繳納,經研究,現通知如下:

一、各中央鐵路運輸企業從事運輸業務而向旅客或貨主收取的全部運營收入(包括優質優價收入、快運業務收入),均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二條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鐵路系統徵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047號)的規定,由鐵道部按“交通運輸業”稅目,集中向北京市國家稅務局繳納營業稅。

二、各中央鐵路運輸企業1999年底以前取得的優質優價收入,如未匯總到鐵道部的,由各地國家稅務局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開展營業稅檢查和清理欠稅工作的緊急通知》(國稅函〔1998〕694號)的精神,就地徵收營業稅並繳入中央金庫。

三、各中央鐵路運輸企業將優質優價收入上交鐵道部並由鐵道部集中繳納營業稅後,不再向當地稅務部門繳納“交通運輸業”營業稅。為中央鐵路運輸企業提供資金建設優質優價列車的單位或個人取得的優質優價收入分成,也不應繳納“交通運輸業”營業稅。

四、本通知所稱“中央鐵路運輸企業”,是指各鐵路局、鐵路分局、廣州鐵路(集團)公司及其所屬鐵路運輸公司、中鐵快運有限公司及其所屬鐵路快運公司。所稱“優質優價收入”,是指中央鐵路運輸企業利用自籌資金購置或改造的優質優價列車承運旅客取得的上浮票價收入。

稅務總局           

二○○○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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